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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稽查的误区 发布日期:2015-02-10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李宾 “过度的稽查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没有依据的稽查发现会让临床研究操作部门无所适从” 源于检查CRA的需要 要谈稽查,需要先从监查说起。自监查员这个角色诞生开始,一直有两种叫法:一是监查员(Monitor),二是临床研究协理(Clinical Research Associate,CRA)。为什么会产生这两种叫法呢? 让我们看看临床研究行业的“圣经”ICH-E6吧。ICH-E6里只有监查员(Monitor)的说法,没有CRA的说法。ICH-E6规定监查的目的有3个:一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二是保证试验数据准确、完整、有原始文件为依据;三是试验的操作遵循试验方案、GCP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据此,监查员的主要责任是质量控制(QC,Quality Control)。简单地说,就是由厂家指定专业人员对研究者的工作进行检查,而不是由研究者本身的团队对研究者的工作进行检查。因为自己不容易发现自己的问题,所以这是QC的基本原则。 但监查员的工作并非只有质控。ICH-E6指出,监查员是申办方和研究者之间主要的沟通渠道。这引申出CRA另一主要功能,即临床研究的项目管理和实施。从选择研究者、组织研究者会、准备各个点的启动、每个点的启动会、监查和遵照项目计划及时完成入组、研究期间的项目会议,到最后的研究结束,都由监查员来具体负责和实施。所以,监查员不只是做质量控制,还有项目管理和实施。所以申办方或CRO一般都称监查员为CRA。 CRA所在的部门,以前叫医学部,现在改成了Clinical Operation部门(简称CO),即临床操作部。因为CRA团队具有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功能,所以需要有另外独立的团队来检查这部分工作,这是临床研究需要稽查(QA)的原因。 缺少限制性行业规则 ICH-E6还指出,稽查要按照申办方规定的书面程序进行,稽查的计划和程序应当依据研究的重要性、受试者数量、试验的复杂性、受试者风险大小和已经发现的问题等因素来确定,稽查的发现要有书面记录等。这说明稽查的目的是对临床研究进行质量控制,同时稽查也是有规范的。 由于稽查与项目操作无关,所以稽查员只负责查出项目中的问题,而对项目的实施与进度等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就要求稽查员不但要有丰富的临床研究操作经验,还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因为每一点稽查的发现都必须从方案、GCP、SOP和法规里找到理论依据,而不应该有找不到依据的稽查发现。过度的稽查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没有依据的稽查发现会让临床研究操作部门无所适从。 临床研究行业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在质量和对受试者的保护上,其要求是无上限的。但是,临床研究是人操作的,人都不可避免要犯错;受试者的保护也是相对的,绝对的受试者保护是不可能的。所以,任何一个项目都难以达到完美的境界,不但中国如此,美国也是如此。临床研究的这个特点,使得稽查员总是可以有所发现,稽查发现的严重程度虽然有一定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很难掌握。这些特点使得一些稽查员凌驾于项目操作部门之上,其结果是使临床研究越来越复杂,临床研究的成本也越来越高。 现在FDA临床研究监查的新指导原则鼓励远程监查,不认为100%原始资料核查有利于提高临床研究质量,甚至认为病例报告表也可以作为原始资料。这不是对质量要求的降低,而是将质量的要求重点放在了与临床研究成败相关的最关键的部分。 但现在稽查员往往还在不遗余力地检查防火、防盗、防虫、仪器维修和校正记录等。稽查员也对公司SOP具体内容进行稽查,甚至查到项目管理计划书的具体内容。如果项目管理计划书也得按照稽查员的要求来写,那么稽查部门就成了临床研究操作部门的最高领导了。但稽查员又不管项目的实施,这种脱节是不合理的。 无确切依据的稽查发现会急剧增加项目成本。与此同时,还出现稽查员滥用职权的现象。有的申办方的稽查员在稽查CRO的时候,就像审讯犯人一样,不许“交头接耳”。甚至有因为个人之间的私怨进行公报私仇的现象。所以,稽查员如果不遵守专业操守,就会变成“锦衣卫”,给项目造成损失。目前还没有行业规则对稽查员进行限制,这种状况实际上不利于临床研究质量的提高。 (作者李宾,希米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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