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技术评价部门开展已上市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技术评价,同时可作为药品生产企业申报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参考。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是指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等相关文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为评价基准,将已上市适于自我药疗的处方药评价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过程。 本指导原则是在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非处方药评价转换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药品研究、生产、使用的现状制定的。本指导原则尽可能较为全面地反映了非处方药适合消费者自我药疗的特点,也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技术评价中对申报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稳定性和使用方便性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评价总则。评价中的具体技术标准可参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中成药部分)》、《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化学药品部分)》、《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等系列技术文件。 本指导原则应用过程中,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并在进一步研究基础上进行修订,使其逐步完善。 二、基本原则与要求 申报药品应符合“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基本原则,同时,药品的各种属性均应体现“适于自我药疗”。 基本要求有: 1. 制剂或其成份应己在我国上市,并经过长期临床使用,同时应用比较广泛、有足够的使用人数。 2. 制剂及其成份的研究应充分,结果应明确,安全性良好。 3. 制剂及其成份具有法定质量标准,质量可控、稳定。 4. 用法用量、疗程明确,疗效确切。 5. 药品适应症应符合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适于自我药疗。 6. 如涉及小儿、孕妇等特殊人群用药,应有明确的用药指示。 7. 给药途径、剂型、剂量、规格、用药时间、贮存、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等特性均适于自我药疗需求。 三、安全性评价 非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作为处方药品时的安全性;二是当药品成为非处方药后广泛使用时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三是当处于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品安全性。 (一)作为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 药品作为处方药时的安全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 1. 药理和毒理研究评价 (1)化学药品评价的基本要求: 药品及其各成份的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清楚,吸收、分布、排泄和代谢明确。药品及其各成份的有效量和中毒量研究清楚。各成份间相互作用清楚明确。 1)药理作用与其用途一致,各组分为协同作用,联合使用不降低任何单个有效成份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2)无明显毒性,用量有较宽的安全范围。 3)无蓄积中毒。 (2)中成药评价的基本要求: 中成药处方中药材品种明确,来源清晰。 1)处方配伍合理,药理作用与其用途一致。 2)无明显毒性,用量有较宽的安全范围。 3)不含重金属成份,无蓄积中毒。 2. 临床不良反应研究评价 评价基本要求:药品及各成份的不良反应清楚、明确。 1) 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2) 无严重不良反应;或虽有罕见A型不良反应、极罕见的B型不良反应,但一般不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损伤,并且相对使用人群的获益而言风险尚可接受。 3) 不良反应多为一过性,停药后症状可自行消失。 4) 需考虑不正确用法用量下所致严重不良事件的风险。 3. 依赖性研究评价 药品及其各成份的依赖性研究清楚、明确。 药品在正常剂量和疗程及超量和较长期用药情况下,不可能产生依赖性。 4. 化学药品的药物耐受性研究评价 药品及其各成份的耐受性研究清楚、明确。 在正常剂量和疗程情况下,不易产生耐受,在过量使用或长期使用情况下,产生耐受的可能性仍然较小,且产生的耐受对人体和其他疾病的治疗无危害或危害很小。 5. 药物和食物相互作用研究评价 与其他常用药物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 1)对己知可能存在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明确。 2)相互作用不会产生严重后果。 (二)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品安全性评价 从以下两方面研究进行评价: 1.药品针对疾病消费者是否能自我判断 非处方药所针对疾病(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应属于患者可自我药疗的范围。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自我监护,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 2. 消费者是否能自我用药 用药期间通常不需要专业人员指导,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不需要经常进行复杂的剂量调整。 1) 患者能充分理解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 2) 患者用药不需要其他特殊专业器具。 3) 用药方法简单,不需要专业人员帮助。 4) 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用药监测。 (三)作为非处方药广泛使用后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评价 从滥用、误用的可能性及滥用、误用的后果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为在滥用或误用情况下是相对安全的: 1. 误用无严重后果,或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性极小; 2. 或误用后会导致一定后果,但滥用或误用可能性很小, 且上述后果相对于获益而言属可接受的风险。 可从以下两方面研究进行评价: 1. 滥用或误用的可能性研究 1) 消费者是否能清楚、准确地了解药品的用途、正确用法与用量; 2) 滥用及误用有几种形式及其程度; 3) 是否可通过各种手段避免或减少滥用和误用,及可能避免或减少的程度。 2. 误用的后果研究 1) 药理和毒理研究; 2) 不良事件研究。 四、有效性评价 非处方药有效性是指在足够的使用指示及不安全使用警告的条件下,用于绝大多数目标人群中能够产生合理、有效的预期药理作用,并对其所治疗的类型产生明显的解除作用。 除用于日常营养补充的维生素、矿物质等外,非处方药的有效性应具有如下特点: 1. 用药对象明确,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明确。 2. 绝大多数适用对象正确使用后能产生预期的作用。 3. 用法用量明确。 4. 不需要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辅助治疗药品除外)。 5. 疗效确切。用药后的效果明显或明确,患者一般可以自我感知。
附件3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 一、 目的 为科学合理地评价含毒性药材中成药作为非处方药品种的安全性,保证公众自我药疗的用药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二、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的基本原则 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此类产品用于患者自我药疗时,需特别慎重,尤其是药材毒性大、用量大、用药时间长的品种。在转换评价时,必须从严管理。 三、 分类及处理原则 根据含毒性药材中成药对人体安全性的不同影响因素(毒性强度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处理。 (一)毒性药材的界定与分类 1.毒性药材的界定 以下药材属于毒性药材: 1.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一部):以最新版本《中国药典》(一部)对药材毒性的标注为毒性药材界定的首要依据(目前以2010年版《中国药典》所载药材的毒性为首要依据)。此外,也包括2010年版《中国药典》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毒性药材。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其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1.5 其他已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详见附1) 2. 毒性药材的分类 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依据《中国药典》毒性药材分类方法,将毒性药材按毒性强度分为大毒、有毒、小毒三类。 2.1 大毒:以下列为“大毒”药材: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 (2)《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大毒的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大毒药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大毒的药材。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大毒的药材。 (以上药品标准中,如标注为“剧毒”的亦列入“大毒”药材) 2.2 有毒:以下列为“有毒”药材: (1)《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有毒的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有毒药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有毒的药材。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有毒的药材。 2.3 小毒:以下列为“小毒”药材: (1)《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小毒的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小毒药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小毒的药材。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小毒的药材。 (以上药品标准中,如标注为“微毒”的亦列入“小毒”药材) 2.4 其他:发现的其他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经评价后按其安全性分类。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的毒性分类名单见附2) (二)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非处方药的评价分类及处理原则 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保障非处方药使用中的安全性,现将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品种按药材的毒性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其分类及处理原则如下: 1类:含大毒药材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不予转换。 2类:含大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含重金属类毒性药物(如:红粉、红升丹、砒石、砒霜、水银、白降丹、红升丹、轻粉、雄黄等); (2)包装不合理,容易误服; (3)儿科用药; (4)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5)用于创伤或破损皮肤; (6)大面积用药; (7)疗程7天以上。 3类:含有毒药材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 3a类:含有山豆根、仙茅、制天南星、苍耳子、白果、制附子、制白附子、罂粟壳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日服用量超过标准规定范围; (2)儿科用药; (3)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4)疗程7天以上。 3b类:含有未列入3a范围内有毒药材(安全性不明确)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目前不予转换。 其中,《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中属3b类的有毒药材如下: 干漆、土荆皮、千金子霜、制川乌、木鳖子、制甘遂、朱砂、华山参、全蝎、芫花、两头尖、苦楝皮、金钱白花蛇、京大戟、制草乌、牵牛子、香加皮、常山、商陆、硫黄、蓖麻子、蜈蚣、蕲蛇、三棵针、白屈菜、臭灵丹草、制狼毒。 4类:含有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含重金属类毒性药物(如朱砂); (2)儿科用药; (3)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4)用于创伤或破损皮肤; (5)大面积用药; (6)疗程14天以上。 5类:含小毒药材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日服用量超过标准规定范围; (2)疗程14天以上。 6类:含小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可进行其他方面评价。 (三)其他 1.不同标准文件对毒性药材毒性大小描述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除国务院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均按照大毒药材管理外,历版《中国药典》中有关毒性药材的记载,当以最新版本《中国药典》为标准。即: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记载的药材毒性大小与最新版本《中国药典》标准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新版《中国药典》描述为准(目前以2010年版《中国药典》内容为首要标准);新版药典外的其他药品标准(既往版本药典、部标、省标)中的药材毒性大小描述不一致时,应遵从“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2.本处理原则中“日服用量”的确定: 本处理原则中的“日服用量”是以法定标准中标注的用量范围为依据。 对本处理原则中“日服用量”的确定亦应参照以上(三)1.的原则,即以新版药典标注为首要依据;其他药品标准中日用量大小应“就低不就高”。 3.本处理原则随《中国药典》更新而修订: 由于《中国药典》每五年修订一次,故目前《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主要是以2010年版药典内容为依据,2015年版《中国药典》发行后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也将随之修订。 4.对新发现有安全性问题药材毒性分类的处理: 对新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需对其存在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并依据其安全性予以分类,参照本处理原则的相应类别处理。 目前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如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朱砂莲、千里光暂按大毒药材管理。 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需根据实际情况增补或调整。 附:1.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 2.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毒性分类名单(依据炮制等不同) 附1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 一、《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收载毒性中药材名单 共收载毒性药材83个: 大毒(10个):川乌、马钱子、马钱子粉、天仙子、巴豆、巴豆霜、红粉、闹羊花、草乌、斑蝥。 有毒:(42个):干漆、土荆皮、山豆根、千金子、千金子霜、制川乌、天南星、制天南星、木鳖子、甘遂、仙茅、白附子、白果、半夏、朱砂、华山参、全蝎、芫花、苍耳子、两头尖、附子、苦楝皮、金钱白花蛇、京大戟、制草乌、牵牛子、轻粉、香加皮、洋金花、常山、商陆、硫黄、雄黄、蓖麻子、蜈蚣、罂粟壳、蕲蛇、蟾酥、三棵针、白屈菜、臭灵丹草、狼毒。 小毒:(31个):丁公藤、九里香、土鳖虫、川楝子、小叶莲、水蛭、艾叶、北豆根、地枫皮、红大戟,两面针、吴茱萸、苦木、苦杏仁、草乌叶、南鹤虱、鸦胆子、重楼、急性子、蛇床子、猪牙皂、绵马贯众、绵马贯众炭、蒺藜、鹤虱、大皂角、飞扬草、金铁锁、紫萁贯众、榼藤子、翼首草。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蟊、红娘虫、青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阳花、生天仙子、雪上一支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附2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毒性分类名单(依据炮制等不同) 大毒: 生川乌、马钱子、马钱子粉、天仙子、巴豆、巴豆霜、红粉、闹羊花、生草乌、斑蝥、生千金子、轻粉、洋金花、雄黄、蟾酥、生甘遂、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白降丹、生藤黄、红升丹、生狼毒、红娘虫、青娘虫、雪上一枝蒿。 有毒: 干漆、土荆皮、山豆根、千金子霜、制川乌、制天南星、木鳖子、制甘遂、仙茅、制白附子、白果、朱砂、华山参、全蝎、芫花、苍耳子、两头尖、制附子、苦楝皮、金钱白花蛇、京大戟、制草乌、牵牛子、香加皮、常山、商陆、硫黄、蓖麻子、蜈蚣、罂粟壳、蕲蛇、三棵针、白屈菜、臭灵丹草、制狼毒。 小毒: 丁公藤、九里香、土鳖虫、川楝子、小叶莲、水蛭、艾叶、北豆根、地枫皮、红大戟、两面针、吴茱萸、苦木、苦杏仁、草乌叶、南鹤虱、鸦胆子、重楼、急性子、蛇床子、猪牙皂、绵马贯众、绵马贯众炭、蒺藜、鹤虱、大皂角、飞扬草、金铁锁、紫萁贯众、榼藤子、翼首草。 上述范围以外的药材毒性分类应按照药品标准中的具体描述及本处理原则的相关要求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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