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群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49|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其他] 【技术交流】 重新加工、返工及回收几个易混淆概念释疑(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北京-丹丹 发表于 2014-3-20 20:3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尾料不必弃之不用
  由于机器设备的性能等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一般谓之尾料,包括各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受污染的细粉、颗粒、片子、胶囊内容物等;由于包装不能成整箱、整盒而剩余的成品一般称为零头。
  在新版GMP实施之前,药品生产企业大都将尾料直接投入下批产品中;对零头的处理则是在成品库中另设专柜,但往往最终无法实现销售。在实施新版GMP过程中,不少企业认为,回收、返工的操作程序很复杂,并且很容易在认证检查过程中被认证专家质询,有时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许多企业选择将尾料废弃。而零头问题则仍然是仓库管理中的难题之一。
  其实,只要认真领会新版GMP的有关条款,对尾料、零头的处理,应该能够寻找到比较妥善的办法:
  第一, 尾料与零头都属于合格产品,对其回收并未违反规范要求。
  第二,回收不同于返工,尾料只是作为合格的中间产品参与其后的工艺过程,不可回到之前的工艺过程。
  第三,尾料回收的关键是,必须确保其为无污染的合格产品。为了防止可能的污染与交叉污染,对尾料的储存与使用应制定专门的规程,其核心是必须在中间站划定专门的区域、严密的包装以及相关信息内容完整的标签,使用回收情况应在批记录中有明确体现。也有不少企业因为顾虑使用回收尾料后影响其产品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确定而将尾料弃之不用,对此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关规程规避。药品的有效期一般是按月计算的,因此只要将在一个月之内的尾料进行回收利用,并不影响有效期的确定。
  第四,零头的回收处置。如果包装设施可以准确在线即时计数,可将最后可能形成的待包装产品零头投入下批。对于无法在线即时计数最后形成的已经包装完成的成品零头,只要是当月产品,并且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应该可以在去除包装后作为待包装产品回收。对于此类回收行为应该制定严格的规程予以规范。
  不合格中间体返工讲原则
  不合格制剂中间产品的返工问题,是许多药品生产企业都会遇到的实际问题。由于不少企业没有真正明晰返工与回收的关系,常常将返工与回收相混淆,从而给制剂产品带来质量隐患。
  例如,在固体制剂制粒过程中,经常会碰到粗粒或细粉过多的问题,有的品种制粒后形成的不合格粗粒占比很高,将其废弃显然不可能。有的企业将粗粒重新粉碎后,加入下一批次再行制粒,如此循环往复,不知所终。也有企业规定了不合格中间体加入下一批次的比例,一般都规定不超过5%。笔者认为,这些做法是未正确理解与掌握新版GMP相关原则的表现。将不合格的中间体加入到另一批次产品中进行返工,不符合新版GMP的原则要求。
  根据新版GMP对返工的要求,应符合三个要件:一是针对不合格品;二是针对的是一批不合格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三是返回到之前的工序进行再次加工。
  新版GMP未允许将不合格中间体加入另一批次进行返工。如果允许不合格中间体混入其它批次循环返工,药品质量将得不到保证。因为中间体在被反复“加工”过程中,无法验证其是否会产生其它有害物质以及是否会破坏其有效成分,也不符合相关工艺要求(工艺规定的二次粉碎制粒例外)。实践表明,许多固体制剂制粒过程中产生不合格品,大多没有经过严格的工艺验证,除了物料本身的原因外,还可能涉及设备原因以及进口温度、流化风量、雾化空气压力、粘合剂的流速等等,这就需要通过严谨的验证活动才能解决,而不是不讲原则地返工。
  成品回收涉及的法律问题
  成品回收处理后,势必涉及更改有效期问题。例如,某企业仓库中积存了某产品的多个批次成品,但量都比较小,从而给销售带来难度。企业考虑将这些小批量成品全部合并到另一批次成品中作回收处理,其有效期按照其中最早批次的生产日期确定。这样一来,就可能涉及多个批次产品更改有效期的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药品被更改有效期的,应按劣药论处。对此,应该如何认定与处置?笔者认为,应当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正确把握法律适用。法律条文中对更改有效期违法行为的认定,从药品生产环节而言,尽管包含了“延长”或“缩短”两种情形,但现实中应该不存在缩短有效期的情形。主要需要防范和严厉查处的是,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延长药品有效期甚至将到期产品重新包装设定有效期,以牟取非法利益。
  因此,药监部门对于通过回收而变更有效期的产品应严格监管,而药品生产企业则必须根据新版GMP的要求,制定严格的包含各种回收情形的操作规程。产品回收必须依据操作规程进行,有详细的操作记录。没有规程、缺少记录的回收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对于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也应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对回收成品的有效期未按GMP规定确定的,其涉及的被合并的整批产品均应按劣药论处。
 感谢缪宝迎老师供稿。

, `& E" a) g/ |, }: B8 w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一剪没 发表于 2014-3-23 22:29:31 | 只看该作者
老师的思考的角度和深度都很好,学习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sytpy 发表于 2014-5-6 09:28:16 | 只看该作者
一般的企业,因为涉及的因素多,有的不体现,有的就废弃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lyh3426 发表于 2014-5-8 16:19:39 | 只看该作者
一般的企业,因为涉及的因素多,有的不体现,有的就废弃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药群论坛 ( 蜀ICP备15007902号 )

GMT+8, 2024-11-29 01:34 PM , Processed in 0.089704 second(s), 18 queries .

本论坛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X3.2

© 2011-2014 免责声明:药群网所有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