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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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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京-丹丹 发表于 2014-3-20 17:4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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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3〕224号
2013年10月2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 o7 R; t& p9 ~; D0 R3 V. C
  为进一步推进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的贯彻实施,针对近期反映较多的药品GMP检查和注册工作的衔接问题,我局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E* a# ?0 q( _' R- g* m$ C" @
+ D  n+ k  Y+ T2 J8 a( @  一、合理解决改造过程中新旧车间的生产衔接问题
* V* H! B& a5 U, k  对药品GMP改造过程中药品品种生产地址即将发生变更,但药品批准文号归属没有改变的新建车间,可受理企业药品GMP认证申请,并进行认证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待药品品种注册补充申请生产地址变更后发给《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新旧车间的生产衔接工作,不得出现新旧车间同时生产或产品无法溯源的情况。
* O, T3 L/ ?" R3 \. |  二、做好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的衔接工作
! ~* ?4 a* v* n4 i7 A# A& M& R! F& H- w  在新药及按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注册过程中,企业申请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时,可同时申请药品GMP认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可同时进行。药品GMP认证由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合并检查;药品GMP认证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省局联合进行合并检查。合并检查须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检查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在企业取得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后,按程序发给《药品GMP证书》。
; _7 `- Q6 s- v2 u" W  O3 k, r3 e8 C; H( s2 E) X; k! }. Y7 A2 u" B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W" g  G: |$ J( N9 b; [; }8 U
                             2013年10月29日: o$ S( Y6 q6 B& [0 k6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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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深山含笑2014 发表于 2014-7-21 14:20:08 | 只看该作者
认真学习相关的资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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