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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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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丹丹 发表于 2014-11-6 07:14: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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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2014-11-05 [url=]天之力医药[/url]2 I3 V0 ~8 r3 ~% j+ R6 [*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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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朴(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辑:春雪+ \5 J# T/ R( _6 ]( X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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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笔者工作经验,归纳总结药品注册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提出新药及仿制药注册申请前准备资料时的注意事项。建议从一致性、规范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等方面提高药品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质量,提升申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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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是开展药品注册资料真实性核查及技术审评的前提条件。结合笔者在药品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工作中的经验,整理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帮助药品注册申请人更加系统全面地了解药品注册申请受理要求,提升药监部门审评审批效率。

1、药品注册受理审查常见问题

1.1 有效性问题

1.1.1申报品种不具备注册资质  

包括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的新药申请;监测期内新药的同品种注册申请;新药保护期内及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保护期内的仿制注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的同品种仿制药申请;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两年以上提出的注册申请;关联申报的原料药已撤回、退审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制剂注册申请;原料药仍为赠送来源的制剂生产注册申请。  

1.1.2申请单位不具备申报资质  

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申请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及增加新适应症等事项,但不具备生产条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未载明申报生产的药品剂型范围或已过有效期限。

1.1.3研究机构不具备相关认证资质或条件  

主要包括2007年1月1日后开展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规定注册类别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未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认证、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进行;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未取得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证书;申请新药生产的试制样品车间,不具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生产条件,其生产过程不符合GMP的要求。

1.1.4申请事项填报有误  

常见于仿制药注册申请表【申报阶段】误填为申请临床;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的新药申请,注册申请表直接填报申请生产;补充申请批准进行的临床试验完成后再次申报受理;完成指定阶段的临床试验后申请进行下一期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申请事项分类】填报错误。

1.2 一致性问题  

药品基本信息与申报资料或批准证明文件不一致;申请人基本信息与证明性文件不一致;申请注册品种的剂型、药物类别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不一致等。

1.3 规范性问题  

同一品种的多个规格注册申请合并填报一份药品注册申请表;申请表【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制剂及规格】项漏填关联品种信息;【补充申请的内容】、【提出现补充申请理由】陈述不清楚、不恰当。此外,还包括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代替法定代表人签署注册申请表但未提供授权文件等。

1.4 完整性问题  

药品注册申请表填报不完整,如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等;申报资料提供不齐全;境外药物试验研究资料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解决方法

2.1 申报品种应注意“两查新三期限”

2.1.1品种查新  对新药及改变剂型的注册申请,不应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

2.1.2专利查新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两年内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的有关要求提出注册申请。

2.1.3监测期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局不批准其他申请人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国家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进口药品申请。  

2.1.4新药保护期  对在保护期内的新药,未得到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的技术转让,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2.1.5中药品种保护期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品种,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将暂停受理。  

2.2 申请单位应符合申报条件  

仿制药申请人应是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由具备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等。申请人申报生产的药品剂型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申报特殊品种制剂生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相应剂型应标注与申报品种一致的药品类别。申报生物制品、特殊药品、原料药、无菌原料药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相应类别后应标注其通用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限内。

2.3 研究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  

2007年1月1日后开展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按国家局《关于推进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587号)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需在经过GLP认证、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进行。申请新药生产,样品应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GMP要求。

2.4 申请事项应符合规定

2.4.1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完成临床试验后无需再次申报受理  

仿制药注册申请实行“一报两批”,可直接申报生产,但应选填“生产”。符合规定的,国家局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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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按批件要求完成临床试验后,应直接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并报送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无需再次申报受理。省级药监部门组织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后出具《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寄送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国家局依据药品审评中心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审批意见通知件》。补充申请批准的临床试验,其程序同仿制药申请完成临床试验后的报送要求。

2.4.2新药申请减免临床试验应在申请临床阶段提出  

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局审查批准,不应直接申报生产。

2.4.3分期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应以补充申请形式申报下一期临床试验  

申请人按《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要求完成指定阶段的临床试验后,应以国家局审批的补充申请(选择“其他”项)形式,申请进行下一期临床试验并提交相应的临床试验资料。

2.5 药品注册申请表应填写准确、规范、完整  

申请人可登录www.sfda.gov.cn下载“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按【填报说明】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注册申请的每个规格填写一份申请表,同品种的多个规格应分别填写申请表。

对于存在同品种已被受理的申请或有同期申报的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应在申请表【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制剂及规格】项注明关联信息,填写由同一申请人申报的该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及名称;若未完成临床研究申请生产的须填写原临床申请受理号。

【补充申请内容】项应简要填写本次补充申请所变更的各项具体内容。【提出现补充申请理由】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申报资料中所提交声明及情况说明类文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6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要求并一次性提交齐全  

①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完成临床试验后申报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多个规格同时申报生产,应注意所有规格都应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同品种多个规格的补充申请,应分别提供药品注册批件。

②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或新药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的复印件;申请新药或仿制药生产的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GMP证书复印件。若因新开办企业、新增剂型等原因无法提供GMP证书的,应在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

③专利情况:注册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

④特殊药品:注册申请须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⑤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式2份,分别放入资料项目2和资料项目13号的资料中。使用国产原料药的申请人,应提供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的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

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新药及仿制药注册申请应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⑦委托研究情况:对于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还应在申请注册时提交委托试验合同。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⑧补充资料情况:新药申请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一次性提交,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

3、结语

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在确认具备申请资质后,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资料要求,提供完整、规范、真实、有效的申报资料,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摘自:《首都医药》,2013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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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sskkllyy 发表于 2014-11-6 09:04:44 | 只看该作者
不错,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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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mohu619 发表于 2014-11-6 09:15:27 | 只看该作者
不错,可以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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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zhangjian 发表于 2014-11-6 10:06:09 | 只看该作者
仔细看过,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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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玄冰影 发表于 2014-11-6 10:12:5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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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ff540252798 发表于 2014-11-6 15:10:48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楼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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