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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料与产品(二) 6、物料和产品的运输条件应当满足贮存条件要求。 7、物料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编码、采用标准、制造商、生产日期、生产箱号等信息。原料药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条件、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8、物料接收时必需自行制订该物料批号,不得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批号,以区分两次到货为同一生产厂的同一批号情况的发生。 9、对于采用电脑管理(ERP/SAP)物料的,计算机应经过验证,应证实软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以及可追溯性。 10、关于新版GMP第110条“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的理解:可以核对物料标签上的物料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等的内容,确保,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也可以对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采用鉴别检验(选择专属性强的鉴别方法,也可应用红外、近红外等方法进行鉴别)的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是指每个最小包装,不仅是每个被取样的包装,取样包装要做全项检验,而每一最小包装要做“核对或鉴别”。取样的目的是确保物料质量合格;第110条“核对或检验”目的是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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