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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转正期间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5 j: O) V9 K9 P! v' I, R/ e# |9 J国药典综发〔2008〕220号
" g: \% N) w% q' D8 i更新日期: 2008年8月1日 上午11:15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3 D- `2 o1 T. a2 n }1 } 近期,我委经常收到药品生产企业来函,请求我委出具“相关品种正在进行标准转正技术审核,期间企业可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的函。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0 u: c s' ^5 |) v 根据《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获得生产批准的品种,其药品标准即为正式标准。此前已经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办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 4 ] E3 h6 h$ I& K4 ?, V
因此,根据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委今后不再就具体品种进行复函。
9 @9 c- J) y, J6 a4 y, ]! c 特此说明 ! x% l6 d+ a; Y) G+ R% L U. [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 h- E- }7 D' s* I, g: g
抄送:局药品注册司,各位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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