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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转正期间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r. y, n7 k1 w# L
国药典综发〔2008〕220号
) i2 b' I* }, C3 H+ j y更新日期: 2008年8月1日 上午11:15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G/ W! X3 u5 }6 X D
近期,我委经常收到药品生产企业来函,请求我委出具“相关品种正在进行标准转正技术审核,期间企业可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的函。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4 [8 P0 G8 |! E4 a8 A; V* H
根据《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获得生产批准的品种,其药品标准即为正式标准。此前已经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办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
( T- M6 j: N2 ^0 W 因此,根据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委今后不再就具体品种进行复函。
1 j+ Q8 l: D1 s- r, V1 k 特此说明 # f+ n% [: ?* |2 \# i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3 j1 _% Q0 T m! n+ e
抄送:局药品注册司,各位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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