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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令] 临床试验安慰剂相关法规汇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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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UAN1119 发表于 2024-2-1 13:34: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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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法规
  
  
第二十六条:采用安慰剂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定安慰剂的处方工艺,避免安慰剂的外观和性状引起破盲。制备安慰剂所用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应当建立安慰剂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方可放行用于临床试验。应当依据稳定性研究确定安慰剂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和贴签的准确性,应当建立操作规程,明确防止贴错标签的措施,如进行标签数量平衡计算、清场、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中间控制检查等。涉及盲法试验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含安慰剂)出现贴签错误。对于需要去除原有产品标签和包装的操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含安慰剂)出现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
  
第三十六条 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均应当留样:
  
(一)留样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和安慰剂,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相同,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
  
(四)留样应当包括已设盲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至少应当保存一个完整包装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含安慰剂),以备必要时核对产品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7.对照药品(含安慰剂)的有关检验结果(如适用)......
  
因此安慰剂生产有法规要求,在GMP原则(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GMP细节方面如留样、检验放行等与临床样品要求一致,但具体技术要求、生产中间过程控制等是否必须完全和临床样品保持一致,需要根据临床试验项目实际情况。
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
  
六、关于安慰剂
  
共性问题:未说明临床试验中安慰剂的拟使用情况。
  
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中相关要求,如临床试验方案中需使用安慰剂,应提供安慰剂的生产厂、处方工艺信息(如适用)、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同时,安慰剂需进行必要的稳定性试验考察(如微生物限度、无菌)。
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1.3安慰剂信息
  
如临床试验方案中需使用安慰剂,应提供安慰剂的处方、生产工艺及生产厂的相关信息、质量控制和检验结果等研究资料。
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
  
安慰剂
  
如临床试验方案中涉及使用安慰剂,需按以上要求提供安慰剂的生产厂、处方、生产工艺(需关注同临床试验样品制备的差别)、质量控制(质量标准中至少应包括一项可明确区别临床试验药品和安慰剂的检测项目)、包装系统以及必要的稳定性研究信息。提出安慰剂的贮存条件、有效期和有效期延长计划(如适用)。
  
直接采用上市产品作为安慰剂的(如0.9%氯化钠注射液),无需提供额外信息。-
所需资料:
  
针对市售:批准文书包括附件(若有);购买协议及**,CoA;  进一步考量厂家5年内的核查信息是否都符合GMP规范(个人建议)
安慰剂选择:
  
原则上安慰剂其物理特性如外观、大小、颜色、剂型、重量、味道和气味都要尽可能与试验药物相同,但不能含有试验药的有效成份。
  
理论上安慰剂注射液与测试药注射液处方唯一区别就是测试药含有活性成份,而安慰剂不含有活性成份。
注册:可以选择市售生理盐水作为安慰剂,法规没有对不同处方的药物(简单处方、带有缓冲液的处方)等安慰剂有明确要求。
临床运营:临床试验使用市售氯化钠注射液作为安慰剂,关键是设盲;
供药:目前中国医院不提供采购已上市生理盐水的服务
二次包装:
  
需要重新贴签;
  
在临床方案中一般不会具体写明市售生理盐水;
  
目前中国医院不提供贴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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