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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流】欧盟的受权人管理制度摘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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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丹丹 发表于 2014-7-18 21:49: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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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提高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水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受权人管理制度(试行)》,拟在省内药品生产企业推行受权人管理模式。
  受权人是药品生产企业中对药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人员。受权人(Authorized Person)这一名称源于WHO和PIC/S的药品GMP,欧盟的药品法规和GMP中称其为有资质人员(Qualified Person),尽管名称不同,但两者的管理理念是基本一致的。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管理法规、GMP规范中,规定了受权人在质量体系建立、产品批放行、质量管理文件的签署等方面的职责和权利,确定了受权人在执行药品GMP中的核心地位。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也表明,受权人管理模式的实施可明确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责权,合理界定各级部门的责任,还可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进而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
  我省的受权人管理制度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参考了WHO和欧盟的管理制度,为使各管理相对人对受权人管理模式有更深入的了解,编者摘译了欧盟的受权人管理制度,将分两期在本栏目中刊登。
  欧盟人用药品第2001/83/EC号法令由欧盟议会及理事会于2001年11月6日正式签署。该法令共130条,内容丰富、全面,对人用药品在欧盟及各成员国的注册、生产、销售、说明书、广告及包装标签等均提出了系统的要求。法令中,对于有资质人员(Qualified Person)(以下简称“QP”)的规定如下:
  第41条:
  要取得生产授权,申请人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详细说明准备生产或进口的医药产品和药物形态,同时列明生产或控制的地点;
  2、具有对生产和进口上述产品的支配权、符合要求的厂房、生产和检验设备,以确保其能符合各成员国关于在药品生产、控制和储存方面的法定要求,并符合第20条的规定;
  3、至少有一名QP按照第48条的要求为其服务。
  第45条
  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信息,信息应包括申请人依从第41条规定和按照第48条规定的QP管理的细节;主管当局行使上述权利时,在申请人提供其所要求的材料前,法规第43条和第44条所提到的申请时限可延缓。
  第46条
  生产授权的持有者的基本职责:
  确保QP能按照第48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如应赋予QP行使其职责所须的便利。
  第48条
  1.各成员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生产授权的持有人至少拥有一名QP的服务,QP应符合第49条的规定,并按照第51条的规定行使其各项职责;
  2.如果生产授权的持有人符合第49条规定的情形亲自担任QP,则他必须确保能行使第一段所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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