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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药品重点监测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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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悄悄 发表于 2022-7-6 09:5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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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文,重点监测57个药(附名单)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 并同时发布“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l; B8 ?/ v4 A1 Y!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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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共纳入6个药品, 分别是甲氨蝶呤、垂体后叶注射液、苄星青霉素、米托蒽醌、新斯的明、硫代硫酸钠。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清单共囊括57个药品, 比如苄星青霉素、氯法齐明、别嘌醇、地西泮、硝酸甘油、地高辛、去乙酰毛花苷、肾上腺素、阿托品、多巴胺、鱼精蛋白、阿糖胞苷、丝裂霉素、长春新碱、缩宫素等。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硝酸甘油、鱼精蛋白、阿糖胞苷等药品的短缺还曾引发过较多的患者关注。 不过,国家卫健委也指出,随着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 我国药品短缺矛盾有所缓解,大范围、长期性短缺情况较少,主要是暂时性、局部性短缺。 在遴选国家清单药品时重点考虑的因素有: 一是临床必需、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的品种;二是侧重于重大疾病、急(抢)救、妇儿专科、公共卫生等领域用药,重点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三是以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剂型为主,适用的患病人群和疾病相对固定,不易滥用,同时根据汇总信息,综合考虑专家论证意见及目前实际用药需求和基层保障水平,兼顾了口服剂型; 四是生产企业数量少,临床需求量小且不确定的品种;五是地方经直接挂网、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措施应对后仍然供应不足或不稳定、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 2018年国家已着手启动清单研究论证工作。国家清单在促进和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推动采购供应、停产报告、储备等政策落实,强化医疗机构清单内药品库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具体来看,国家制定清单以省级清单为基础,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共有6个品种,侧重在应对解决生产供应端短缺问题,保障药品供应。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共有57个品种,侧重在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 通过监测掌握药品供应和使用情况,及早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短缺情况发生。 考虑到47号文要求对国家清单中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动态跟踪,因此将6个短缺药品一并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国家清单包括注射剂型48个、口服剂型10个(其中硝酸甘油包括注射和口服两种剂型),并根据短缺药品实际供应情况,将实行动态调整。 2  打击原料药垄断,多举措保障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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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知中,国家卫健委要求:  一、落实采购政策,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以保供稳价为前提,落实好国家清单中药品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按规定备案等采购政策,做到价格公开透明。 在国家清单内,本地区已解决的短缺药品原则上执行原有采购政策。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应对,探索完善短缺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储备等工作,将国家清单药品生产供应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评价和监管范围,做好国家清单药品监测工作,确保短缺药品供应工作平稳进行。 国家卫健委在政策解读部分表示,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 ,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此外,还要优化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结构,加大短缺药品储备力度。 二、落实法律规定,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实施停产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接到相关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后,应当将停产品种、停产时间、停产原因、预计复产时间、省内供应和使用情况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适时将短缺药品停产报告情况向国家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和地方进行通报。* X& H2 n  s5 ~  _' \/ R4 Z
三、完善相关措施,强化短缺药品储备供应 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梳理已纳入省级医药储备目录的国家清单药品的储备情况,定期向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通报储备品种。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短缺药品调用程序。引导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积极保障国家清单中药品的生产供应。 各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清单中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新疆、西藏军区保障部和各区域联勤保障机构,按照各省级联动机制统一部署要求,负责协调区域内军队医疗机构国家清单药品供应。 此外,根据47号文、《管理办法》及《通知》要求, 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加强对国家清单中药品的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强化价格常态化监管,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异常问题。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应对,探索完善短缺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储备等工作,将国家清单药品生产供应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评价和监管范围,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做好国家清单药品监测工作,确保短缺药品供应工作平稳进行。/ y. {# V& a% Y9 j. D9 Q+ m$ M'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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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州省省卫生健康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四批短缺药品清单和第二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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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梳理,此次纳入短缺药清单包括尿激酶、普罗帕酮、多巴酚丁胺、洛贝林、博来霉素、十一酸睾酮6个品种;纳入易短缺药重点监控包括他莫昔芬、鱼精蛋白、苯唑西林钠、纳洛酮、二巯丙磺钠、破伤风抗毒素、糜蛋白酶7个品种。
通知表示,贵州省第四批短缺药品清单和第二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发布之日起,贵州省第三批短缺药品清单和第一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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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易短缺药被重点检测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纳入贵州省易短缺药重点检测产品中,有不少出现市场缺货情况:如鱼精蛋白此前就被爆出现全国性“缺货”,不过随着后续企业恢复生产,慢慢的缓解了用药荒的问题。纳入医保的他莫昔芬,随着药品价格下降,市场需求加大,导致供不应求……
对于药品短缺问题国家也高度重视,早在2018年国家就着手启动清单研究论证工作,在2020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遴选出一批国家清单药品,包括国家短缺药品清单6个品种,侧重在应对解决生产供应端短缺问题,保障药品供应。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共有57个品种,侧重在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通过监测掌握药品供应和使用情况,及早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短缺情况发生
不过,国家卫健委也指出,随着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我国药品短缺矛盾有所缓解,大范围、长期性短缺情况较少,主要是暂时性、局部性短缺。
此外,对于停产的生产企业,卫健委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对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实施停产报告。因此,随着清单配套政策相继落地,短缺药市场也将会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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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悄悄 发表于 2022-7-6 09:51:38 | 只看该作者
重点监测474个药(附名单)

474个品种被纳入监测

8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文件显示,新疆医保局拓宽了药品价格监测制度的监测品种范围,将474个药纳入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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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74个药以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为主,覆盖国家重点监测短缺药、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及相关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药品(详细情况见文末)。

文件显示,“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血液制品暂不纳入监测。医用耗材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目录为主。

具体来看,目录中的硝酸甘油、复方丹参滴丸等属于传统短缺药,早在2018年时就因为短缺被多省通报。此前,复方丹参滴丸日均费用为0.62元,按照复方丹参滴丸的说明书,规格为27毫克、180丸/盒的复方丹参滴丸用量为6天,价格仅为3.72元。而2018年,该药物在福建药械阳光采购平台最高销售限价被调整为26.08元,涨幅之高受到热议。

此外,ω-3鱼油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阿法骨化醇片、阿立哌唑片等属于第五批集采品种。据日前新疆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和重庆十省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疆第五批国采从2021年9月15日起开始执行。届时,又一批质优价廉的药品将面向新疆患者。

除短缺药和国采品种外,474个药品还有一些国家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中的品种,例如丹参川芎嗪注射液。此外,新疆此次监测目录中的前列地尔、左氧氟沙星等也都是各地方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中的常见品种。

重点监控目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合理用药,一般来说,目录中的品种具备临床用量大、金额高、容易滥用、辅助用药几个特征。按照以往的文件,被列入重点监控目录后,相关药品的临床使用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02   

价格与供应是关键

从本次完善医药监测体系的三个项目来看,保障药品价格和供应是这一监测体系的工作重点。

价格方面主要是监测药品价格过高的情况。

文件显示,对于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议价结果最低价低于该药品、医用耗材在新疆招采平台最低挂网价的原则上不填报异常信息监测表。

对于交易价格高于该药品、医用耗材在新疆招采平台中标价或挂网价的、高于全国平均价的、群众举报的、医疗机构反映的、媒体报道价格不合理的以及遇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导致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异常波动的药品、医用耗材将被记入异常信息监测表。

供应方面则是明确了医药生产企业是保障医药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供应配送覆盖全区所有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各类医疗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特别强调,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应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需求,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监测目录中也列入了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品种,但监测重点还是短缺药、集采品种。

新疆医保局表示,未来全区拟确定80个监测点,其中包括自治区本级以及各地、州、市的公立医院、县(市)公立医院、定点慢性病零售药店、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从上到下铺开了细致全面的监测网络,力求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及时解决。

03   

加强监测,落实处罚

按照以往的经验,价格上涨的药品一般是供应出现了问题。

去年9月,安徽省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发布《2020年市属公立医院药品价格调整情况公示》。公告称,由于药品市场价格波动,部分药品供应不顺畅,为保证医疗机构临床供应,对6个审核后符合文件规定的申请涨价品种予以公示。

其中,注射用苄星青霉素120iu,同厂家同品规此前在安徽的价格为3.9元,价格调至26.1元,涨幅高达569.2%。据了解,这些药大多是低价药、廉价救命药,有的还是各地短缺药目录的常客。

短缺药问题的出现原因复杂,一方面是由于药品价格低廉、临床用量有限,药企生产意愿不强烈,另一方面是当原料药上涨时,企业无力支撑继续生产。

为解决短缺药的问题,加深药品供应的护城河,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

2020年12月,国家卫健委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制定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包括国家短缺药品6种,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57种。同时,文件要求各级相关部门积极行动,强化清单内药品的监控保障,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除短缺药外,集采产品的供应问题也在受到重视。

8月20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公告称,决定将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布洛芬缓释胶囊的中选企业华北制药列入“违规名单”。

按照有关规定,华北制药从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这段时间内,将被取消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

对此,华北制药回应称,布洛芬缓释胶囊的断供主要是由准备工作不充分,资源有限、产能不足,再加上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生产等多重原因导致。

就以上回应,业内人士众说纷纭,并无定论。有媒体报道称,中选价格过低是导致华北制药断供的原因之一。不过国采办认为,中选价格是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此外,集采进行到第五批,国家为保障集采品种的供应稳定,也在集采规则上进行了许多改进,例如增加中选企业数量等。“华北制药此次断供,我们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总的来说,药品是特殊的商品,会受到市场经济的多种因素影响是客观事实,但其特殊性又使得我们必须保障其价格和供应的稳定,而这需要官方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附:474个监测品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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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悄悄 发表于 2022-7-6 09:52:34 | 只看该作者
42个药,全国重点监测
7月16日,云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监测的通知》称将建立药品价格、供应日常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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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通知中,《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监测的通知》也一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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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知中,国家医保局表示,决定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试行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监测。
针对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监测,主要是为了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有序开展诊疗用药,维持药品采购正常价格秩序和药品及时配送供应,准确掌握药品采购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情况,了解异常变动原因,为应对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情况提供信息支撑,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要求,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将挂网交易的所有药品列入常规监测范围,并对部分临床反映集中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测。
在附表3中,国家医保局划定了一份涉及142个品种的“重点监测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情况的药品清单”,涉及——阿柔比星注射剂、阿糖胞苷注射剂、阿托品注射剂、氨茶碱片、别嘌醇片、低分子肝素钠注射剂、地高辛片、地西泮片、地塞米松注射剂、多巴胺注射剂、环磷酰胺、肌苷注射剂、甲氨蝶呤注射剂、雷尼替丁注射剂、利巴韦林注射剂、利多卡因注射剂、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丝裂霉素、鱼精蛋白注射剂、长春新碱注射剂、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剂等常见的容易出现临床短缺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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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涨跌、供应情况是监测重点
根据国家局通知的要求,各地对于常规监测发现价格和供应出现异常变动的药品,应按照省级药品集中釆购平台《药品价格异常变动情况监测表》和《药品供应异常变动情况监测表》每月报送信息。
各地对于重点监测的药品,无论价格或供应是否出现异常变动,每季度按附表1、附表2的信息需求报送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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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附表1可以看到,药品制剂价格比上月/上年同月增加10%及以上,比2015年12月增加100%以上,比2018年12月增加50%及以上几种情况,均在价格异常变动情况的范围内。
同理,药品制剂价格按照上述幅度降低也需要根据价格异常降低的变动情况填写“药品价格异常变动情况监测表”。
在药品价格上涨原因一栏,国家医保局给出的选项有:原料药成本上涨、辅料包材等物料成本上涨、技术质量标准提高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市场垄断或串通涨价;原中标价偏低、低价药价格调整、药品短缺等。
至于药品价格下跌的可能原因有:产能过剩、市场竞争、仿制药上市、医保谈判量价挂钩、特定集采政策落地等。
除价格异常外,就药品供应情况的异常,还分为断供、短缺、异常增加几种情况。
针对药品短缺的可能原因有:流标或废标,无企业供货;原料短缺;原料垄断;企业生产线调整改造,产能不足;交易价格低,企业不愿生产;限价交易,企业不愿供应;地域偏远,企业不愿配送;临床用量小,企业不愿供应;临床需求增加等。
不难看出,和国家卫健委主推并在全国多省落地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不同的是——在重点监控药品制度之下,监控的主要是那些使用量大、金额占比高的药品,监测的指标则主要是临床用量,被监控的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
而国家医保局试点开展的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监测,主要关注的是药品的价格和供应情况,并以各省药品集采平台为监测主体,聚焦的是药品的价格和用量,重点监测的不少药品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临床供应不稳定的问题。
3
药品生产成本逐渐浮出水面
国家医保局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对于监测发现的价格和供应出现异常变动问题,应核查信息是否属实,排除错误干扰。
对于本省份企业生产、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应按属地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成本调查,要求生产企业填报《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构成情况表》,说明价格大幅变动原因,并提交出厂价格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必要的辅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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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赛柏蓝梳理,在“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构成情况表”里,药品的成本被具体到每一项,包含——药用原料、主要辅料、主要包装材料、燃料动力、直接工资、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等。
此外,药用原料的来源,主要辅料的价格,主要包装材料的价格,以及具体的税费均在药企需要填报的范围内。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工作安排,各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各自监测药品价格与供应外,还要做好信息利用与共享——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釆购机构对于监测发现的异常变动,可能涉及药品短缺、垄断涨价、价格违法的,应及时报告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并及时将有关间题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这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如下:自2019年10月起,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在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提交上一月常规监测结果。
平台上没有发生价格异常变动及药品短缺也要零报告。由产地省负责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成本调查,应在提交常规监测结果的5个工作日之内报送。重点监测药品的季报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提交上一季的监测结果。
自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揭开药品成本面纱的动作已经逐渐常态化。
无论是联合财政部对77家医药企业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范围包括药企的销售费用、发票流向、收入的真实性、成本的真实性、营销人员的薪酬支付和医务人员的销售返点等。
聚焦医药产品成本费用结构,剖析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
还是《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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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传递了国家医保局通过关注药品生产成本,推动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的政策导向。
在2020年11月12日的一份《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39号建议的答复》中,国家医保局指出,在通过带量采购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的同时,国家医保局还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
并推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数据快速采集子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监测机制。
后续,随着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加强,将进一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有序共享。而在带量采购、以及成本调查等综合手段之下,药品价格空间将面临进一步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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