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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年第44号通告)中对于参比制剂的定义如下:参比制剂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评估确认的仿制药研制使用的对照药品。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27号)第三十五条有如下要求:仿制药应当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技术原则选择合理的参比制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中的3类、4类及5.2类都属于仿制药的范畴,其要求都是要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所以,对于仿制药来说,除去市场等因素,最重要的还需要选择合适的参比制剂,而且参比制剂必须在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参比制剂目录上,如果不在此目录上,可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附件《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进行仿制药参比制剂推荐备案,现行的资料要求为CDE 2020年10月19日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申请资料要求》(2020年第32号)。 参比制剂遴选原则: 原研药品>国际公认同种药品>其他 原研药品选择顺序依次为: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经技术转移生产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 现将参比制剂遴选工作程序总结如下: 参比制剂遴选申请资料上传至CDE申请人之窗参比制剂遴选平台,不需要递交纸质资料。公司留档的需要做纸质资料存档。 所需要提交的资料目录: 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申请资料 注意:持证商如发生变更,务必调研清楚时间节点和变更情况;调研信息网址信息在完成资料后应进行检查,避免网址无法打开或链接失效的情况。 附件1 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申请资料自查表 附件2 拟申请参比制剂申报资料真实性申明文件 附件3 拟申请参比制剂可及性证明(可提供:持有人公司财务报表、自己采购到的实物照片、大型数据库提供的销售数据、跟厂家邮件咨询在产或生产计划、拟申请参比制剂销售商提供的加盖公章的正式报价单) 附件4 拟申请参比制剂说明书 附件5 拟申请参比制剂相关申请报告,临床研究信息等 附件6 其他信息 另外,填写说明中有如下要求: 由于我们下载的审评报告、说明书等为PDF格式,所以可以在Word中插入对象来实现。 其他国家参比制剂相关知识: Ø 美国FDA参比制剂(RLD、RS) Ø 日本橙皮书针对口服固体制剂明确了参比制剂,其他剂型不设参比制剂,但在PMDA官网可查到上市品是原研药品(先发品)还是仿制药(后发品)。 Ø 欧盟EMA、HMA及欧洲各国未建立统一的参比制剂制度,但是在仿制药审评报告中能查询到采用的参比制剂,欧洲个别根据有标注参比制剂的制度,如发过已批准药品中会标注作为参比制剂的品种。 Ø WHO在药品预认证中也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参比制剂管理系统。 另外也存在临床价值明确,但无法推荐参比制剂的品种,CDE已发布了目录及相关的药学指导原则,但文件还未落地。化学仿制药受理审查指南(3、4、5.2类)中有如下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或文件中已确认为临床价值明确,但原研不明确,无法推荐参比制剂的品种,可按仿制药进行申报。其他情形,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提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或文件中已确定认为临床机制明确,但原研不明确,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品种,且已有同品种在境内上市的,按照化学药品4类申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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