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此次《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第二次进行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将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版《药品管理法》修改总结如下:
· 取消GMP/GSP认证
· 规定从事药品研制,应当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保障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专设一章,明确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 要求建立健全的药品追溯制度
· 要去建立药物警戒制度。
· 强调数据完整性,要求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 强调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药品上市放行。
· 强调上市后变更控制,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 强调药品上市后管理。规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持有人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强调信用管理
· 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也就是最低罚款一百五十万元。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 增加了自由罚手段
· 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 在对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
· 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赔偿责任;规定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与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行民事赔偿首负责任制;对生产假劣药或者明知假劣药仍销售使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等。
·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 增加药品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移送的规定。
· 增加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 网络销售药品问题,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 对伪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增加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
· 提高对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注意这里没有GMP/GSP认证证书)。
· 增加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增加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 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按照药品功效,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范围。
· 明确假药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 明确劣药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 增加规定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 规定对“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 关于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 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合理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数额,修订草案明确,
· 统一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增加规定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在药品审评审批方面,规定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 规定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修订草案规定:一是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等条件;二是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用药;三是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
· 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 规定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具有相应的条件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 规定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
· 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 将药品定义中的药品种类进行概括式列举,修改为“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 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
· 明确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短缺药品优先审评制度等,多部门共同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现行《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首次全面修订,2013年和2015年两次修正部分条款。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审议中,有意见提出现行《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修改以来,没有进行大的修改,建议将历年来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将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2019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来源:中国人大网
《药品管理法》带来的5大变化和14大要点
8月26日晚,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时隔18年,《药品管理法》迎来了大规模修订,从2015版的10章104条,增加到12章155条。
在通读新版《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近几年颁发政策的影子。这些促进行业发展和规范的新政在经过市场的检验之后,最终被归类总结,纳入了国家法律法规中,正式进入药品监管的常规流程。
针对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变化,动脉网(微信号:vcbeat)第一时间与相关行业人士进行了讨论,从中分析新法规正式施行后将为行业带来的新利好和新变化:
新规带来的五大变化
1.网售处方药合法化: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但仍禁止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多种特殊管理类药品;
2.海外购药新监管: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回归到按药品的功效来设计假劣药的内容;
3.临床试验、药品上市审批加速:新增药品研制和注册章节,鼓励药物创新正式写入法规,近年来为提高审批效率推行的新政被大量纳入法规,国内政策逐步向国际化靠拢;
4.GMP、GSP标准归入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一并检查:GMP、GSP认证相关段落被删除,企业的GMP、GSP标准执行情况将直接与药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挂钩。
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允许药品上市许可人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生产和经营工作,打破“研产销”一体化格局。
网售处方药放开,行业提出三大期待
一直以来,我国药品销售的电商渗透率还比较低。究其原因,是我国的药品销售场景绝大部分是在医院,特别是处方药,占比高达70%~80%。其次,传统零售药店在社区的布局非常完善。居民的药品购买需求在线下很容易满足。但是,大多数处方药,特别是慢病用药,还是需要费时费力去医院挂号开药。
医药电商虽然可以为我们在购买处方药时提供便利,但是处方药和患者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因此保障其安全性远比发展其便利性更重要。所以,监管部门一直在网络是否可以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上摇摆。在二审的时候,根据现行做法规定了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在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个观点是如果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会放大药品安全风险,带来安全隐患,所以希望禁止。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在国家简政放权和“互联网+”的背景下,本着便民的原则,应当加强药品监管,同时也应当为满足人民的用药需求,对网售处方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不要一禁了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介绍,在本次《药品管理法》修订过程中,人大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对网络销售处方药采取了包容审慎的态度。网络禁止销售的药品名单里,没有出现处方药。这意味着网售处方药不被明文禁止,只是具体的规范办法还需等待监管部门制定,目前正在起草过程中。
关于网售药规定的变化(动脉网整理)
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我们梳理出4个要点:
1、对于网售处方药,坚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即对于网售的主体,必须是取得了许可证的实体企业;
2、网上销售药品要遵守新的药品管理法关于零售经营的要求;
3、考虑到网络销售的特殊性,对网络销售的处方药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信息能共享,主要是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4、配送也必须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
可以看出,网售处方药主要涉及到处方药和处方这两大核心环节,与之关联最大的,是医药电商、医院和互联网医疗企业。
早在2013年,《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这是医药电商的艰难期。后来,处方药网售虽然放开,但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而现在最终版的《药品管理法》也没有禁止网售处方药,但是其安全仍然是药监局最重要的诉求,是有条件允许的。
医药电商迎来契机,需合规而为
动脉网采访了多家相关企业,探讨法律条款变化给行业可能带来的变化。本次法律的修订会刺激和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是多家医药电商的共同看法。业内普遍认为,一旦网售处方药解禁,医药电商将迎来新的发展机会。
在新规中要求,网售处方药“线上线下要一致”,网售主体必须是首先取得许可证的实体企业。“就是说线下要有许可证,线上才能够卖药。”云开亚美副总经理黄慧认为,“平台电商利用流量优势将进一步吸收线下存量,吸引更多参与者进入。”
药房网商城创始人钟毅提到,医药电商行业的整体规模得到放大,未来医药电商市场玩家会增多,市场将迎来快速增长的拐点。中小药店能更地参与医药电商,医药电商也能增强对消费者的服务能力。
互联网医疗和医药电商将融合发展
网售处方药涉及的不仅是药品流通本身,官方在解读中特意提出要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处方一直是医院的核心资源,处方外流会触碰到医院的敏感神经。之前媒体曝光了医药电商平台为了利益,放松对处方要求的情况,这是监管部门绝不会允许的。
现阶段,电子处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互联网医院开处方,二是企业与医院合作,探索处方外流。因此,这至少还涉及医生问诊、处方开具、药师审方、药品配送等多个流程。行业如果想要快速发展,各环节的融合必不可少。
111集团高级副总裁兼首席公共事务官刘彤认为,互联网医疗和医药电商的融合发展将加速,完整的互联网医药健康服务体系的构建也会加速。另外,线下连锁药店可能会加速互联网化发展,一方面可以拓展销售渠道,另一方面互联网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将为监管提供了便利。
药房网商城创始人钟毅也认为,医药电商要加强同互联网医院的合作,成为互联网医药品种全、价格优的药品供应方,同时全面接入电子处方流转,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合法经营下的多元化机遇
法律的放开,行业的融合,相关企业找准定位以后,还可以找到更多机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做了定位,易复诊总经理马光磊提出,第三方平台至少要有三方面的内容,去解决处方真实、药品真实、患者真实的问题。
他同时表示,凭方销售是销售处方药的基本逻辑,打破这个逻辑,药品安全就无从谈起。第三方处方共享平台,与医疗机构的HIS系统形成规范化对接,有效核验处方的真实性,接受政府的监管,并且与销售终端能形成交易凭证的核验;
第三方交易平台,主要提供便捷可及的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过程真实性的核验,建立质量管控体系,对药店、药品进行资质核验,并进行及时的跟踪和动态的评价;
第三方物流平台,企业将药品配送上门后,当面核验患者的身份,并做好药事服务的跟踪。
医疗信息化企业还可以医药基础数据平台的搭建、场景应用创新、AI赋能等几个方面,为处方共享、医疗服务流程优化、零售药店虚拟库存等提供解决方案。
微脉也认为,药企需要新的销售通道,患者需要更多的选择,这其中就需要搭建一条供应链或者一个平台,把这些流量撮合在一起,这也为互联网医疗以及相关的医药电商、信息化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
海外购药,企业需做好进口药追溯管理
国外药品代购,一度成为社会争议的热点。《我不是药神》中的徐峥,聊城假药案的陈宗祥医生,现在有了明确法律,他们代购的不是“假药”了。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做了重新认定,如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官方指出,假药认定的相关变化,是法律制定对社会关切问题作出的回应。
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界定的对比(动脉网整理)
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的解读内容,我们梳理出了4个要点:
1、对假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回归到按药品的功效来设计假劣药的内容;
2、进口药品仍然要进行审批。没有经过批准的,即使是在国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也不能进口;
3、如果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4、上述规定不等于降低处罚力度,反而从严设置了法律责任。构成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品的,仍然按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
“假药”的认定,在2015年修正版的《药品管理法》中,分为两个判断标准,即“科学成分上的假”和“法理、流程上的假”,过往强调的是两者等同的关系。“成分假”不存在异议,如果药物连主成分都不含,那毫无疑问的是假药。真正存在异议的是“流程假”。
康安途创始人杨晨认为,这次药品管理法修订对于“成分假的假药”以及“注册流程缺失的按假药罪论处”做了隔断;但如何认定药品确实是国外合法流通的药物,而不是国外的“假药”,则又产生了关于药品追溯的问题。
杨晨提到,由于大众缺乏对于这类药物的鉴别知识,对于药品鉴别停留在看药盒、看防伪码看药品颜色形状上,但这些方法并不科学,真正的检验需要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核磁共振等专业的检测仪器才可以完成。“这也要求跨境医疗服务机构需从源头解决追溯问题,例如研发基于区块链的跨境药物溯源防伪体系,以便于对于全医药链条的监控和防伪,使得将来患者用微信扫一扫就可以鉴别真伪。”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打破“研产销”一体化格局
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就是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的申请,获得药品注册证书,以他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向市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责任的一项制度。
2015年11月,我国开始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正式文件于2016年5月下发,并在随后的三年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根据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处理等全过程、各环节都要负责。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不仅要具备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还要具备赔偿能力。这种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将为医药企业带来更大的压力,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政策变化(动脉网整理)
除了责任到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另一个关键作用就是从制度设计上鼓励创新。在本次法规中明确表明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上市许可持有人只需要在药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进行监督,并保证药品的可追溯就可以了。
对于创新药企业而言,新法规打破了“研产销”一体化的格局,让各个环节上的企业可以进行自由组合,各尽其职,提升药物创新效率。
苏桥生物CEO王永忠博士表示:“‘研产销’流程被打散是对CMO行业的重大利好,但我们还希望看到国家能进一步放宽政策。希望看到生产环节中的原液和制剂生产也可以被分离。这将会是对创新药,尤其是生物药行业更大的利好。”
“药品全周期管理对于CRO来说是个关键性的利好消息。” 一位CRO行业的资深从业者这样告诉动脉网,“药品在上市后其实还有很多相关的临床内容要做,比如安全性跟踪、Ⅳ期临床试验、安全警戒等。过去这些内容大家都不够重视,行业中做的量也很小。现在正式的法规提出来了,肯定会有更多的药企在这方面进行投入。”
临床试验、创新药审批加速,全面助力药物创新
国家近年来的政策走向持续向创新药敞开,用实际行动助力国产创新药发展。
本次《药品管理法》中为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专门增加了药品研制和注册的章节,正式将鼓励药物创新写进了国家法律法规当中。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对政策的解读中,需关注6个要点:
1、明确了鼓励方向,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
2、创新审评机制,强化审评机构能力建立,完善与注册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优化审评流程,提高审评效率,为药物创新提供了组织保障;
3、优化了临床试验管理,提高临床试验的审批效率;
4、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在审评审批药品的时候,将相关的其他用品调整为与制剂一并审评审批;
5、实行了优先审评审批,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开设绿色通道;
6、建立了附条件审批的制度,缩短了临床试验的研制时间,使那些急需治疗的患者能第一时间用上新药。
创新药审评在近两年持续提速。根据CDE公布的《2018年度药品审评报告》,2018年药申中心受理1类创新药的新药上市申请(NDA)25个品种,较2017年增长了150%。其中,受理1类化药创新药NDA 16个品种,较2017年增长了100%;受理1类生物制品NDA 9个品种,较2017年增长了4.5倍。
2018年底排队审评的注册申请已由2015年9月高峰时的近22000件降至3440件。
临床试验默示许可政策变化(动脉网整理)
在新修订的法规中,很多近年来推行的药审新政都被正式纳入了《药品管理法》当中。临床试验申请60天默示许可、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急需药附条件批准等都有相应的条款规定。而其他一些方面,儿童用药和罕见病新药的优先审评、临床试验机构注册制改为备案制等条例,都能明显表现出国内政策向国际化靠拢的态势。
“儿童用药和罕见病新药的特殊批准条例对于我们来说也意味着新的机会。过去因为儿童用药和罕见病新药的临床实验困难,所以很多药企都不愿意在这个方向上投入。现在新的政策在推动这些行业的发展。有药企愿意在这些行业中投入,我们就会获得相应的机会。”CRO资深从业者说。
另外,针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常用药、急用药短缺的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专章规定了药品储备和供应,提出了标本兼治、多部门协同的要求。
GMP、GSP被删除,归入药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一并检查。
关于GMP、GSP监管的政策变化(动脉网整理)
在新法规的药品生产章节中,将“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列入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中。原法规中有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部分被删除。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有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内容中。
取消认证并不是取消了GMP、GSP标准,而是将GMP、GSP标准的硬指标附加到了药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检查过程中。这也就意味着一旦GMP、GSP不达标,企业会因此直接失去药品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其实是变相的提高了对于药企的要求。
另外,本次法规修订也对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药品检察员队伍进行了规定。而且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国家药监局近两年的药品飞检频率持续提高。飞检频率的提升加上检查队伍素质的提高,将会进一步约束药企的不合规行为,起到强化药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作用。
取消GMP、GSP认证其实和临床机构备案制是同样的思路,就是希望减少认证,更多的依靠后期监管来对行业进行监督。“国家在监管环节上主要的难点在于药物安全警戒体系的构建,尤其是在落地进程上,如何把监管控制在合适的尺度范围内将会是最值得讨论的话题。”苏桥生物CEO王永忠说。
对于《药物管理法》最终落地对行业的影响,王永忠认为药物研发和生产领域不太可能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在近几年药事法规的变革过程中,中国的整个医药行业已经做好了充分的预判和迎接变化的准备。这次的《药品管理法》修订更多的是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并不太可能会引起行业内的大地震。”
来源:动脉网
监管动态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加强氨酚羟考酮片管理的通知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氨酚羟考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氨酚羟考酮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的要求,配备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于2020年1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点生产手续。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生产和进口的氨酚羟考酮片必须在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和进口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药品标签、说明书的修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自2019年9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氨酚羟考酮片,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四、自2019年9月1日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氨酚羟考酮片的管理,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氨酚羟考酮片,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氨酚羟考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保证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等3项信息化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按照《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等文件要求,国家药监局组织制订了《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等3项信息化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二十二批)的通告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二十二批)。
特此通告。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修订化痰平喘片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化痰平喘片药品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9年10月25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上述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上述药品为处方药,患者应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
四、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的上述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1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生产的1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盐酸氟西汀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均匀度、含量测定。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
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通化金恺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滑膜炎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南雪樱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感冒软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崩解时限。
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六神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德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双黄消炎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精制冠心片检出金橙Ⅱ。(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来源:国家药监局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正式发布
8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模式。《规则》共18条,明确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的目的、适用对象、建设原则、各方职责和有关要求,自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简称UDI)是医疗器械产品的电子身份证,唯一标识数据载体是储存或者传输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媒介,唯一标识数据库是储存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标识与关联信息的数据库,三者共同组成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通过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有利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快速、准确识别,有利于实现产品监管数据的共享和整合,有利于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有利于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进一步提升公众用械安全有效的保障水平。
《规则》明确规定唯一标识应与产品基本特征相关,必须符合唯一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的原则。为更好地落实发码机构相关职责要求,《规则》规定发码机构应当为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并要求发码机构应当向注册人/备案人提供执行其标准的流程并指导实施,将编码标准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并动态维护,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药监局提交按照其标准创建的唯一标识上一年度的报告。《规则》规定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供公众查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医疗器械的正确识别至关重要,《规则》强调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价值在于应用,各环节的有效应用是形成监管大数据的基础,是实施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此《规则》鼓励各相关方积极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中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规则》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医疗器械识别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升医疗器械管理水平和效能,有力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
来源:国家药监局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8月28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就《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1条,对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权益和责任、启动条件、过程管理、数据收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是指患有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患者,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使用尚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活动和过程。
拓展性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的使用需基于已有临床试验观察可能使受试者获益,且患者由于临床试验机构已按临床试验方案完成病例的入选,不能通过参加已开展的临床试验获得该医疗器械的使用。
按照《征求意见稿》,受试者参加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是自愿的,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应当确保受试者了解其将接受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治疗,被明确告知受试者拓展性临床试验所用医疗器械尚未获得境内上市许可,以及试验用医疗器械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有权随时退出。
《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研究者、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伦理委员会应当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各自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调,当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过程中有“出现与试验医疗器械可能有关的严重不良事件”“试验过程中发现试验用医疗器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形”三种情形之一的,研究者、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并及时报告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被暂停的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
在数据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评价主要关注安全性数据,在此基础上可兼顾有效性数据,以对拟注册产品进行全面评价。
来源:国家药监局
第三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公布
8月28日,国家卫健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下发《关于印发第三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3批、共计105种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鼓励儿童用药研发旨在促进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的研发创制和申报审评,满足儿科临床用药需求。
近些年鼓励儿童用药发展政策频出,在近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新版《医保目录》中也都提及。
8月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表决通过,新规中专门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并提到下一步药监部门要在落实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研究具体的相关配套规章和政策,出台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鼓励和促进儿童用药的研制和创新。
8月20日,国家医保局公布新版医保目录,新目录也按照此前调整方案要求优先考虑了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等,其中通过常规准入新增重大疾病治疗用药5个,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36个,儿童用药38个。
去年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在覆盖主要临床主要病种的基础上,重点聚焦癌症、儿童、慢性病等病种,今年两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加快儿童药物研发”......
可以看到,在鼓励儿童用药方面,国家多部门都在参与。此次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更是再次提到将由药监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规章和政策,出台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鼓励和促进儿童用药的研制和创新。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提到,这次药品管理法鼓励创新,儿童用药是重点鼓励方向之一。目前对于儿童用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由于儿童用药比较特殊,研发、使用量相对比成人用药要少,在研发过程中,尤其是开展临床试验等方面难度也更大一些,研发积极性低。
基于此,药品管理法专门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此前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我国儿童用药市场增速始终高于药品整体市场增速,根据儿童疾病谱及就诊趋势,预计2019年我国儿童用药市场规模将达1600亿元。
不过,与日渐增长的需求不对等的是儿童用药的供应却捉襟见肘。相关专家指出,虽然我国儿童用药需求增长较快,但总体市场规模仍较小。同时儿童药临床开发难度大风险高、病人招募困难,对于企业来说投入与产出并不匹配,因此缺乏研发动力。另外,医保招标制度不够倾斜、药品价格不合理等也都是影响因素之一。
如今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及新版医保目录正好能够回应这些方面的问题。想必在鼓励创新、优先审评审批,以及纳入医保目录的红利催化下,儿童用药市场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国家药监局公布的3批清单中的儿童用药药品主要集中在神经与精神疾病用药、心血管疾病用药等领域,涵盖神经、心血管、内分泌、血液等系统常见疾病的治疗。多数品规未在国内申报,但已在国外上市,为国内缺乏的儿童适宜剂型和规格。国家药审中心数据显示,30多种清单药品已有产品进入申报阶段,其引导作用也正在显现。
第三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中共有34个品种。具体名单如下:
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行业动态
2019年国内抗体药物市场和临床研究现状
抗体药物已经成为治疗肿瘤的重要产品。国内各大药企也将抗体药物作为研发重点,也是药企开拓市场的明星产品。本文主要分析了国内抗体药物的市场潜力和热门靶点抗体药物的研发进展。
一、全球范围内抗体药物市场庞大,抗肿瘤邻域不可或缺
2018年全球药品销售额Top 10中,抗体药物有8个,包括单抗药物6个,融合蛋白2个,分别为阿达木单抗Humria(修美乐)、帕博利珠单抗Keytruda(可瑞达,“K药”)、曲妥珠单抗Herceptin(赫赛汀)、贝伐珠单抗Avastin(安维汀)、利妥昔单抗Rituxan(美罗华)、纳武利尤单抗Opdivo(欧狄沃,“O药”)和依那西普 (Etanercept)、阿柏西普 (Aflibercept),销售总额约占前10名总销售额的76%。Top10榜单内的8款抗体药物中6个为抗肿瘤药物(阿达木单抗、阿柏西普除外),主要针对TNF-α、PD-1、HER-2、CD20和VEGF等热门靶点,提示抗体药物在治疗肿瘤领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图1 2018年全球药品销售Top10
数据来源:各公司财报
二、我国抗体药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一)抗体药物市场广阔
聚焦国内,恶性肿瘤已经成为严重威胁中国人群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根据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恶性肿瘤死亡占居民全部死因的23.91%。近十年来,我国恶性肿瘤发病率每年保持约3.9%的增幅,死亡率每年保持2.5%的增幅。其中肺癌位居我国恶性肿瘤发病首位,其次为胃癌、结直肠癌、肝癌和乳腺癌等,前10位恶性肿瘤发病约占全部恶性肿瘤发病的80%。
我国恶性肿瘤发病、死亡率逐年上升,每年恶性肿瘤所致的医疗花费超过2200亿元,医药研发需求迫切,也给医药市场带来了更广阔的空间。近年来我国抗体药物飞速发展,在治疗各类恶性肿瘤疾病中潜力无限。
(二)抗体药物市场发展迅速
国内抗体药物起步较晚,但我国肿瘤的发病和死亡率在逐年上升,因此国内对抗体药物的需求巨大。国内抗体药物的市场飞速发展, 2018年我国抗体药物产业总体市场规模约144.09亿元,2013—2018年平均年增长率超20%,预计到2025年,我国抗体的市场规模将超300亿元。
图2 2014—2018年国内抗体药物市场规模情况
数据来源:火石创造
(三)我国抗体药市场以进口品种为主,国产品种在加速研发进程
我国抗体药物上市速度有较大提升。2018年至今,我国已有13个抗体药物(不包括融合蛋白)新获国家药监局CFDA批准上市,其中国外进口品种9个,包括“O药”(Opdivo)、“K药”(Keytruda)、依达赛珠单抗、依洛尤单抗、依库珠单抗、艾美赛珠单抗、帕妥珠单抗、地舒单抗;国内药企开发品种4个,包括君实生物的特瑞普利单抗、信达生物的信迪利单抗、恒瑞的卡瑞利珠单抗、复宏汉霖的利妥昔单抗生物类似药,除复宏汉霖的单抗药物为CD20靶点外,其余三家获批的品种均为PD-1抗体药物。
目前,我国的抗体药市场仍以进口品种为主,而面对巨大的国内市场和国民对高昂药价的抱怨,亟待加速国产抗体药物的研发和上市。
表1 2018—2019H1国内已上市的抗体药物
数据来源:火石创造根据公开数据整理
三、热门靶点国产抗体药物的上市和临床研究进展
目前我国已成为抗体药物在研数量最多的国家,先后有200余个抗体药物获批临床试验申请,部分产品已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提交了上市注册申请。目前抗体药物研究最热门的靶点包括PD-1/PD-L1、TNF-α、VEGF、HER-2、CD20、EGFR等,此类靶点已有9个品种获批上市,且有多家企业的产品处于上市审批或三期临床阶段。
1. PD-1/PD-L1
自2018年以来,君实、信达、恒瑞分别开发的三款国产PD-1抗体陆续获批上市,目前仅有百济神州的PD-1抗体处于审评状态,PD-1的首发竞争也基本暂告一段。由于PD-1抗体的适应症开发潜力巨大,目前上市产品适应症仅包含黑色素瘤和霍奇金淋巴瘤,因此包括已有上市产品的多家药企均已投入PD-1其他适应症的大力开发与探索中,其中百济神州、君实生物、信达生物、恒瑞和康方天成的新适应症开发均已进入Ⅲ期临床。可见,PD-1单抗药物的竞争已白热化,未来将进入适应症的“军备竞赛”。
2. HER-2
几类热门靶点中,仅HER-2还未有国产的抗体药物上市。目前,国内药企已有三生国健和复宏汉霖率先提交了抗HER2单抗的NDA申请,其中复宏汉霖的HLX02是按照《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进行“头对头”3期临床试验后申报的,而三生国健的赛普汀是在7.22临床自查后重新申报,预计2019年内将会有首个国产抗HER2抗体上市。另外目前紧随其后处于三期临床开发的还有海正药业、正大天晴、百奥泰、嘉和生物。
3. CD20
目前,复宏汉霖的“汉利康”(利妥昔单抗生物类似药)率先于2019年2月获得首个国产抗CD20抗体的上市批准,也是国内首个上市的生物类似药,适应症为非霍奇金淋巴瘤。另外,还有信达生物、正大天晴、海正药业、神州细胞、喜康生物的抗CD20抗体处于III期临床试验中。
4. TNF-α
TNF-α是自身免疫疾病治疗的重要靶点。国外产品阿达木单抗、依那西普(融合蛋白)、英夫利昔单抗均是全球销售额超50亿美元的药物,尤其阿达木单抗处于遥遥领先的Top1,因此该领域的市场容量巨大。目前该靶点已有3款国产融合蛋白上市,分别为三生国健的“益赛普”、海正药业的“安佰诺”和赛金生物的“强克”。
而抗体药物开发方面,国内进展最快的是海正药业的HS016、信达生物的IBI303、百奥泰的BAT1406和复宏汉霖的HLX03,均处于NDA阶段,而这些品种均为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药。其他,还有海正药业、赛金生物、正大天晴、嘉和生物、君实生物、齐鲁制药开发的品种均已进入三期临床,涵盖了对标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依那西普的产品。
5. VEGF
目前该靶点已上市的产品为康弘生物的“康柏西普”,是一款融合蛋白药物,适应症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性(wAMD)、病理性近视(PM)和糖尿病黄斑水肿(DME)。而对标贝伐珠单抗研发进展最快的抗体药物是齐鲁制药的QL1101和信达生物的IBI305,均已提交NDA。另外恒瑞、复宏汉霖、正大天晴、嘉和生物、百奥泰、博安生物、天广实、东曜药业、华兰基因等多家药企的产品均处于III期临床阶段。
6. EGFR
目前抗EGFR单抗国内研发最快的是由百泰生物开发的“泰欣生”(尼妥珠单抗),已于2008年获批上市,并且该产品还处于适应症开发的三期临床中,另有四川科伦、迈博太科进入三期临床。
表2 热门靶点抗体药物的上市、申报和Ⅲ期临床研究进展(数据截至2019年8月)
数据来源:CDE,火石创造
四、小结
我国恶性肿瘤发病、死亡逐年上升的态势,给医药研发带来了更迫切的需求,也给医药市场带来了更广阔的空间。从全球销售TOP10的药物看来,抗体药物在市场占据了大片天地,并且是治疗肿瘤的重要药物,涵盖抗体药物开发的热门靶点。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增,近年来我国抗体药物飞速发展,市场规模逐年扩大,增长迅速。但国内抗体药市场仍以进口品种为主,国产品种市场潜力巨大,各大企业正加大研发速度。
目前我国已成为抗体药物在研数量最多的国家,国内抗体药物研究的热门靶点主要包括PD-1/PD-L1、TNF-α、VEGF、HER-2、CD20和EGFR等,目前均已有多家企业的产品上市或处于上市审批中,国内单抗产品即将进入收获期。
来源:火石创造
国外信息
2019年FDA警告信分析,美国、印度成最大输家
据统计,2019年FDA发出的警告信中,美国和印度占据了总数的第一和第二。美国占40%,而印度占34%。
公共健康活动家Dinesh S Thakur评论说,“这一切都归结于利润,和对削减开支的监督不力,以及对患者缺乏任何责任。”
美国议会委员会的报告中写道“困扰印度药品监管体系的大部分弊病主要是由于印度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CDSCO)扭曲的优先级和价值观”。“几十年来,他们一直以制药企业的扩展和便利为首要地位,不幸的是,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即消费者的利益从未得到保障。”
报道如下:
Areport has found that of the 38 warnings handedout to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by the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in 2019, 13 were to Indian companies and 15 were to American businesses. DownToEarth haveshown that warnings to US drug makers make up 40 percent of the total issuesfound by the regulatory body whereas the warnings to Indian companies stand at34 percent.
一份报告显示,在2019年FDA向制药公司发出的38项警告中,13个警告是发给印度公司的,15个是发给美国药厂的。DownToEarth显示,对美国制药商的警告信占FDA发现的总问题的40%,而对印度公司的警告信占34%。
Repeat offenders
重复违规
"It all boils down toprofits and the fact that there is inadequate oversight of cutting corners andlack of any accountability towards patients who consume these so-calledmedicines,” Thakur told DTE.
Thakur告诉DTE,"这一切都归结于利润,和对削减开支的监督不力,以及对患者缺乏任何责任。
“Most of the illsbesetting the system of drugs regulation in India are mainly due to the skewedpriorities and perceptions of Central Drugs Standard Control Organisation(CDSCO)," read the 59th Parliamentary Committee report.
美国议会委员会的报告中写道"困扰印度药品监管体系的大部分弊病主要是由于印度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CDSCO)扭曲的优先级和价值观"。
"For decades togetherit has been according primacy to the propagation and facilitation of thedrugs industry, due to which, unfortunately, the interest of the biggeststakeholder i.e. the consumer has never been ensured,” it added.
"几十年来,他们一直以制药企业的扩展和便利为首要地位,不幸的是,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即消费者的利益从未得到保障,"他补充道。
Moreover, the contents ofthe warning letters bring out certain patterns of violations indicatingindustry-wide problems.
此外,警告信的内容也包括一些违规形式,表明整个行业的问题。
Quality control
质量控制
Seven of the 13 companieswere pulled up for having inefficient quality control units. The warningletters stated that quality control units in B Jain Pharma, Strides Pharma andGlint Cosmetics either did not provide adequate oversight or lacked appropriatecontrol over quality testing of products.
13家公司中有7家因质量控制单位失效。警告信指出,B Jain制药、斯捷特制药和Glint化妆品的质量控制单位要么没有提供足够的监督,要么对产品质量测试缺乏适当的控制。
In the case of Stridespharma, the inspectors found evidence of uncontrolled shredding of documentsand discarded CGMP documents, some of which were just seven days old.
就Sthes的制药厂而言,检查人员发现了文件的粉碎不受控的证据和丢弃的CGMP文件,其中一些文件是检查前7天的。
The FDA inspectors alsofound that Rxhomeo had not tested incoming materials for quality and JubilantGenerics had not conformed to appropriate testing procedures in productionprocess. Indoco’s and Anicare Pharma’s quality control units were found to beinadequate too.
FDA检查人员还发现,Rxhomeo没有对进厂物料进行质量测试,而JubilantGenerics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循适当的测试程序。Indoco’s和Anicare Pharma的质量控制单位也存在不足。
API contamination
API污染
Maintenance oversight withrespect to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 (API) contamination was a recurringcharge against all three API manufacturers — Lantech Pharmaceuticals Ltd,Aurobindo Pharma and Vipor Chemicals Pvt Ltd.
对于兰泰克制药有限公司、奥罗宾多制药和Vipor 化学品有限公司,发现了活性药物成分(API)污染维护监督重复性缺陷。
The USFDA letter to Viporhighlighted its “failure in establishing and following adequate writtenprocedures for cleaning equipment and release for use in the manufacture ofAPI”.
FDA对Vipor的警告信中强调,他们"未能建立并遵循适当的书面程序,以清洁设备并放行以用于制造API"。
Lantech was also found tohave followed inadequate cleaning procedures. According to the warning letterto Aurobindo, it had “failed to ensure that equipment surfaces in contact withAPI do not alter the quality of the API beyond the official or otherestablished specifications”.
兰泰克也被发现遵循了不适当的清洁程序。根据Aurobindo的警告信,它"未能确保与API接触的设备表面不会使API的质量超出官方的或其他既定标准"。
Data integrity
数据完整性
The FDA found that HospiraHealthcare, Centurion Laboratories and Indoco Remedies didn’t maintainlaboratory records properly.
FDA发现,辉瑞Hospira、Centurion实验室和Indoco Remedies没有正确保存实验室记录。
It was also observed thatGlint Cosmetics and Rxhomeo didn’t have proper control to ensure that onlyauthorised personnel instituted changes in master production and controlrecords. Strides Pharmaceuticals was also asked to remedy their data managementtechniques for better compliance with FDA standards.
还观察到,Glint化妆品和 Rxhomeo 没有适当的控制以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可对主生产和控制记录进行更改。此外,为了更好地遵守FDA标准,Strides制药公司也被要求对其数据管理技术进行补救。
Cleanliness
清洁
FDA inspectors learnt thatCenturion and Anicare Pharma had failed to “follow written procedures forcleaning and maintenance of equipment”. B Jain Pharma had also failed to cleanand maintain appropriate sanitation and it didn’t sterilise equipment andutensils at appropriate intervals.
FDA检查员发现,Centurion和Anicare制药公司没有"遵循设备清洁和维护的书面程序"。B Jain Pharma 也未能清洁和维护适当的卫生设施,也没有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对设备和器具进行消毒。
Even though the share ofFDA warning letters to Indian BioPharma companies has shrunk, the industry hasa long way to go.
尽管FDA给印度生物制药公司的警告信所占的份额已经缩小,但该行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来源:GMP办公室
近10年国外六大药品监管机构新药批准速度浅析
2009~2018年,随着全球药品监管环境的明显改善和跨国公司新药申报策略的变化,新药上市许可所需的时间普遍减少。过去10年,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加拿大卫生部、瑞士医药管理局(Swissmedic)和澳大利亚药品管理局(TGA)六大药品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统一性有所提升,获批上市的新药数量也有所增加。值得关注的是,2009~2013年在六大药品监管机构均获得批准的新药有16个,2014~2018年这一数量快速增加到52个。
六大机构批准新药数量和时间
2018年,FDA批准的NAS(新分子实体)数量最多,为60个;其次为EMA,批准了40个;加拿大卫生部批准了34个,PMDA批准了32个,Swissmedic批准了31个,TGA批准了29个。除FDA外,其余五大药品监管机构在2018年批准的NAS数量基本趋平(见图1)。此外,过去10年间,六大药品监管机构在2018年批准的NAS总数最高。对比2009~2013年和2014~2018年各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新药数量可以发现,FDA批准的数量增幅最大,达到54%;其次为EMA(48%)、TGA(45%)、Swissmedic(43%)、PMDA(27%)和加拿大卫生部(22%)。多种因素可能影响各药品监管机构每年批准新药的数量,如各药品监管机构不同的审评策略、企业规模、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和审评速度等。
2018年,FDA对NAS的中位批准时间最短,为244日,或与该年度FDA加速审评通道的广泛应用有关。在FDA批准的NAS中,有25%的被指定为突破性药品审批,42%的通过绿色通道审批,突出强调这些产品在解决有待解决的医学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NAS中位批准时间仅次于FDA的是PMDA,为323日。此后依次为加拿大卫生部(348日)、TGA(363日)、EMA(436日)和Swissmedic(519日)(见图2)。
总体而言,除FDA外,其他五大药品监管机构对NAS的中位批准时间接近,最快和最慢机构对NAS中位批准时间的差异为197日,与过去对NAS的中位批准时间一致。在六大药品监管机构中,Swissmedic仍然是对NAS中位批准时间最长的药品监管机构。该机构目前已经开始改变新药审评程序,但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看到效果。
新药注册总时间由提交时间差和批准时间两部分组成,既受药企的申请策略或特定监管机构的目标批准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也受NAS类型和监管机构为满足待解决的医疗需求而对有前景的药物使用加速审评通道的影响。在六大药品监管机构中,两种情况注册时间最短的都是FDA,因此,药企会首先向FDA提交新药申请,因为该机构的审评速度最快。药企向EMA提交新药申请几乎与向FDA提交新药申请同时进行,但EMA的总注册时间有所减少,这可能与EMA对解决待满足医疗需求的品种使用加速审评通道的数量有所增加有关。2009~2013年和2014~2018年药企向另外四大药品监管机构提交新药申请的时间差有所延长,但批准时间有所缩短,可能是药企为保证获批而提高申报资料质量的结果。在上述两个时间段内,尽管向Swissmedic提交新药申请的时间差几乎翻倍,但由于批准时间的缩短,总体注册时间也在同时缩短。
六大机构批准新药特征
审评类型
近年来,六大药品监管机构均建立了加速审评体系,加快有前景NAS的审评进程。其中,TGA自2017年开始启动优先审评程序,2018年加速批准3个品种上市。2018年,FDA加速审评相对于标准审评的比例最高,为73%;其次为加拿大卫生部(35%)、PMDA(28%)、Swissmedic(13%)、EMA和TGA(10%)(见图3)。
FDA加速审评的比例一直较高,而且与2009~2013年的42%相比,2014~2018年的比例有所提高,达到63%。EMA加速审评的增长最为明显,从2009~2013年的7%增加到2014~2018年的15%,但EMA加速审评的数量仍然最低,部分原因可能是,如果不满足时间线,EMA可能会将新药审评类型由加速审评转换回标准审评。2018年,EMA初始指定为加速审评的3个NAS即转换回标准审评。与2009~2013年相比,2014~2018年加速审评比例有所提高的其他监管机构有Swissmedic(从10%到21%)、PMDA(从25%到43%)和加拿大卫生部(从21%到23%)。但在过去5年里,PMDA加速审评的比例呈逐年降低趋势(见图3)。
2018年,Swissmedic加速审评和标准审评程序中位批准时间的差距最大,相差262日,PMDA的差距最小,相差77日;TGA两种审评类型中位批准时间相差212日,EMA相差206日,加拿大卫生部相差141日,FDA相差121日。2017年,TGA启动的优先审评程序的目标审评时间线为150日(仅计机构时间),该举措对重要品种的审评起到了加速作用。2018年,TGA通过加速通道批准的3个品种的中位审评时间为153日(见图4)。
指定孤儿药
数据显示,EMA、FDA、PMDA、Swissmedic和TGA指定为孤儿药的NAS数量从2009~2013年的25%提高至2014~2018年的38%。2014~2018年间,各药品监管机构指定孤儿药的比例虽有所波动,但普遍较高,这很可能是药企持续增长的研发通道与监管机构解决待解决医学问题的决心更加坚定相叠加作用的结果。2018年,FDA批准的孤儿药数量最多,60个品种中有35个是孤儿药;PMDA批准的孤儿药数量最少,32个品种中有8个是孤儿药;加拿大卫生部现在尚未执行孤儿药政策,但是该机构2018年批准了15个FDA、EMA或TGA指定为孤儿药的NAS。对比2014~2018年各药品监管机构间孤儿药和非孤儿药批准时间线可以看出,过去5年,在日本获批的孤儿药NAS均通过加速审评程序批准,这是因为PMDA正努力填补未满足的临床需求,2018年PMDA孤儿药的中位批准时间为263日。
2018年,FDA的孤儿药中位批准时间最短,为243日,因为其中有88%的品种均通过加速审评获批。加拿大卫生部2018年批准了15个FDA、EMA或TGA指定为孤儿药的NAS,中位批准时间为222日,是六大药品监管机构中审评最快的机构。在六大药品监管机构中,只有EMA的孤儿药中位批准时间超过非孤儿药,且这个时间自2016年以来保持持续增长。Swissmedic对孤儿药的中位批准时间自2015年起持续增加,至2018年已与非孤儿药接近。2018年,TGA有20%的孤儿药通过新启动的优先审评程序获批,中位批准时间稍低于非孤儿药。
2014~2018年,均获六大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52个NAS中,只有10个NAS受到所有药品监管机构的孤儿药指定,这可能是因为各药品监管机构指定标准有所差异,以及申请人申报适应证与最终获批适应证间存在差异。2014~2018年,均获六大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52个NAS中,FDA指定28个NAS为孤儿药,Swissmedic指定22个NAS为孤儿药,PMDA指定21个NAS为孤儿药,TGA指定20个NAS为孤儿药,EMA指定17个NAS为孤儿药,加拿大卫生部并未实施孤儿药政策,将FDA、EMA或TGA归为孤儿药且获得加拿大卫生部批准的NAS作为孤儿药,共有29个NAS符合这些标准。
总体而言,六大药品监管机构孤儿药NAS的中位提交时间差长于非孤儿药NAS,可能是由于申请人的规模导致。事实上,大部分孤儿药NAS都是由非顶尖药企注册的,这突出了小规模药企在推动创新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此外,六大药品监管机构对孤儿药产品的中位批准时间线均短于非孤儿药品种,可能的原因是利用加速审评通道批准此类药品上市。
加速审评通道
六大药品监管机构中,FDA提供(或可用)的加速审评通道(FRP)最多,对于有未满足医学需求的领域,FDA会加快药品的审评和/或批准,提高药品的可及性。2018年,FDA批准的NAS中,有75%的品种至少从一种可用的FRP中获益。其他药品监管机构中,FRP的获益率在TGA的10%至加拿大卫生部的41%之间。2018年,通过 PMDA审评的化合物拥有最短的中位批准时间(152日),紧随其后的是TGA的优先审评(153日)。
治疗领域
2014~2018年,六大药品监管机构对抗感染药的批准速度均稍高,总体中位数为313日,抗癌药和免疫调节剂的总体中位数为347日,心血管药物的总体中位数为353日,营养和代谢药物的总体中位数为372日,神经系统药物的总体中位数为403日。在上述五个治疗领域中,PMDA和FDA的批准时间最短。
来源: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