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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类,境外上市的非原研的国内申请,按照原研在国内是否上市这一标准来划分,应该还可以详细划分为两种情况,5.2.1 原研已经在境内上市,5.2.2 原研尚未在境内上市。根据目前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下,我们对进口药品临床试验的要求,对于5.2.1的品种来说,应该做BE;对于5.2.2,则应该做桥接性临床试验。但是这样的做法无疑将注册分类更加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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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化学药品注册改革方案中的说明,新注册分类5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进口药品的程序申报;以及结合CDE审评分类可以发现,目前5.2类仍然是要报临床的,也就是两报两批。
# E- n" {) O: ` 3、对于注册改革方案中的3,4 以及 5.2 类来讲,其对应的RLD统一,实无必要如此划分,能将3类,4类及5.2类统一划分为仿制药,按照同一标准要求申报资料和临床试验更为合理,同时也简化了注册分类。当然,更迫切的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及时修改和公布,尤其是实施细则和附件。 第二个: 不可以。除非能够保证,国内获得批文的原料药和国外制剂所使用的原料药在CMC部分是完全相同的。即使是这种情况,也应该提交2.3.S QOS,这样使得DS和DP联系的更紧密,同时方便审评人员的审评。 第三个: 按照目前的管理办法和对问题一的看法,该品种目前情况为原研尚未上市,因此在申报时应该会按照验证性临床试验来申请和审评。验证性临床排队情况仍然不乐观,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CTA,所以贵公司该产品进度应该无法紧跟原研。如您所言等原研上市后做BE是更为合理的申请策略,更为稳妥。 当然,也有更为tricky的策略,就是现在进行验证性临床的申请,将来等原研上市后,与CDE沟通,由于原研已上市,将验证性临床改为BE试验。这种策略在节省时间上的效果显而易见,并且最后进行的是BE试验,也和您的初衷一致。但风险一是需要等原研上市(原研在贵公司获得临床批件后3年之内上市),比较依赖原研的进度,二是需要贵公司对于项目的管理和监管部门的沟通上具有一定优势。可以尝试。 第四个: 根据2015年发布的药物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修订版)来说,仿制制剂需要涵盖最少6个月的长期数据。但是是实际操作中,对于稳定性来说,数据越多越好,这点不用怀疑。所以,如果有12个月数据,就提交12个月数据,实无必要纠结是否是刚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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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南(试行)第二部分注册分类4、5.2类 ! H2 \8 B$ u/ a1 @7 K,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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