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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作为“用于存储试剂的试剂盒”(专利号:ZL 201010238986.8)专利的拥有者,罗氏发现广州科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方公司)、上海旭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驰公司)和玉环县康佳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对上述专利存在侵权行为。 康佳公司生产了罗氏拥有专利的试剂盒,并将其销售给科方公司。科方公司生产,并将试剂存储于被侵权的试剂盒后供应给旭驰公司,最终将被侵权试剂盒销售给实验室并用于罗氏的诊断设备,从而导致与罗氏销售的专利试剂盒产品产生竞争。 罗氏于2016年10月2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三家公司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17年8月1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做出最终判决((2016)沪73民初835号):判决一旦生效,科方公司、旭驰公司和康佳公司应立即停止对罗氏“用于存储试剂的试剂盒”的专利侵害;康佳公司赔偿罗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科方公司对其中的人民币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源:罗氏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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