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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相比,有什么不同呢? A:新版规范在技术标准上努力向国际看齐,对禁用物质表、限用物质表、准用物质表、风险物质限量、标签标注要求等一系列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 ①新增133个禁用组分,修订和规范原料名称40个; ②新增1个限用物质; ③删除5个防腐剂; ④删除1个防晒剂; ⑤新增1个着色剂; ⑥删除21个染发剂,新增3个染发剂; ⑦调整有害物质铅、砷限量,新增有害物质镉、二噁烷、石棉的限量; ⑧增加了部分物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标签中体现出来的要求(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和兜底条款。 Q:根据2015年第268号和2016年第108号公告内容,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着手开展哪些工作呢? A:可以分为新申报产品和已批准/备案产品两部分来说: 一、新申报产品的要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按照《规范》要求申报或备案;但是2016年12月1日起,所申报产品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二、已批准/备案产品的要求: 序号 | 1 | 2 | 3 | 需要变更情形 | 需要变更配方 | 需要变更技术文件 | 仅需要变更销售包装 | 变更原因 | 含新增禁用物质产品,超量含新增限用物质产品,含已删除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的产品 | 调整有害物质限量涉及的产品 | 涉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产品 | 需要变更内容 | 配方、产品包装、生产工艺、检验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产品技术要求。 | ①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产品技术要求。 ②部分超出《规范》限量的,还涉及检验报告的变更。 | 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 | 变更起始点 | 公告发布之日起 | 公告发布之日起 | 即日起 | 变更结束点 | 2016年12月1日前 | 2016年12月1日前 | 2017年6月30日 | 整体时间要求 |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产品,2016年12月1日前生产或进口的,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16年12月1日后不得生产或进口。 |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产品,2016年12月1日前生产或进口的,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16年12月1日后不得生产或进口。 |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产品,2017年6月30日前生产或进口的,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17年6月30日后不得生产或进口。 | 注册、备案产品调整方式与内容 | 省局备案产品 | ①备案系统操作内容:修改配方、说明理由、重新上传市售包装。 ②其他变更的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生产工艺、检验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产品技术要求。 | 2016年12月1日前完成相关文件的调整,企业存档备查。 | 2017年6月30日前变更备案信息,先通过备案系统提交修改后的产品销售包装,确认通过后将使用了新销售包装的产品推向市场。 | 总局批准产品 | 应当提交配方变更申请,同时提交生产工艺、产品设计包装、安全风险评估资料、产品技术要求。 | 2016年12月1日完成相关文件的调整,企业存档备查,行政许可延续时一并提交变更。 | 2017年6月30日前,应当先对标签进行修改以符合《规范》要求,行政许可延续时提交修改后的标签标识。 |
Q: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A:企业在执行新的技术标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配方变更仅适用于因《规范》引起的配方调整。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产品配方的,不属于本次配方变更的范围,应当按照原规定要求,注销原产品批件/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 2.企业按照《规范》要求调整配方时,同时对配方其他成分(基质成分除外)一并进行了升级调整的,应根据配方调整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提交检验报告。 3.企业按照《规范》要求调整配方,除基质(例如溶剂水)外未对其他配方成分进行调整的,可不需要补充许可或备案检验。调整的原料属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检测项目(如防晒剂、染发剂)或审评/审核时认为调整的原料含量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除外。 4、配方调整的情形,由审评专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技术审评和备案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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