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群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60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总局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aiyao 发表于 2017-2-9 13:36: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规则。近年来体外诊断试剂发展迅速,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更好地贯彻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管理原则,强化风险动态管理,《修正案》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目录的制定和调整”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述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制定和调整,以及确定新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类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变化,对分类规则进行调整”。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7年1月25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述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制定和调整,以及确定新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类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变化,对分类规则进行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da.gov.cn/WS01/CL1103/169365.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药群论坛 ( 蜀ICP备15007902号 )

GMT+8, 2024-11-25 07:28 PM , Processed in 0.077356 second(s), 17 queries .

本论坛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X3.2

© 2011-2014 免责声明:药群网所有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