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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药企业,什么事儿只要和[url=]GMP[/url]扯上关系,大家就一定会吵架,很多生产经营活动也就自然而然的被扔进了“GMP”这个筐里,变成了“唯风险论”“唯验证论”“唯质量论”“唯GMP论”……,其他的客观规律在“GMP”面前也都慢慢失去了其“科学性”。 这不得不说完全是对“GMP”实施的一种曲解! 比如“设备报废” ——设备到底该不该报废?自然有其客观规律可以遵循。 一、特种设备,比如锅炉、电梯、压力容器、汽车……国家都有强制报废的相关法律法规,达到报废条件就必须强制报废! 二、淘汰设备,国家明文规定列为强制淘汰的设备,比如由于安全、能耗、环保等原因必须淘汰的设备。 三、报废的技术标准 1、长期使用,主体结构及主要部件已经严重磨损或破坏,精度已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且已无修理价值的。 2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基础部件严重损坏,修理后其技术性能达不到最低生产工艺要求的。 3、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的。 4、主要零、部件已无供货渠道保障,而又长期失修、性能低劣的。 5、性能低劣,升级改造不经济,而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6、使用年限未到,但设备不能拆除搬迁,因改扩建或工艺布局改变必须拆毁的。 7、因公司发展规划需要淘汰或报废的。 四、报废的安全与环境标准 1、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 2、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3、不符和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 五、报废的使用年限标准 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财务规定的固定资产报废标准执行。 六、报废的其它标准 国家或相关行业、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应强制报废或淘汰的。 设备达到以上报废标准之一,就应该报废,和设备的“确认与验证”合格与否,并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但是大家也看到了其中的几条提到,“……精度已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且已无修理价值的。”“修理后其技术性能达不到最低生产工艺要求的。” 说明设备的报废和工艺要求还是有那么一点儿关系。 但是在设备的“确认/验证、再确认/再验证”中“一言不合就报废”的,“报废”之前一定要再做一次“确认和验证”的,是不是也该认真的考虑一下,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去科学管理我们的设备。 首先,在设备的“确认和验证”中,如果出现“不符合项”,有可能需要启动“偏差调查”,偏差原因及处理措施可能有以下几种: 1、工艺参数制定的不合理,超过了社会上普遍被接受的设备水平或技术水平,这时候就要变更工艺参数。 2、操作SOP制定的不合理或者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性能不符合工艺要求,这时候就要修改操作SOP、培训操作员工正确操作。 3、设备选型不合理,而不是设备本身质量不合格,这时候需要重新设备选型,但是原来的设备不应该也不可能报废。 4、设备设计或制造问题导致设备不符合工艺要求,要进行设备的改进,使符合工艺要求。 5、长期使用导致设备性能的自然衰减或者故障损坏,导致设备不符合工艺要求,需要维护/维修/改造……来恢复设备性能。 当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改造……”仍然不能满足工艺需要时,或者设备已无修理价值的,就需要设备更新了。但是旧的设备怎么处理?无非以下几种情况: 1、调整工艺参数(如果生产工艺许可的话) 2、降级使用设备。 3、调整到别的使用场合。 4、满足设备报废条件的,设备报废! 设备的“报废”与否,并不只是由设备的“确认和验证”来决定的,“一言不合就报废”,确实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