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
| 非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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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剂量
| 起始和最大剂量
| 药理学
| 一般毒理学试验
| 遗传毒性/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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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1
总剂量≤ 100 μg;最多5次给药(无给药时间间隔限制)
和
总剂量≤ NOAEL的1/100和≤药理活性剂量的1/100(对i.v.用mg/kg计,对口服用mg/m2计)
| 最高剂量和起始剂量可相同,但不得超过100 μg
| 应进行体外靶点/受体性质研究
应获得在药效学相关种属上进行的合适的药理学描述,以支持人体剂量选择
| 一种种属(通常是啮齿类)的扩大的单剂量毒性试验a,采用毒代动力学性质的拟给药途径或者采用i.v.途径。在大鼠上可采用限制剂量为10mg/kg(按mg/kg折算,为100μg临床剂量的~6000倍)
| 一般不需进行遗传毒性试验,但是在临床试验申请时应包含进行的任何试验或SAR评价。
对于高放射性药物,应提交合适的药代动力学和放射量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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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方法:
总累计剂量≤500 μg,在给药洗脱间隔最多给药5次(实际上6或更多次,或预期的半衰期)
和
每次剂量≤100 μg
和
每次剂量﹤NOAEL的1/100和﹤药理活性剂量的1/100
| 每日最高剂量和起始剂量可相同,但不超过100 μg
| 应进行体外靶点/受体性质研究
应获得在药效学相关种属上进行的合适的药理学描述,以支持人体剂量选择
| 一种种属(通常是啮齿类)采用i.v.途径或临床给药途径,有毒代动力学、血液学、临床生化学、尸解及组织病理学的7天的毒性试验。在大鼠上可采用限制剂量为10mg/kg(为100μg临床剂量的~6000倍)
| 如果SAR评估是阴性,一般不需进行遗传毒性试验。对PET配体不要求进行遗传毒性试验。
对于高放射性药物,应提交合适的药代动力学和放射量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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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方法:
亚治疗或拟治疗水平的单剂量
| 起始剂量应基于在最敏感动物种属上观察到的毒理学表现类型和考虑到药理学活性剂量。若能获得,可参考各方的关于起始剂量选择的指导原则。
在动物上所有相关毒性预期在人体上可监测及可恢复的情况下,最高剂量应是在敏感种属上产生1/2NOAEL的暴露量。
| 应获得在药效学相关种属上进行的合适的药理学描述,以支持人体剂量选择。
安全药理学核心组合试验。
| 两种种属(啮齿类和非啮齿类b)、采用拟临床给药途径,有毒代动力学、血液学、临床生化学、尸解及组织病理学的扩大的单剂量毒性试验。在这种情况下最高剂量应是MTD、MFD或限制剂量(见注释1)
| Ames 试验(或合适的替代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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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4:
单剂量或重复剂量(不超过14天)探索性试验,进入了治疗范围但目的不在评估临床最大耐受量。
| 起始剂量的预期暴露量不应超过更敏感种属的NOAEL的1/50(基于mg/m2计算)。若能获得,可参考各方的指导原则。
在两种动物种属均有毒性的情况下,最高临床剂量应在考虑到非临床结果的性质、严重性和可监测性的、标准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但是,特别是不能超过最低的NOAEL AUCc。
在两种动物种属均无毒性的情况下,临床剂量可至两种种属在最高剂量时的其中暴露更低者的1/10。
当仅在一种种属上发现毒性时,最高剂量应基于上述两种例子中的更低者。
| 安全药理学核心试验,其采用与毒理学试验相似的剂量。
| 啮齿类动物和非啮齿类动物的、标准的2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其剂量选择基于最高剂量时的预期临床AUC的若干倍暴露量。
| Ames试验(或合适的替代试验)和一项断裂剂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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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5:
单剂量或重复剂量(给药期限至非啮齿类动物给药期限、最高为14天);进入了治疗范围但目的不在评估临床最大耐受量。
| 起始剂量的预期暴露量不应超过更敏感种属的NOAEL的1/50(基于mg/m2计算)。若能获得,可参考各方的指导原则。
人体最高暴露不得高于非啮齿类种属NOAEL时的AUC,或者啮齿类种属NOAEL时的AUC的1/2,采用两者之一更低者c。
| 安全药理学核心试验。
| 啮齿类动物的标准的2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需证明啮齿类动物是合适的种属)。
采用啮齿类动物NOAEL暴露量、给药期限至少3天及最低应达到预期临床试验给药期限的非啮齿类动物(n=3)的确证性研究。
| Ames试验(或合适的替代试验)和一项断裂剂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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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通常,为支持临床给药剂量,扩大的单剂量试验设计应在第2天时每组每性别10只啮齿类动物、第14天每组每性别50只啮齿类动物的血液学、临床生化学、尸检和组织病理学检查进行完整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