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审评中心药理毒理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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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2013年度药品审评报告》的发布,我们透过药品审评中心(CDE)各专业审评部部长的专栏文章,结合创新,向业内介绍CDE在2014年的审评理念。
8 M* U1 I0 w4 ]9 r 新药的研究评价涉及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医学等多方面的专业性工作,最后将这些专业性工作合并考虑形成一个“整体”药物。任何一个人,由于其专业知识结构的局限性、信息来源与采集手段不同,对某一风险的识别能力和担忧不同,使得基于纷繁复杂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时,可能存在决策风险。在过去一段时间中,药品审评中心(CDE)药理毒理学部在不断探索中制定了《IND综合评价逻辑结构要点》,并在实际使用中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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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试验风险控制
$ r3 |- y$ l8 V0 _) e8 e) U 这是一个呈现逻辑化、结构化的思考模型,在该结构要点中强调以目标适应症和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为立题考虑,基于拟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整体开发计划开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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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关键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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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考虑当前的医学实践标准、已有的临床开发经验等,重点关注来自基础研究、临床研究等关键科学证据对立题的支持性强度。
% A. [0 v' p! T& A; e o; k ②对IND(临床研究药物)的评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过程,其核心是保护受试者的安全性。综合评价的重点是来自化合物自身相关研究的安全性信号,同类化合物、同类机制等的已有风险信号,制剂质量风险信号。
' X8 D$ G/ L, z, r ③对临床试验方案的整体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如基本研究假设、研究人群评估、疗效评价、研究周期、给药方案推荐与依据、控制偏倚的手段、数据管理、临床试验登记,特别关注上述安全性信号是否制定了风险控制措施。
% E! S/ O# i" f1 }* X# C, p ④关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中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控制措施、试验过程中在关键决策点或针对关键决策指标与监管机构有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并评估临床试验相关组成单位是否具备控制风险的能力如申办者(药厂)、CRO、主要研究者(PI)、伦理委员会等。
/ M$ z1 y2 m3 \9 { ⑤关注药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是否与当前研发阶段相适应。
2 `2 _( X3 Z5 k; f% z ⑥最后基于上述得出审评结论:当前的证据是否支持申请人拟定的研究方案?如果支持,则需要明确支持的临床探索的范围、相应的风险提示、后续需要进一步开展的支持性研究,对PI、CRO等相关方面的要求等。如果不支持,则需要明确缺乏的是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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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一个临床研究申请,如果没有相对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简单讲就是计划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如何做都不清晰的话,评价将无法开展。该逻辑结构要点是一个方法学问题,不仅适用评价过程中的综合评价逻辑,也将作为申请人举证的逻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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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新性药物的评价过程中,为了提高新药评价中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从2012年10月份开始,CDE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整合国内优质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无知识产权风险的安全性评价过程中。
: }4 s9 g9 I: ?- f4 J- [' @: o/ N CDE建立严格的筛选机制,选择了4家国家重大专项资助的安全性研究评价平台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严格执行无利益冲突检查,并严格按照中心提供的评价模板和技术参考撰写评价意见,并作为参审意见进入CDE评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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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机构中的审评工作主要由在CDE培训至少6个月的外聘专家或审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承担。
. D. C; f: ]4 E 购买服务的评价过程不影响CDE的决策流程。从试运行的结果看,参与购买服务的评价团队与CDE审评人员取长补短,互为补充,提高了风险识别和把控能力。但从目前看并不能提高审评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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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CDE坚持外聘专家制度,经过实际审评训练的专家初步具备了整体评价的思路,掌握了研究评价的法规和技术要求,在回归一线工作后,将审评经验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我国的新药研究评价把好第一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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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