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进行一个品种的杂质研究,由于该API的结构中就含有一个遗传毒性杂质的警示结构,因此,与该API相关的起始原料及中间体中几乎都含有该结构,那么参照ICH M7中的相关规定,这些杂质属于杂质分类中的第4类(前提是这些杂质均查不到相应的毒性的相关数据),当然就是这些杂质就需进行相应的毒性评价(细菌突变Ames试验),根据毒性评价的结果再确认具体的可接受限度。 我的问题是: 1 O2 }8 x* [- B# s( J$ E 1)如果一个项目涉及10~20个杂质,都是这样的结构,是否一定要这样去做或是有无更好的方法; ) C; Q, R B2 \- L4 l, e: O z V |' G5 I; _9 f7 Y7 n 2)如果一定要这样去做,在进行细菌突变试验时所涉及到的试验单位是否一定要具备GLP的资质,相关法规依据来源?$ M+ d$ ]( r5 m7 F5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