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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食药审核查验中心关于药品认证管理方面问答汇总(2015年1-3月)(非常好滴资料)(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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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生产线共用配制系统的问题[2015-03-12]
9 a" m! `, g! Z/ R! I目前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新建车间有两条终端灭菌的生产线,一条小针线有两个配制系统,一个水针,一个乳剂;一条大容量注射剂生产线的配制系统的连接的是小针线的配制系统。现咨询以下问题:$ x' _, [+ m. O9 O4 r- u8 D+ P
1.小针线是否能只用一个乳剂品种进行三批验证,通过这条生产线的GMP认证?
1 b$ f3 d. P2 K, d2.大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在法规符合性及GMP认证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1、根据上述情况,小针线申请GMP认证,应结合生产线和品种工艺特点,对水针、乳剂各进行至少三批的工艺验证。
) D. ]$ W/ a6 ]2、大容量注射剂生产线的配制系统的连接的是小针线的配制系统,情况较复杂,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在此不好评判。如果一定要说应注意什么,那就是应避免出现: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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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GMP文件,如质量手册、质量方针、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批记录等,必须用中文书写吗?可以用英文书写吗? 答:国内生产、销售、使用药品的企业应以我国官方语言文字撰写相关文件。! v( x! T# ^5 |1 h% n
我国对进口药品进行的境外现场检查,所用语言为我国官方语言。被检查企业递交书面材料宜为中英文,并应按照检查派出部门的要求酌情将部分被检查的重要文件翻译为我国官方语言文字。 $ h/ |/ o% B+ `' q( Z% R A1 g
3)关于共用公用系统的问题[2015-03-02]' Y- F, {; J. P% r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两家不同的公司可以建在同一个厂房里面吗?,是否可以共用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系统,以及部分的空调系统?, {" ? P# }6 p t
答:如果在标准厂房内有两家独立的企业,两家企业应互不干扰、相互独立。其相应的制水系统、空调系统也应相对独立,不宜共用。 ; a5 D8 Z- Y0 \5 V: O9 G
对于人员进入洁净区需要进行更衣确认,是否是仅对人员进入B级区的人员更衣操作进行确认,进入C和D级区的人员更衣操作是否也需进行确认。 答:对进入洁净区的人员进行更衣培训后,严格的说均应进行必要的确认,只是确认的形式和内容不同。简单的可以通过目视确认合格,但进入无菌区的人员,除对其更衣过程需进行目视考核外,还应对其进行更衣后的无菌确认。 . J% Y' K. b% H( |- T4 [
1GMP附录1无菌药品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宜安装第二只已灭菌的除菌过滤器再次过滤药液,请问:除菌过滤完成后如第一只完整性合格,第二只是否可不再做完整性?如第一只完整性合格,第二只不合格,这个风险级别是高的吗?
% o+ S6 M7 ]/ w2去年制剂车间已通过新版GMP认证,今年新建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请问:中药提取及前处理车间可以单独申请GMP认证吗?还是必须带制剂车间? 答:一、非最终灭菌产品安装两只除菌过滤器目的是增加保险系数。
; ~( }$ {( R4 c* D9 |4 i1、如第一个除菌过滤器完整性合格,第二个是否进行完整性测试,要根据过滤系统设计和验证情况而定,若两个过滤器无太大的间隔距离,可只进行第一个过滤器的完整性测试。# ?3 z, o, l. v6 z# P0 ~" ~# x
2、如第一只完整性合格,第二只不合格,无菌保证是否有风险?如前所述,需要视过滤系统的设计和验证情况进行评判。
& ~/ \' h' @% I U5 C二、若中药制剂车间刚刚通过新版GMP认证,今年又新建了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建议你公司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验收、核准,可以不再申请药品GMP认证。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你公司新建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必须申请认证,则应与相关制剂车间一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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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GAP认证管理机构将下放至第三方,请问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确定?新GAP实施刮泥办法什么时间开始下发?谢谢您。 答:目前还没有文件,至于何时下发文件,请咨询国家局相关部门。 6 f2 J0 G# x C# A& r
我公司计划一个新建项目,生产紫杉醇涂布的医疗器械,该生产车间采用独立的建筑,独立的HVAC(C级),并且紫杉醇的喷涂均在隔离器中操作,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与药品生产车间(注射液,C级)共用浮游菌采样仪。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k3 [+ ~4 b4 p) U; `$ G9 K% Q' J K
该规定的出发点是针对少量或微量即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伤害的特殊产品,如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从规范角度给予了一定的要求和建议,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最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7 K% b: x0 P5 @- L+ U! e
尽管如您所述细胞毒类产品系在隔离器中操作,但仍应考虑在隔离器装机、生产过程中维修、清洁过程中,存在未被完全清洁的细胞毒类物质从隔离器内部扩散污染背景环境的的可能,因此不推荐该车间与药品生产车间(注射液,C级)共用浮游菌采样仪;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保证隔离器内细胞毒性物质无污染背景环境的可能。
5 S8 z2 y1 H( U( v- e4 W) A8 k另外,还需考虑浮游菌采样仪本身的清洁问题,如果不能证明其可完全清洁,则同样会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 ~% L! k$ _- u; o) |& k
微生物检测室的空调在不使用时(周末,夜晚)是否能够采取值班模式运行 答:你好,微生物检测室的空调在不使用时可以采取值班模式运行,但应有数据支持SOP,保证使用时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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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验证的产品必须进行包装吗? 答:你好,按照GMP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条款“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以及按照FDA工艺验证指南要求,工艺验证应贯穿工艺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所以工艺验证的产品需进行包装,就是至少完成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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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第三章第二节中对关键人员的资质进行了规定,其中有“中级
1 x) u" y9 a: D8 w/ ^( p) H专业技术职称”的内容。不知技术职称是否包括各省人社厅举办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省级部门举办的考核? 答:你好!关于职称问题我的理解是:凡是各省或国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合格后,还要经过专业技术职务委员会审评,合格后国家或省级发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后,由所在单位聘任方才生效。专业技术职称是条件之一,但最关键的还在于是否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职称并不能代表实际的专业技术水平,岗位培训才是最重要的。在执行本条时不必拘泥于形式,还要看人员是否能够胜任本岗位并能够很好地执行本岗位职责,如果工作中因专业不足问题不能胜任,工作出现纰漏,才去反过头追究本条,如果完全能够胜任工作,即使资质有所欠缺也不重要。 / H1 I+ R$ B% Y9 P( r( W/ {9 ]5 U( G2 V$ a
由于厂区内成品库房面积有限,我公司拟在厂外(本市,距离厂区2.5km)租用一个库房作为成品库。请问新增的这个库房是否需要申请GMP认证?拟存放的成品为注射制剂,其生产线已在此之前通过了新版GMP认证。如果需要认证,该如何申请,向哪级监管机构申请?急盼回复!谢谢! 答:首先租用的厂房要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厂房设施均应符合药品GMP要求。 : S) A$ {( R! A. r
我咨询一个问题:就是我公司准备在库房设立称量配料中心,称量好后,物料进入车间的投料工序前,还需要在进行复核,问题是复核是需要再次称量复核还是只需要复核标签即可? 答:你好!关于独立复核问题我在讲课时曾专门强调,复核不是复称,也不是单针对称量结果的复核,关键在于称量的全过程复核,复核内容包括:所取称量物料是否正确,称量过程是否正确,无菌物料在过程中是否保持无菌状态,是否不会出现混淆、差错状况,以及称量结果是否正确等,称量是关键步骤,也是高风险操作,企业应对其高度重视,如果没有第二个人来进行复核,可以有相当于第二个人的系统进行复核,如全程监控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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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至经销商处的药品外箱损坏,可否不退回厂,寄送大箱至经销商处,由经销商更换?因为外箱不按标示物管理,且主要作用就是运输途中保护内容物。 企业应启动偏差处理程序,对此偏差进行调查,明确外箱损坏的根本原因,评估偏差对产品质量产生的影响,确认暴露产品是否为工厂正品。同时要考虑电子监管码关联问题。建议退回生产企业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由生产企业完成更换外箱工作并过程详细记录,不建议企业将此行为委托其他单位来操作,避免偷换产品等一系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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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至经销商处的药品外箱损坏,可否不退回厂,寄送大箱至经销商处,由经销商更换?因为外箱不按标示物管理,且主要作用就是运输途中保护内容物。 答:企业应启动偏差处理程序,对此偏差进行调查,明确外箱损坏的根本原因,评估偏差对产品质量产生的影响,确认暴露产品是否为工厂正品。同时要考虑电子监管码关联问题。建议退回生产企业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由生产企业完成更换外箱工作并过程详细记录,不建议企业将此行为委托其他单位来操作,避免偷换产品等一系列风险。 0 z0 r% v/ S# g3 i! h
老师,你好!工艺规程的批量是96万粒,但生产实际不会也不可能正好96万粒,在怎样一个范围都是允许的?或者怎样操作合理? 答:按照药品GMP第一百七十条,工艺规程内容中生产处方应包括批量,该批量值应为理论批量;在生产操作要求中还应包括最终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及限度。最终产量限度应根据工艺验证及产品质量回顾等数据支持而确定。
- J# U5 ?) x) J9 A( J/ L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根据中试、上市批量生产工艺研究及试产、设备生产能力等的相关数据,初步确定成品率范围,并在工艺验证对此参数进行确认;还应对一定批次正常上市批量生产的成品率范围进行汇总分析,评估成品率确定是否合理。成品率范围不应过高或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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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是生产小容量注射剂的企业,GMP认证是由国家局完成的。请问对于原料药的存储,可以申请租赁第三方的库房吗?如果可以,是向地方药监局申请还是需要向国家药监局申请,另外需要重新申请GMP认证吗? 答:首先租用的厂房要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厂房设施均应符合药品GMP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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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我们有一个产品,是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在2013年8月,完成体系考核,现在注册(2014年12月,新法规实施后提交注册申报资料),需要重新体考吗? 答: IVD体系考核工作已下放省局,请咨询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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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公司有4个生产地址,在同一个城市,但均相距较远,为方便产品质量管理,我公司想在每个生产地址均设置质量受权人并备案,请问新版GMP允许一个企业设置一个以上的质量权受人吗(因为多个生产地址,同一企业名称),负责产品放行。急盼回复! 答:你好。你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可以对产品放行进行授权,授权有资质的QA人员进行放行,签署授权书并由被授权人实施产品放行的职责。 - t( d, T1 [3 p- j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3]251号)是否为现行版本? 答:你好。是的,自发布之日起国家局未对其进行过修订。 2 @% D! ~3 ]; J: ^+ V
非最终灭菌冻干生产线,配液系统配液罐材质是否能采用不锈钢搪瓷罐。还是必须采用316L不锈钢。 答:你好,因同类材料也可能因型号规格的不同,可能对药品生产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药品GMP没有要求必须使用316L不锈钢的配液罐。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保证符合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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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原料药生产中使用的起始物料、反应试剂等的留样在GMP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是否可以由企业根据风险判断是否需要留样以及其留样期限? 答:你好!原料药的起始物料留样请参照通则第225条进行留样。可采取模拟包装进行留样。留样量至少满足鉴定要求。 2 |+ m6 ~# K7 l$ u! D0 z3 O
老师好:请问,头孢菌类固体制剂与其它非头孢制剂共用纯化水机组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用两个纯化水贮罐分开输送是否符合要求?9 F r0 ~. `& _+ d/ R& K
另外,压缩空气也是这种情况共用一套压缩空气机组输送的压缩空气,没问题吧? 答:按照药品GMP第四十六条(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9 m7 r$ X4 l* i& |6 q上述要求主要是从风险角度考虑。一旦高致敏性的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高活性的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对其他类药品造成污染,将使患者产生严重后果。
+ ?* s# h& u+ l不推荐共用,如企业可证明纯化水系统、压缩空气输送系统不会对其他产品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则上述两系统可与非头孢类制剂共用。 0 \" e e" v0 @# C#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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