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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1日,约翰霍普金斯医院因为伦理问题再次坐上被告席,其涉及的医学伦理问题一度引发美国医疗界广泛争议。
$ @/ y) c8 S' D4 X7 V7 M6 I: n4月1日,知名的约翰霍普金斯医院因为伦理问题再次被患者集体诉讼,这次“受害者”要求的赔偿金额高达10亿美金。原告把“洛克菲勒基金会”,“约翰霍普金斯医院”,“约翰霍普金斯医学院”,“约翰霍普金斯公共卫生学院”,“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以及“约翰霍普金斯医疗系统”,一并告上法庭。
事情回放在1940年到1950年之间,774名受害者在关塔那摩美军基地接受一项秘密的医学实验,实验的目的是证明盘尼西林可以治愈或者控制性传播疾病。在实验过程中,医生让“实验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淋病,然后测试盘尼西林是否对疾病控制有作用。实验者包括:儿童,孤儿,精神病患者,监狱囚犯以及雇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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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起诉后,约翰霍普金斯随即聘用著名律师对事件做出第一时间反应。医院官方首先对受害者表示同情和悲痛。同时院方律师表示,此实验并不是约翰霍普金斯医院的实验,而是“美国政府”的实验。约翰霍普金斯医院并没有“主导”、“支付”或者“直接”进行实验。换句话说,约翰霍普金斯医生只是帮助美国政府完成实验,并不了解实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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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原告律师却表示,他们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约翰霍普金斯医院“了解”这项实验的目的、方法、以及实验的范畴。并且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参加实验,而且因为实验而使得受害者延误了治疗时机。美国政府有意识将实验在关塔那摩进行就是为了将此实验设立在美国本土以外,以避免可能的起诉纠纷。据报道,此项实验在2010年才被曝光,随即奥巴马总统和当时的国务卿希拉里出面进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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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业和医院发展的过程中医学和药物相关的实验不可避免。这些医学和药物实验涉及到很多医学伦理问题。许多医院因为这些医学伦理问题受到患者和律师的起诉,或花大价钱补偿“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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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医学发展历史潮流中使用人体进行实验的案例并非只有“约翰霍普金斯”唯一的案例。早在麻省总医院建立之初,也曾利用许多案情较轻的犯人作为医学手术“试验品”,如果犯人能够在手术试验中生存,则可以获得自由。这些“实验者”无疑为日后医疗事业发展做出了“无人能够比拟”的卓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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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的受害者无疑是那些“不知情”或者“被迫”参加实验的患者或“健康人群”。但是,如果通过这些医学实验能够攻克一些世界级的疑难杂症,是否这些“实验”就变得“值得”,变得有“道德”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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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促生了医疗、乃至“伦理”界的一个无可回避的著名问题。
伦理故事一:
“如果你驾驶的火车前方轨道上有5个工人在施工,车的刹车系统失灵,如果撞到他们,他们必死无疑;然而,你可以变变轨道,使车上另一个轨道,那个轨道上只有一个工人。如果你改变轨道,你只会撞死一个人,而不是5个人,你会做吗?
很多人会这样做,因为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却拯救了5个人的生命看似非常值得。但是,这样做的人想过没有,你的选择经过这个人的同意了吗?这一个人是你亲手杀死的,因为你主观意识上改变了车的运行轨道,杀死了这个人。
同样地,对于关塔那摩那些被迫参加医学实验的囚犯而言,无疑即使他们参加的实验最终研究出能够改变人类历史的药物,他们也是“美国政府”或者“约翰霍普金斯医院”亲手杀死的人。
伦理故事二:
“如果你是急诊室的医生,一天同时送来6个车祸病人。其中一个十分严重,奄奄一息,另外5个情况好很多。如果你先抢救那个十分严重的人,能够救活,但是其余5个人就会死去。如果你用救治这一个人的时间救治5个人,那这5个人都能够救活。你会怎么做呢?是不是大多数人会救5个人,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呢?”
我想大多数医生会选择去挽救5个人的生命。
伦理故事三:
“如果你是一个器官移植医生,你的病房里有5个病人,分别需要移植心,肝,肺,肾,脾。如果不能立即移植的话,这五个人就会死掉。然而,你有一个健康的病人,如果你从他身上摘掉这5个器官,移植给那5个病人,同样是用一个人的生命换5个人的生命,你会这样做吗?”
我想,同样的结果,大部分医生不可能选择“杀掉一个人”而去救治“5个人”的生命。
以上是伦理界,也是医学伦理界著名的三个故事。你作为“医生”或者“医院管理者”会怎么做呢?大多数人既然不会选择“杀掉一个人”去拯救“5个人”的生命。也就是说无论是约翰霍普金斯医院还是美国政府主导的实验,关塔那摩监狱对于囚犯的实验都是彻头彻尾的伦理的犯罪。
最后,笔者想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法律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1884年的英国(The Queen v.Dudleyand Stephens,1884)。案例情节是这样的:一艘大船沉没,4个船员在救生小船上等待救援,他们已经消耗掉所有的食物和水。如果继续下去,所有人都会死去。其中一个船员最为虚弱,即使救生的船只现在赶到,他也可能会死去。船长以及其他3个船员决定将这个最虚弱的船员吃掉,这样他们3个人就能够有获救的希望。最终的结果是他们3个果然靠着吃同伴的身体,最终获救。
整个案件辩论的焦点是:
(1)是否这三个人吃掉另外一个人属于“谋杀行为”?
(2)换个角度来讲,如果四个人投票,选择一个人“牺牲”,死的必定还是那个“最虚弱”的人。整个过程中,是否进行了“投票”?也就是说,“死者”是否知道其他三个人做出选择的方式和过程?
(3)一个人的“牺牲”救活了“3个人”,其实是“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种“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是否可以作为决策的标准呢?
作为医生和医务工作者的您会如何选择呢?这是不是就是我们医务工作者平常遇到的公共卫生以及其他医学伦理问题的缩影呢?
我们的政策制定者、法律制定者,是不是应用功利理论衡量一个政策的出台,法案的通过,遵循所有人的利益的最大化呢?在遵循所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定损害一些少数人的利益,也就是通常说的弱势群体。
在制定政策法律的同时,是不是又考虑到弱势群体,或者说,弱势群体在此种法律、制度通过的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及“决定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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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宇,美国耶鲁大学医院管理学硕士,致力于中美之间医院、医生以及学术交流,希望把美国医院管理一些成熟的经验传播到中国。)
来源:眼视光临床试验微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