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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安全的进口儿童药物为何在国内变成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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蘑菇1982 发表于 2015-4-8 09:12: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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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安全的进口儿童药物为何在国内变成杀手?
                            药群论坛版主 蘑菇1982原创

这一段时间不断看到国内儿童用药出现副作用、死亡、聋哑等新闻,在悲愤之余,难道不应该反思么?
尼美舒利在国外用的很好,为什么一到国内就成了儿童杀手?
原因1:国内说明书随意扩大该药物适用年龄范围,欧盟说明书规定12岁以下儿童禁用本品,12-18无需调整剂量;国内说明书的【儿童用药】项为“仅用于1岁以上儿童”,国内医生竟然按体重把成年人的药物换算给儿童服用,试问1岁和12岁的生理特征和代谢能力能比么,好比你让十二个1岁的孩子和一个12岁的孩子打拳击,你说哪一方会赢?
原因2:国内说明书对药物的不良反应、禁忌症和使用情况描述详细,而国内就轻避重,一味追求市场和广告效果。还是那句话:没有利益就没有伤害。
原因3:国家局批准药物,允许用于儿童的退烧药。对尼美舒利的安全性监测显示,该药使用的收益是大于风险的。而欧盟对其进行两次评价,结论是尼美舒利只是在治疗“关节炎和疼痛”时“收益大于风险”,连适应症都不一样。这和不负责任父母相似,他们只负责生孩子,不负责养和教育孩子。
原因4:隐瞒不良反应,武田制药曾经因为隐瞒艾可拓致癌反应被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罚款60亿美元,而推广合作方礼来也被罚款30亿美元,可见美国政府对人民健康的重视程度,康芝药业能提供“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竟然未发现不良反应,而事实是尼美舒利在中国上市的6年里,已出现数千例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甚至有数起死亡病例。
原因5:为什么尼美舒利在国内变成退烧药,近几年电视广告宣传药品越来越多,任意的夸大药物的作用,不过那些专家的演技真是不错,一个个慷慨激昂啊,感觉就是来派来拯救受苦受难的人。归根结底,这么做是为了把药物的市场做起来,一个品种如果在临床和适用性、性价比上找不到优势,(举个例子,阿司匹林这个老药物性价比就高,既好用又不贵,比如有高血压或者缺血性脑卒中病人恢复期服用,就挺好啊,副作用不大适合我们普通老百姓),那就只能炒作,宣传不是不可以,但要行得正、做的直。
儿童用药紧缺,开发在国内也困难,也不外几个原因
1:临床试验难度高,风险也高,毕竟小孩子抵抗力差,出现副作用,可能会很危险。
2:国内儿童医药临床机构的条件不像日本、美国那么好,毕竟日本对这方面投入很高,所以家长难免担心自己的孩子去做临床,有危险,毕竟生孩子不像买白菜。
3:医患信任危机,家长可能是对医生不是完全信任,毕竟医生不是自己家人,知情同意这一块不好做,医生不应该隐瞒实情,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告知一切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安全措施应该像家长交代清楚,不要以入组病例为目的。
4:开发难度大,用于使用范围小,可能市场容量不会太大(和成人比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研发新药确实要考虑太多,企业的压力大啊
5:募集病例困难,国内有资质的、且对儿科药物临床试验感兴趣的研究者少。在较高的科学水平和伦理标准下开展儿科临床试验,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6:国内的政策支持及优惠没有体现出来,不知以后会怎么样?但如果国家扶持政策好,临床结构更加规范,从财力上减轻研发公司压力。专业技术底子好的儿童用药公司以后发展应该会好,其他适应症市场容量大的竞争激烈,国内儿童用药少的可怜,把握好机会还是有很大利润空间,但需要时间。
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国外是怎么做的吧,那就列出国外的政策变化
欧盟有关儿童药品的法规进展及其影响
时间( 年) 法规进展法规影响
1997 儿童药品的圆桌会议为制定儿童药品法规制定依据
2002 启动立法
2006 《儿科药品管理条例》儿童药获得6 个月的独占期; 孤儿药的儿童适应证的独占期从10
年延长12 年
2008 新药必须具备儿科临床研究计划
2009 新适应证、新处方新剂型的补充申请必须包含儿科研究计划
FDA 有关儿童药品的法规进展
时间 ( 年) 法规
1979 FDA 要求药品标签提供儿童使用信息
1994 《儿科标签法》( Pediatric Labeling Rule)
1997 《FDA 现代化法》自愿的儿科专卖权条款( FDAMA-Voluntary
Pediatric Exclusivity Provision) 6 个月的市场专卖权
( Marketing Exclusivity)
1998 《儿科最终规则》( Final Pediatric Rule)
2002 《最佳儿童医药品法案》( Best Pharmaceuticals for Children Act,BPCA) 成立儿科治疗办公室 ( Office of Pediatric Therapeutics)负责伦理和上市后安全性问题
2003 《儿科研究平等法》( Pediatric Research Equity Act,PREA)要求在包括NDAs、BLAs 和新活性 成分、新适应证、新剂型、新给药方案和新给药路径等补充申请在内的“新药申请评审程序”中添加 儿科药品临床试验
2007 《食品药物管理局2007 修正法案》(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mendment Act,FDAAA) 成 立儿童评审委员会( Pediatric Review Committee,P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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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 发表于 2015-4-8 10:08:20 | 只看该作者
好强啊,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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兮兮之 发表于 2015-4-8 13:52:17 | 只看该作者
恩恩。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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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yys 发表于 2015-5-7 10:25:1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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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fly1982 发表于 2015-8-5 14:29:2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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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anghx200820 发表于 2019-2-28 11:32:5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分析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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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joysun611 发表于 2021-8-26 13:46:1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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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luyuebing 发表于 2022-3-19 09:18:3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不错的资料,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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