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的动态监管,确保生产条件符合GMP标准,规范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变更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应当自发生变化30日内,报省局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2.生产企业变更自查报告;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GMP证书复印件; 4.变更事项所涉及的生产厂房、车间工艺布局平面图、并 标明人流、物流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原图及变更后图纸); 5.变更事项所涉及的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6.变更事项涉及的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灭菌设备、药液过滤及灌封(分装)系统等主要设施设备验证概况; 7.变更事项需经消防、环保部门同意的,应当报送符合消 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8.变更事项涉及的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9.变更事项涉及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0.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委托书。 二、各设区市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应督促企业及时申报相关备案资料。省局收到企业变更备案资料后,必要时将组织现场检查。 三、企业为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变更备案可与认证申请同时提出。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生产线)的,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分别申请许可变更和GMP认证。 四、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反映。 体范围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7 J! w r0 k( b5 {( n$ C附件 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 发生变化具体范围 一、生产设备变更 主要指变更关键生产设备。不同剂型类型产品的关键生产设备举例如下: 1.无菌注射剂: (1)大小容量注射剂:洗瓶、膜塞清洗、配制、过滤、灌封、轧盖、灯检设备等。 (2)冻干粉针剂:洗烘瓶、胶塞清洗、配料、灌装、加塞、轧盖、冻干、灯检设备等。 (3)粉针剂:洗烘瓶、胶塞清洗、混合、分装、加塞、轧盖、灯检设备等。 2.口服固体制剂:粉碎、制粒(丸)、干燥、总混、压片、包衣、胶囊填充、颗粒分装、内包设备等。 3.软胶囊剂:配料、制丸、拣丸、干燥、内包设备等。 4.口服液体制剂、外用液体制剂、半固体制剂:配料、洗瓶、灌封设备等。 5.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配料、洗瓶、灌封设备等。 6.生化制品:制备纯化、分筛过筛、配液、灌装、冻干、加塞、轧盖、内包设备等。 7.生物制品:洗瓶、细胞培养、发酵、分离纯化、超滤、配液、灌装、分装、冻干、加塞、轧盖、内包设备、生物操作柜、菌毒种库、细胞库等。 10.原料药:发酵、提取、合成、结晶、离心、干燥、粉碎过筛、总混、内包设备等。 11.中药提取(前处理):提取、浓缩、浸膏收集、干燥、粉碎、过筛、混合设备等。 12.医用氧、中药饮片等其他剂型参照执行。 二、灭菌设备变更 三、车间工艺布局调整 指洁净生产区域、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区域,以及无净化要求的普通中药饮片生产区域,在原有工艺布局和流程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作小的、局部的调整,如改变功能间用途,增加个别功能间、改变净化区域或面积等。 四、药品仓库变更 包括仓库布局调整,新建、改建、扩建仓库及外租仓库等。 五、空气净化系统变更 1.变更空气处理机组或消毒系统。 2.改变温湿度控制设施。 3.改变送回风管路和送、回、排风口。 4.改变空调箱风量 六、工艺用水系统变更 1.工艺用水制备的主要设备、储存设施。 2.改变分配管路。 七、气体系统变更 包括压缩空气过滤系统变更、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艺气体输送系统变更。 八、质量检验室新建、改建、扩建。 http://www.fjfda.gov.cn/detail/d2270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