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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习了什么是PD和PV,那么问题就来了:很多国内小公司和小药企,临床医学团队不是很完善(结构就是:一个经理-几个CRA),很多问题需要CRA自己解决,问了经理等于没问(经理也拿不准)。不像有些公司很规范,有主管技术的医学部,有自己医学顾问、医学经理、LM、项目经理、QA、LCRA、丰富经验的SCRA同事等人员,所以即使自己发现了PD/PV,也是很痛苦,因为SOP里面并没有说怎么处理,或怎么报,那我们应该怎么做呢,或其他同行是怎么做呢?
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过程中,人们总是尽可能的考虑到各种可能影响试验的因素,并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建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尽量避免及减少在试验中可能出现违背及偏离方案的情况发生;但在试验的执行过程中,偏离试验方案的情况往往不可避免。不同的国家或申办者对于偏离方案的记录与报告要求不尽相同。然而每个公司SOP和每个方案上面对偏离的处理规定不一样,我们要遵循SOP和方案的规定。
在这里木木君和大家谈一下PD/PV怎么处理,希望能帮到小伙伴们解惑。(在这里就不分PD/PV说了,反正都是PD,下文我们就说轻微PD和重大PD)
一项临床试验中没有任何的偏离方案的情况是很少见的。既然偏离方案是难以避免的,发生了偏离方案后的记录与报告就至关重要。
PD的报告有3个层次:
①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
②研究者/申办者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③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办者在临床总结报告中报告;申办者将重大/持续PD发生后中止了研究者/研究机构参与试验的情况上报;研究者上报严重PD(如当地法规有要求)。
第①和第③报告的发起人和报告内容与形式是明确的,但②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的描述不十分清楚,因为不同医院的伦理要求不一样,有些医院的伦理不是很完善。可以理解为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PD的同时复制一份报告给伦理委员会,也可以是申办者(或通过研究者)定期将收集到的PD呈报伦理委员会。木木君认为后一种方式更可取,因为申办者收集PD的途径更全面、确认PD有详细的标准,因而可呈现给伦理委员会本机构发生PD的全貌。
一般来说,如果是轻微PD,监查员要做好记录,和PI沟通和培训,并在监查报告上体现,上报给上级,这是监查员的职责,即①。由申办方汇总,定期向伦理报告,即②。
重大的PD,处理需要向申办方汇报,申办方如判定这是严重PD的话,需要通报PI和通报伦理;视严重程度,选择进行步骤③。
至于病人需不需要剔除,这是很严谨的,需要遵循相关原则和多方共同商议决定。(下一个Topic分析)
记录方案违背的表格,应该包含但不限于下面信息:
①PD的类别:如纳入/排除标准类,研究药物类,访视窗类,中止治疗类等。
②严重程度:如需要或不需要在临床总结报告中报告。
③PD日期:PD发生的日期,目的有二:一是有些PD发生后,该PD日期之后的所有数据将被排除在统计分析之外;二是用于监查/质量控制,生成某时间段内发生PD的报告。
④PD描述:用文字描述偏离方的具体情况,这些文字描述最后会出现在临床总结报告的PD一览表中。
⑤检出方法:如监查员现场监查时手工检出,计算机程序自动检出,医学专门人员审查数据清单或研究者PD报告时检出/确认。
⑥在统计分析中的处理方法:如该患者排除在安全分析集外,该患者排除在符合方案集外,该数据访视点之后的观察数据不进入数据分析,进入所有的分析集但需说明相关的偏离方案情况等。各种偏离方案的情况将被如何处理也可以在统计分析计划中说明。
表中除偏离方案情况陈述外,要对偏离行为做出解释,并有针对偏离方案采取的措施,主要研究者签字确认内容,以便于按申办者的要求报告偏离方案信息;有完成表格的指导或培训。
申办方方面,应该有专门的PD数据库,定期生成标准PD汇总表,PD可按试验中心、受试者归类排序,也可按PD的类别或严重程度归类排序。
研究机构收到“违背方案报告”后,应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对因本机构研究人员疏忽大意或对方案理解不足造成的,应监督研究者改进,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机构可以决定中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对因机构的研究条件不足造成的,及时完善条件;机构定期对所有的PD进行分类汇总,发现问题趋势,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机构的临床试验的系统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