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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简介-1
9 _9 P0 A3 J* z. p( c; n7 E: AICH成立的背景
9 o" y# p; ^ _9 L* U Y各国对药品上市进行审批的立法背景是不同的。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发生了磺胺醑剂导致儿童死亡事件后,国会开始立法授权FDA对上市药品进行审批。日本在50年代才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注册管理。欧洲直到60年代发生反应停(thalidomide)惨案后,才认识到新的一代合成药既有治疗作用也有潜在危险性,并立法监管。到60-70年代,大部分国家都分别制订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法规、条例和指导原则。虽然各国制定的技术要求都是围绕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这些主要要素,但具体的技术规定各国差别较大,以致使制药部门感到要在国际市场销售一个药品,需要进行长时间和昂贵的多次重复试验和申报。随着制药工业渐趋国际化并寻找新的全球市场,各国不同的药品注册要求,成为世界贸易的障碍。
! _+ N9 E: F& B* }' n, _$ U2 M随着新药研究和开发费用的逐年提高,医疗费用也逐年上升,各国政府普遍关注如何降低药价并使新药能及早用于治疗病人,以减少政府开支,降低病人负担。药品申报技术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就成为国际上共同关注的议题。, l G$ @9 g6 x/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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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欧洲成立欧共体,要求一国药品能在整个欧洲市场销售,因此在欧洲首先开展了药品注册技术要求的协调工作,实践证明是可行的。伺候,欧共体,美,日三丰纷纷进行了双边对话,研讨协调的可能性,直至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国际会议(ICDRA)后,才开始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此后三方政府注册部门与国际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IFPMA)联系,讨论由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共同发起国际协调会议的可能性。1990年4月欧洲制药工业联合会在布鲁塞尔召开了三方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参加的国际会议,讨论了ICH意义和任务,成立ICH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每二年召开一次ICH国际会议,由三方轮流主办。指导委员会一致认为应以质量(quality,Q)、安全性(safety,S)和有效性(efficacy,E)三个方面制定的各类技术要求作为药品能否批准上市的基础。为了从科学技术上进行充分研究和协调,对于每个课题需起草的文件都成立了专家工作组(EWG),寻找三方在技术要求上的不同点,进行充分研讨求得统一认识。后来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认为电子通讯和术语的统一,应作为互读文件的基础,因此把这些难以列入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课题,设为综合类,并以M表示,成立了若干子课题。为使新药申报的形式和内容趋于一致,制定了共同技术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CTD),列为M4,分为CTD,CTD-Q,CTD-S,CTD-E和eCTD。至2005年底已有质量23个,安全性14个和有效性17个共54个文件付诸实施。3 m. L3 P( [+ H0 s
为了推动ICH的工作全球化,1999年11月,在指导委员会下成立了由指导委员会六方代表,秘书处,观察员单位,及世界地区性组织参加的ICH全球合作组(ICH globel cooperation group,GCG),负责宣传和推广。 ' o0 P" @6 {5 I$ 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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