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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评中心对化药新药申报的常见临床试验相关共性问题的批复(全)2015-04-14 来源:度衡之道临床部 编辑:ak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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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 v, C: u) q& J; J# o导读1:化药3 1类复方胶囊药物的PK设计问题:①是否需要按照指导原则进行低、中、高三个剂量研究?②是否还要做复方与两个单药的交叉试验来评价药物相互作用?1 N# \- S+ X" u9 N# _
# T$ A. d1 w+ K" M! e1:化药3.1类复方胶囊药物的PK设计问题:①是否需要按照指导原则进行低、中、高三个剂量研究?②是否还要做复方与两个单药的交叉试验来评价药物相互作用?如果做如何设计?需要进行等效性评价还是看参数有无显著性差异?对照药能用本公司相同配方的单药吗?③对于复方药物的PK试验,总共要做几个试验? 答:鉴于针对临床各适应症领域的复方制剂各国注册的要求有一定差异,建议具体品种进行具体分析和研讨。
( j5 o! {: l: G) [ ^2 l3 ]/ }首先要了解试验药物的特征和明确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的目的,如果原研复方产品的立题有充分的临床证据支持,所仿真正属于化药3.1类复方胶囊药物(即药学处方组成完全一致),其所含单药临床使用剂量合理,无种族差异问题,就可以不必按照创新药的要求进行系统完整的药代研究,但要阐述理由和提供依据;有时为更好的验证复方产品的立题,同时还可要求与其所含单药进行PK/PD对比性研究。
/ k- f. U7 g, u: I否则,按指导原则要求考虑进行设计完整系统的PK研究和对比试验。
8 r2 d i1 M( y2 I; S: I2:Ⅰ期临床的起始剂量: 正在准备申报Ⅰ期临床试验时发现,根据药效和安评结果计算的Ⅰ期临床的起始剂量为拟申报规格的一半,能否按照确定的处方减半后制备制剂进行Ⅰ期临床试验剂量爬坡的起始剂量。 答:作为创新药物,有时需要反复探索临床合理的剂量;特别是特殊剂型和口服一些制剂,还需考虑处方工艺对制剂的影响。建议参照前期研究结果申报系列规格,便于临床探索和上市后临床使用;最终依据临床研究结果确定合理规格。
3 `; T2 B' O# u2 }7 T3 d3:基础用药: 某治疗药物的Ⅲ期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需在试验期间对试验组和对照组同时使用某一基础药物(如钙剂),为保证各个中心的一致性,拟计划使用国外同一家公司生产基础药物,但该产品没有在中国注册上市,是否可行? + J* ~/ m' N. r+ `. x& g
如果按照法规不能采用上述未在中国注册的制剂,在这项试验中可能各个国家就需要采用自己本土注册上市的基础药物(如钙剂),中心在对这项临床试验报告进行审核时是否会对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基础药物有疑问(不同的钙剂来源是否影响试验结果)? 答:作为对照药,应选择在当地获得批准上市,并有充分安全有效性数据的药品,这样才能起到对照药的作用。本试验中可以采用各个国家本土上市的基础药物;作为基础治疗其活性成分含量应相同(如以钙计算的量最好基本一致),这样在整合多国家完成的临床试验数据时,可尽量减少由于基础药物(如钙剂量)的差异而影响试验组和对照组的疗效比较。
( g* u0 A( r2 {9 q2 d: u4:减少病例数:某获得临床批件的3.1类药物,在日本和欧盟均是以“孤儿药”获得上市的。像这类治疗罕见病的新药,在国内进行临床试验是否可以减少病例数? 答: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附件2的要求,应该在申报临床阶段提出减免临床试验或病例数的申请。如果该品的适应症有可靠的流行病学资料证实为临床发病率很低的疾病,且该药上市确能符合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对于该品病例数要求可以有特殊的考虑。此类药物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V9 Q+ y( n6 R5:仿制何种规格: 某个国内外早期上市的精神类药物,有多个适应症且临床初始(如诱导期)需要逐渐递增用药(滴定给药),国内外批准的规格有所不同。是否可申请国外未上市的小规格?国外主流规格在国内未销售,也不符合国内初始使用剂量,能否申请?需要做哪些临床研究? 答:根据“SFDA《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的要求”,不批准低于成人单次用药的剂量;但前提是依据上市产品说明书的合理的用法用量。如果上市早的仿制品和原研上市说明书中适应症及用法用量有差异,还需事先甄别后确定合理的规格。 ; s9 ~8 q# g: |, N& {4 Z6 \
某些适应症必须在诱导期逐渐递增用药(滴定给药),可以同时申报符合临床应用剂量的多个规格。临床要求请参照现行注册法规附件2和附件4相关内容。
, Q& M! ^# p$ h' v% c) U8 j6:5类和6类特殊制剂: 化药改剂型注册分类5或仿制注册分类6特殊剂型注射液的临床试验是否仅需进行18-24例的生物等效性试验?还是需要进行至少100对的临床试验?或者有别的要求? 答:请参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附件2第五部分临床试验要求。对于注册分类5的脂质体/微球/微乳等注射剂,应根据注册分类1和2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对于注册分类6的特殊剂型注射液,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应当与原研对照进行至少100对的临床试验。
: x3 c6 n( K6 V8 Z4 z9 q7:特殊剂型的生物等效试验①某进口缓控释片,据其释药机制可以分半片服用;国内研制的缓控释片的半片溶出度与国外半片的溶出度相似,但溶出速度比一整片的快很多,已超出溶出限度,请问生物等效性试验是否需要增加半片的生物等效性试验?②此进口缓控释片说明书中用法用量和规格有矛盾之处,也与FDA批准的说明书有差异,国内说明书的用法用量是参照国内进口的说明书还是参照FDA网站说明书起草? 答:注册分类6是仿制原研产品,通过生物等效性进行两制剂吸收速度和程度的比较,从而间接证明使用仿制产品可以达到与原研产品基本一致的安全有效性,并具有可替换性。因此,该品作为特殊口服剂型,可以采用半片和整片两种用法用量,需要分别证明与原研产品在服用半片和1片的生物等效性。3 ?% f: N y2 u, @
关于进口品国内外说明书的描述差异,需具体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原则上应参照最新且科学全面的原研产品说明书内容,我国进口的原研产品说明书应实时更新。 # d4 ?' Q6 k8 @ C1 s {
8:分期批准和未分期批准临床的区别:①请问现在对于新药(包括中药和化药)申报临床是直接批准临床批件还是分阶段批准做临床Ⅰ、Ⅱ或Ⅲ期?若分期批准,是否与提交的资料充分程度相关?②若未分期批准临床,是否还需要分阶段申报(即每期临床试验结束后补充申请)?例如,已获临床批件化药1.5类的品种目前已完成Ⅱ期临床试验,是否必须申报? 答:①CFDA采取分期批准临床试验,是对某些创新药进行风险控制的方法和手段;因此,针对具体品种,是否采用分阶段批准,取决于该品种的特性和目前整体对临床试验实施中风险控制的能力,而不仅仅是申报资料的充分程度;当然,提供研究的资料充分,提示对在研药物特性了解的深入,有助于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 G5 H: \7 t3 j7 ^②已经获得临床批件的品种,如果批件中没有分阶段批准也没有要求分期申报,则不需要申报,按批件中的要求逐步进行即可;针对创新药,如果企业或CFDA根据前期研究资料认为有必要进行沟通,依据中心《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和《药品审评中心与注册申请人沟通交流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采用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的形式,基于问题和有组织的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 c, U$ {7 I' y9:1.1类新药减免临床:国外公司申请某药物X在中国及相关地区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假使获得批准期间,国内企业对药物X进行开发,同时验证国内外生产的两个药物具有一致性,随后作为1.1类新药来申请,同时附上之前获批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报告作为减免临床的依据,是否可行? 答:如果完成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的药物X在原产国获得批准上市,对整体临床研究结果认可,同时中国受试者部分的临床结果也符合我国法规的技术要求可作为进口注册的数据支持;如仅在中国作为1.1类新药申报(国外未上市),须充分评估前期国外的研究水平和数据质量,要有充分证据支持包括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内的所有研究结果的科学可信,还要符合现行法规对研究现场检查、数据库等要求(药学和临床),否则,无法支持1.1类新药减免临床。
1 ], v- n) Y* B$ n' L- H7 B- M) r6 Z10:进口注册药物生物分析可否在在国外进行?某进口注册药物在国内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其生物分析在国外进行,方法为放射免疫法,称无法提供图谱。拟提供以下资料是否可以接受?①国外进行该试验的GLP声明(不知GLP是否要求公正?)②该分析方法的验证报告。 答:首先,要明确能否充分阐明某药物在国内无法进行药代研究生物分析的理由并提供依据,须评估是否合理;原则上在我国申报,需遵守主权国家所有相关法规,并符合所有相关技术指南的要求。药代研究需按照现行法规和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所有受试者图谱,包括方法学研究和验证的报告;还要符合现行法规对研究现场检查、数据库等要求(药学和临床),否则不予认可。
# b+ G' z y9 m9 D, n: k对我国受试者的生物样本输运到国外进行检测的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 V' m" N5 ^) ?0 Z11:国产药品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否可行? 国产药品如考虑出口国外,其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否可行?试验样本量的要求? 答:对于考虑今后将出口国外的国产药物可以考虑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试验样本量应根据试验目的设计,样本量计算需符合统计学要求,同时,兼顾其他地区、国家的相关注册法规及技术要求。
8 V8 y& C f6 v9 I0 L4 I12: 3类药的试验设计统计问题:注册分类3的品种,其原研产品国外关键性临床试验采用的是非劣效的临床试验设计,但临床试验结果为优效。则,国内验证性临床试验设计应考虑非劣效还是优效设计? 答: 验证性临床试验原则上建议考虑与原研品关键性临床试验设计基本一致(前提:国外关键性临床试验设计需符合当前技术要求和科学认知),以利于后续对结果的桥接评价。对于问题中所述情况,可根据申请人研究的目的,进行判断和选择。
/ ^! G% u5 a& a9 S6 h: y13:如何看待阴性结果:审评如何看待以下情况:治疗眩晕急性期药物临床试验结果中,不同基础疾病患者疗效不同;同时,低、中、高剂量组在相同基础疾病患者中未显示出量效关系;试验总体结论为阴性结果。 答:对于上述情况的出现,申请人和研究者应首先反思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将不同基础疾病导致的眩晕一并入组试验是否合理,试验药物作用机制是否支持此种入组设计?其次,研究结果显示,在不同基础疾病下,均缺乏剂量效应关系,故得出阴性结果的可能性是有一定基础的。当然,提供的信息不全面,难以进行更多分析。 . v2 B8 j# G) R& a8 l7 i7 |
14:药代异常数据问题: 药代中同组明显异常情况可否在统计时剔除? 答:原则上,没有合理的原因不可剔除任何数据。如果特殊现象产生的机理清楚,试验采样点设计合理,理由充分,可以考虑不参与结果统计,但必须分析异常情况产生的原因。 2 t8 Q7 c+ w( l& K( _! s
15:对照药的选择: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对照用药或者联合用药是否可以选择国外原研企业产品(该产品在中国没有上市,但已有大量的仿制品上市)。 答:此类现象涉及技术和法规两个方面的问题,影响因素较为复杂。原则上,临床试验用药应为在中国上市的安全有效的药物。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 J8 \+ R% p0 o( |* T4 }16:半衰期短可否减免药代试验? 对于半衰期特别短的药物,开展药代动力学研究较困难,可能申请减免?(半衰期只有5min左右,国外说明书中仅有这一个药动学指标有数据) 答: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目的是通过临床研究药物的处置过程,为临床制定合理用药方案、个体化药物治疗提供科学依据。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该提供药物的临床药代动力学信息。即使半衰期短,还需考虑其是否存在活性代谢产物?是否检测仪器灵敏度不够?临床是否需采用持续静脉滴注的方式给药?等等。由于所提问题的背景信息不充分,所以无法提出具体答复。如果目前条件下无法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可以采用患者通过PD动力学研究进行弥补,但是要特别关注效应指标的合理性。 - B) R& f, S0 x- {" S& e' r
17:特殊制剂可否免药代? 采用原位凝胶技术研制的阿奇霉素滴眼液按化药3.3类申报临床,是否可以免做药代动力学试验? 答:国外原研的阿奇霉素滴眼液采用DuraSite为给药系统,该给药系统可使滴眼液在滴入眼内后保持活性物质与眼部持久接触;同时可以减少阿奇霉素在水中的不稳定性。因此,该产品制剂尤其特殊性。研发时应首先进行药学质量一致性对比研究,关注相关药学研究能否确认其质量一致性,如能确认,则可进一步讨论能否减免或开展哪些药代研究。否则,建议探索适宜的局部药代方法学并进行相关研究。 " j) H. m9 a e. ^ ]" S9 c
18:为成年人药代试验可否减少采样?细胞毒性药物的药代动力学试验一般于II期试验考虑同一批受试者,如受试者属于未成年人,需要检测的成分又较一般试验的采血体积大,是否可以考虑采样点设计与药代动力学指导原则不一(要求除0点外,至少12个采样点。而该项目国外文献仅采了7个点)? 答:对于儿童患者,该人群具有特殊性,可以考虑采用群体药代动力学的方法进行研究,采用稀疏采样设计,可以减少伦理方面的问题。
" H% j) [9 V1 t* A f19:多规格如何开展生物等效? 拟开展一个抗高血压进口药物的生物等效性试验,进口药有两个规格(10mg,20mg),国内有原研参比品(10mg)。按照要求(不同处方比例),我们要同时开展两个规格的BE试验。那么,可否采用三交叉来进行,受试1(10mg*2)、受试2(20mg)、参比(10mg*2)。还是必需两个规格分开开展BE? 答:两种设计方式均可行。但由于设计不同,试验所需时间、样本数、试验管理要求等有差别,故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侧重进行选择。
" t0 R- E7 v. W1 u9 r8 g4 D. j& K20:关于含有氨溴索的抗生素复方制剂临床试验设计: 答:抗生素+祛痰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适用人群范围有限,且不利于临床灵活调整用药,并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滥用,因此目前不主张此类复方制剂的研发。建议慎重开发。 # D. P+ t9 E2 n: P0 p
如仍坚持开发,则应结合本品研发目的、临床研究批件要求、相关指导性意见进行设计。 8 Q% @( s& T0 S3 s
21:生物等效可否重做? 我公司在2010年6月申报硝苯地平缓释片(Ⅰ)生产批件,现发现当时做生物等效时对照药品为云南省玉溪望子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硝苯地平缓释片(Ⅰ);不是原研厂家生产,因为当时做临床时没有原研的硬性要求。请问现在我们该如何办?能否允许我公司重新用原研厂家的产品做对照再做一次临床生物等效试验? 答:能否重新开展临床试验需根据目前该品种的审评状态考虑,如已结束审评,则不能重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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