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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新药杂志》2014年第5期原文截取,全文请见第5期505-509页。
- [# D& S' S' `6 b1 Z$ d 2011年3月1日,我国新版GMP正式实施。基于我国国情,2010年新修订GMP结合WHO和PIC/S标准,以欧盟为蓝本,吸纳美国、日本GMP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这一系列原则奠定了我国2010年新修订GMP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的基调。然而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国内外GMP体系结构的细节差异却不断凸显,本文立足我国2010年新修订GMP,从法律基础、机构人员设置、框架结构方面进行国内外对比,力求探索出国内外GMP体系结构的异同,为完善我国GMP管理提供参考。 : c* `' ^! X" q* \8 K( J8 A
1 GMP认证的法律基础和机构设置 我国GMP作为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定地位;并建立GMP认证管理制度,由行政机关监督实施;根据表1可知,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均实行相似的二级认证管理体系,欧盟GMP政策和指导集中统一于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具体实施由各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美国由FDA统领cGMP的基本要求和指南文件,五大区的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GMP现场检查,日本、中国也分别由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GMP两级认证。尽管国内外均实行GMP二级认证体系,然而在GMP制度的法律基础和机构设置方面我国却存在一定差距。 1.1法律基础 由表1知,欧盟、美国、日本GMP制度均具有三层面的法律基础,以欧盟GMP的法律体系为例,由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的法令和法规作为上位法;根据上位法欧盟委员会颁布药品注册监督管理程序和GMP指南;并以欧洲药品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性指南或对某些法规条款做的技术性解释作为具体补充,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GMP管理的法律依据。而我国GMP制度虽然将《药品管理法》作为上位法,却缺少了具体操作指南或检查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对主体条款的说明和补充,造成我国GMP管理的法律基础有待稳固和完善。
1 D; p- ~; q: @表1 国内外GMP立法与监督检查机构对比[[1]] 机构 | | | | | | | 中国 | | | | | CFDA药品安全监管司和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美国 | | | | | 八大中心或办公室; 五大区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检查; | 日本 | | | |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 都道府县药监部门; | 欧盟 | |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少部分由欧盟委员会颁布实施) | | | 欧洲药品管理局兽药及检查处; 各国的药品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检查; |
1.2机构设置 在机构人员设置中,FDA垂直领导各大区的监督管理办公室,而我国省级药监局受国家药监局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无疑给地方保护提供了可能;并且FDA设置专职检查员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GMP的现场检查,还在部分进口制药厂商所在国专门设置海外办公室,派驻FDA调查员,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而我国检查员并非专职,而是由药品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系统人员兼职承担药品GMP检查任务,此外,目前我国对进口制药企业尚未开展GMP现场检查工作,逐步设置对国外制药厂商GMP的专职检查机构是我国GMP体系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 " T! L( D8 ^: l; Z3 z2 X
2 GMP规范的主体框架结构 目前,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GMP管理制度,本文将PIC/S、欧盟、美国、日本GMP与我国2010年新修订GMP的框架结构进行对比如下表2: 表2国内外GMP结构体系的异同比较 PIC/S PE009-8 GMP | | | | | Ⅰ部:医用品GMP | | | | | GMP条款主体 | | | | | 20个附录 | | | GMP条款主体 | | Ⅱ部:原料药GMP | | | 技术指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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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 q& O; O6 i9 R2.2配套指导文件类型的异同 医药产品的类型多种多样,工艺特点各不相同,很难制订一份能够适合所有医药产品的GMP规范。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医药产品或操作标准制订单独的规范或补充指南是非常必要的。欧盟EMEA、美国FDA和WHO、PIC/S都在GMP主体章节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医药产品的产品特点和生产工艺特点制订了专门的GMP指导规范。欧盟GMP的附录和WHO组织所发布的GMP指导文件通常均来自于PIC/S推荐的GMP指导文件,但却与美国的做法不尽相同。 欧盟GMP通过附录的形式制定不同类型医药产品的GMP规范和具体GMP操作的行业规范,目前已发布19个附录,其中10个附录是不同类型医药产品的GMP指导,9个附录属于GMP操作的具体规范(见表2),这些文件具有与GMP主体章节等同的地位,共同构成完整的欧盟GMP体系。 表3 欧盟、美国、中国GMP配套指导文件对照 | | | | | 附件1:无菌制剂 | 强制性规范 | 附录1:无菌药品 | 附件2:生物药品 | 联邦法规21 CFR 200-299:原料药 | 附录2:原料药 | 附件3:放射性药物 | 联邦法规21 CFR 600:生物制品 | 附录3:生物制品 | 附件4:非免疫学兽药 | 联邦法规21 CFR 606:血液及血液成分 | 附录4:血液制品 | 附件5:免疫学兽药 |
& D* y0 c+ {; @1 {. M | 附录5:中药制剂 | 附件6:医用气体 | 非强制性规范 | | 附件7:植物药 | 行业指南:通过灭菌工艺生产的无菌制剂的cGMP | 附件9:液剂、乳剂及膏剂 | 行业指南:造影剂生产的cGMP | 附件10:压力气雾剂和吸入剂 | 行业指南:医用气体的cGMP | | | | 附件8:起始物料和包装材料的取样 | 行业指南:混粉及终剂型加工剂型分层取样与评估 | | 附件11:计算机系统 | 行业指南:计算机系统验证 | 附件12:药品生产中离子射线的应用 | 行业指南:工艺验证通用原则 | 附件13:研究性药品 | 行业指南:清洁验证 | 附件15:确认与验证 | 行业指南:色谱方法验证 | 附件16:QP的审核和批放行 | 行业指南:批准上市前工艺验证方案的要求 | 附件17:参数放行 | 行业指南:工艺过程分析技术 | | |
! |+ G# R9 m; V1 C/ p2.3日本汉方制剂GMP与我国中药制剂标准对比 早在1987年,日本就公布了汉方制剂行业的GMP规范,并不断进行完善,从而得到国际上的高度认可。汉方药的GMP框架与简要内容如下表3: 表3汉方药的GMP框架与基本内容 框架项目 | | | | |
. ]5 u) @& b% F# \基本控制内容 | | | | | | | | | | | | | * a& N" E# K7 M/ n4 m
5 w5 G4 |3 @ C6 @& T+ I+ w' V2 {而我国作为传统中药的发源地,中药制剂标准的框架结构与简要内容如下表4: 表4我国2010年新修订GMP附录5中药制剂框架与基本内容 框架项目 | | 机构与人员 | | 厂房设施 | | 物料 | | | | 文件管理 | | | 生产管理 | | | | | 质量管理 | | | | 委托生产 | |
(部分截取)3 q( q( X4 D( m, P) P1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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