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认证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关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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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3/14)
*001: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类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004: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生物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 学历,有兽医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
*013:有关人员的理论考核和现场操作考核结果应符合要求。
4 a; P' W, }* ]$ Y$ U& \$ y第二章 厂房与设施(7/62)
*033: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应净化,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级别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045: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
*046: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活疫苗与灭活 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应严格分开。
*051: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胞菌应在专门的绝对负压厂房内的隔离或密闭系 统内进行;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应经双高效过滤,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灭活完成之前应使用专用设备。
*059: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孢菌结束后,污染物品(污水、废弃物、动物粪 便、垫草、带毒尸体等)应在原位灭菌后移出生产区。
*069: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各类功能检验室、留样室等,其布局应合理,面积和设施等应 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075:检验动物房的布局、人流、物流和压差等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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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备(1/22)
*077:应具备与所生产制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应能 满足生产、检验需要。 第四章 物料(5/25) *110:用于活疫苗生产的鸡胚应达到SPF级。
*111:生产用动物应符合《中国兽药典》和制品规程规定的标准。
*112:检验用动物(胚)应符合《中国兽药典》和制品规程规定的标准。
*113:应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种子批系统,并符合要求。
*117:标签和说明书应与农业部批准的内容、式样和文字等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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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验证(1/14)
*148:关键设备的验证应全面、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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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文件(1/14)
*161:物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标准、企业内控标准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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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生产管理(2/20)
*168:生产企业应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制订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并 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按原文件制订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69: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生产,按照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操作。 第九章 质量管理(3/21)
*190:检验场所、仪器、设备等应与生产规模、制品品种和检验要求等相匹配。
*191:质量管理部门应履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的职责。
*202:出厂前应经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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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1/6)
*210:每批制品均应有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
3 p8 G& \" i4 [0 _第十二章 自检(1/6)
*222:自检工作程序和工作情况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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