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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FDA发布了新的指南草案,帮助申办方开发用于治疗儿童HIV感染的药物产品。在这份6页的文件中,概述了可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6个“主要考虑事项”。 部分抗逆转录病毒(ARV)药物被排除在了此次指南草案的范围外,但在2015年11月发布的最终指南中被提到了。去年11月,FDA还发布了一份最终指南,澄清了开发HIV药物用于丙型肝炎病毒共感染艾滋病患者时在II期和III期临床研究设计方面的监管政策。 以下是此次发布的指南草案的完整内容: 介绍及背景 1、本指南提供了关于在儿科患者(从出生至17岁以下)中治疗HIV感染的药物产品开发的一般性建议,旨在帮助制药商了解何时启动儿科制剂开发以及启动儿科研究评估治疗HIV感染的ARV药物。 2、本指南阐明了FDA对拟用于全球范围使用的儿科HIV药物产品开发的关键方面的当前思考。而《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1 Infection: Developing Antiretroviral Drugs for Treatment》行业指南阐述的是治疗HIV感染的ARV药物产品的开发。 3、本指南未涵盖用于支持治疗**或儿科患者HIV-1感染适应症的ARV药物产品开发项目和临床试验设计的全部考虑范围。 4、来自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UNAIDS)的全球数据显示,大约210万名儿童(UNAIDS定义为小于15岁)感染HIV,其中仅有43%接受了ARV疗法。HIV治疗包括ARV药物产品的系列组合,通常是来自至少2个药物类别的3种药物产品。 5、HIV治疗的目的是维持血浆HIV RNA水平抑制,使其低于灵敏HIV-RNA的检测下限(低于量化下限,未检测到目标)。由于HIV感染过程和ARV药物产品的疗效在儿科患者和**患者中被认为具有充分的相似性,所以ARV药物的儿科疗效一般从**临床研究中基于桥接药代动力学外推而来。除了儿童药代动力学数据之外,在儿科研究期间应收集安全性和HIV-RNA数据来评估抗病毒活性。 6、一般来说,FDA的指南文件,没有规定依法强制执行的责任。相反,除非引述具体的监管或法规要求,指南描述的是本机构目前对该主题的开发,应仅被视为建议。FDA指南文件中用到的“应(should)”一词表示相关要求只是建议或推荐,并非强制要求。 药物开发考虑 1、因为在**和青少年(本指南指12-17岁)中,ARV药物的剂量建议一直是一致的,因此申办方在初步疗效(III期)临床研究时,应将青少年和**同时纳入在内,或者开展与**III期临床研究相平行的单独一项青少年研究。 2、儿科配方开发应在基于II期临床研究结果确定**剂量时尽快开始。 3、对于非青春期儿科群体(本指南指4周-12岁以下),申办方应在临床研究中纳入平行队列,而非串联队列。除非药物产品具有特定的安全性或药物处置因素确保可采取不同的方法。申办方可以使用药物动力学建模方法,利用**和青少年的数据进行初始剂量选择,在非青春期儿科群体中横跨不同体重组启动平行队列入组。 4、在非青春期儿科临床研究中,队列入组和剂量选择应基于体重而不是年龄。所选的体划分应与WHO定义的体重划分相一致。 5、一种新的儿科配方(例如溶液替代颗粒)的批准,当儿童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已经采用一种先前获得批准的配方研究过,则可以通过在**中开展的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研究证实2种配方生物利用度具有可比性的数据予以支持。如果在**中的生物利用度没有可比性,则可能需要以下一项或多项工作来支持:剂量调整、支持生物利用度差异的科学依据或额外的临床试验。或者,可能需要额外的不同配方开发工作。 6、FDA鼓励申办方尽早与WHO、非ZF组织、FDA及其他相关儿科计划展开讨论,以促进药物产品的开发来满足儿科患者的需求(例如药物产品的配方、强度及剂量选择)。(新浪医药编译/newborn) 文章参考来源:FDA Offers Draft Recommendati** on Drug Development for Pediatric HIV Inf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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