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群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9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其他] 国家卫计委回应"脑死亡摘心":三种情况可判定脑死亡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北京-丹丹 发表于 2014-5-12 09:42: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2014-05-11
% ]( C4 b, E7 \; q  x% o( e1 h
  针对本月初一场从广西到北京“千里送心”捐献事件后,引发的脑死亡法律认定标准的争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5月9日表示,目前我国脑死亡的法律标准还处在发展过程当中,但无论从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器官捐献原则、国际惯例或我国标准来看,都不能为了捐献而判定死亡。完成捐献必须符合知情、达到一定的标准、获得相关部门的同意等条件。

9 d. H& C* H, X9 X' s0 |# r4 c8 g5 w
  作者:刘洋;来源:北京青年报
* O. C) }( X2 ~; B9 Z
  本月初,因患恶性肿瘤不幸脑死亡的广西小伙,在其家人同意进行器官捐献后,将心脏捐献给了正在北京安贞医院等待换心的一名江西男童。这一善举在进行的过程中得到了广西、北京两地航空、医疗等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大力帮助,同时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 r4 n, x1 D9 l$ T0 N2 A2 G+ a. g. ^
  然而几天后,却有法律界学者对这场器官捐献中,能否通过“脑死亡”的标准认定他人死亡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并进一步提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一个并未死亡的人摘取心脏的行为并不妥当。
+ \! R) e* X& E" w- d5 ]
  对于这一问题,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在5月9日召开的国家卫计委例行发布会上表示,2011年4月原卫生部办公厅曾印发《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其附件里,公布了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共分三类。一类是指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二类是心脏死亡,三类是混合的。

! Y6 m* \+ V- V1 q$ [9 }! N
  针对脑死亡案例,符合判定脑死亡并可用于器官移植也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要经过严格的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由认证专家明确判断为脑死亡。二是家属完全理解,并且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有一个双方认可。三是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符合这三个方面的标准,就可以判定脑死亡,并且用于器官捐献。

0 C4 R) w7 J7 t. J6 C& r
  同时,宋树立也表示,目前脑死亡的法律标准现在确实还处于发展过程当中,国家卫计委会视情况和相关部门商定来对其加以推动。但无论是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器官捐献的原则,或是国际惯例,或是我们国家的标准,都不能为了捐献而判定死亡,必须要满足知情、达到一定的标准、获得相关部门同意的条件。
0 t6 J' Y8 H# |7 }+ |
更多最新资料请及时查看药群网
( I! W! o/ F  j) t& @! @$ R

8 W+ b2 N9 s+ A( }6 ~$ ?- f% ~; S! j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药群论坛 ( 蜀ICP备15007902号 )

GMT+8, 2024-11-29 01:06 PM , Processed in 0.084087 second(s), 19 queries .

本论坛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X3.2

© 2011-2014 免责声明:药群网所有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