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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拟修订枸橼酸钾颗粒标准(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该标准适用于生产上述品种的所有企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电子信箱:wangfei@chp.org.cn
传真:010-67156318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
邮编:1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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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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