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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CFDA办公厅发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笔者有幸阅读全文,与2007年7月发布的局令第28号相比,修订稿有了一个颠覆性的变化,值得相关专业人士好好研读。 作为曾经从事多年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笔者认为此修订稿是前期政策的一个延续和总结。随着2015年一些列重磅政策的成功实施,必然催生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出台。细读修订稿,首先体现的就是去年8月国发〔2015〕44号令《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提出的提高审评审批质量、解决注册申请积压、提高仿制药质量、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以及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的总目标的精神。其次上市许可人制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及机构自查等等文件精神也贯穿其中。围绕上述目标,修订稿做出了大量的调整。 首先是上市许可人制度,药品注册制度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为中心。 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是指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这种机制下,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互独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其他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责。作为一个国际较为流行的制度,鼓励创新的意味浓厚,并可从源头上抑制制药企业的低水平重复,进而推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 作为上市许可人的“申请人”,修订稿做了重新定义,由原版的“境内机构”换成了“境内主体”,与上市许可人制度相呼应;并且基于批文受益者,申请人的责任有所加重,如对研制及申报过程的责任、药物研究及样品试制全程可追溯等等。 二、对药物创新的重新定义,明确以“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 第七十条规定“创新药应当具有明确的临床价值;改良型新药应当比原品种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这一来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伪创新,二来也可以减少成为注册积压主力的简单改剂型和改酸根碱基等的申请。 多年来为招标等方面的便利,企业在简单改剂及增加规格等做足功夫,其结果是CDE积压严重、真正有创新精神的主体退出市场,从而使“立普妥、Sovaldi”之类的创新药难以在国内出现。此次以临床价值及优势为标杆,有望彻底激发具有创新精神主体的研发热情。 三、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的审评标准,明确“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或类似”。 此项改革是与国际接轨,美国和日本的橙皮书制度执行了多年,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加快通用名药物的审批来鼓励药品价格竞争,同时延长药品专利期来弥补品牌药由于药品开发所失去的有效专利时间。橙皮书是FDA等推荐的专利处方药的可替代药品信息,参比制剂的遴选极为严格。我国是个仿制药大国,由于历史原因,对于参比制剂的选择没有严格规定,致使上市的某些仿制药在质量及疗效方面走板严重,此次提出新标准,有望刺激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仿制药,改变劣币逐良币的现象。 四、制定优先审评制度 文中提到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特点设立优先审评制度,此项制度最直接的作用是通过奖励优先审评资格,缩短药物进入市场的时间,更快收回成本。发达国家实行此项制度多年,从历史数据来看,通过优先审评认定的药物在疗效或副作用方面确实比非优先认定药物更优。我国实行此项制度将会使符合上述要求的药物更早上市,从而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或提高其生活质量。 五、省局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修订稿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药品注册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并承担CFDA委托的药品注册事项。省级药监部门在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监管将成为其工作重点。此处体现了防患于未然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境界。 六、强调沟通,建立沟通机制 药审机构与申请人的沟通,临床阶段监管部门与申请人、研究者等的沟通;临床前、临床试验过程中及上市申请前的各项沟通贯穿修改稿的始终。其实沟通工作在FDA审评过程中很常见,通过充分的沟通可以加快对申报项目的了解,对提高审评效率大有帮助。事实上国内以前申请人与药审机构也因申报项目时有沟通,只是以发文的形式来表示还是首次。 七、原来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成为了条文 就像沟通以发文的方式成为修改稿中的规定一样,文中多处出现原来约定俗成的做法成为条文的情况。如药审机构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等,早前专家们的意见成为省局或CDE的参考已经很平常,以发文的方式出现,表明对此项制度的重视。 但是有些约定俗成变为条文,笔者持保留意见。如第二十二条指定药品注册专员的职责,众所周知企业招聘注册专员,是为了尽快使自己的产品获批,在招聘环节就已经定义了其职责范畴,并限制了相关专业。 八、临床试验安排更灵活 第三十条关于临床试验的安排有新意,文中规定临床试验可按照I、II、III期顺序实施或者交叉重叠,也可在已有临床试验数据基础上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 当然,除了以上8个方面,还有国家对于药品与药用包材、药用辅料的上市申请实施关联审评审批等一些重要变革的规定,目的都是围绕保证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原则。 来源:网络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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