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群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308|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临床] 如何申请豁免临床试验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aiyao 发表于 2016-3-1 14:4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如何申请豁免临床试验?——新条例下临床试验要求有哪些
# D/ s8 t, i* E" ?4 U6 X
一、临床试验的规定' x% y4 s* n; u+ f! o# I5 i

( L) e7 [' g2 `( @9 U1 w
第17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1)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2)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3)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提醒:
第17条明确了:
1、一类不需要临床试验,但要做临床评价。
2、二、三类要进行临床试验,但部分产品可免。
3、免临床目录——制定、调整、公布
" u# Y2 _- H. V" ^+ y

$ C* n+ V. T9 u- D
问:未进入目录而符合免的条件如何沟通?
答:科学、严谨、合理的证明或先沟通后再入豁免目录。
豁免临床试验
(一)原则和前提条件:
(1)机理明确、设计定型,工艺成熟,上市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2)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3)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二)豁免的操作:
1、参照总局的豁免目录
2、不在目录中的产品又想申请豁免时的原则
上述原则既是总局颁布目录遴选品种的原则;也是企业产品不在目录中又想申请豁免应遵循的原则。
重要词汇理解:
1、多年:使用5年以上或业界普遍认同、普遍使用的产品
2、严重:无死亡也未曾造成过伤残的
3、不改变常规用途:原本超声诊断,新加超声治疗功能而不是另生产超声治疗---就是改变了常规用途;
4、非临床评价:包括自己曾经的或他人的相同或相似器械的文献研究、曾经的临床经验数据、不良事件监测数据、依标准检测(电气安全、生物相容性、性能等)、设计开发过程中的验证、确认、动物实验、甚至理论推导等能够足以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一切活动。
5、同品种:均在同一个分类号(68##)内,结构、原理、材料、工艺、预期用途越接近越能说明问题。一一对应说明;材料对应材料、原理对应原理、硬度对应硬度、电路设计对应电路设计,生物相容性对应生物相容性等)紧扣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对比论证。

  x( W, K$ w0 N% C' G
, Y6 {% {1 U9 Z7 h- U: ~
注意:
举例时
1、已上市产品品牌越好越能说明问题;
2、已上市产品的批准单位越相同(同一局批准的产品)越好。或者越权威(上级局批准的)越好。
3、沟通后的共识是最最好的方法!
: A8 _, X1 R+ C. P3 A
( n/ }* _: }) Y0 F; {$ c: E- ~
第18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问:何时办理临床试验备案?
答:备案就是告知。既然没有限定具体时间,最后就在签订了临床试验合同,并且临床方案已经通过了伦理审查,完全可以正式开展了但还没有正式开展时去备案。
第19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 W5 i! V( b) [1 H+ K" v) H1 u; D- S. n6 k- X( C3 T! p
注意:需要审批的临床试验产品15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提出者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问:哪些产品试验前要批?
答:三类较高风险的产品。
问:怎么才知道?
答:看发布的目录。

7 b$ @' F' z2 P) @  b3 t) v$ s. t1 Z/ ~4 K' `4 F
问:审批什么内容?
答:机构开展试验的人员、设备条件;产品风险程度;临床试验方案、收益与风险的对比分析。曾经也有要批过,后来取消了。重新恢复有好处。对医院、对患者、对企业都有好处。
问:何时去申请批准?
答:拟准备申请临床试验前(备案是伦理审查后)。批过之后再去医院走程序,可能方案还要改动,可能伦理还不一定通过?。
临床试验批准的撤销:(条33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批准时提出的要求;
2)申报资料出现伪造或虚假;
3)应当撤销的其它情形。
提醒:
执行废止:批准后一年内必须实施,预期自行作废
二、新注册办法对临床评价的规定内容
第四章 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的定义—活动过程(条22);
临床评价资料的定义—活动过程形成的文件(条23);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条24);
免临床试验的通道(条24);
临床试验的要求(条25);
高风险医疗器械目录(条26);
临床试验审批、流程及要求(条27、28、29、30、31、32、33)。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试验前准备和必要条件
第三章受试者权益保障
第四章临床试验方案
第五章伦理委员会职责
第六章申办者职责
第七章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
第八章记录与报告
第九章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
第十章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管理规范
第十一章附则
附件:1、2、3、4、5、6、7、8、9
四、临床试验前的评价资料

( B$ H+ w& ]8 S: S) ]" `* ]$ N# x/ ]! x- T, N
——证明临床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一)文献综述
相关科学文献和/或未发表的数据和报告的一份评论性综述以及所查询的文献清单。该综述应能证明开展该临床试验的合理性;
(二)该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前生物学研究、非临床实验室研究和动物试验的数据摘要和评价,以证明该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人类受试者中使用的合理性;
(三)与该试验用医疗器械类似特性的医疗器械以往临床试验中有关发现的摘要和相关临床经验的总结;
(四)相关工艺和相关确认过程的总结,以证明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发挥预期用途;
(五)该试验用医疗器械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也就是已知的和潜在的临床试验风险和受益分析简述;
(六)该试验用医疗器械适用的技术指标;
(七)对试验人群的要求和试验用医疗器械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性进行描述;
(八)其他与试验相关的文献和数据。
对产品风险太高、技术太复杂,一些细微的变化和变数仍然可能构成严重意外风险,的产品,不宜一开始就开始大规模确证性试验,可以先摸索,开展探索性试验,经分析评估,风险可控再过渡到正式的临床试验。
五、有关GCP的规定
第8条:
1)临床前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
2)权衡对公众健康的受益与风险
3)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伦理和科学的要求
第9条:
较高风险产品的临床试验---经CFDA批准
第10条:
试验前必须提供临床前研究资料,资料有说服力,检测合格,试验用样品的制造应当符合GMP(规范)?能满足吗?
第11条:
选择合适的临床试验机构
第12条:
实验开始前备案,结束后告知省级FDA部门
临床试验:对照组选用的对照仪器或对比试剂:尽可能金标准、大品牌。特别是当与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不一致时,一定要重新对这些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用金标准或其它方法来再次确认或提供临床诊断资料以进一步明确样本所处的感染状态,从而对考核试剂的性能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总之,试验设计、对比试剂(产品)、样本量、统计方法等要能够说服专家,而不是糊弄结果。糊弄专家最后吃亏的还是企业自己。

; t: h8 y3 i( l5 E
来源:网络

3 c- ], H' i! \+ c& N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gy20111224 发表于 2018-3-4 16:23:23 | 只看该作者
非常不错!谢谢分享!祝论坛越办越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johndhy 发表于 2016-3-8 14:42:28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分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吗啡 发表于 2016-3-3 15:06:4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学习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药群论坛 ( 蜀ICP备15007902号 )

GMT+8, 2024-11-29 10:04 AM , Processed in 0.106259 second(s), 22 queries .

本论坛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X3.2

© 2011-2014 免责声明:药群网所有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