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一种全球新药研发资源的共享,是让更多新药更快地用于临床实践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参加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正在不断积累经验之中。' G* K, S4 [ C& P( _
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12年9月5日发布了《关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参考事例)》的通知,旨在根据中日韩药品主管当局之间自2007年至今的对于临床试验共同推进的成果以及2009年《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平成19年9月28日药食审查发第0928010号)通知发布之后积累的经验,总结了在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针对一些具体事例的注意事项和基本原则,便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更加顺利地实施。# Q( E( V7 E4 D
本文主要针对该通知进行简要介绍,其中包括关于在东亚地区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注意事项和关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一般注意事项两部分,共计17个具体事例。
+ ~& ^( t# ~2 O 1、关于在东亚地区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注意事项
; Q* v; B) s, |" ^ 1)在东亚地区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时特别注意什么?
7 `0 ?, `8 u6 s 考虑中日韩等的东亚地区的民族间的代谢酶的基因多态性的种类、发生频度或者遗传因子的基本特征等基本相似,近年来,也有以在东亚地区为主进行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而获批准的药品,所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东亚地区计划并实施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可作为在日本上市申请的资料。4 J2 T) Z1 D% [9 |
然而,也有由于东亚民族因素(不仅是民族内在因素,医疗习惯或者社会经济因素等的外在民族因素也很重要)差异而对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不仅限于数据本身,也包括对于评价的影响)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即使在东亚地区实施的试验,与在欧美实施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一样,有必要预先在充分讨论民族因素的差异对于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基础上,实施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计划。
! M3 w# j/ |/ s 特别是,如果以东亚民族作为一个集团进行验证性临床试验时,在事先进行充分的信息收集的基础上,讨论日本人与其他东亚民族间的民族因素影响,基于该结果建立适当的假设,制定适宜的试验计划,也可以另外进行临床药理试验获取有用的数据。7 l$ N% ]3 ?3 m! W4 e% ?. e
今后,进一步收集东亚地区的科学数据或者信息,深入理解民族因素的差异,以确保东亚地区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更加顺利、恰当地开展。通过不断积累,期待东亚地区的新药临床开发效率、质量得到提高,最终在本国的注册申请中更加方面地利用在东亚地区实施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所以,鼓励探讨开发计划中包括含东亚地区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积累东亚地区的信息。
+ M. N3 ]2 \2 J, S 2)推荐在东亚地区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治疗领域是什么?8 F9 M8 [; |! N. c
虽然无论是何种疾病领域都可以在东亚地区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而对于东亚地区必要性很高的药品,例如,与欧美比较,在东亚地区患病率高的领域(例:胃癌、肝炎等),并且在日本单独进行临床试验比较困难的疾病领域,在东亚地区积极策划的国际多中心临床开发,可以使得临床开发整体的效率、质量得以提高。当不仅是东亚地区还包括欧美等的全世界性的开发时,应事先明确东亚地区在世界整体临床开发计划中的位置,与在欧美的开发保持协同的同时,推进在东亚的新药研发。
: I( k% \ o k; J5 S 3) 从民族间的药代动力学特征的比较,一般构筑什么样的国际多中心开发战略是可能的?/ i$ l+ p: P% v. y) T
鉴于开发战略是基于各种因素而决定,一般没有固有的规律可循。如果以在日本上市注册为目的而进行开发时,要着眼于药代动力学特征差异的评价,应考虑对日本人与欧美人或者日本以外的其他东亚民族间药代动力学数据进行比较。- X! s$ h5 y) Q0 l5 \9 a3 R
如果认为日本人与欧美人在药代动力学方面没有大的差异时,从早期探索性试验时,就可以考虑在日本人和欧美人中实施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接下来持续参与欧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这是很有意义的。另一方面,即使日本人和欧美人在药代动力学方面存在大的差异,如果日本人与其他东亚民族间的差异不大时,可以考虑以日本人和其他东亚民族为主进行探索性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日本人与外国人(欧美人或者其他东亚民族)之间的药代动力学存在大的差异时,应对产生这种差异的理由以及对于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等进行详细探讨的基础上建立开发计划,可以考虑单独进行在日本人中的探索性试验。
9 J9 ^. Z7 T- e v4 W 是否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验证性试验,应基于探索性试验结果而定。除药代动力学特征之外,关于是什么样的因素对有效性和安全性产生影响等,应基于分层分析等的结果予以充分评价。在确证试验开始之前,应针对主要终点指标的设定和其对评价所有入组人群的结果的适宜性予以说明。3 S. W7 X- [2 e* Q9 C, e
4) 桥接试验没有在国内进行而是在东亚地区实施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可以从欧美获得的临床试验结果外推到日本人吗?如果可以,应注意哪些事项?4 D7 L! C" ?1 {3 t
通常,桥接试验是以在国外实施的临床试验结果外推至日本人为目的,并以日本人为对象实施临床试验。所以,如果打算以东亚国际多中心试验为桥接试验,拟使用欧美的试验结果外推时,应事先在充分收集数据或信息的基础上,科学地评价日本人与其他的东亚民族之间的民族因素对评价不产生影响。而且,在基于桥接概念评价之前,应确认在这样的桥接试验中,日本人与非日本人中结果的一致性。1 Q2 K B5 ]5 k2 a; Y
2、关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一般注意事项0 e& ^5 U9 v" {8 `) t H c
5)在药物开发的国际化进程中,在日本建立临床开发战略和临床试验计划时的关注点有哪些?
3 _9 z2 d7 P W* [ G& D 在确立药品临床开发计划时重要的事情是,在建立长期且全面的开发计划的同时,对于开发期间截止至适宜的时间点的数据进行适当且充分的评价,以期使得临床开发的进展方式或者之后的临床试验计划的效率化和最适宜化,建议从早期开始针对临床开发计划与药品主管部门沟通。: s) M0 f$ k: S; q
鉴于药品开发的全球化趋势,考虑国际共同开发的可能性较多。不论是何种开发战略,应经常保持与国外药厂相关部门的必要的联系和协作,这样可以促进药品开发。与国外药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不仅与海外的多中心试验的实施相关,即使是国内或者海外单独实施的临床试验,与该试验计划立案的关系、试验计划、有效性或者安全性信息等的适时共享,定期的药事联络等的联系和协作也包括在内。+ s- i: [/ B3 h
换而言之,从药品开发的早期开始经常与国外药厂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在正确理解和分享关于某药品的最新数据或者信息的基础上探讨并确立开发计划,这是保证开发计划具有效率性和更适宜性的关键。对于以在日本上市注册为目的,确立适宜的开发计划也应在开发早期的探索阶段积累日本患者的数据。, O/ G8 _, [4 ~* \( h G2 ~. ^. q/ A* w
目前,在日本以及包括日本在内多国实施的临床开发战略有3种,国内单独实施临床试验的开发、从国外临床试验结果外推的桥接开发、包括验证试验在内的国际多中心开发。对于国际共同开发,与欧美等合作实施的全世界规模的国际共同开发和中日韩等的东亚地区为中心实施的东亚国际共同开发,应充分考虑这些开发战略的特征,基于开发中药物的性质以及在此时间点获得的数据等,策划下一个阶段最佳的临床试验计划。5 v: @7 l( C, R$ Z3 K' i1 j8 d2 {
6)在评价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是应注意哪些?
( ~+ h5 Z* L- R. G/ @* i' x 原则上,与以日本人为对象在国内进行的临床试验结果的评价程序一样,评价人口统计学信息、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时,应对全体试验人群和基于亚组分析的日本人群的结果的一致性进行评价。日本人群是试验的一个亚组,一般会有入组的病例数未必满足达成试验目的可能性,以及应留意入选的各种族间结果有可能存在差异,这是很重要的。所以,在对日本人亚组的结果进行评价时,基于日本人病例数,不仅应关注点评估值还要关注其精度(标准差等)。另外,对于日本人亚组,不仅要评价主要终点,而且要评价次要终点,应确认其与主要终点结果和全体试验人群中获得数据的一致性。关于安全性也是一样的,确认全体试验人群是否与日本亚组人群之间有显著不同的倾向。如果发现存在差异,应在利用相关数据对差异原因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例如因个体因素的亚组分析结果等),认真评价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是否可以作为日本患者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依据。这些评价结果和讨论,申请时应在CTD中予以适当的记载。
0 W: j' a% }5 p* t. x9 ~ 7) 对于以海外居住的日本人为对象,对在海外实施的试验结果评价时应注意哪些?
. H: X! K( \ D1 W) Q' V* M 正如ICH E5指导原则中所阐述的那样,考虑民族因素(内因性和外因性),对在海外实施的试验结果予以恰当的评价是重要的。
l& t+ }: F( z/ R- G( ?$ M+ S# A 在此基础上,开发初期评价日本人的药代动力学试验通常多数是在健康成人中进行,相对于医疗环境,遗传性因素等的内因性民族要素在评价结果方面是更重要的。虽然考虑饮食等的生活环境等外因性民族因素的不同而产生的影响,然而多数情况,以海外在住日本人为对象在海外试验机构获得的结果,可以评价日本人的药代动力学。
( f8 u2 m# Q, h6 ]' g7 w0 Y 另一方面,评价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试验,不仅要考虑内因性民族因素,还要考虑诊断方法、标准治疗等的医疗环境、教育、文化等社会性因素的外因性民族因素。所以,关于在日本人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应在日本的医疗环境中确认,应基于适当入选日本在住的日本人参加临床试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或者在国内单独的临床试验)的结果进行评价。
, p9 x; m+ h# T3 H9 N; i 8)在进行不同民族药代动力学比较时应注意什么?3 s" d0 v# w8 U- e7 y/ U
一般,在对不同民族间的药代动力学进行比较时,为了减低因为内因性民族因素以外的变动,建议基于实施包括测定方法等在内的相同的计划(包括其他试验实施时)中获得的药代动力学结果进行比较。另外,如果考虑代谢酶、转运蛋白的遗传性变异会对在开发中的药物的药代动力学产生影响时,还应进行遗传学试验,评价在不同种族中遗传变异的发生率和药代相关基因型的关系。
4 P" K" I! |+ F 最近有报告显示,在比较单独实施的多个药代动力学试验结果时,考察在各民族的药代动力学行为的相似性或者差异时,不仅要考虑内因性民族要素,而如果外因性民族因素不考虑,可能会造成结果解释的错误。应对试验方法、受试者、定量试验(包括验证状态 和检测限)、测定时间点、给药条件、给药剂量、剂型、试验结果的标准差的大小(包括极端值等)、试验周期等进行认真评价。如果发现存在差异时,在进行不同试验间比较之前,应对这种差异对于评价影响的可能性以及程度进行充分探讨(在剂型不同时,应进行剂型间的生物等效性比较评价)。
8 e* ^! T( u6 i9 V- k 如果不能在同一方案中收集日本人与其他民族的药代动力学试验结果,建议应在全球确证性临床试验之前,适当考虑在某个确证性试验中至少在几个时间点收集主要种族药代参数(例:Cmax、谷浓度等)数据。) D) |4 ~1 O4 ~) R1 X" r6 h. I
9)实施国际多中心I期临床试验时应注意哪些?4 [2 w6 o/ P2 h: n* P0 g$ U; m
日本积极从I期临床开始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可以在早期就能够获得日本人的耐受性、药代等重要数据,以保证不延迟日本新药研发。, K7 R! G6 J3 ^; b7 h6 p) }
然而,在实施国际多中心I期临床试验时,应考虑参加国家或者地区所有受试者的安全性,各中心发现的不良事件、实施试验的顾虑等,应及时在所有的中心之间以适当的方式共享。所以,关于是否参加国际多中心I期临床试验,应与国内单独开展试验比较其益处和不利点并予以判断。9 W' o/ @4 c! N! [& Q5 @0 A
而且,一般而言,I期临床试验主要针对人用药的耐受性实施小样本的试验,关于药代和药效等在民族性方面的相似性或者差异的信息和数据是有限的。所以,可以将国际多中心I期临床试验中民族间比较置于探索的位置。
/ j' x; r' w r/ K 所以,I期临床试验之后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可以继续入组日本人,从而进一步探讨民族性因素对于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另外,在认为不同民族性间存在较大差异时,也可能需要单独进行临床药理试验等。6 A7 U T8 i+ U" S# c" Z2 j. I
10)在国内的临床试验中仅进行了单独给药的研究,是否可以参与药品A联合使用的探索性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6 W0 z+ Q6 D' k 原则上,在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之前应有日本人联合使用药品A的给药经验。但是,如果海外的临床试验结果等显示,即使药品A与试验药联合使用或者与试验中其他可能用到药品联合使用时,不会增加危险性,而且,试验中使用的药品A的剂量在本国已经有充分的临床使用经验,安全性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在国内进行与药品A联合使用的试验,也可能参加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z6 x) ?1 W8 [7 d
11)在国内外试验药的暴露量不同时,在确保一定数量的受试者,考虑药物的安全性特征或者最低限的检测,以实施安全性评价的前提为基础,进行探索性量效关系试验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可以入选日本人吗?
, g \4 m" G9 b 在日本人和外国人药代存在大的差异时,进行探索性量效关系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关于是否入选日本人,要探讨产生差异的机制和理由,还应考虑临床推荐剂量不同的可能性,应慎重探讨并判断在国内单独进行临床试验的益处和不利点。. C* z( d9 D# F# C
例如,即使在日本人中血药浓度比外国人高,从已经完成的I期临床试验结果来看,日本人对试验药的耐受性得到确认,且为保证安全性的措施已经具备时,可以在探索性量效反应关系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入组日本人,应考虑预期的不良反应等,并强化对日本人的安全性监测。
, W; v( a2 R7 @6 j; T( z) D 对于试验中用量的设定,应充分讨论在日本人和外国人中药代、药效等的信息,应备选包括该试验所有入组各民族的临床用量,进而来设定合适的范围。另外,关于入组日本人的例数,如果药代存在大的差异时,日本人和外国人的临床推荐剂量有可能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实施试验可能性的同时保证可以充分探讨在日本人中的量效关系,建议相对保守设定样本量。" w# L8 R6 F8 y. P1 y: b6 n V
12)既不是以优效性也不是以非劣效性检验为目的,对于以探索性比较、阳性对照等为目的,设定阳性对照药组的试验,其阳性对照药没有在日本获得批准时,可以接受日本人不入组阳性对照药组吗?
* Y! z+ ?# Y% p# Y4 a. [/ U" \5 N 为了能够恰当地评价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对于参加该试验的所有的国家、地区,应基于试验目的,事先探讨在比较可能的条件下进行调整,仅以日本人组成的对照组的临床试验计划是不合适的。即使对照药在本国没有注册上市,该对照药已经确立了国际上的使用地位,在试验中使用是可能的。! c& p) [5 |' j: @
临床试验发起人应在试验开始前通过药品海外说明书、公开发表的文献等尽可能获得对照药相关信息,对于安全性信息,不仅对于开发中的新药,对于其对照药也应建立持续收集并报告的机制。建议应与未在日本获得上市注册药品的持有企业之间事先沟通,制定安全性信息交换方法和程序等。/ _# X% [4 G4 G5 p' Q B3 G5 D
13)在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使用的阳性对照药中有效成份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批准,用法用量或者剂型不同的情况下,应注意哪些?/ l, }6 E+ N) h' b
通常选择的阳性对照药是在临床实践中广泛使用的药品,将其与试验药进行比较评价有效性和安全性。如果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选择阳性对照药,建议在参加国家或地区批准的药品用法用量的范围内使用。从科学评价的观点出发,原则上在参加国家或者地区对照药的用法用量应一致。
, o: k* c, m% e0 C 然而,在现实中,参加的国家或者地区中,也有对照药获得批准的用法用量有差异的情况,这种差异对于有效性和安全性影响的可能性,应事先充分评价。例如,对照药获批准的用法用量在国内外存在差异时,应明确参加国家或者地区之间不同的用法用量获批准的理由或者背景,应探讨其对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特别是,逐渐递增时的用法用量不同的情况下,会影响用药初期的脱落率等,同时,最大用量不同时对于不良反应发生率等可能产生影响。另外,剂型在国内外不同时,在明确参加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批准不同剂型的理由或者背景的同时,应对制剂上的差异对于溶出特性或者血药浓度等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而且,还应对同一试验中采用不同的用法用量或者剂型对盲法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 v& M; H D' b: {0 e/ B. O 如果对照药的国内外差异对有效性和安全性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不能够忽略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该药作为对照药。应探讨或者参与可以使用与本国相同的用法用量和制剂进行的临床试验,或者考虑使用其他药品作为阳性对照药。! z5 N8 U$ u* Y L9 Q/ s
另外,即使与国内批准的用法用量不同,在国际教科书、诊疗指南等中已经确立的用法用量,且已经被国内的临床实践广泛接受,可以考虑在试验中使用国际性的用法用量。
. k) u+ [' m' r* F/ r 14)与试验药联合使用的上市药品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在国内外不同时,可以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吗?
: m4 ^! r3 j# f* ~ 鉴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在各种各样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联合使用的上市药品的适应症或者用法用量,可能因为各国家或者地区医疗环境的不同而不同。所以,应在充分评价联合使用上市药品的差异对试验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产生的影响基础之上,选择适宜的实施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国家或者地区。 f6 f6 x" k% q! d/ o
在参加试验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应明确联合使用的上市药品对试验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产生的影响,为了评价试验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有必要与上市药品联合使用时,应在使用试验药时明确联合用药适应症或者用法用量(如抗癌药的联合治疗等),建议对于联合使用的上市药品的用法用量保持国内外统一。
5 |/ L2 U& B" ^9 H; z& c9 \ 一方面,假设即使在参加试验的国家或者地区联合使用的上市药品的适应症或者用法用量有差异,在不一定必须联合使用的前提下,根据患者的情况而定是否联合用药时(例:以抑郁症为对象的试验联合使用睡眠药等),以对于评价试验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不会产生影响的科学依据为基础进行说明为前提条件,可以考虑参加该国家或者地区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得对于评价的影响在最低限度内,应统一限制性试验条件,如不可以改变联合使用的上市药品等。应详细记录治疗内容、实施时期等必要的信息,便于试验完成之后,可以实施亚组分析,评价联合使用的上市药品的差异对于有效性和安全性有何种影响。
% B$ Z, Y; u% P& r 15)对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各国竞争入组,在最初设定的日本人入组目标例数达到之前试验整体入组完毕时,有必要通过其他途径追加国内试验吗?7 x+ M# v8 T, D1 L5 Q# f
入选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日本人样本量,应该保证可以针对全体试验人群和日本人亚组之间的结果是否一致进行评价。为保证入组原计划的样本量,不仅试验开始前应充分讨论,在试验中也应关注进展状态,并适时采取措施保证达成目标。
% f6 R. u: U! I; {$ Q 然而,即使尽可能采取了措施,也未能达到目标样本量时,应充分讨论采取的措施和未达成目标的原因以及在全体试验人群和日本人亚组中获得的数据等基础上,判断是否能够得到一致性结果。
, Z$ Y9 [" H: c5 Z1 F 如果由于日本人的样本量极少,对在全体试验人群与日本人亚组人群中获得的数据进行比较评价困难时,或者未能显示全体试验人群与日本人亚组人群间的一致性,而显示出民族差异,且在日本人亚组人群中尚存在疑问时,应通过其他途径追加试验并分析评价。
+ ^8 A0 q0 I8 p7 r) ^+ } 16)参加使用真实的临床终点(如生存时间等)的大规模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时应注意哪些?
5 r0 S# J- {! h5 N+ W 对于使用生存时间等真实的临床评价指标,超过数千例或者以上的大规模临床试验,考虑入组病例的时间等,多数会实施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日本通过参加这样的试验,一方面为构建真实的评价指标作为试验目的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若基于试验的规模和参加国家或者地区的数量,日本人的样本量可能不足以用于评价全体试验人群和日本人亚组人群的结果的一致性。所以,在设计试验时,应充分回顾之前使用的评价指标获得的结果、这种指标与真实的评价指标的关系、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种族差异的影响等,评价是否包括日本受试者在内的全体试验人群可以被认为是一个人群。9 l5 l- C/ g r! c0 b
不论是哪种试验规模,对于样本量的设定,目前没有建立确定的方法,例如,在数千例及以上规模的试验中,如果替代指标需要小样本量可用于评价,且替代指标与主要终点指标(一个真实的终点,如生存时间)有合理的相关性,使用替代指标是进行一致性评价时计算日本人最小样本量的选择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应入组尽可能多且超过最低样本量需求的日本人。! e" q' M& O2 z
除了用于确定样本量的终点指标之外,在之前的试验阶段使用的终点指标应作为试验计划中的次要终点指标。在全体受试人群和日本人亚组人群中的比较评价,不仅要基于主要(真实的)终点指标的比较,也应进行次要终点指标的比较。基于临床试验和药物研发计划获得的信息,应说明全体受试人群的数据是否适用于日本人亚组人群。
/ C% u( q) ?+ w9 T, I! j7 D 17)对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显示日本人和外国人结果一致时,对于治疗非致死性疾病,需要长期反复给药,评价长期用药的安全性,如何考虑日本人样本量?/ u6 P) j& I/ g) G: A h0 t
对于目前药物开发不断国际化的现状,为了更加高效率推进临床开发,日本积极参加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有意义的。但是,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为中心推进开发时,截止申报注册为止可能收集的日本人样本量与单独在国内进行试验比较数量要少,可能会造成在安全性评价方面存在问题。
. i6 T$ i! i& G7 Q- k 所以,对于非致死性疾病可能长期用药的药品,应确立长期用药的安全性,一般应收集在日本人中给药1年100例或者以上病例数中获得的安全性数据。然而,病例收集困难时,例如,从开发早期的探索性阶段日本就持续参加国际开发,从几个试验结果显示,日本人与其他外国人之间在安全性方面没有显示大的差异时,或者其他的相似的适应症已经在日本获得批准,而且市售之后有日本人用药的充分的安全性数据显示与非日本人没有显著差异时,可以考虑即使不满足上述的病例数也可以评价。4 B/ j K% [5 j
以上简要介绍了厚生劳动省目前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一些认识,旨在为我国新药研发和新药评价提供参考和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