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焦] 《药品管理法》取消GMP、GSP认证 医药生物行业动态点评:境外数据将可用于我国药品注册 “深化改革 鼓励创新”系列报道 药械改革创新系列谈 [监管动态] CFDA司长:将集中飞检械商,专项查网售医疗器械 中药和生物制品注册改革启幕!两意见稿透露未来风向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17年第24期,总第42期) 总局关于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公告(2017年第125号) [综合分析]细数那些驶入审评审批快车道的创新药
[行业动态]原料药不再单独发放文号 DMF呼之欲出药法修正案(草案)亮点梳理与完善建议
[国外动态]美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要点FDA累计批准全人源抗体25个FDA药品器械及组合产品分类指南的不足FDA医疗器械研发工具:帮助加快医疗器械评估与批准FDA发布32篇新BE指南和19篇修订指南
新闻聚焦 《药品管理法》取消GMP、GSP认证《药品管理法》要变,取消GMP、GSP认证,写进法律!药品文号可合法转让! 10月2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总局表示,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改,是紧紧围绕10月1日,两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36项重要改革措施。
医药生物行业动态点评:境外数据将可用于我国药品注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制订的《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要求》共分为六章,二十四条。主要涵盖了四方面内容:1、接受境外临床试验完整性的要求;2、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要求;3、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基本技术要求;4、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可接受性。 10月20日,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鼓励创新的力度,加快临床急需药品的上市,尽早满足患者医疗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制订了《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开展全球同步研发,全球同步研发的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我国药品注册申请。本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制订的《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要求》共分为六章,二十四条。主要涵盖了以下四方面内容:1、接受境外临床试验完整性的要求;2、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要求;3、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基本技术要求;4、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可接受性。 这四方面内容对哪类境外临床数据能用于我国药品注册申请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做了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这将有效鼓励开展全球同步研发和全球同步研发的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我国药品注册申请,加快进口创新药及临床急需药在中国上市的步伐。 国外仿制药BE数据可用于国内注册申报。本次CFDA药品审评中心制订的《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要求》对于在境外开展仿制药研发,并具备完整可评价临床试验与数据的,可用于在中国的药品注册申报。这意味着我国仿制药的BE数据可用于国内注册申报。一方面,对国外仿制药重复的生物等效性试验予以免除,另一方面,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内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的堆积压力。 受限于种族敏感性等因素,国际多中心临床有望在我国大规模开展。本次《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要求》对境外数据的可接受性做出了详细的划分,在接受性层面上,主要是以影响疗效和安全性的种族敏感性因素为判定标准,被划分为了完全接受和部分接受。即需要境外关键临床试验及数据,和在我国开展的临床试验及数据,既要从整体上确证研究药物的有效性,还要分析中国亚组与全球人群疗效的一致性。我们预计,随着我国医药市场在全球市场中占据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未来国际多中心临床有望在我国大规模开展。
“深化改革 鼓励创新”系列报道推动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提速提质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医药行业发展安上了加速引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迎来最好的时代。 《意见》是继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之后,又一个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意见》的出台充分说明,提升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能力的重点,已从实现上市审评审批更快的目标,转到鼓励创新,更好地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上来。 试验机构:由认定改备案 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瓶颈问题突出,成为阻碍创新研发、及早上市的绊脚石。《意见》第一部分便是改革临床试验管理,提出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开展临床试验。 对此,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司长王者雄表示,总局将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临床试验机构的备案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临床试验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并且加强临床试验机构和临床试验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临床试验过程当中弄虚作假,捏造临床试验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并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如果临床试验初步观察可能获益,允许通过拓展性临床试验,在知情同意以后,用于其他患者,相应数据可用于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经理胡央芳表示:“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在临床试验中心的选择上给了企业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同时《意见》在提高伦理审查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境内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经组长单位伦理审查后,其他成员单位伦理委员会可认可组长单位的审查结论,不必再重复伦理审查,大大节省了伦理审查时间。” 据行业人士介绍,以往在等待审查结果等程序上,个别医院至少需要2个月以上的时间,占用了大量时间成本,延长了审查周期。《意见》落地后,将极大减少临床前期的等待过程,缩短产品研发时间,加快产品的申报审批和上市进度,为企业的研发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试验数据:国内国外同步 《意见》提出“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中国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的,可用于在中国的注册申请”。这项临床试验数据与国际接轨的重大举措,将大大节约全球上市的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注册上市时因重复临床试验而产生的时间成本,同时也便于我国医疗器械走出国门。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姜峰表示,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飞速发展,已有一批创新型企业走出国门,其产品在美国、日本、欧盟等成熟市场上市注册。今后,这些产品在国外注册的临床试验数据也可用于国内注册,在减少重复试验、降低研发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了产品的上市效率。 先健科技作为一家国内医疗器械企业,其出口产品所占销售比占到公司全部销售额的30%~40%。先健科技副总裁施小立表示:“食药监部门认可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在很大程度上会加快注册审批速度,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据施小立介绍,以前公司产品在国外做完大量的临床研究,即使拿到了欧盟的CE证书,在国内上市时这些临床试验数据仍是不被认可的。如果将来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可以用于中国申报注册,这一项就能节省大量重复性工作耗费的时间,加快临床急需产品在国内的上市速度。 但对于境外临床数据的质量也要严格核查。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强调,境外临床数据必须是符合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的,监管部门要加强临床试验的监督检查,甚至派检查员到境外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建立境外临床试验检查机制,逐步加大对境外临床试验的检查力度,保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准确。 GE医疗集团法规事务总经理晋梅认为:“《意见》要求在中国首次上市的医疗器械,要提供是否存在人种差异的临床试验数据。这方面我们觉得也是科学合理、很有必要的。” 审评审批:为创新开“高速” 2014年,总局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对具有我国发明专利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属国内首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的创新产品,纳入特别审批通道。目前已经批准了29个产品上市。2016年,总局又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对列入国家重大课题专项或者重点研发计划的产品,也包括对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的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目前已经把8个产品纳入优先审批范围。 目前,已有多家致力于创新研发的企业,感受到政策带来的红利。8月,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全降解聚合物基体药物(雷帕霉素)洗脱支架系统”获得总局相关部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规定,作为“符合具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等相应条件的创新医疗器械”,总局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优先对该产品审评审批。 据介绍,先建科技已拿到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资格的产品达7个,1个产品成功获得注册证。施小立对此感言:“能被纳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相当于上了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的高速公路,大大加快了创新产品的上市速度。”她表示,就目前先健科技的经验来看,同样一个产品走“绿色通道”审批流程,可以缩短少则三五个月,多则1年的时间。 微创医疗资深副总裁徐益民也表示,被纳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通道的产品,会比以前的上市申报流程缩短半年左右的时间。而更为明显的变化是,现在审评流程的沟通变得更为顺畅,审批人员的工作流程、文档处理等细节也更加规范,对一些技术问题可以探讨交流,双方不再是对立面的关系。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政府部门从顶层设计到审评审批环节都提速提质,大大缩短了创新医疗器械及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上市时间。
药械改革创新系列谈鼓励创新 突破临床试验限速瓶颈创新药临床试验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大限度优先满足患者治疗需求为导向,保证受试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和权利,并确保申请人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获得可靠、完整的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治疗可控性的数据,以供监管机构审评或评价。《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满足公众临床需要为导向,突破性改革临床试验审评程序和机制,打破临床试验开展的限速瓶颈,扩大临床试验机构资源,加速药物研发上市进程。此次改革关注临床试验简化许可、提高伦理审查效率、努力实现国际同步、严处数据造假等问题,核心是加快临床试验进程。 简化行政许可 长期以来,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存在诸多限速环节,包括:审批时间较长,审批与伦理审查、人类遗传资源备案顺序进行,临床试验机构资源短缺造成排队延迟,境内开展临床试验晚于境外等。对此,《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解决路径: 第一,取消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证,改为备案管理。《意见》放宽临床试验机构的准入标准,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估认证,有助于扩展临床试验机构资源。 未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将多元化发展,开展临床试验不再是少数医疗机构的专属权利。在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临床试验机构的引导下,临床试验机构、第三方机构将迎来发展机遇期。 第二,临床试验审批改为默示许可。《意见》设立默示许可制度,促使审评机构严格遵行程序规则,在法定期限内认真履行职责,避免临床试验审评延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临床试验的本质特征在于“试”,药品不进行人体试验,无法判断其是否安全、有效,新药在人体进行试验本身具有风险,因此,必须建立临床试验动态风险控制机制。临床试验审批改为默示许可后,辅以暂停、中止、恢复、终止等动态调整措施,可使临床试验风险得以有效控制。 《意见》中对临床试验样品提交和检验的改革措施体现了简政放权原则,允许申请人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对临床试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样品质量、检验结果真实性由申请人承担责任。此举将简化临床试验申请受理后的样本核实和检验时间,提高效率。 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备案和临床试验默示许可两项许可事项的改变均突破了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10月23日,国家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已将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证改为备案,并将临床试验改为默示许可。 提高伦理审查效率 从监管角度来看,保证受试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和权利是第一要务,《意见》改变以往重审批、轻伦理的问题,把伦理审查关口提前至临床试验申请之前,突出受试者安全和权利保护的第一要务。 同时,《意见》提出临床试验机构应成立伦理委员会,并鼓励设立区域伦理委员会,引入多中心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伦理审查,整合资源建立统一伦理审查平台,逐步推进伦理审查互认,以提高伦理审查效率,避免多中心试验重复性伦理审查问题。 接受境外数据 《意见》提出,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中国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的,可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该项措施可使在我国开展新药临床试验的时间提前,推动我国临床试验融入全球临床试验监管的大环境中,努力实现境内外临床试验同步。此外,此举将更加有利于境内外临床试验管理标准趋于一致,未来,境外数据可接受性要求必将明确。 严惩数据造假行为 《意见》要求严厉查处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明确临床试验委托协议签署人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是临床试验数据的第一责任人,体现“责任到人”的原则。《意见》改变以往仅针对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模式,建立起基于风险和审评需要的检查模式,检查结果与临床试验审评结果相关联,未通过检查的,相关数据不予接受,可能造成的损失自然由申请人承担。 可以预见,未来将形成申请人诚信自律机制。违法成本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后才能体现出来,如果数据不被接受,前期研发投入将全部损失,因此,申请人风险意识增强,在选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研究者时将更加慎重。 临床试验是药品上市的关键步骤,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而容错机制是鼓励创新的必备条件,政策需要找到提高临床试验效率与保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平衡点,在简化行政许可的同时,加强临床试验动态风险控制,通过建立机构资质备案、伦理委员会登记备案、关键责任人登记和资格退出机制、严惩数据造假行为等措施,加强全链条监管,多角度提高临床试验违法成本,提高临床试验管理水平,使患者和公众获益。
监管动态 CFDA司长:将集中飞检械商,专项查网售医疗器械最新一期的药监总局《食事药闻会客厅》请到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孔繁圃做访谈。孔司长在访谈中讲了不少医疗器械行业监管的下一步动作,梳理如下: 1、我们现在医疗器械是在法规和规范性层面,制定了很多制度,我们还欠缺的就是在法律层面的制度。 最近,我们正在借着《药品管理法》修订之际,力争将医疗器械监管领域的一些内容纳入到《药品管理法》的修订范畴之内,来提高我们的法律层级,加大对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 2、在总局层面,2015年我们首次开展了飞行检查,检查了23家生产企业。2016年我们检查了51家生产企业和16家经营企业。今年,我们将进一步扩大检查的范围,计划对50到80家生产企业和30到40家经营企业开展飞行检查。 截止到目前,今年已经开展了对54家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其中有15家企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已经被勒令停产整顿,结果已经在总局的网站上进行了公布。 接下来我们还要组织对经营企业进行集中的飞行检查,检查结果也要在适当的媒体上进行公布。 3、今年,我们计划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互联网经营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的专项整治,准备利用半年的时间,检查的主要的品种就是大家关注度比较高、使用比较高的一些产品。你比如像透明质酸钠、隐形眼镜等等,这些群众使用比较多的产品。 检查的重点就是要检查那些无证生产的、无证经营的或者经营那些没有注册证的产品。这是我们这次检查的一个重点。 通过检查,要把发现的一些非法经营、非法发布这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要把它交给当地的监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给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4、总局正在制定《医疗器械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预计年底前能够出台。 同时,我们正在建设网络医疗器械监测平台,来监测网上的一些发布的信息和交易活动,通过这些工作,我们进一步的来规范网络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来加大对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 5、《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2014年重新修订,我们准备分三步走。 首先是对新开办的企业,要在2015年3月1号之前,必须达到GMP的要求才允许开办企业。 第二步是对一些第三类高风险的产品要在2016年1月1号之前,必须达到GMP的要求。 第三步走就是要在2018年1月1号之前,所有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都要达到规范的要求,凡是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 6、我们现在做的检查工作,都是依靠兼职检查员在开展工作。下一步我们要重点建设一支具有国际检查能力的高水平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努力实现对进口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的全覆盖检查,推进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迈向国际化。
中药和生物制品注册改革启幕!两意见稿透露未来风向10月23日,CFDA先后发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稿,都是围绕10月1日中央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36项重要改革措施做的修改。 其中,对临床研究审批“宽进严出”,明确药品的责任主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管理采取全链条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内药品管理及注册逐步向国际靠拢等,都将进一步推动国内药企往国际化方向发展。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17年第24期,总第42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了2017年第24期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对手术衣、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等4个品种110批(台)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检情况进行了公告。其中被抽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7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4个品种7批(台);被抽检项目为标识标签、说明书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2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1个品种2台;抽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63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2个品种101批(台)。
总局关于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公告(2017年第125号) 2017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80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51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1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18个(具体产品见附件)。
综合分析 细数那些驶入审评审批快车道的创新药 2017年(截至9月30日),CDE共承办药品注册申请 3509个(按受理号计,下同),相比去年同期(3062个)增长447个,审评审批速度明显提高。从药物类型上看,包括化药2759个,生物制品450个,中药235个。
行业动态 原料药不再单独发放文号 DMF呼之欲出近期,“两办36条”明确提出,实行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即原料药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不再发放原料药批准文号,经关联审评的原料药及其质量标准在指定平台公示,供相关企业选择。 “‘两办36条’提到不再发放原料药文号,并实行关联审评,也指明了未来原料药将会实行DMF制度进行原料药备案,监管工作重心调整到制剂企业,强调质量责任主体,有义务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计,把控质量风险。”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医学与社会》编辑部主任陈昊表示。 批文不再单独发放 原料药未来如何发展,一些企业也提出了困惑。深圳奥萨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希平提到,以自己公司生产的一个产品为例,其原料十年前是600元一斤,近十年上涨到了6000元。“于是公司打算自产原料药,目前刚好建好原料药厂,打算自己提供原料药,不用原来合作的企业,对于国家提出的‘关联审批’方面,具体如何关联还不是很清楚。” 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执行会长宋瑞霖对此有自己的解释:“其实国家局在起草文件的时候,希望药企今后能够做到原料自产,国家局是要求做到产业全链条的管理和监管。制剂企业的原料药如果和自身产品是配套的,是产品的统一责任人,从监管层来讲,是鼓励的。未来,行业更关注的是药企如何把好原料药的关,而这也确实会对目前的原料药企业带来挑战。” 同时,行业内各种不同的意见交融,除了认为估计制剂企业自产原料药外,更有提出加剧原料药垄断的担忧。“其实,制剂企业是否自产原料药是处于商业的考虑,原料药的生产同样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另外,行业格局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因为责任主体始终是制剂企业,但是进入原料药行业的门槛会随着质量要求的提升而升高。” 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DMF制度今后可能在国内推行,经关联审评的原料药、及其质量标准在指定平台公示,供相关企业选择。甚至还可以猜想,原来已经有文号的原料药在续期的时候,可能也会直接转为DMF备案,所以原料药行业的格局不会发生特别大的变化。 DMF制度何时落地? 对创新型药企来讲,原料药和制剂关联审评是利好。“原料药、辅料要和包材等都是药品不可分割的部分,美国也是这样要求的,所以政府提出‘关联审批’是可以理解的,这也是对创新总的鼓励,生产人原则上就对选用的原料药、辅料药和包材都要负责,做最终产品质量的负责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列明提到。 而针对不再发放原料药批文对其造成的影响,上海美雅珂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CEO胡朝红则表示,制剂企业本来就是对自己的产品负全责,只要合作的原料药企业控制要质量就没有太大的影响。 实际上,意见的发布,并不会改变行业对原料供应态势的变化,主要是针对原料药的管理,逐步调整现行法规,同国际接轨。 于是,DMF制度在近些年常常出现在行业人士的讨论中。在今年年初发布的《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加快新药医疗器械上市审评审批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要调整药用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管理模式。制定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备案管理办法,建立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相关企业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药品审评机构对在信息平台备案的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与药品注册申请一并审评审批。 建立原料药备案管理显然是大势所趋,在陈昊看来,尽管目前DMF的正式文件尚未出台,但是随着“两办36条”的发布,各项细则都在抓紧制定中,也相信这一牵动制药行业关键原料变更方法的制度的出台,不会让行业等太久。他认为,未来新增的原料药按照新的DMF制度管理,原料药的管理将会从双轨制慢慢转型为DMF制度。 对于当前企业如何更换原料药厂商等细节问题,或许还需要DMF制度落地来寻找答案。 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同时,原料药企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竞争。 原料药不再发放批准文号之后,可减少目前原料药批文对制剂生产厂家的选择限制。以往注重出口欧美但没有报批国内原料药的原料生产厂家,只要通过国内GMP就可以成为原料药供应商。今后,原料药市场的竞争将更加市场化,进口的原料药厂也会加入竞争。 这种竞争会倒逼原料药企业对质量要求有所改变。原料药企业能否跟上监管思路的变化是一大挑战。有业内人士表示,原料药企业总体来讲对DMF制度的认识目前还不充分,能否很好转型,和制剂企业进行对接,目前还在摸索阶段。 为此,海正药业在其2017年半年报中提到,公司近年来积极拓展从原料药到制剂的上下游一体化业务,重点对国内制剂业务进行了战略布局,努力实现由原料药为主的制药企业向综合性国际品牌制药企业的转变。 据了解,目前全球特色原料药的行业竞争出现了纵向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制剂生产企业与原料药生产企业之间的兼并收购日益增多。 那么,究竟该如何提高质量?华海药业在过去半年里,应对质量要求提升所做的措施,加强原料药研发。其围绕新产品开发、工艺改进、CMO 业务及新技术研究等业务开展工作。公司秉承“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着眼于商业化生产对研发项目在安全、环保、质量、成本等方面的要求,不断完善研发平台建设,大力提升研发能力,为生产、销售及制剂业务提供了有效支撑。 陈昊认为,原料药备案的实质是对自己产品内在质量负责,需要改变观念,重视自我质量要求的提高。
药法修正案(草案)亮点梳理与完善建议有突破的基础上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正案草案”)发布,以鼓励创新为核心的审评审批改革措施进入立法步伐。 草案引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这一核心制度,改革和优化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管理,取消GMP、GSP认证改为动态检查,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强化上市许可持有人全生命周期法律责任,落实责任到人的监管理念,建立处罚到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引入了资格罚、禁业罚、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条款。 在此基础之上,草案仍有条款需要完善或明确。 第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与进口药品注册的关系,进口药品注册证持有者与境外MAH的关系如何?境外生产企业或场地的监管怎样进行?进口药品MAH如何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第二,原料药改为关联审评后,其监管方式有何变化?原料药和辅料是否建立前置性自愿DMF制度?是否进行延伸检查?原辅料检查结果对上市许可有无影响?第三,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提前至临床试验申请前,但伦理委员会的法律责任尚缺乏法律规定。 草案修改主要针对《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下称《创新意见》)和当前审评审批改革的紧迫任务,并非全面修订。草案又是突破性的,发布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将在全国推行,药品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进入深刻变革期,我国医药行业和产业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十点精华荟萃 草案内容重点摘:1.明晰责任主体是持证人,对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2.行政透明化、程序化和事权分级;3.建立GXPs体系,GLP强制,其他规范,高效的动态检查将成常态,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4.注册分类与国际接轨;5.临床试验全面等同ICH;6.生产持证人制度;7.实施DMF和关联审评;8.推橙皮书、专利链接、数据保护;9.CFDA有权参与市场价值评估;10.文件内容制定专业水平高。 六面观“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同于行业其他属于部门的法规,此法的实施涉及所有有关部门行业,由CFDA先发布该法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以保证《药品管理法》的权威与完整性非常必要。 2.此征求意见稿在《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后公示,既有顶层设计权威性的支持,又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此一文件的巩固和完善。 3.修正案草案将原三十一条修改为:“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众所周知,中药材属于农副产品的确无法制定批准文号,而没有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这可能是指用于生产中成药的原料)要与能进入医院且不占药占比的中药饮片有一定的界定,否则难以区分管理,可能造成混乱。 4.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一条指出:“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药、辅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而《创新意见》提及,“(十二)实行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不再发放原料药批准文号,经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及其质量标准在指定平台公示,供相关企业选择。”。修正案里没有此说法,建议对“不再发放原料药批准文号”有一个准确的诠释或指定范畴。药法修正案中没有提及对包装材料的关联审批,建议明确。而对于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如何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也需要明确。 5.实施MAH是一项新的尝试,是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医药行业发展的大好事。MAH的实施有可能会使得一些企业整体搬迁、兼并重组发生、集团公司调配整合、研发机构与所属企业整合等情况发生,由此引发我国医药工业出现质的变化。鉴于此,草案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权、利是非常正确的。上市许可制要把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全市场放在第一条,绝对不能说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只在厂门里;上市许可制的情况下,企业要建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由此,避免同质化竞争的再次发生;避免因价格竞争而导致药品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再生;杜绝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的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对境外的MAH如何管理,行业需要更多指引。 6.GMP、GSP将作为事中、事后管理的措施,转为持续合规状态,加强飞检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强化企业的质量体系,使制药企业与经营企业始终处于高度规范状态,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静待配套政策花开,并能周期性修订 此次的《药品管理法》只是局部修改,对法律篇章结构调整、药品定义和分类、药品全链条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监管措施细化等暂未涉及。企业普遍对于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许可事项(第十条、第十六条)如何落地高度关注。可以说是即高兴又仿徨。行业监管政策频出,配套政策后续还会不断出台,如果配套细则较粗的话,各方人士可能会有多种解读,容易让相关企业无所适从。望行政部门充分论证,成型出台,并能继续做周期性修订。 药品研制中的伦理管理达到新高度 草案中增加了研制新药必须首先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之后, 才能进行临床试验的规定,这说明我国在药品管理中对医学伦理学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给予应有的重视。实施这个制度,有利于核查药品研制之中临床试验方案是否合乎道德,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进而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完善我国药品研制中的伦理管理。 MAH大步走 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将引发中国医药产业从政策法规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的巨大变革,也是这次药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草案总结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经验,全面落实这一制度。一是明确国家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在“药品管理”中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内容,明确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经营药品,也可以委托他人生产经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还应当指定代理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药品再评价的责任主体。三是在相关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条款中相应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实施MAH是大势,我国的药品管理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通过鼓励创新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围绕研发到上市,全程可追溯。特别是在信息化新时代,对于大数据的监管,也是改革一大亮点。此一机制下,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互独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生产商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公众负责,有利于生产厂自身水平的提高,利于整个行业水平的提高。 本次修正案最大的亮点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写入药品监管这一根本大法。我们知道,MAH试点实施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6月发布的,原计划是试点至2018年底,现在才一年多光景,很快写入药法,可见前期试点效果非常显著,目标清晰。 其他内容(比如临床备案、关联审评、药品检查员制度等),无一不是近两年的改革举措,这些内容均纳入《药品管理法》,表明改革举措的一致性且强化了延续性。可以预见,未来中国的药品质量和新药研发水平将得到飞跃,改革成果终将惠及每一位患者。 撸起袖子加油创新 10月23日,CFDA一日推出两大重磅法规,如同冰凌消融,大河滔滔、百舸争流的研发创新局面真的到来了!此刻思绪万千,逝去的时光扼腕痛惜,而来者犹可追,撸起袖子加油干吧! 本轮草案亮点在于: 一、与国际规则接轨,全面实施上市许可人制度。MAH有利于产业资源合理调配,杜绝重复建设,促进行业更合理分工,促进创新发展,是国际上多年实施的良政,也是业内有识之士多年呼吁的结果,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行业更充分认识到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引入与《橙皮书》相对应的药品上市目录集;引入一系列ICH成员广泛接受的药品分类规则和国际通用的技术指导原则;对申报资料采用通用技术文档(CTD)管理;引入国际普编接受的概念或做法:如有条件批准/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药物/药物延展试验/上市后承诺/变更管理和年度报告制度/专利链接制度及补偿制度/数据保护措施等等。 二、明确了企业责任主体。MAH可以不用自建工厂而可以委托生产和经营,这样可以轻资产运作,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创新领域。当然,MAH需对临床前、临床、生产、经营、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法律责任,并须建立质量体系、购买保险及证明赔偿能力、承担赔偿义务等。 三、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临床机构由认证改备案、临床试验审批简化路径,由明示许可改默示许可,取消GMP、GSP,原、辅料改关联审评等。 四、药品注册明确了临床需求导向。限制注射剂间没有临床价值的改剂型等。 五、加强监督和处罚。国家建立职业化的药品检查员制度,加强现场检查和全生命周期的监督检查。 这是一整套组合拳,将大大促进和保护创新创业者的研发热情。当然,还有一些问题须解决: 首先,相关法规还需尽快出台,相应的各类操作指南等配套措施等的修改须跟上和落实。包括药品具体分类要求及其申报资料要求、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信息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专利链接的相关制度、接受境外试验数据管理规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创新药、罕见病治疗药品、儿童专用药、创新治疗用生物制品以及挑战专利成功的申请人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行数据保护,数据保护的具体管理要求、非处方药技术审评的指导原则以及已上市处方药转化为非处方药的程序和技术要求、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程序的时限要求。这些内容另行制定还需时日,期待尽快。 其次,药品、器械MAH的落地还需政策配套。 再次,有些改革可以更彻底。例如关联审评做为DMF的过渡政策,不如DMF系统和完善和及时,缺乏完整数据库动态管理和变更管理的一整套信息处理系统,在不再批准原料药以后,现有的原料批文更加稀缺,在近期会加重垄断势头,亟待解决。 还有,为鼓励创新,相关部委联动配合措施需出台,如创新药的医保支持、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的价格保护等。 另外,药物警戒系统的研究和建立在本轮改革中未能体现和加强,事实上,临床上仍存在大量药物滥用、错用现象,药源性疾病、利益驱动下的不合理用药现象仍严重存在,需要国家层面、社会慈善机构、科研机构从上市后临床及致病机理方面,以及应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方面再评价,这个系统仍未形成。例如有些成药处方中含有较大量重金属、乌头碱、马兜铃酸等明确毒性成份的仍大量应用,化药中也存在需要从多方面开展广泛研究和警示的品种,需客观公正地提供临床更加安全有效的药物。 最后,一些限速环节如“遗传办”审评制度改革建议配套推进。 制药企业开启“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时代” 草案将前一时期在业内形成共识的改革举措写入法律,体现了最高监管层的务实和效率,现仅就删除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谈几点建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从局部试行到全面试行,从试行到两版正式推动,前后经过近三十年时间。毋庸置疑,GMP对推动中国药企产品质量升级换代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执行中我们也看到一些问题,在此不赘述。 当下,药法中删除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并不意味着制药企业不要遵守GMP标准,而是依然要遵守。中国制药产业将从药法修正案生效后进入后GMP时代。后GMP时代药企如何管理全生命周期的药品质量,对制药企业和监管部门都是严峻的考验。建议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概要阐述后GMP时代具体如何监管的问题,指导制药企业完成平稳过渡。同时,尽快完成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让所有制药企业和监管层共同遵守。制药企业方面,必须尽快完成后GMP时代质量管理的规划,适应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的新现实。 系统规范行业各层面行为 从法律地位来看,《药品管理法》具有基本法、母法的特,。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各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制定的法律依据。自2015年相关改革措施意见发布、执行、试点至今,到了全面推广落实的阶段,《药品管理法》必须尽快修订与完善。一周的意见征求,就是为了尽快匹配已出台或尽快出台的相关改革措施,包括生产企业一直比较关注的药品生产工艺核对政策要求。 细读修正案草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制度、备案制、药品临床价值等将主导整个行业的资源整合,行业各个层面行为将得到更加系统的规范。
国外动态 美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要点 在美国仿制药发展历史上,也曾对已上市的新药及其仿制药进行再评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66-1969年的实施的“DESI”项目(Drug Efficacy Study Implementation,药效研究实施方案),提升了原研新药质量水平,也将仿制药一致性的评价水平由简单的“化学成分类似”升级为“生物等效”。1984年《Hatch-Waxman法案》拓展了可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上市的药品范围,并规范细化了一致性评价流程及标准,奠定了美国现代仿制药审评制度的基础。 本文归纳了美国现行的一致性评价的操作流程、质量标准、法规政策体系等,以期对完善我国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提供借鉴和建议。 评价机构及审评程序 美国负责药品审评的机构是FDA下设的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简称药审中心),负责仿制药审评的是中心下属的仿制药部(OGD)。注册审评还需要执法部和药政事务办公室参与。仿制药部包括化学审评1、2、3室,生物等效性审评1、2室以及药品说明书和项目支持部。 美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以及上市许可授予采用“一报一批”的简化申请程序,申请人按照相应的要求完成生物等效性实验后,即可以申请ANDA。仿制药申请者应提交通用技术文件(CTD),共包括4个模块内容:管理和处方信息、总结和概述、产品质量信息、临床研究报告,其中最核心的“临床研究报告”提交的是生物等效性方面的信息。经过初步审查资料完整性后,仿制药部或药审中心进行“生物等效性审评”“化学/微生物审评”以及“标签审评”;若生物等效性存疑或不可接受则出具生物利用度缺陷通知;若“化学/微生物”审评或标签存在问题,则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三部分均通过审查后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符合要求者即可获得ANDA批准,允许上市。此种审批程序下仿制药审批时限仅为180天左右。 《橙皮书》制度 为了保证仿制药质量,美国法律要求仿制药必须与指定的参比制剂药学等效和生物等效,以避免仿制过程中的质量误差传递。1979年,美国确立唯一的法定参照药(Reference Listed Drug)的环节被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被明确写入《橙皮书》(《经过治疗等同性评价批准的药品》)。《橙皮书》按照治疗等同性原则将药品进行分类,并详细列示了参比制剂及其专利情况(时间、持有人等),为仿制药注册审批提供便利。《橙皮书》内容自1997年后在FDA网站公开,实行每月动态调整。超过专利期产品将被调出,新批准产品被写入。FDA每年都出版新版的《橙皮书》。 试验机构管理 FDA要求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研究中心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生物分析实验室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即可,对地域没有限制。临床试验机构不需要经过FDA审批资质。临床试验申办者可以自由选择符合管理规范的临床试验机构,并及时在美国临床试验网站(Clinical Trials.gov)进行相关的试验信息登记。美国对于临床试验是以监管个人行为为主的模式,监管对象包括主要研究者(PI)、常驻临床中心的协调员(CRC)、临床监查员(CRA)等。FDA主要关注点是申办方和研究者,而试验机构只发挥平台作用,不进行重点管理。 专利链接制度 专利链接制度指的是仿制药上市批准与创新药品专利期满相“链接”及FDA与美国专利商标办公室(USPTO)的职能相“链接”。该制度协调专利持有者及仿制企业之间的利益。 专利期补偿 由于专利审查会用掉一定的时间,审评新药申请也需要相当的时间。因而《Hatch-Waxman法案》对FDA审评期间损失的专利时间进行有条件补偿,但最多只能加5年,且补偿后有效专利期不得超过14年。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有效地延长了新药上市的实际专利期,推动了新药的研发。 数据独占制度 FDA为保护新药申请人为获得首次上市批准而提交的能够证明药品安全有效的试验数据,按照药品的不同具体类型,为其提供不同期限的数据保护期。化学实体的数据独占是5年,罕见病用药为7年,儿科用药在原有专利期加上6个月。独占期间不受理相同品种的仿制药上市申请;除非其自行取得安全有效的数据或取得新药证书持有人的“使用授权”。 Bolar例外 又叫“专利侵权豁免规定”,仿制药研发厂家为了上市申请的目的,在原研药专利期内进行仿制药研发,不被视为侵权。此条款为专利期届满前仿制药尽快获得上市审批所需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依据,削减了原研药专利期满后的实质性垄断,有利于仿制药市场的发展。 专利声明 仿制药申请时必须对其法定参照药所列的专利提供至少一项声明:(1)《橙皮书》没有列明参照药的任何专利;(2)专利已经到期;(3)专利到期之前仿制药不寻求批准;(4)参照药专利无效。可以立即批准包含第一项或第二项专利声明的符合批准条件的简化新药申请。对包含第三项专利声明的简化新药申请,则可以给予还未生效的批准,等专利过期后才生效。对以第四项声明为基础的仿制药申请(即专利挑战申请),必须通知参照药的专利持有者。参照药专利持有者在收到通知后,可以在45天内提起诉讼,此时FDA对简化新药申请的批准将被自动延期30个月。为了防止原研药企业滥用30个月延迟期,使仿制药企业陷入多年法律纠纷,2003年颁布的《医疗现代化法》规定原研药公司对每个产品只能提出一次30个月延迟期申请,如果在延迟期结束之前,法院认定专利无效,便允许仿制药上市。 第一个递交第四项声明且专利药挑战成功的仿制药(首仿药),可以获得180天的市场独占期。如果在同一天有多个仿制药成功挑战,那么都可拥有该独占期。在此期间FDA不再批准相同的ANDA上市,仿制药可以按照专利药的80%的价格销售。这极大的激励了仿制药企业向创新药挑战的积极性。 生物等效性试验(BE)豁免 2000年8月起,FDA发布多个BE豁免的指导原则;针对具体药物,推出了《特定药物的生物等效性评估指导意见》。FDA提出的试验豁免条件基本是基于BCS分类系统,如口服固体速释制剂(除口腔内吸收制剂)、BCSⅠ类等。一般而言,如果同种药品相同剂型的高规格进行了BE试验,则活性成分及辅料成相似比例的低剂量可申请豁免。在特定药物BE指导建议中,存在一些经过长期临床有效性证明的可以通过参比制剂比较体外溶出曲线来考察一致性的,如异烟肼片、泼尼松片等,这些品种不推荐采用体内试验。
FDA累计批准全人源抗体25个自从1986年首个抗体药物Orthoclone OKT3获批以来,FDA累计批准了71个抗体药物。 最初的单抗药物,如Orthoclone OKT3来自于杂交瘤细胞,属于鼠源抗体,具有很强的免疫原性。此后,学术界和工业界发展了一系列技术平台得到了人源化程度更高的抗体药物。 总体上有4种方法获得单克隆抗体: ★ 抗原免疫动物,从杂交瘤细胞获得抗体,在此基础上可以选择嵌和人IgG-Fc及人源化; ★ 抗原免疫转基因动物获得全人源抗体; ★ 噬菌体库展示、酵母库展示技术平台等获得全人源抗体; ★ 直接对人B细胞进行单细胞克隆获得全人源抗体。 人源化抗体和全人源抗体已逐渐成为抗体药物的主流。自2002年首个全人源抗体Humira上市以来,FDA累计批准了25个全人源抗体药物。 2012年上市的Humira已经连续五年蝉联“药王”宝座,并有望冲击年销售额200亿美元的峰值。2014年上市的Opdivo开启了PD-1/PD-L1的新时代,上市三年即突破60亿美元销售额。此外,2013年上市的IL-17抗体Cosentyx、2015年上市的PCSK9抗体Repatha和Praluent等,都成为相关治疗领域的里程碑事件。
FDA药品器械及组合产品分类指南的不足美国FDA于9月26日发布的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分类以及其它产品分类问题》的定稿指南为行业提供了一些有用的澄清,但专家仍然担心,指南包含了太多空间让 FDA 继续将产品分类在更严格监管的药品路径下的趋势。 Epstein Becker & Green 律所的 James Boiani 律师具体指出了指南中提到的一个常见问题解答,如果产品符合药品和器械的定义,该产品应如何分类。FDA 回答指出,“一般来说,该产品会被归类为器械,除非其属于特殊类别(例如,用于制备复合正单子发射断层扫描药物的装置被归类为药品,见 21 USC 321(ii))。”Boiani 表示,“特殊类别”一词有点模糊。他表示,理想情况下,这一术语应该被替换为将符合器械定义的产品归类为器械的政策。 行业认为,FDA 偏向于将产品分配到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监管,而申办人更倾向于由更灵活的医疗器械路径来监管他们的产品。 《21 世纪医药法案》试图通过指示 FDA 对于将组合产品指定为药品和器械持谨慎态度来解决这一问题。Boiani 表示,“医药法案的关注点是‘组合产品’,但国会试图抓住的问题是,FDA 默认将产品作为药品监管的倾向。有时,FDA 通过表示产品是与药品(主要作用模式)共同作用的组合产品,但偶尔会通过说产品是药品不是器械来达到将产品作为药品监管的目的。在上述任一情况下,我认为国会都希望将器械作为器械来监管。” Hyman, Phelps & McNamara 律所的律师也提出了类似的关切。在 10 月 3 日的 FDA Law Blog 的博文中,Jennifer Thomas 和 Jay Cormier 批评了 FDA 继续在其定稿指南中保持药品定义包含更严格的器械定义的主张。 FDA 在指南中指出,药品的定义具有更广泛的范围,因此所有 FDA 监管的医药产品都符合药品的定义。要被归类为器械,产品必须特别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法案)第 201(g) 节下的标准,包括: ·产品必须是仪器、装置、器具、机器、工具、植入物、体外试剂或起他类似或相关物品; ·产品必须不通过体内或体表的化学作用实现其主要预期用途; ·产品必须不依赖于新陈代谢而达到其主要预期用途。 Thomas和 Cormier 认为,尽管指南不再规定产品所拥有的每种治疗效果都将被视为“主要预期用途”,“但指南中没有迹象表明 FDA 会接受对治疗效果有贡献的显示极小化学作用的产品作为器械。”“鉴于难以证明没有生物和化学效应”,这种负担转移使得 FDA 有足够的空间按自己的立场做决定。FDA 对药品分类的偏向将可能会导致更少的有益产品进入市场,原因是获得药品批准的费用较高。 FDA 删减了有关先前分类决定的内容 FDA 在 9 月 26 日的联邦公报通告中表示,定稿指南删减了在指南草案中讨论先前 FDA 分类决定的一部分内容。FDA 之前在指南草案中提出改变初始分类决定的方法。对于按法规建立现有分类的产品,FDA 表示,认为继续适用现有分类是最合适的,除非修订法规。如果现有分类不是由法规建立的,FDA 提出在 FDA 确定当前科学理解可能导致不同于最初适用的分类的情况下,允许制造商的分类建议。 组合产品联盟在其对指南草案的评议中表示,尽管这项提议是有意义的,但是将对申办人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联盟表示,“由于 FDA 清楚地知道,根据产品被分类为药品或器械,制造商必须遵守不同的监管要求。虽然这些法规中的一些部分是相似的或可以在前瞻性的基础上应用,但在研发过程中必须执行某些要求,例如,各种产品类型的器械设计控制和临床试验要求。”联盟进一步认为,改变“中游”的监管基础也将导致申办人资源和财务负担。“除了质量体系影响之外,产品分类可能会影响产品是否符合专利期补偿和某些非专利专营权条款的资格。” FDA 表示,在考虑了关于这一问题的评议之后,最终避开了这部分内容。“FDA 对重新评估分类决定的经验有限,因为 FDA 很少会考虑这一问题。此外,可能引发各种复杂的科学和监管问题。因此,我们得出结论,现在还不适合在指南中进一步涉及这一话题。”FDA 补充指出,将继续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的情况下处理这一问题。
FDA医疗器械研发工具:帮助加快医疗器械评估与批准美国FDA在其决策制定中依靠完善的科学,这为医疗器械创新者的产品研发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部分良好科学是依靠工具来高效和精确地测量产品在工艺中各个方面的性能。 寻找这些精确、高效和可靠的工具可能具有挑战性,特别是考虑到技术和医疗器械的多样性。这就是 FDA 自主医疗器械研发工具(MDDT)计划可以帮助的地方。FDA 可以评估一个工具并决定其是否“合格” - 这意味着我们可以确定该工具是否能够测量其应该测量的内容,并且能够做到可靠地测量。FDA 只打算授权可以使某些高级别信息公开可得的工具,这样的话器械研发团体就可以从使用他们所了解的工具中获益。 合格的工具应该有助于引导更高效和稳健的医疗器械研发,例如,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的使用,减少检测持续时间或样本量,或者通过优化器械临床研究的患者选择。在 8 月发布的最终指南中,FDA 定义了三类 MDDT: ·临床结果评估:测量患者感觉或身体机能的工具 - 包括患者报告或临床医生/观察员报告的指标 - 或行为结果指标,如步行速度或记忆回忆; ·生物标志物检测:用于为患者选择或临床研究终点提供诊断、预测或安全性生物标志物的工具(检测)。实例包括血压或检测激素水平的化验,以确定患者是否是临床试验安全且适当的候选者; ·非临床评估模型:测量或预测器械功能的工具(模型或方法),如计算机模型或心脏物质模型。 重要的是要了解,FDA 对 MDDT 的资格认定与 FDA 对医疗器械的许可或批准不同,并且该资格认定依赖于不同的证据类型。MDDT 资格认定有助于简化 FDA 审评流程。它可以在保持同水平患者安全性的同时,帮助解决有关数据有效性的问题,并减少新产品研发所需的时间和其它资源。 本月,我们给予了我们的首个 MDDT 工具合格认定 – 23 项堪萨斯城心肌病调查问卷(KCCQ),这是一个临床结果评估,用于测量患者报告的结果(患者直接报告的健康信息),这些患者都患有充血性心力衰竭或由于既往心脏病发作、心脏瓣膜问题、病毒感染或其它原因而导致的心肌衰弱。患者们被问及他们的症状、身体和社会方面的局限性,以及他们对这些症状是否影响他们生活质量的看法。 通过测量和评估这些信息,KCCQ 可以评估患者是否感知到干预后其心力衰竭症状有所改善。这些结果随后可以用作获益/风险评估的一部分,以帮助确定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KCCQ 已被研究人员、临床医师和医疗器械研发人员使用了大约 20 年。KCCQ 的合格认定意味着 FDA 审评人员可以依赖它,而不必重新确认该工具是否适用于测量其预期用途的反馈,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约了金钱。 FDA 认证合格的 MDDT 可用于医疗器械行业的临床试验,以支持器械的注册提交和批准后研究。但该计划的影响更为深远。它为研发人员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来讨论工具研发的早期概念,促进协作,并增加使用和采用工具的潜在可能性。 任何工具研发者、医疗器械制造商、医疗保健提供者、研究人员或学者都可以自愿对其工具提交拟议,供 FDA 资格认证考虑。一旦一种 MDDT 被认证为合格,FDA 就会公开将该工具连同证据综述以及认定工具合格的基础一起列出。FDA 不会公开披露工具研发者的专有信息,除非获得研发者的书面许可。 MDDT 是一种激动人心的方法,FDA可以以此来帮助支持创新,并使得更好的医疗器械安全地用于最需要它们的患者。
FDA发布32篇新BE指南和19篇修订指南美国 FDA 于 10 月 19 日发布了 51 篇具体产品生物等效性(BE)指南,其中 32 篇新增,19 篇修订。新指南草案清单包括两个吸入产品粉末(干粉吸入剂(DPI)),代表了 FDA 称之为“复杂产品”的药品。 两篇 DPI 生物等效性建议,一篇是沙美特罗昔萘酸钠,另一篇是噻托溴铵,提供了有关体外试验、药代动力学试验要求以及比较临床药效学研究的详细建议。这两篇指南草案还提供了待测产品和参照产品定性(Q1)和定量(Q2)相同的建议,并提供了额外的器械要求和数据来支持一致性。 此外,为了继续对局部产品建议的长期趋势,FDA 为企业提供了用于唇疮疹的二十二烷醇局部用乳膏(品牌名:Abreva)的体外或体内选项的机会。体外选项建议检测产品与参照产品 Q1Q2,并且具有相同的理化特性。如果产品不是 Q1 或 Q2,或者不符合参照产品的特性,那么 FDA 建议临床终点生物等效性研究,如果 Q1 或 Q2 的差异不能得到论证,还应包括安慰剂组。因为像阿昔洛韦乳膏和软膏一样,产品的有效性是边缘化的,建立等效性所需的受试者数量可能很大,并且成功的可能性并不大,所以大多数企业可能会选择体外选项。这是一系列用于为局部用产品建立等效性的体外建议的另一建议,体内试验具有潜在挑战性。 FDA 还发布了关于 19 个不同产品的修订指南,其中 8 个为眼科产品。眼科产品建议体外(豁免选项)或在某些情况下的体内选项以建立生物等效性。 我们之前曾介绍过与 BE 指南修订相关的问题以及对于待提交、在 FDA 待决或者之前已获批申请的影响,我们在这里不再赘述。不过,我们恳请 FDA 在 BE 指南中列入修订历史,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在何处以及做了什么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