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主要执行单位,构建完善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体系是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的保障.目前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认证的管理体系。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如何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建立和谐对外关系和良好的自我更新体系,从而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组织管理职能,遵从且科学规范地实施临床试验,保证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增强机构核心竞争力,是每个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长期目标。
1.临床试验机构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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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机构的发展最早要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到目前为止主要经历了以下4个发展阶段。
1.1机构前身的产生和发展阶段
机构的前身为临床药理基地,其成立之初的职责是统一管理本医疗单位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上世纪80年代,中国大陆药物临床试验发展迅速,但中国大陆申办者的综合实力较弱,难以承担起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职责,因此带来一系列的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问题。
卫生部在1985年颁布的《新药审评办法》中对新药临床试验有关技术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并于1983年、1986年和1990年先后分三批批准了46个临床药理基地,涵盖100多个专业学科。
1995年2月,《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指导原则》颁布;1996年,卫生部验收原基地和受理了新基地申请;于1998年2月和4月,公布第二批临床药理基地,自此卫生部确定的临床药理基地达到113个,专业种类数达到70个,临床医院数达到152个。
1998年3月2日,卫生部颁发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至此,中国大陆药物临床试验逐渐步入正轨。1998年以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从卫生部接手了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管工作,并对原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重新检定确认,更名为“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再确认后的基地总数为132个,共涉及152个医疗单位,专业科室总数达560个。
1999年7月23日.SDA正式颁发《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1.2机构体系初步建立
2000 CFDA正式颁发《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审核管理办法》。
2003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修订并颁发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2004年2月,SFDA和卫生部共同颁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资格认定办法)。该认定办法被业内认为是中国大陆药物临床试验史上的第一座里程碑,机构自此正式诞生,标志中国大陆机构的认定有章可循
1.3机构体系逐步建立阶段
2009年5月,SFDA和卫生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启动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随后颁发《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复核检查标准》(简称复核标准)。
2010年11月2日,SFDA颁发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规范了中国大陆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
1.4机构的飞速发展阶段
2011年12月6日,由卫生部和SFDA共同主办的“全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简称GCP大会)在京召开。之后,SFDA出台三项具体举措,规范药物临床试验。(三项具体举措:一是实施分类管理尤其是I期临床试验的分类管理,即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使一批条件较好的机构承担起创新药物研究的重任,形成以探索性研究的临床试验机构为引领,以验证性研究的临床试验机构为基础的专业化、网络化的新格局;二是以信息化为载体建立药物临床试验监管信息系统,以有效规范临床试验研究行为,确保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全程可追溯,为监管部门的动态监管和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奠定基础;三是改进现场检查的方式方法,将建立品种检查与机构检查相结合,事前(资格认定检查)、事中(过程检查)、事后(项目检查)管理相结合,技术审评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发挥现场检查的最大效能。)
SFDA乘GCP大会之东风,在其召开的前后陆续出台并在今后即将出台一系列关于药物临床试验和机构管理的规范和指南,包括:《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关于加强新药首次人体试验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药物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程序与要求》、《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管理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南》等,以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和规范机构的管理
GCP大会的圆满召开被业内认为是中国大陆药物临床试验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大会后国家将出台的一系列促进中国大陆创新药物临床试验发展的政策,各机构更加重视和规范本机构的GCP建设,这标志着中国大陆药物临床试验和机构的发展将步人更加规范的快车道。
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认证/再次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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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申请
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根据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及设施条件和专业特长,提交相应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及专业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填写《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报送其他要求的书面数据及电子软盘。
2.2初审
首先,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卫生厅(局)对申报数据须进行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概况、专业科室和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技术能力与设施情况、医疗中受试者受到损害事件的
防范和处理预案等。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其资格认定申报数据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然后,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同级卫生厅
(局)移交的资格认定的申报数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概况、药物临床试验组
织管理机构设置与负责人情况、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及人员情况、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年平均门
诊诊疗人次和人出院人次、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研究人员参加药物临床试
验技术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情况、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近3年内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情况等。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资格认定申报数据,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受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数据进行受理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及
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
2.4现场检查
对申报数据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转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由后者组织检查组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5审核
现场检查结束后,认证管理中心将检查结果录入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数据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提出资格认定的检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对资格认定的检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
2.6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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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床试验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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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共同认定、可以对新药进行各期临床试验观察的机构。药物试验机构作为临床试验的主要场所,要承接申办者的委托,接受监查员的监查,接受国家临床试验相关管理机关等的检查,保护受试者权益、健康,及时处理及报告不良事件,接受伦理委员会的监督,协调与本院相关部门的关系,等等。
医院的临床试验机构体系如上图所示。直属于医院,并与各专业科室伦理委员会平行开展临床试验,并拥有其专有功能。一般情况下,质控部门、档案管理、药物管理、I期病房归属于GCP机构来管理。
4.目前数量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SFDA认证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名单(即GCP机构)32个省市自治区,总计478家GCP机构,3788个认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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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y; q: R6 X; J中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各省分布的数量,其中北京市最多,为49家。数量排名前10位的省份均超过10家,且前10位省份合计数量占全部数量的65%。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数量分布来看,各城市间差距较大,最多49家,最少1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数量超过15家的城市共10个,其中8个位于东部地区,2个位于中部地区,且这10个城市拥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数已超过总数量的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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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临床试验机构最多的省、直辖市位列前十的为北京、广东、湖北、湖南、江苏、辽宁、山东、上海、天津、浙江。如上图。
综合来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地理位置的分布状况表明各地的密度有很大不同。临床机构的分布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有直接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大陆卫生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同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需要一定的设备资源基础,这一条件也就决定了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卫生资源已配置完善的地区易于建设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主要专业的临床科室数量情况 由于临床科室涉及的专业数量较大,无法一一列举,仅对典型科室进行分析统计。将临床科室数量前10位的专业分类统计如表6。从表中的统计资料可见,心血管、消化、肿瘤是临床科室数量前3位的专业,这3类疾病也是疾病谱中发病率较高的疾病,其治疗药物是药品市场中所占市场份额较高的品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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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CP机构行政化管理特点
a.传统GCP机构模式
院长直接领导;独立业务部门;管理和财务依靠医院支持
b.院内共同运营
科研处与GCP机构(ARO);药剂科与GCP机构
c.部分独立运营模式
GCP机构统一管理协调;独立的I期病房;财务管理单独核算。例如:中山大学肿瘤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d.企业合作运营
CRO帮助医院建立GCP机构并且通过国家审核;之后联合SMO以及医院内部的专业部门运营临床试验项目。
虽然我国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当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内部管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管理体系不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等等。
在我国虽然药物临床试验市场需求巨大,前景良好。但是,由于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尚在襁褓,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复杂,有很多现实问题有待解决,正是由于许多客观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新药快速上市,不利于患者用药保障,不利于转化医学的发展,不利于药品监管部门的动态监管,不利于风险防范。因此,2014年开始一些区域性联盟甚至全国性的联盟成立,成立中国药物试验机构联盟就是希望通过联盟的运作,从而提高本行业的技术水平达,吸引国际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提高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知名度与话语权。例如:中关村玖泰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创新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