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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董 于 2014-4-15 03:03 编辑
谈到“法律溯及力”,这个名词,大家可能了解的不是很深刻。为什么要谈“溯及力”呢?这个和我们有关系吗?呵呵,小编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一点观点。 首先,我想说,法律的溯及力和我们很有关系,关系还不是一般的大,只不过我们都是良好的“守法公民”,所以不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法律的溯及力,这个词,关系到了法律的效力。讲白了,就是某个法律追溯到你的“能力”,就是有溯及力,它追溯不着你,就是没有溯及力。当然,这样的理解比较狭隘,不过对于药事法规的初学者来说更易理解。 那么什么时候会用到/碰到法律的“溯及力”呢,一般就是新法和老法相互交替的时候,就会出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下边,我将结合我们的医药行业,举一个栗子(PS: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哈,被隐去了名称)。 背景:我们国家在1984年出台了第一部《药品管理法》,然后1985年7月1号开始实施,然后到了2001年2月28日修订,2001年12月1日实施。(PS:我们知道,一个法律的生效,不是从修订开始,是从正式实施日开始的!)。
假定,在1984年开始,某A中成药生产企业的药品,在药品的说明书上夸大了宣传,(中成药,一般喜欢夸大宣传,上面写着可以治疗“血虚引起的···功能性贫血、用于治疗肿瘤、心血管····”),总之如果按照2001版的《药品管理法》的话,依照“第48条第6款”会被判定为假药。但是按照84版的《药品管理法》,不会被认定为假药,在这里就体现出来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的溯及力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法不溯(su)及既往”,这个读起来很不爽,有点像文言文,怎么理解?【法,不,溯及[就是追溯到],既往[已经发生的一些事情]】 白话就是,一个“法”它不会追溯这个法诞生以前发生的事情!也就是说,这个法律在出现以前的事情,就是违法了,这法也管不到你。它只管自己被颁布以后发生的事情!
好的,接着谈这家企业,从1984年就是卖这个中成药产品,一直卖的很不错,年销售超过30%(靠的就是自己添加“适应症”,可以卖给更多的医院科室了,销量大增)。当这个药卖到了2001年10月份,这个药品还在卖,它的说明书还没有改,依旧是夸大宣传。注意时间节点,此时,2001年药品管理法刚刚修订完,还没有正式实施。那么,请问,在这个过渡期,判定这家药企的药品,应该参照84年的法还是01年的法?答案是,依然参照的是84年的法,因为法律溯及力的原因,刚刚提到了“法不溯及既往”要到2001年的12月1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才开始生效。
然后,是不是这家药企一点责任也没有了?药监局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如果是在2001年1月份修订《药品管理法》之前,这个企业是一点责任也没有的,因为按照当时的《药品管理法》,夸大宣传的药品依旧是合法的药品,也就是说2001年的新法对其没有追溯的“权力”。但是从2001年1月到2001年11月31日,这个《药品管理法》修订颁布的过渡期中,如果企业依旧这么做的法,从严谨的法律层面上,这家药企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没有办法。但是这家企业是明知未来这样做是违法的,而去做这件事,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是“主观故意”,一旦这个企业超过了12月1日,在市场上发现了这个多适应症的“假药”,这时,该企业因为主观上的故意,将承担更严重的处罚!(PS:当然,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处罚的力度太轻了,只有几万元的罚款。而在美国,假药会被处以“毁灭性的”处罚,一般都是天文的处罚数字,从前几天日本的某生物药品造假,被处罚了60亿美金就可以看出) 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企业的话,虽然我国的处罚力度不是那么“严格”(主要是指罚金),不过轻易愚弄“药监部门”,为什么呢?呵呵,小编将在下一篇豆腐块中给大家讲述药监部门除罚金之外的一大“杀手利器”····
各位,先晚安了。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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