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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康传媒集团自《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系列线上宣贯解读会开展以来,陆续接到很多业界同仁提出的问题和对两部规章执行中存在的困惑。为更好地回应业界同仁对两部规章的关注,我们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梳理,并分批请业内权威专家进行答疑解惑,在“食事药闻”APP开辟专区进行公布,专家答疑仅供业界同仁学习交流和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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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一) 答疑专家 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杨悦 Q1 现在原辅包登记,是在IND申请前就要登记吗? 没有要求在IND前就要登记。但在制剂审评时对原辅包进行关联审评。 根据注册办法第四十一条,原辅包登记应该是在提交上市申请之前完成,或者按照第四十二条与制剂上市申请一并申报。 第四十一条 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对药品制剂选用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关联审评。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登记产品信息和研究资料。药品审评中心向社会公示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基本信息,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选择。 第四十二条 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直接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未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 Q2 临床试验核查现在并到研制现场核查中了吗?请讲解一下对临床试验核查的要求和考虑。 临床试验核查属于注册核查的范围,依据是注册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临床试验检查的对象一般是临床试验机构,检查要求关注点是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靠性等,必须时对其他受托机构开展延伸检查,例如CRO等。 临床试验不一定都要核查,根据第四十六条,CDE根据药物创新程度、药物研究机构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第四十五条 药品注册核查,是指为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对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核查活动,以及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活动。 药品注册核查启动的原则、程序、时限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公布;药品注册核查实施的原则、程序、时限和要求,由药品核查中心制定公布。 第四十六条 药品审评中心根据药物创新程度、药物研究机构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Q3 原料药再注册还是属于省级局事项吗? 原料药不需要再注册。目前,原料药登记后会收到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没有再注册要求。 Q4 所有登记的原料药质量标准需要按药典格式准备吗? 格式要求请参见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中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第3.2.S.4.1质量标准的部分进行准备。 Q5 中药类原料药需要去关联审评审批平台登记吗? 不用。 Q6 7月1日之后所有需要发新证或换新证的境外生产药品,进口注册证号也全部使用国药准字号么?7月1日前发的证不会变是么? 按照注册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7月1日之后所有需要发新证或换新证的境外生产药品,境外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从注册办法发布至2020年7月1日前核发的境外生产药品注册**应当按新的注册办法实施。因为《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已经不再规定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 Q7 所有进口原料药都需要进行注册检验吗? 是的。 Q8 如果申请人在受理前进行了提前注册检验,那在受理后要求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三批动态样品还会要求进行注册检验吗? 生产现场检查是否需要进行注册检验取决于是否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不一定都需要再次检验。 Q9 进口原料药没有药典标准的还需要准备药典格式质量标准吗? 格式要求请参见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中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第3.2.S.4.1质量标准的部分进行准备。 Q10 已上市药品想更改用法用量,加上小儿用量减半,走什么程序? 根据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原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所载明的事项或者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药品变更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充分评估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原来有儿童适应症的增加小儿用量减半,应按照相关指南要求提交支持性证据和资料。 原来没有儿童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应当开展针对儿童的上市后研究,按照注册办法第二十七条提交临床试验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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