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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 临床试验审查的技术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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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 发表于 2016-2-28 18:0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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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iaoxiao 于 2016-2-28 06:31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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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0 z! Y- l. Q临床试验审查的技术困惑
" C! o4 ]2 F7 z% F# v5 o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方芳
" a1 Q( `: }' l8 }" w: G+ j$ ^2015年是不寻常的一年。从7月22日颁布117号文以来,临床试验自查核查工作成为整个行业关注的焦点。  到目前为止近半年的时间内,几乎每隔1~2周就会有新的公告发布,企业主动撤回的动态更新以及药监部门的核查结果,时刻牵动着药企、合同研究组织(CRO)和临床试验机构的注意力。11月11日公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8家企业11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29号)》,更让整个行业的关注度达到了一个新的高潮。  自查工作一开始,大多数人持观望态度,观望此番执行力度如何?是否像前几次检查那样雷声大、雨点小?而随之而来的一次又一次电视电话会议,一个又一个公告,核查结果不断公布,对于有问题的项目和责任方的严厉处罚和公示,显示CFDA是下定决心彻查所有的临床数据,要彻底解决试验数据弄虚作假和不规范的问题。  本次核查行动首先迅速、细致地检查了Ⅰ期项目,并且给出了详尽的检查报告。这样的决心和力度让观望者为之一振,对接下来的行动寄予较高期待,希望这次真的可以彻底解决既往存在已久的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准确的问题,树立新的行业标杆,一扫行业内弄虚作假的行为,从而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新气象。  12月17日发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2015年第266号)》引发强烈关注。其中提及,“不规范、不完整确属技术水平和一般缺陷问题的,只作不予批准的处理。”这是否意味着:即使不是弄虚作假,但因技术水平存在系统性缺陷,也会被视为“数据不可靠”,从而“不予批准”?  根据11月10日发布的第228号文,其中提到的问题包括心电图溯源、门诊随访受试者在医院信息系统(HIS)中的记录等,这些并非临床试验弄虚作假或数据不真实不完整,而是目前用的系统达不到这些要求,或者与目前的试验流程不匹配。  需要思考的重要细节* Q9 r* H; ~: |1 c, a5 e" o6 W8 ~0 i
  纵观自查工作开始至今,经过了好几轮的撤回。截至12月14日,1622个项目只剩下了668个,超过一半的项目已陆续撤回:首先是企业自行撤回,然后是医院机构检查后督促企业撤回。如果本次核查对于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的检查标准,是个别数据因为技术原因不能溯源即认为数据不可靠,那么估计这次的1622个项目难有幸免者,甚至其他项目的试验也会因此无法进行。那么,对于本次核查工作,哪些细节是需要思考的呢?  1、试验标准不清,是否目前的标准要重新建立?这次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中,弄虚作假、虚构数据、篡改数据等,这些行为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严厉处置,以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个别数据不完整,或者因为当前的技术所限无法溯源,这些数据就被认为是不可靠,这对于今后项目应该怎么做,从业人员比较疑惑和迷茫。比如目前技术水平还达不到溯源的妊娠试验或者床边心电图。  2、如何在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还要保证试验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个别不负责任的人员用一些不真实、不完整的数据企图蒙混过关,这对于认真做项目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通过这次自查工作把这些虚假数据和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清除出去,让整个行业焕然一新,这会促进行业向正确方向发展。  而在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还要保证科学性与可行性。对于故意弄虚作假、虚构数据的从严处理,这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负责;对于非主观意愿造假,但数据不完整、不规范以至于无法证明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不予批准也是需要的;但是,对于非主观造假,数据不完整、不规范,但可用的数据已能证明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情况,是否可以网开一面呢?  从科学性来说,数据即使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依然可以证明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这是有先例的。最近的一个例子是美国FDA发现阿哌沙班的试验中,有一些数据有问题不能采用,虽然部分数据遭到了弃用,但根据剩下的数据依然可以判断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药品也依然得到了上市批准。对于FDA和EMA而言,只要关键数据能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就达到了要求。  3、对临床试验机构的影响。这次检查同样暴露了临床试验机构的不少问题。越来越多的机构为了明哲保身,选择尽量少接或暂停接试验。目前国家认证的临床试验机构本来就不多,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申办方为了与机构合作,往往会迎合一些不太合理的要求,这也是造成数据出现问题的一个原因。经过此次自查之后,愿意接项目的机构更少,机构选择项目也更加谨慎,那么申办方为了能找到机构接项目,是否会更加迁就机构呢?  客观的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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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3日,CFDA发布的227号文对优先审评审评的范围、程序和工作要求都做了介绍,显示药监部门加快审评的决心,同时也积极听取各方意见。  12月18日,中国药理学会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第二届药物临床试验学术研讨会上,CFDA的报告提出要严格区分几种情况,对主观弄虚作假和客观数据的不够规范区别对待。业界期待药监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实际处理,把握合适的尺度。  一个健康、透明、积极向上的行业氛围,是从业者所希望看到的。通过药监局这次自查核查工作,扭转当前不规范的局面,消除以下当前试验中存在的问题,那是行业之幸。  1、有些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试验的关注度不够,依赖CRO和厂家来完成试验,未能完全履行作为机构和研究者的职责,有时甚至会出现研究者担任一个项目的PI很久,却不知道项目进展的情况。相信经过这次检查工作之后,这种局面会有所好转。  2、对于行业内个别CRO无原则地迎合申办方、放任研究者、缺乏管理的情况,随着CFDA的不断检查和公示,行业也会逐步加强自律。  3、既往一些申办方认为把项目外包给了CRO,自己就可以等着产品上市。今后,申办方的职责是非常明确的,不参与整个项目的管理、而想把自己的职责全部转嫁给CRO的做法不符合GCP的要求。  一些申办方一味压缩研发费用,想用最小的代价、最短的时间完成产品注册上市,这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不负责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风气。结语<<<  期盼本次自查核查工作能像预期一样,给行业树立认真试验的新风气。对严谨做项目的企业给予表彰,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严格处理,真正树立起行业标杆,营造一个真实、透明、严谨、
科学的行业氛围,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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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gy20111224 发表于 2018-3-4 16:24:43 | 只看该作者
非常不错!谢谢分享!祝论坛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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