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学博士,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药理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青委会委员。 2012年2月-2014年1月期间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DF/HCC癌症研究中心进修学习临床研究管理。/ A# {: w N1 p1 {/ ?( x%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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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J0 I/ y" a1 k& |' B( C( QCRC给临床试验带来的影响和改变 CRC(临床研究协调员)的出现为临床试验的执行、质量、管理都带来了很多新的影响和挑战。
单就来源和聘用模式而言,CRC就可以分成好多类型,而每种类型所带来的影响又是不尽相同的。比如我们医院,有接受护理教育背景,由医院/机构聘用和集中管理的CRC,也称研究护士,他们是研究者的一员,是保障研究质量的好帮手,也是贯彻GCP规范,推广机构管理理念的“传声筒”。第二种类型是科室/PI用课题经费聘请的CRC,他们教育背景多样,协助研究者工作,为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顺利开展做了大量工作。还有一类是来自于SMO公司的CRC,他们作为研究护士的补充,分担了很多试验中的事务性工作,如填表、整理文件等。
毫无疑问,院外CRC在参与临床试验过程中具有灵活机动的特点,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无需机构投入过多的培训及人力成本。然而,由于院外CRC隶属不同,如何理顺相关各方的关系,进行科学有效的人员管理,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安全,是摆在机构面前的问题。我们机构一直坚持推行“三方两议”,即:即:申办者/CRO,研究机构/研究者和SMO三方,申办者与研究机构,研究机构与SMO分别签署两份聘用协议。我们认为,从回避利益冲突,保证研究质量监管以及明确责权利的角度,三方两议是比较合理的模式,但无形中也增加了机构的管理成本和工作。
CRC的参与是否有利于提高研究者临床试验积极性,和保障临床试验质量?目前CRC存在哪些问题? 应该肯定的是,近年来,随着CRC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临床试验的执行当中,确实让研究者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据了解,在SMO公司的推动下,有的机构和试验项目大力引入CRC,其工作范畴除了不能抽血、发药以外,近乎囊括所有研究者的职责;有的申办者,在没有事先知照机构、研究者的情况下,就通过SMO直接派出CRC到医院参与临床研究工作,甚至CRA兼做CRC工作。CRC属于研究者的一员毋容置疑,但在使用和管理CRC时,是否也应该分清“内”“外”,分清主次是值得业内思考的。先不论CRC的素质有高有低,一个不属于医院正式聘用的人员在医生和患者间起“沟通桥梁”,甚至担当“知情同意”的主角;一个无医学背景和相关资质的人员在收集整理患者的不良事件,在医疗病历中任意查看患者的诊疗信息,对临床试验质量和患者安全性、隐私保护方面是个非常大的隐患。在私下和一些院外CRC的交流中了解到,他们对于过分放开CRC职责,让自己承担一些资质以外的工作都感到惴惴不安,压力很大。
因此,我们认为院外CRC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CRC的教育背景多种多样,有临床医疗专业、药剂专业、护理专业,甚至非医药专业等,所以应把握如下原则:1. 非职业技术资格允许范围内的不可为;2. 非授权范围内的不可为。PI应在授权时充分考虑CRC的身份及专业、执业背景,避免授错权,用错人;机构也应该制定相关工作指引来规范院外CRC在医院的工作与行为,做好人员的登记备案,统一发放工作证,避免外聘人员到病区工作处于无人知晓、无人监管和如入无人之境的“三无”状态。对医院来说,院外CRC毕竟属于外援,绝对不要“喧宾夺主”。
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总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接纳和认识。对于一些刚接触临床试验的研究者/机构而言,一个有经验的CRC加入,无疑为试验质量提供了一定保障,但目前这样高素质的CRC可谓“凤毛麟角”。如果依赖一个初出茅庐、还处于成长期的CRC来协助研究者,提高研究质量的目标似乎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在我院,最初引入院外CRC时,研究者和机构都抱着开放,审慎的态度,随着CRC的增加,陌生面孔的不断增多,尽管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和SOP,指引等,但新问题和挑战还是层出不断。研究者和机构也开始反思,在权衡工作负担的减少和管理成本及不可控因素的增加上,聘请院外CRC并没有给我们一个非常明确或一边倒的答案。
如果跳出CRC这个话题,从临床研究这门学科的长远发展来看,一个学科要发展,就需要培养年轻的研究者,使其具备一定临床研究设计能力和扎实临床研究操作技能,从临床研究的点点滴滴做起,从每一份CRF表格的填写和Query的解答做起都是不可缺少的。为什么大家总是感慨那些老一辈的研究者,对临床试验知识和技术的把握总是那么到位,与他们早年对临床研究的工作亲力亲为,扎实训练是分不开的。随着临床研究的数量和难度增加,研究工作的细分是难免的,但一个从没有填过CRF表,从没有安排过患者访视计划的研究者,当自己成为PI,发起自己的临床研究时,或许就缺少了很多实践经验。所以CRC的引入,是否也应该考虑对培养年轻研究者的影响,做到适量、适度,避免越俎代庖。
特别值得欣喜的是,国内越来越多的机构开始重视CRC的管理,一些专业学会也在积极的为CRC行业制定标准和讨论资格认证等。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也于今年10月成立了“CRC/研究护士专业组”,希望为推动行业的发展,规范CRC的培训和管理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