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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浪 伍巧吉(海南通用三洋药业有限公司 海口 570302) 摘要:本文主要从新药法规、药价、质量和疗效等方面介绍原研药与仿制药的区别,并使公众对两者有更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原研药 仿制药 中图分类号: 252.R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8351(2011)08-00 ^, A, x# S4 g2 P: 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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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研药 RLD(Reference listed drug ,) 是指原创性的新药,亦可指全球首家上市的新药(ND,New Drug 。) 首家上市的新药几乎必定申请专利保护,亦即成 为 了 众 所 周 知 的 专 利 药(Patented drug 。) 所以,原研药和专利药基本上是同一意思。并且,一般专利药可享受 20 年的专利保护期。 ; J! g0 A: _% i0 b/ h: O: L9 [& _
而仿制药(Generic drug)是指以原研药为参考对比,在剂量、安全性、效力、质量、作用以及适应症上相同的一种仿制药品。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在药品的定义上 FDA 只有 2 种,即原研药(RLD 和仿制药)(ANDA 。) 其中,FDA 对于仿制药的定义很严格,要求必须和被仿制产品的剂型、规格、给药途径一致。如不一致,则按新药申报(NDA ),而中国的药品分类定义则比较广泛,划分为 6 大类(此文系指化学药品)。其中,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亦属于新药范畴,而且在审批、临床研究等方面却不同程度的简化。这样虽然能给国内的仿制药厂家节约一笔数额不菲的费用,也促进了仿制药的发展,但是同时也相应降低了原研药的开发热情。在法规上,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和中国的重要区别:FDA 侧重于原研药的开发及保护,而中国则侧重于仿制药的开发及发展。 2 在价格方面 由于原研药的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所以在专利保护期内,价格都比较高。这一方面是为原研药厂家的创造性工作提供经济上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则是鼓励他们继续研究推出新的药品,以治疗人类疾病。而仿制药一般只需要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而不需要做大规模的临床和研究试验,所以在很多方面都节省下了资金,使得价格远低于原研药。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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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专利保护期后,有些原研药公司会选择利用专利法规等策略来延长原研药的专利保护时间,如延伸药品(有效或无效的)专利,或者通过与仿制药公司进行专利诉讼战等措施来延缓仿制药的上市,以获取更多的高额利润。但是,这种行为却增加了政府和公民的经济负担。为此,各国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速仿制药的上市步伐。比如 1984 年美国 Hatech-Maxman 法案 (《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补偿法》)[1]的实施,就具有重大意义,其目的旨在简化仿制药的申报程序,加速仿制药的上市步伐,引入竞争以降低药价。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原研药厂家与仿制药厂家之间的利益, 以及公众与制药商之间的利益。但是该法案仍存在一些漏洞, 使得原研药厂家得以运用专利手段来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限。因此, 2002 年,在美国前总统布什颁布新规,规定专利拥有者对于仿制药申请上市时,仅能要求一次自动延期 30 个月,同时更限制制药公司通过对现有药物的更新版本提出新专利的申请。 从以上可以看出,专利是决定药品价格的一个关键因素。同时,它也体现了创造性工作与模仿性工作的价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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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质量和疗效方面 原研药的质量执行标准一般高于仿制药的标准,而且,由于原研药的研究时间和临床试验时间较长,临床病例数多,因此其疗效及安全性是经过验证的。再加上20年专利保护期内的广泛、长期使用,原研药在实践中得到了确切的考察,能确保其疗效及安全性。 # s4 X t& q" R# N1 L7 ?: F1 y, y
那么,仿制药是否能达到与原研药一样的治疗效果呢?该如何评估呢?目前,全球通行的做法是:要求仿制药必须首先与原研药进行质量对比[2]和生物等效性研究,而不需要做大规模的临床试验。举个图示来说,仿制药以原研药为对照进行生物等效性对比研究,在 80~125%之内可认为两者具有生物等效性[2~4]。 1 S4 b/ q$ B4 S, P+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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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M& X0 I6 w' z4 Y3 Y3 z 虽然仿制药中的主药成分与原研药一致,但是辅料的成分、工艺等却并非总是一致。不同仿制药厂家之间的仿制能力也存在高低不同。此外,仿制药的临床病例数和考察时间有限,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其实际疗效。所以,以上差异可能造成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符合法规要求,但是生物等效性并不完全等于临床等效性。 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美国家庭医师学会和不少国外专家均指出,用仿制药替换原研药具有一定风险性。他们建议对于危急疾病、危急患者、危急时所需的药物,和对于治疗指数狭窄的药物,免疫抑制、抗凝血剂及抗心律失常方面的药物,仍建议尽量使用原研药[5] 。 5 Q0 G8 G( L! v) D) M, \
4 小 结 药品质量和生物等效性是目前法规规定的对仿制药的前置限制性进入门槛,由于法规毕竟存是历史的进步。但是,由于法规毕竟存在历史局限性,所以导致了仿制药与原研药的一定程度上的差异。目前,FDA 正在考虑收紧仿制药的等效性标准。在此,笔者也建议 SFDA 出台相关法规,对仿制药上市后的临床疗效出台相关的法规指导意见,这不仅有利于优胜劣汰,也有利于促进产品进步。另外,对于本文第一点提到的原研药和仿制药区别,如果中国能够采取美国的新药分类方法,将不仅有利于有实力的企业把药品做大做强,同时能间接限制仿制药的开发规模,也有利于企业愿意投入巨资从事原研药的开发。 9 Y% U* d. Q( b, d
参考文献: [1]赵曦.原研药与仿制药的较量———美国 Hatch-Maxman 法案简介[J].中国发明与专利, [2]黄晓龙.关于药学对比研究的几点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四部. [3]赵黎力.生物等效性评价———美国仿制药品的管理[J].新药与临床,1993, (6 :12 ) 373-374. [4]SDA.化学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 [5]James A. Reiffel,MD. Issues in the use of generic antiarrhyth-mic drugs[J]. Current Opinion in Cardiology 2001,16: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