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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重磅!2023版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方案征求意见(附全文+鼓励儿童药、仿制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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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悄悄 发表于 2023-7-3 13:5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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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3版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方案征求意见(附全文+鼓励儿童药、仿制药目录)
6月9日晚间,国家医保局下发《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6月15日(星期四)17:00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们反馈。《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与《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将另行公开征求意见。

2023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功能定位、药品临床需求、基金承受能力,2023 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如下:

(一) 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 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申报参加2023 年药品目录调整。

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含,下同)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

符合本条件的新冠治疗用药,可按程序申报。

2.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经国家药 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3.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药品。

4.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

5.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

(ps.点击获取目录:1-4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

(二) 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1.2023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的谈判药品。

2.2024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且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3.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常规目录部分的药品。

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药品。

(三)其他

1.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调整范围。

2.完善药品目录凡例,规范药品名称剂型,适当调整药品甲乙类别、 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

3.独家药品的认定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准。

4.拟纳入药品目录的非独家药品,采用竞价等方式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三、工作程序

2023 年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 申报、专家评审、

谈判、公布结果 5 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23 年 5-6 月)

1.组建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专家库,制订工

作规则和廉政保密、利益回避等规定。

2. 由国家医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 案,确定目录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征求社会意见后,正式发布。

3.修订完善谈判药品续约等规则。

4.优化完善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资料填报等信息

化系统,开发电子协议网上签约模块。

(二)申报阶段(2023 年 7-8 月)

1.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含其他申报主体,下 同)按规定向国家医保局提交必要的资料,其中需提交摘要 幻灯片的药品,企业在提交申报资料时同步提交摘要幻灯片。

2.形式审查。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 果分为 “通过”和 “不通过”。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摘要 幻灯片进行内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采用,专家将依据

企业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评审。

3.公示。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及其相关资料(不含经济性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复核。 对公示期间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梳理核查,形成形式审查最终结果。

5.公告。对最终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名单进行公告,并同步通过申报系统向相关企业反馈。

(三)专家评审阶段(2023 年 8-9 月)

1.专家评审。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建立评审药品数据 库。论证确定评审技术要点。 组织药学、 临床、 药物经济 学、 医保管理、工伤保险管理等方面专家开展联合评审。经 评审,形成拟直接调入、拟谈判/竞价调入、拟直接调出、

拟按续约规则处理等 4 方面药品的建议名单。 同时,论证确定拟谈判/竞价药品的谈判主规格、参照药品和医保支付范 围, 以及药品目录凡例、药品名称剂型、 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调整内容。

2.对于简易续约的药品,组织专家按规则确定下一个协议期的支付标准。

3.反馈结果。通过申报系统向相关企业反馈结果。

(四)谈判/竞价阶段(2023 年 9-11 月)

1.完善谈判/竞价药品报送材料模板。

2.根据企业意向,组织提交相关材料。

3.开展支付标准测算评估。 组织测算专家通过基金测算、药物经济学等方法开展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4.加强沟通交流。建立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对企业意见 建议及诉求进行收集并及时回应。就药品测算评估的思路和重点与企业进行面对面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5.开展现场谈判/竞价。根据评估意见组织开展谈判/竞 价,现场签署谈判/竞价结果确认书。对谈判/竞价成功的药品,确定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明确管理要求。

6.组织谈判成功和简易续约的企业签署协议。

(五)公布结果阶段(2023 年 11 月)

印发关于目录调整的文件,公布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发布新版药品目录。

四、专家构成及职责

(一)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分为综合组专家和专业组专家。

综合组专家由 作风正、业务强、熟悉并热心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事业、 自愿参加目录评审的药学、临床、药物经济学、 医保管理、工伤保险管理专家组成。

专业组专家由相关学术团体和行业学 (协)会推荐。评审专家主要负责对纳入评审范围的药品名单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谈判主规格、参照药品、 医保支付范 围、药品评价与评分, 以及药品目录凡例、药品名称剂型、 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调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其中专业组专家主要参与本专业领域内药品的评审工作。

(二)测算专家

由地方医保部门及相关单位推荐的医保管理、药物经济 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分为基金测算组和药物经济学测算组,分别从基金影响和药物经济学评价两方面针对谈判/竞价药品提出评估意见。

(三)谈判专家

由医保部门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与谈判药品企业进行现场谈判/竞价。

五、监督机制

(一)主动接受监督

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构对准备、 申报、专家评审、谈 判、公布结果等关键环节监督。公开发布工作方案,就竞价 规则、续约规则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并对形式审查最终结果进行公告。加强与企业的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面对面沟通 等方式建立沟通机制,提高目录调整工作的透明度。在目录 调整期间,设立专项电话和邮箱,接受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大众、新闻媒体、 医药企业等的监督。

(二)完善内控机制

明确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制定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目录调整工作公正、安全、有序。

(三)强化专家监督

建立专家负责、利益回避 、责任追究等制度,所有评审、测算工作全程留痕,确保专家独立、公正提出意见。

(四)强化对相关企业的监督。

完善管理规则,建立诚信档案,健全惩戒机制,对于企业在目录调整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 一经查 实,视情节与目录调整申报资格和结果挂钩,督促相关企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目录调整营造规范、公平的环境。

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根据《2023 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为做好 2023 年药品目

录调整申报工作,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 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按程序申报:

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含,下同)期间, 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但仅因为转产、再注册等原因,单纯更改通用名的药品除外。

符合本条件的新冠抗病毒用药可按程序申报。

2.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经国家药 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通用名药品。

3.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药品。

4.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纳入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首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二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三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 以及《第一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药品。(ps.1-4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

5.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说明 书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中包含有卫生健康委《第一批罕见病目录》所收录罕见病的药品。

(二)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内药品,可以按程序提出申报:

1.2023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且不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2.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经国家药 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 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3.2023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未发 生重大变化,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与医保支付范围不一致,主动申请调整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协议有效期包括谈判协议有效期和续约协议有效期。

(三)中药饮片不需要申报

二、申报主体

符合申报范围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授权主体。

三、申报方式

统一采取网上申报,无需邮寄纸质申报材料。 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报内容

(一)包括申报材料和摘要幻灯片,内容涉及药品基本 信息、有效性信息、安全性信息、经济性信息、创新性信息、 公平性信息等, 申报摘要幻灯片口径要与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二) 申报材料是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主要参考,请 申报主体认真填报。填报前,请仔细阅读系统操作指南和相应填写项目的说明,并确保填报文字准确、表达简练清晰。

(三) 申报纳入目录的药品和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 目录内药品,原则上申报的支付范围与药品说明书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一致。

(四)是否独家判定、汇率等信息均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准,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见“2023 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模块”。

五、申报流程

(一)接收申报

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2023 年国家医保药品 目录调整申报模块”(网址为 交申请。网上申报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 日 9:00 至 7 月 14 日17:00 ,到期后申报入口将自动关闭。

申报主体在申报前须按要求进行注册,获取唯一单位账 号等信息。 同一 申报主体只对应一个账号,禁止重复注册。 同一 申报主体申报多个药品应在同一账号下申报。曾经注册过的有效账号,可以延续使用。 申报账号是后续反馈信息、填报和补充材料、签署协议的唯一渠道,请注意保管。

(二)形式审查

1. 审查。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按规则对药品是否符合 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请保持联系人手机畅通,以便 接收通知和按要求补充材料。审查结果分为“ 通过” 和“ 不通过” 两种。

2.公示。形式审查初步结果及企业填报药品信息(除经济 性以外)将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 7日内接受企业邮件申诉及社会意见反馈。

(三)反馈结果

公示结束后,根据反馈意见建议组织重新核定,确认形 式审查最终结果,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告,并通过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模块反馈企业。

六、咨询渠道

申报期间开通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解答申报相关问题。

咨询电话:010-89061448 ,89061449。

电子邮件:YBML001@。

咨询邮件主题统一命名格式为:联系人姓名- 单位-联系电话(如张某-XX 制药- 138XX)。

咨询时间:2023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14 日,9:00- 17:00。

附件 2- 1: 申报药品摘要幻灯片要求

附件 2- 1

申报药品摘要幻灯片要求

一、需提供幻灯片的药品范围

(一)所有目录外的申报药品。

(二)按本指南“ 目录内条件 2 、3” 申报的药品。

二、幻灯片内容

(一)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药品通用名称;注册规格;说明书适应 症/功能主治(概述);用法用量; 中国大陆首次上市时间; 目 前大陆地区同通用名药品的上市情况;全球首个上市国家/ 地区及上市时间;是否为 OTC 药品;参照药品建议、与参 照药品或已上市的同治疗领域药品相比的优势和不足;所治 疗疾病基本情况、弥补未满足的治疗需求情况、大陆地区发病率、年发病患者总数等。

(二)安全性

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说明书收载的安全性信息;该药品 在国内外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与目录内同治疗领域药品安全性方面的主要优势和不足。

(三)有效性

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和真实世界中,与对照药品疗 效相比较该药品的主要优势和不足;临床指南/诊疗规范推荐情况;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技术评审报告》 中

关于本药品有效性的描述;与目录内同治疗领域药品相比, 该药品有效性方面的优势和不足,(中成药)组方合理性和发挥中成药治疗优势的有关描述。

(四)经济性(限目录内申报药品提供)

包括但不限于: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大 陆地区药品销售金额(含全部规格,如非独家,可主要介绍本 企业产品的情况) 、当前价格费用情况、预计未来三年销量和对医保基金的影响等。

(五)创新性

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创新点;该创新带来的疗效或安全 性方面的优势;是否为国家“ 重大新药创制” 等科技重大专项 支持上市药品;是否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中成药)传承性情况。

(六)公平性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能够弥补药品目录短板;临床管理 难度及其他相关情况。 目录外药品还需要提供价格费用等信息。

三、格式规范

(一)格式

文件类型为 PPT 幻灯片格式,片子总数控制在 10 张内(不含首页、 目录页)。

(二)容量

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50M。

四、其他要求

1. 幻灯片内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申报企业对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 申报企业对幻灯片内容的全面、准确、完整负责,与提交的其他申报资料一致。

3.禁止出现国家机关、学术机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医务人员的姓名、照片、图像等,以及其他误导性、诱导性、夸大性内容。患者的姓名、照片、图像等做**保护处理。

4.摘要幻灯片同时提交两个版本,版本一为标准版本, 命名为“ 药品通用名(PPT1)”,版本二为不含经济性/价格费用 信息的版本, 其余与版本一完全一致,命名为“ 药品通用名(PPT2)” ,该版本将用于公示。

5. 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要求制作摘要幻灯片,如有不符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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