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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对照品管理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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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悄悄 发表于 2023-2-13 15:52: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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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对照品管理及常见问题

一、 药物标准物质
我国由于药品生产单位众多,且检验技术参差不齐,故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当按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药品生产、销售或临床应用的法定检验时,必须使用法定的国家标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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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由于药品生产单位众多,且检验技术参差不齐,故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当按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药品生产、销售或临床应用的法定检验时,必须使用法定的国家标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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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对照品:(ICH Q3A)用于控制杂质的参比标准品应按照其预期的用途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化学品:低纯度和无含量(有含量但不准确)的研究化学品不适合做定量为目的的使用,例如用于测定API的含量和其中的杂质含量、建立相对校正因子等;会带来高估检测结果得风险。
[color=inherit !important]化学对照品管理及常见问题​mp.weixin.qq.com/s?__biz=MzIzNjIyMDQyOQ==&mid=2247510496&idx=1&sn=a42addf1c362885f274079534c0ba22d&chksm=e8d9d082dfae59943ec84dac3e2c23344dd32a11ad77976ad6473a00274d74fd4f8f3b4dbbbd&token=693351844&lang=zh_CN#rd
二、 化学对照品一般分为鉴别用、检查用和含量测定用三类化学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含量测定用对照品也满足鉴别或检查项下的用途。标准物质本身必须具有均匀性和稳定性;标准物质的量值必须具有可溯源性(通过一条不间断的比较链可使测量结果与原始基准的值联系起来的特性)和连续性(除了实验固有误差外,定量用的标准物质上下批之间的数值都可互相校对,定性的标准物质,各理化特性都是一致的,这样才能保证标准物质的量值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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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化学对照品赋值采用的方法与国际上各国采用的方法相同,均为质量平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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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积归一化法,基于以下假设:
  • 有机杂质都能与主成分完全分离
  • 有机杂质都能被检出
  • 有机组分都有响应,且响应因子相同

2.质量平衡法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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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可能,应该根据质量平衡法计算含量值
含量测定用标准物质标签含量示值应该保留三位有效数字,比如:0.995mg/mg
限度检查用标准物质标签含量示值应该至少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并且有效数字不得少于药典的要求


四、 药品标准物质的定期核查(继续使用,CSU)
•鉴别确证 (IR, UV);
•用于指示稳定性的纯度分析(HPLC/GC)
•挥发性杂质(干燥失重/卡氏水分测定法)
•和以前的试验数据进行比对,如果数据超出以下范围就应当引起注意:
色谱杂质

a. %TDA(total detected area):总杂峰与以前测定值之间的差别超过了0.5%
b.不符合药典规定限度 干燥失重/卡氏水分测定法
a.与以前的结果之间差别超过0.2%
b.超过药典规定的限度0.2%
紫外(吸光度)与以前的结果之间的差别超过2%
滴定(容量分析法)与以前的结果之间相差1.0%

五、 《化药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
1. 药典对照品需提供来源、批号、使用说明、**等资质。

2. 其他来源的外购对照品和自制对照品需提供**、来源、简述制备方法和结构确证研究情况,简述含量和纯度标定的方法和结果。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3. 附件二对申报资料项目11明确规定“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4. 如使用方法与说明书使用方法不同(如定性对照品用作定量用、效价测定用标准品用作理化测定法定量、UV法或容量法对照品用作色谱法定量等),应采用适当方法重新标定,并提供标定方法和数据。包括“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5. 标定有困难时,可使用国外药品管理当局或药典委员会发放的对照品(标准品)或国外标准品公司提供的标准品,但应提供该批标准品的检测报告(用作含量测定时,应有确定的含量数据),并应能保证其量值溯源性。

※境内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药品注册检验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抽样单、样品、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送至相应药品检验机构。

六、 标准品使用注意事项
1. 新开瓶标准品要在瓶上注明开瓶日期,应根据瓶号依次来使用(整瓶使用或者送样情况除外),同一批号的标准品或工作对照品必须使用完一瓶后再开启另一瓶,标准品使用过程中,已取出的标准品严禁再放回原瓶中。

2. 标准品使用前从储藏室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平衡至室温,放置一定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后称量,是为了避免由于温度差导致的标准品吸潮,称量完成后立即用塑胶盖盖好后用封口膜封好,按瓶标签上的储存条件放置。

3. 同一瓶工作标准品的开启使用的次数和使用的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使用次数很少或具有吸湿性的工作标准品分装时应考虑一次性使用量分装。

4. 标准品的贮存条件应参照药典或标准品标签上的规定。若该标准品未明确规定贮存条件,应在2~8℃条件下冷藏保存,自制标准品的储藏条件同对应的法定标准品。

5. 标准品贮存室应尽量设置空调设施,保证室内阴凉、干燥、避光、通风,温度在25±5℃,相对湿度在50~75%为宜。特殊品种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妥善保存。标准品应放在干燥器或其它适宜容器中保存,每一个干燥器或容器外应有区别于标准品编号的特殊编码,以示存放位置。干燥器置于专用的柜中,依次排列整齐,并由专人管理。标准品贮存应由管理员每天上下午各检查1次温度、湿度并做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调整纠正。

6. 标准品开瓶使用记录(审计官喜欢关注的重点):每次开瓶使用需要有记录;如果配制的工作对照品,需要对开瓶次数进行记录,如果开瓶次数较多,则需要对开瓶次数进行测试(引湿性和挥发性),即是否在规定的次数内,标准品质量没有受到影响;配制成的标准品溶液需要有稳定性试验(可以存放几天?);配制成的标准品溶液需要标注分析员姓名,日期,有效期等关键信息;到期的标准品溶液应该放在指定的区域,并标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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