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八)
34、持续稳定性考察应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的条件。在恒温恒湿箱或相应控温控湿设备、房间(应经过验证,包括温湿度分布验证)内进行考察,设备无放置专用区域的要求,设备放置区域应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能称为留样。
35、稳定性考察与留样考察的区别:稳定性考察是对产品质量的考察,对批次的覆盖面是有限的;留样定期目视检查是考察留样外观的变化。因此,不能用每年新增批次稳定性结果数据来评估、替代留样观察。
36、一批产品分若干次间断式进行包装生产,应按批号管理的规定给予不同的批号,包装批号应与待包装产品的批号建立可追溯的关联关系,每个批号应按规定进行留样。
37、新版GMP第226条-(五)的“配制的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应按《中国药典》 “附录XIX Q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3-质量控制试验”中的规定执行。在完成完整的验证、能保证灭菌效果的重复性的情况下,可以仅对每次购进的每一批次做一次适用性检查。
注:《中国药典》 附录XIX Q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3-质量控制试验中指出,“除另有规定外,在实验室中,若采用已验证的配制和灭菌程序制备培养基且过程受控,那么同一批脱水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试验可只进行一次。如果培养基的制备过程未经验证,那么每一批培养基均要进行适应性检查试验,试验的菌种可根据培养基的用途从相关附录中进行选择,也可增加从生产环境及产品中常见的污染菌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