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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申请人在线确认“待核查品种信息”常见问题解答(一) 1.药品注册申请人问:我们已收到国家局药审中心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但是在核查中心网站“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 中并未找到该核查任务,无法进行核查品种信息填报,请问是什么原因? 核查中心答:核查中心在接到药审中心启动并转交的核查任务后,需先对相关资料(包括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进行核对和确认。如发生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不同步、核查资料存在问题等情况,核查中心需进一步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即在“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中为申请人开通填报、查询等功能。 2.药品注册申请人问:药审中心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与核查中心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是一样的吗? 核查中心答:药审中心基于审评情况认为需要启动现场核查任务后,会向药品注册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主要目的是告知注册申请人其申报的药品注册申请已将启动核查任务;核查中心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是核查中心在执行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任务前,向申请人发送的通知性文件,主要目的是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时间、相关要求等。“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所展示的通知为核查中心注册现场核查通知。 3.药品注册申请人问:为什么在“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公告的药品注册申请核查任务,信息填报有的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填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电子申请表》、而有的却要求填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确认表》? 核查中心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 第46号)相关规定,核查中心调整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任务的信息填报要求。2020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品种,填报《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电子申请表》;2020年7月1日之后受理的品种,填报《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确认表》。系统会根据受理时间,自动提供相应的表格,申请人根据系统提示填报即可。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线确认“待核查品种信息”常见问题解答(二) 1.问: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以后要收费吗?需要U盾之类的吗?正式启用后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以后会取消吗? 答:我中心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平台是服务注册申请人,相互间加强沟通交流的重要工作平台,使用不收费,今后也不考虑收费。 目前我们正在研究未来是否启用Ukey,以提高网络平台的安全性。相关工作思路确定后,会及时通知广大注册申请人。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与核查中心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是相互独立的平台,平台使用互不影响。随着相关工作的逐步融合和IT技术的成熟,我们希望推进登陆密码的共用。
2.问: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是否适用于GCP核查? 答:近两年,核查中心不断加大注册核查任务电子数据的整合加工,目前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已可以支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一致性评价研制/生产现场核查、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药理毒理注册核查任务数据的查询。 3.问:以后受理品种后还需要在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提交相关资料吗? 答:因两个平台的隶属单位不同,用途和功能等也不相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分别按照药审中心及核查中心的要求提交供审评或核查使用的资料。
4.问:请问通过文件交互栏目下附件上传通道上传的文件是否有大小限制?如有,最大文件容量是多少? 答:上传文件数量不能超过20个,每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50M。
5.问:2020年7月1日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是否需要在“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填写并上传《药品注册核查信息汇总表》? 答:2020年7月1日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只需填报申请表,不需提交核查信息汇总表。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会根据受理日期自动提供不同类型的填报表格,申请人只需根据提示填报即可。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线确认“待核查品种信息”常见问题解答(三) 1、问:新注册办法实施前申报的原料药品种,目前尚未完成工艺验证,注册现场核查前在填写申请表时,是否可以另附说明,承诺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工艺验证,然后安排核查? 答:不可以的。商业规模的工艺验证是说明注册申请的药品在预定工艺参数范围内运行的生产工艺可以持续有效地生产出符合预定质量产品的重要证据,无论新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之前还是之后受理的品种,在提交注册核查申请表或确认表之前,必须完成商业规模的工艺验证。 2、问:我司产品即将接受注册现场核查,CDE发补时对一些生产参数的提出了收紧的要求,我司在制造检定规程中已经修改并提交至CDE,但是目前阶段上述参数是否得到CDE的认可,后续是否还会有修改,我们还不确定,所以在制检规程中上述参数并未更新,注册现场核查时,我司是否需要将工艺规程中的参数更新,与提交给CDE的制造工艺规程参数一致? 答:确实存在您所描述的情形。因目前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确认表,包括3个附件,其中关键生产批次的变更情况可以在表3即《关键批次与申报资料变化情况汇总表》中予以说明。 3、问:联合核查情况下,CFDI是否规定各环节的时限,特别是核查结束后,省局审核报告完成并报送CFDI的时限,经常有超过1个月还未寄到CFDI? 答:鉴于疫情的不可预见性,目前没有专门规定各省联合核查任务完成的具体时限。从2020年联合核查任务完成情况数据统计来看:检查组完成现场核查后,检查组报告和省局审核意见报告返回CFDI的平均时间约30天(日历日),对于需要省局确认核查发现缺陷整改落实情况的,在对企业的整改报告审核后省局才能出具审核意见,返回CFDI的时间会加长。 企业整改时间会影响省局审核意见的时间,CFDI有专人就联合核查的情况同各省局保持沟通交流,发现异常情形会督促省局加快办理。
4、问:核查任务的管理时限是工作日还是日历日? 答:是工作日。 5、问:注册核查企业能否申请延迟核查? 答: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申请延迟核查。根据目前注册核查工作程序,除了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的正当理由外,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生产现场核查确认,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现场核查的,核查中心可以终止相关核查任务,说明原因和依据后告知CDE。需要请大家关注的是,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后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检查时限规定是有不同的。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线确认“待核查品种信息”常见问题解答(四) 1、问:如果药品注册申请为不同规格的补充申请,注册申请人接受生产现场核查前,不同规格需要分别提交《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确认表》吗? 答:需要。因为目前注册核查是1个规格1个受理号,确认表也是按受理号进行提交。 2、问:从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下载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信息汇总表》,填写说明中提示,要求注册申请人将盖章扫描的文件上传至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是这样吗? 答:是这样要求的,请按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的核查说明填报。 3、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信息汇总表》中近3年接受核查情况,是指MAH的吗? 答:指的是被核查机构的,可以是MAH,也可以是相关研制和生产机构,根据药审中心的核查重点要求开展。 4、问:《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中,如果研究机构有多家,是可以添加几项,每家都填写进去吗? 答:根据《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的填写说明,是需要将确证临床试验批次、技术转移批次、稳定性批次等关键批次涉及的所有研制机构,都要填写进去。 5、问:2020.07.01之前受理的品种,要求在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填写的《药品注册现场检查电子申请表》,填写拟安排生产情况,需要填写每个规格1批还是几批的生产安排? 答:对于化学药品,每个受理号需填写一份《申请表》,填写申请表时,每个规格产品拟生产安排可按照1批来填写。如果有特殊需求,核查中心任务组织工作中相关品种的经办人会与注册申请人沟通。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线确认“待核查品种信息”常见问题解答(五) 1、问:核查中心的药品注册申请“核查通知”目前是否只发给药品注册申请人?相关委托研究机构是否能在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查询到核查通知? 答:目前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的账号是唯一的、仅面向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申请相关工作负主体责任,委托研究机构看不到核查通知,只有申请人可以查看到。 2、问:注册核查要求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是仅提交注册申请人的,相关委托生产企业是否也需要提交? 答:注册申请人及其委托生产企业均需提交 。 3、问:如果药品注册核查安排是在首次提交申报资料之后,还是在发补资料提交之后,如果CDE已下发了发补通知,是否就意味着不用核查? 答:根据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审评中心启动核查任务的安排,新办法实施后的注册申请通常在受理后40日内发起注册核查。也可在审评过程中基于审评的需要,再次启动注册核查。
4、问:如果在现场核查时,药品注册申报批次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是否仍需要在现场核查时摆放在现场? 答:处方工艺确定以后生产的关键批次样品,在其上市申请许可批准前,不应销毁;注册核查时,相关批次样品的研究数据、记录都应可以追溯。
问题回复 咨询内容:老师,你好,关于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的生产环境要求,有几点需要咨询: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 第7.26.1条款“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供体的控制、防护、试验及处理提供有效保障措施。”第7.27.1条款“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污染。” 1、这两个条款都说明植入性的动物医疗器械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在受控环境中进行,避免污染。为了达到这个要求,是否需要设置单独的空调净化系统的洁净车间对动物源性材料的生产进行控制,不能与其他产品或者非动物源性材料产品设置在同一个空调净化系统的洁净车间生产。 2、如果不需要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的洁净车间,是否可以在洁净车间中设置一个负压的独立洁净房间,对动物源性材料进行处理,直到完成动物源性材料的病毒灭活等工艺。 3、如果以上两种方法都不可行,应该怎么合理设置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生产环境,以保证防护效果,控制污染。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是针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一套完整的法规和文件,应结合一起贯彻和实施,指导原则第7.26.1条款,是对植入附录2.6.15的细化要求,主要针对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器械生产过程中对供体的控制、防护、试验及处理要求,特别是针对灭活、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的工艺进行有效控制,具备保障措施,并进行有效确认的要求,与厂房设施净化空调有一定关联,在负压的独立洁净房间更好,但此处更强调的是生产过程中处理、防护、去除病毒有效控制要求,如果在负压环境下但未进行上述控制,也背离条款本意。 同理指导原则7.27.1条款,是对应植入附录2.6.16,主要针对物料在受控条件下处理,不能造成污染的要求,包括废弃动物的处理程序、原位消毒等企业均应有控制措施和要求,以控制污染。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生产研发企业在设置洁净区人流、物流的净化程序时,洁净车间/传递窗是否需要设置风淋功能(或是否需要配置高效过滤器,产生洁净送风对物料进行清洁): 1、人员进出净化流程:洁净车间在设置了一更、二更、缓冲间等净化功能室后,是否还需要考虑设置风淋室或气闸室,降低/减少人员带入微粒? 2、物料进出净化流程:物料通过传递窗由非洁净区传递到洁净区,或者由低洁净度区域传递到高洁净度区域,传递窗除了具备互锁、紫外消毒等功能,传递窗是否需要具备风淋功能(或是否需要配置高效过滤器,产生洁净送风对物料进行清洁),来防止物料传递过程中污染? 回复:企业应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来合理设计厂房,最大限度低降污染,确保产品的质量不受环境的影响。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进行控制,必要时可参考YY0033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以及GB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在参考日常监测数据和充分验证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应采取的自身控制措施。 咨询内容:尊敬的核查中心老师,您好!我公司品种已经通过药品生产现场检查,完成抽样,已送样至省药检所,其中,绿色联的药品注册核查抽样记录单,是否返还给核查中心?如果需要,如何送给中心? 回复:您好!如您已按要求完成送样检验,请将绿色联的抽样记录单邮寄至核查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一号院3号楼北矿金融大厦6层,核查中心检查四处收。电话:010-68442000 咨询内容:请教审核老师,我司植入性医疗器械初包装内需充装氮气,医用包装机外接氮气储气罐,请问对该工艺用气应如何管理?除需针对氮气对于产品的影响进行验证之外,是否可将氮气储气罐作为医用包装机的附件,与医用包装机作为一台设备统一管理? 回复: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要求,针对工艺用气,在植入附录厂房与设施部分有相关要求,为保障产品质量,请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实施。 咨询内容:您好老师,请问医疗器械产品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能有两种包装吗?包装盒的尺寸 和文字内容不变,只是颜色和注册商标变了,这样可以吗? 回复:请依据医疗器械管理类别咨询相应国家级或省级医疗器械审评机构。 咨询内容:关于研发使用的记录的问题,一种是像书本一样装订的实验记录本,空白的、成本发放;一种是像批生产记录一样的记录,只需要填写一些操作信息和操作者信息,大部分的操作都是打印好的,是散页的;这些记录是生物制品临床前申报,用于工艺开发和检验过程的填写记录。这两种形式是否都可以?有人认为只能使用第一种形式,不能采用第二种形式。有人认为第二种形式采用受控发放、内容受控管理,也是完全可以的。 回复:参照国家药监局2020年7月发布的《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2020年12月1日正式执行)第三章纸质记录的管理要求,第十二条要求“记录文件的设计与创建应当满足实际用途,样式应当便于识别、记载、收集、保存、追溯与使用,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反映所对应的活动。”第十五条,第二段要求“原始数据应当直接记载于规定的记录上,不得通过非受控的载体进行暂写或转录。”该章节其他条款也都是对纸质记录的基本要求,建议应认真学习和执行。该章节并没有对记录的具体“形式”进行规定,在早期研发阶段不管是“整本”的记录本,还是“散页”的纸质记录,都应该是“受控”的,要便于长时间的保存和检索,必须要满足数据完整性的相关要求。 咨询内容:你好, 我们需要进口化妆品和食品,请问怎样申请CFDA 证书呢? 回复:李女士您好,如需进口化妆品,请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研读相关法规文件,了解程序;如需进口食品,请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研读相关法规文件,了解程序。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哪些项目是可以不用做出厂检测的?比如安规。 回复:有关医疗器械注册过程的产品技术要求,请咨询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和医疗器械检测部门。 咨询内容:请问老师,一个车间生产多个产品,对于批号的管理规定中只体现生产的年月及流水号,并没有区分产品,请问某一产品的生产批次的流水号是应该根据该车间该月生产的所有产品的流水号记录还是仅以该产品该月在该车间生产的流水号记录? 回复:无菌医疗器械附录术语中明确,批号是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生产批是指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50条规定,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生产记录包括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 咨询内容:如何理解“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这句话,医疗器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也是在体系正常运行条件下进行的,那么临床试验样品可以为研发试验样品吗? 我的理解是,总局令第2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这句话是对临床试验样品研制提的要求,研制后还需要生产,这就要遵守4号令《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注册检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注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研发试验样品是不能用于临床试验的,因为其只满足了质量体系对研制的要求,还不满足质量体系下生产和质量检验、放行的要求。 这个理解是否恰当,请老师指教! 回复:医疗器械无论是产品上市前研制还是上市后生产,都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也可参照2020年3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2020年第19号)通告要求,其对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提出了相关规定。 咨询内容:我公司拟开发由微导管管体、座和导管加强件组成的微导管产品。暂定生产工艺为微导管管体、座和导管加强件向供应商采购符合我方要求的产品,再由我公司完成组装、涂层、内包装、环氧乙烷灭菌、解析、外包装、批次放行等工序,其中涂层为关键工序,内包装和灭菌为特殊工序。请问,此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如果不满足医疗器械GMP的要求,需要如何进行整改?望告知,谢谢! 回复:关于该产品注册和生产工艺问题,请咨询国家局医疗器械注册和审评部门。从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角度,应当是全部的生产过程都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法规要求,即无论是采购、生产、灭菌、放行等都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医疗器械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问题一: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外、中包装产品标签效期表述是否应当与最小包装的标签效期表述是否应当与一致,如均为“有效日期”?问题二:“有效日期”和“使用期限”是否属于同样定义的效期表述? 问题三:“使用期限”与“失效日期”为同一个日期,会存在什么本质区别? 回复:请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执行,具体问题请咨询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咨询内容:您好,请问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的账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假如申请以后,是药物审评中心接收资料发完通知以后才会给激活,还是可以提前注册账号,待药物审评中心发完通知以后,直接登录填写现场注册申请表?谢谢老师。 回复:您好,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的账号申请没有限制,您将账号注册所需资料准备好即可提交申请。账号审核通过后,即可激活。请务必确保注册信息真实、准确,以便快速通过审核。由于账号注册、审核均需要时间,为避免对注册核查申请提交和信息确认产生影响,从而导致相关注册核查工作的延迟,建议提前注册账号。 咨询内容:老师好! 想咨询一下, 试剂生产车间(十万级洁净间)内需要设置2-8度冷库,用以临时存放需要低温保存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但如果按照传统空调新风系统的做法,则能耗过大且不易实现。 请问是否可以在该冷库内安装移动式空气自净器,以便使本身作为洁净室一部分的冷库内的空气尽量满足YY0033的要求 - 除了温度和湿度无法满足以外。 谢谢老师在百忙之中答疑解惑。 回复:企业的厂房实施、生产、原材料和半成品贮存,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体外诊断试剂附录要求,应设计、布局合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如YY0033),并开展必要的验证。 咨询内容:您好! 请问今年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的海外检查是否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今年的海外检查全部取消还是实施了部分检查呢?明年的检查计划是否也会受影响?谢谢! 回复:2020年医疗器械境外检查任务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未能按计划开展,未来何时能正常启动还不能确定。对此我们也在探索新的检查形式,具体请以我们正式通知为准,谢谢支持。 咨询内容:我公司拟租赁厂房新建三类医疗器械洁净生产车间 需要了解 1、车间图纸定稿后时候需要交由食药监进行审批 2、如需审批,①审批的受理方:市局、省局还是国家局 ②审批所需哪些内容:洁净厂房设计图纸 消防设计图纸(是否需要附带有设计公司的章 后者 有消防资质的设计院或公司的章) 公司营业执照? ③审批所需的时间 ④审批依据的法律法规 回复:我中心主要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有因检查,您提及的相关问题请咨询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谢谢。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想问下,按照体外诊断附录,PCR的生产与质检车间是否可以设置在同一个楼层内。研发与质检的PCR实验室是否也要分开人流物流通道。 回复:您好,生产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研发、生产、检验应在独立的建筑物或空间内进行,保证空气不直接连通,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我们公司有一个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磷酸肌酸底物法 被列入2020年境外生产现场检查任务。该产品是一个OEM产品,法定生产商为美国西门子医学诊断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销售及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等;实际生产商为位于英国的Randox公司,负责产品的实际生产及质量控制等。 二者之间有设计转移以及相应的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等,但是两个公司的质量体系和架构是相对独立运行的。国外同事的主要问题在于:如果检查组去生产现场核查时,有关质量体系的第一章 机构和人员,是否需要同时提供法定生产商和实际生产商的质量手册,组织架构图,人员的资格证明等等,还是仅提供现场检查的生产商的机构和人员文件即可? 回复:应当都提供,因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是完整的,OEM与被委托公司质量体系负责的内容各不相同,并有连带关系。 咨询内容:老师: 您好,一台医用冷柜(有医疗器械注册证),设备厂家标示的温度范围是-10~-20度,我们的产品贮存温度是-10~-30,日常监控时,冷柜温度为-25度左右,检查老师说我们超过冰箱的范围了?如果我们通过验证,证明冷柜的-25度是准确的,可继续使用? 回复:您好!根据您的文字描述判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是产品的贮存温度范围超出了该医用冷柜标示的温度范围,第二是日常使用时冷柜温度也超出了其标示的温度范围。建议更换能够涵盖产品储存温度范围的冷柜。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公司为有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我公司因产品特点,经评估每批次产品不予留样。请问药品监管部门是否认可?如不认可,应当如何留样?能否每批次仅留样关键元器件?望回复,谢谢。 回复:国家局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提出了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故企业可根据生产的有源医疗器械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管理规定,不适宜整机留样的大型器械,应对关键原器件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们是境内第三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明年4月计划生产厂区的整体搬迁,对于在研产品,可能存在注册检验用样品在原厂区生产,临床试验用样品在新厂区生产,应如何准备首次注册时的质量体系核查?是否可以申请提前核查。另有部分即将申报首次注册的产品,产品研究和样品生产均在原厂区完成,但申报注册时已整体搬迁至新厂区,质量体系核查是否可在新厂区开展,还是需要在原厂区,或者如何保留原厂区的生产现场的证据,可在生产现场检查时被认可?是否有相应的法规文件作出明确的指导?盼回复,非常感谢! 回复:国家药监局2020年3月已出台《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关于厂房设施提出“申报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生产地址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的样品试制的厂房与设施,并满足试制量、型号规格的要求”。故新旧地址均要保留。关于核查时间及有关注册问题,请咨询国家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A产品(二类)的结构组成部分B也作为一类产品,在A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中,能够直接把B产品(包括说明书、标签)直接放到A产品的包装中?如此的话,就是A产品的包装中有另一个一类B产品,但A的包装和标签上没有体现B产品的注册信息,必须要拆开A包装之后才能看到。这样是否允许,有没有相关法规的规定呢? 回复:该问题涉及产品注册,请进一步咨询国家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 咨询内容:请问老师,由于GMP中没有明确规定常温和阴凉的温度定义,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常温和阴凉的温度范围界定必须参照药典执行吗?可以自行根据原料特性来定义吗? 回复:您好!《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中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常温系指10~3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同时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的要求,确保仓储区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储存条件和要求。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请问: 1.作为母子公司,子公司能把医疗器械的研发、采购、来料检验委托给母公司吗? 2.母公司的部门负责人能兼任字公司相应的部门负责人吗? 回复:答:首先应当明确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母子公司之间职能如何划分,在明确的基础上涉及到委托生产的,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 咨询内容:请问如何理解“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这句话,医疗器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也是在体系正常运行条件下进行的,那么临床试验样品可以为研发试验样品吗?谢谢! 回复:请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实施。 咨询内容:颜老师您好! 关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采购的初包装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 如果是产品技术要求没有要求控制微粒,那我们的初包装材料也要检查微粒吗,应该按照那个国家或行业的标准来控制我们包材的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呢? 回复:您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2.5.3和植入2.5.2中规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采购的初包装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企业应当按照附录要求规定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目前针对初包装材料的微粒污染水平没有统一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检测依据,企业可以参考GB 8368-2005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和 中国药典2015版 第四部通则0903 不溶性微粒检查法进行检测。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下:申办方委托药学研究公司进行药学研究,向其赠送原料、辅料、包材用于研究,对于受托的药学研究公司,其是否需要留存原辅包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合同、发票、批准证明文件等(复印件),还是有相应的赠送证明即可,研制现场核查时核查老师是如何要求的,望老师给予指导,谢谢! 回复:您好,您提及的这些这些证明文件都应当保留,特别是证明关键批次样品试制所用的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具有合法来源的(如供货协议、发票等),并与申报资料一致。研制现场核查时,企业应能提供以追溯。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我们正在进行门冬胰岛素的研究,在原料药的质量标准这一块有点疑问。 问题如下:我们目前的结晶工艺,原料药中NaCl残留比较高,以至于炽灼残渣超过了中国药典2020中门冬胰岛素原料药的限度2要求。请问,由于NaCL造成的炽灼残渣超标,我们可以把指标放宽么? 谢谢 祝好! 回复:您好!药典标准为品种的最低标准,建议进一步优化结晶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咨询内容:无菌药品附录中提到,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监测方法包括: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日常生产中对于C+A下,无菌隔离器的表面微生物的取样可不可以只用接触碟法、不用棉签擦拭法? 回复:您好!表面微生物的检测方法必须考虑取样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基本的监测方法有接触碟法、擦拭法以及表面冲洗法,取样的准确性受收集和处理样品的过程影响。各种取样方法均有优缺点,至于具体采用何种取样法,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确定。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咨询内容:中心老师你好!药品经营企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销售出库单中注明所销售产品的单价或金额,提出要求的依据是以符合GSP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在向经销企业销售产品时,已经提供了额外的发票,其中有明确的金额。但经营企业说是GSP的检查过程中要求必须是在出库单中有金额,如果没有就会被提缺陷。查阅了GSP没有明确说明提供的金额必须是来自于出库单中,故向贵中心进行确认出库单中是否必须要有产品的金额,提供发票是否已经满足要求?毕竟产品的价格对企业来说算是一个保密信息,如果写在出库单中势必会导致信息泄露风险增加。 回复:您好!药品经营相关法规并未规定生产企业出库单上必须要有产品价格信息,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经营企业在进行药品验收入库时,需要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因此在实际药品经营过程中,若药品生产企业在发货时无法做到票货同行,通常会在随货同行单上体现药品价格信息,以便于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入库验收时按照法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核对。 咨询内容:请问医疗器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对于确认和转换这两个阶段,是否有先后顺序之分?比如:必须要先转换,再确认?还是可以先确认再转换? 回复: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和开发都应实施策划和控制,设计转换是从医疗器械样品试制到实现质量稳定地、持续有序地规模化生产的过程,在策划时就应明确需开展哪些设计转换活动,并注明在设计转换活动中设计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质量控制文件前需进行验证,以确保其适于制造。企业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前提下连续批量试生产,确认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医疗器械的能力。设计和开发输出在进行充分的验证和确认后,才能成为最终产品工艺规程,具体到某种产品,情况不同,故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开展设计和开发各个阶段的控制,对于特殊过程的转换应当进行确认,确保其结果适用于生产。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非延续)时,在药监局批准的注册证变更文件上会在备注栏标明按新《分类目录》,这个产品分类编码为多少,如原来是6821,现在是07。 因为非产品注册延续,产品注册证号未变化。 请问,当变更注册文件上已经标明了新分类编码时,而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只有旧分类编码,没有新分类编码,是否可以销售这个产品? 回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经营活动,关于经营许可证中相关内容的变更问题请进一步咨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咨询内容: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具有以下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对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和备案人的名称(即生产企业信息)是否可以仅使用中文,不添加原文。 回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经营活动,相关问题请进一步咨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咨询内容:尊敬的老师: 您好。请问在NMPA网上办事大厅上绑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报告填报系统账户,邮寄了纸质证明文件后一般多久能审核激活?如果提交材料有问题,如何得到通知?十分感谢。 回复:您好,首先请明确注册申请是什么时候提交的。在2017年12月1日以后提交的注册申请不再填报自查系统。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关于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 1、因原料药不属于药品,申请人之窗适用于原料药生产企业吗? 2、账户注册及使用是否需要缴纳费用?登录及使用仅使用账户密码登录吗,是否需要安装数字证书等安全控件? 3、企业委托授权书的法人签字是否一定需要手写,是否可以使用手签章? 4、账号注册后的审核周期大约是多久,初次审核未通过的话,补充资料后的审核周期大约是几天? 5、身份证等证件的扫描件是否需要彩色版,黑白的是否可用? 谢谢老师! 回复:您好,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我中心进行如下回复: 1.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药品注册核查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延伸检查活动”,因此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属于药品注册核查的范围,作为仅涉及原料药申报或登记的企业,建议可考虑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获得原料药登记号后在我中心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进行账号注册。 2.账户注册无需缴纳费用,也暂不需要安装安全控件。 3.企业委托授权书的法人签字尽量手写,特殊原因也可也接受签章等其他形式,但因此产生的纠纷及责任由企业自行负责。 4.目前账号审核工作量较大,无法提供具体审核完成时间,账号审核结果会通过邮件和短信发送通知,请及时接收查看。 5.证件扫描件尽量以彩色、清晰文件为主,如实在无法提供彩色扫描件,黑白扫描件必须清晰易查看。 咨询内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规定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请问老师如果一直在质量控制部门工作,有多年质量控制管理经验,担任质量部部门负责人不足两年,这样的工作经历是否符合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对实践经验的要求? 回复:您好,质量管理负责人需要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不能仅具有质量控制经验。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某公司使用我公司老品种原料药用于其制剂品种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已报至药审中心,现要求其发补杂质研究相关资料。该公司遂向我公司索要杂质研究资料,该品种属于来品种,我公司不曾深入研究,现我公司如何应对?针对这方面内容,法规有无具体规定要求?谢谢! 回复:您好!注册申报及研究的相关事宜建议您咨询审评部门。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请问已上市口服液体制剂想增加聚氯乙烯(PVC)/低密度聚乙烯(LDPE)药品包装用复合硬片,是否可行;如果可行,上述包材在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信息为“I”,是否需要关联审评?企业具体需要开展哪些研究工作? 回复:您好!请咨询药品审评部门,谢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司有个III类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需要和已上市的试剂盒做比对,所选的对照试剂需要在配套的仪器平台上完成检测,咨询:与对照试剂配套使用的仪器平台是否必须是医院自有的仪器平台?可否由申办方提供? 回复:试验机构应该具有所选对照试剂配套使用的仪器平台,试验人员也应该熟悉该仪器平台的使用;试验结束后,机构应保存相关原始数据,并保证原始数据可溯源。如果所选试验机构不具备试验条件,可以重新选择具备条件的医院开展临床试验。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药品长期稳定性考察的测试时间点中国药典有规定,但药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测试点没有规定,我们一个药品有效期为24个月,是否可以设置为有效期的开始点(0个月)、中间点(12个月)和结束点(24个月)?或者还有其它更好的建议?谢谢! 回复:您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考察批次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3个考察时间点是不能接受的,不满足趋势分析的需要。谢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请问中国GMP是否允许生物制品原液的合批,可否按照ICH Q7(Q7适用范围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规定的原则进行不同批的混合。 ICH Q7的8.42章节有如下描述: 8.42可以接受的混合操作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的基本内容 — 将小的批次混合以增加批量。 — 将相同中间体或API的尾料(例如,分离出的相对较少的量)混合成一个批次。 如果不允许,主要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期待您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新修订的GMP生物制品附录第四十六条:为保证上市产品的溯源和追踪,半成品配制应来源于一批原液,若采用多批次原液混合配制单批半成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相关规定。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对于重组蛋白制品(非疫苗),因为制剂批量扩大,可能涉及对原液进行合批后投入使用。合批前,对每批原液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允许合批,合批后原液的效期以合批原液中最早批号原液效期为准。对合批后的原液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制剂。合批过程为将多批原液装入一个容器,手工摇匀,合批后原液仅允许用于一批制剂生产。对合批后原液进行稳定性研究,对合批后原液生产的制剂进行工艺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请问上述操作方式及验证和研究工作是否充分,希望老师百忙之中给予解答,非常感谢! 回复:您好!新修订的GMP生物制品附录第四十六条:为保证上市产品的溯源和追踪,半成品配制应来源于一批原液,若采用多批次原液混合配制单批半成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相关规定。 咨询内容:老师,你好,我司有个化学原料药,在粗品阶段是固体,且在各种溶剂中均不溶。一般原料药在最后一步精制过程中,是通过管道过滤进入洁净区,以去除异物和降低微生物负荷。像这种固体且不溶的物料怎么进入洁净区?怎么操作符合GMP要求? 若必须通过管道过滤进入,我司该该品种在粗品前一步是可溶性的,可以把这个步骤一起放入洁净区,但由于该步骤反应温度有60-70℃,而洁净区对温湿度有要求,这对洁净区也是个挑战。 回复:您好!由于对您咨询的品种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未知,故不能给出确切的建议。一般情况下,物料、产品进入洁净区的方式为管道输送或传递窗、传递间等传递。对于在洁净区的生产工序有哪些,应根据产品特性、质量标准、设备设施等综合考虑。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有两个问题咨询: (1)对于软袋包装的100ml、250ml和500ml大容量注射剂,采用顶部和侧面喷淋方式的水浴灭菌柜灭菌,被灭菌的药物平放在灭菌车上,袋身整体高度不超过5cm,请问在做热穿透试验时,是否要对软袋内部不同位置冷热点进行确认? (2)对100ml规格的塑瓶和直立袋在做热穿透试验时,是否要对容器内部不同位置冷热点进行确认? 回复:您好!热穿透确认是证明预期的能量已经传递到材料(比如液体)或负荷内的元件的表面。热穿透温度探测器应位于液体容器的冷点位置或最难灭菌的多孔/硬元件的最慢加热位置。容器内的冷点是灭菌过程中灌封液体容器中最低F0的部位,在液体物品灭菌程序的开发时,采用冷点建立灭菌程序的方法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方法。对于大容量注射剂而言,冷点位于产品的几何中心和纵轴的底部,此冷点需要确认。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咨询内容:请问: 做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暂存期制定依据的稳定性考察实验,是需要整批产品在暂存间(或中间站)进行存储条件下的稳定性考察?还是可以取本批产品的小样,放稳定性试验箱内进行暂存条件下的稳定性考察? 问题核心为: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暂存期制定依据的稳定性考察对象是需要整批产品进行考察还是可以取小样进行考察? 谢谢老师的回答,辛苦 回复:您好!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时,①产品应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储存(模拟最恶劣的贮存条件,可用恒温恒湿箱或真实的贮存条件);②产品数量足够且应具有代表性;③产品的包装容器应与商业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我们有一个化学原料药品种,工艺优化部分的HPLC图谱是在chemstation C版本的工作站分析的,我们的研发工作严格遵守真实性要求,请问由于该版本工作站系统本身的缺陷,现场核查的时候是否能接受? 回复:您好!在药品研发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如果系统本身存在缺陷,应当立即评估并改正,以确保数据可靠性。 咨询内容:老师好! 我想咨询目前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的问题,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这个新法规下申报的保健食品,目前也有产品已经完成技术审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了,想了解一下,接下来现场核查是由核查中心进行核查呢还是在食品审评中心下来核查?核查的条款依据是什么呢?保健食品那份现场核查的征求意见迟迟未见实施。 回复:温女士您好! 现在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由审评中心负责,相关问题可向其咨询。 咨询内容:我司有一滴眼液产品拟进行内包材变更粒料。我司使用的是吹灌封工艺。请问变更粒料会引发原辅包关联审评现场检查吗? 回复:您好!根据总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根据药品技术审评中的需求开展现场核查 , 建议您咨询审评中心。 咨询内容:请问,新药/仿制药在批准前BE批、稳定性批次、注册批可否销毁?其他中试以上研究批次可否销毁?是否有文件规定了相关要求。 回复:您好!品种注册申报过程中的关键生产批次建议在品种审批结束前不要销毁,以免影响品种相关补充研究或者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 咨询内容:对于一致性评价注册批产品已经到拟定的有效期,如暂未进行现场核查,上述样品是否可以进行报废处理?是否有相应法规文件明确规定。谢谢! 回复:您好!拟定效期非最终确定效期,品种注册申报期间可能涉及样品的补充研究、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因此品种审批结束前不建议您报废处理。 咨询内容:尊敬的老师您好,我院于今日接受国家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委派的专家检查,项目检查结束后有一份廉洁尽责调查问卷需要寄到核查中心,联系人为核查中心纪委。考虑到马上两会,寄顺丰快递时联系人需为实名,联系人为核查中心纪委无法寄送。打电话无人接听,恳请老师能否告知负责老师姓名,我们医院这边方便寄送文件,麻烦您了,谢谢。 回复:您好,廉洁尽责调查问卷邮寄信息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3号楼北矿金融大厦6层 邮编:100044 收件人:核查中心纪委 郭启迪 联系电话:010-68441882 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请问COVID-19疫情期间,临床试验现场核查任务是否会被影响,如核查任务积压或者延后? 另外请问申请人从什么渠道可以获知申报产品被列入核查名单? 谢谢! 张颖 回复:您好,目前,核查任务正常安排。列入核查名单的品种注册申请人会提前接到通知,也可通过网上咨询窗口进行咨询。 咨询内容:尊敬的审核查验中心老师: 根据贵中心2015.7.23发布的《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有关事项的说明函》,自查报告表需要在核查前提交至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报告填报系统。根据2020.4.23贵中心发布的《关于对注射用丹参多酚酸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通告》,要求提交临床试验申报资料,补充资料和承诺书。请问,后续进入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计划的产品,是否还会开放自查报告填报系统,是否还需要在线提交自查报告? 非常感谢! 祝好! 回复:您好,对于2017年12月1日以后集中受理的品种,不再要求填报自查系统。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指出: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或芽胞菌制品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现场查看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其他类产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等。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第二册 P321页说明本条款中所指激素类产品的生产其实是指激素的合成过程。如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质控物质的配置,为外购的HCG标准品添加至阴性尿液或PBS缓冲液中制备而成,并不存在激素的合成过程,类似此种情况不适用于本条。 问题: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为例(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Ⅱ-3 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若生产过程只涉及激素组分的配置,不存在激素的合成过程,该情况应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其他类产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等,还是可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第二册的说明,将试剂的生产活动,置于普通洁净区(10万级)环境进行,而无需单独特定区域要求? 回复:作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自身对确保产品质量做好评估,对常规生产、轮换生产、清洁方法都应进行评估,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厂房、空气净化系统、设备、生产线布局、清洁方法等相应控制方式,从而防止交叉污染,同时还应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建议企业在此基础上,根据本身生产具体产品情况,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进行设置。 咨询内容: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司目前有一建筑物,情况如下:一共4层,一楼生化生产洁净车间,二楼发光试剂洁净车间,三层空置预留,四楼库房物流质检,目前想在三楼建设标准实验动物房,用于小鼠或兔子的动物实验,我们自己不繁育动物,而是购买外界实验动物来使用,动物房产生的废水和废气都会统一收集,修建对应的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来处理达标后排放, 动物尸体会统一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单位做销毁处理。综上,我们认为采取以上措施后不会对 同一建筑的ivd的生产质检及物流造成污染,希望请教一下您的意见,是否可以在3层设置实验动物房。 回复:企业对动物房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相关要求,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咨询内容:本公司有一款血透导管产品(血液透析用中心静脉导管套件)将接受2020年境外审核,想咨询该产品在接受境外审核的时候,审核员是否会使用GMP植入医疗器械附录? 生产厂家在满足GMP无菌医疗器械附录的基础上,是否被强制要求应满足GMP植入医疗器械附录? 该产品在分类目录里没有被归类为介入类和植入类医疗器械。【该产品主要信息如下:套件由血透导管、穿刺针、隧道探针、扩张器、解剖刀、伤口敷贴、纱布、导丝等组成。该产品用于急性和慢性血液透析、血浆置换和液体输注,且于人体接触时间大于30天。该产品根据旧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属于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根据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属于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 我们咨询过器审中心审评五部,有关该产品根据产品属性及中国法规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定义是否属于植入性医疗器械?器审中心的回复是“关于血液透析用中心静脉导管套件生产相关要求,建议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CFDI)。” 所以,我们想向CFDI确认上述问题。盼复,非常感谢~ 回复:在中国上市和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应符合中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该产品的组成比较复杂,所以在生产过程中每一组分的生产、质量控制等均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质量体系要求,并对生产过程严格控制。针对该产品无论在中国境内已上市还是境外生产,均应按照同样标准审核,其组分中涉及的无菌或植入产品成分均要符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的要求。 咨询内容:临床试验中,筛选期某项实验室检查值异常升高,被记录为病史。用药后该检查值恢复正常,受试者继续用药,该检查值再次升高。请问,再次升高的实验室检查值是否需要记录为AE? 回复:如果该实验室检查值异常由该受试者的某个现患疾病导致,再度升高并未达到该原患疾病加重的指征,亦不需调整针对该原患疾病或实验室异常值的临床治疗方案,则不需要再记录。除此之外的其它情况,通常需要考虑AE或SAE的情形。 咨询内容:背景:2019年5月6日,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提交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的通知》,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和仿制药申请时、提交供现场检查、检验用资料,其中包括申请资料的光盘以及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和临床试验信息表等附件。 问题:1、在临床试验现场检查、GMP现场检查和进口药品海外核查时,是否需要完全结合上述附件进行检查/检验?2、如需要提供,时间点可否放在正式核发核查名单时提供,而不是在申请受理时提交?3、如需要提供,对于附件中的详细要求,是否可由申请人酌情简单化处理,而非完全按照附件的模板逐一填写? 回复: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为现场检查中的核对依据,必须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注册人应及时完整的提交资料以保证现场检查安排的顺畅、高效。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想请问一下关于关于延续变更注册过渡期的问题。 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都可能存在过渡期问题,包括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涉及到包材原材料、其他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由于涉及到原材料采购周期和备货,加上收到注册批准的消息时可能已经在之前的日期批准了(如2.15号收到消息,证书上批准日期为2.10号),以及还可能需要进行生产许可变更,企业该如何进行过渡? 例1:延续注册,涉及到注册证号变化,导致标签说明书需要更新。1)延续注册证下发后就不可以使用旧证书的包材,即使旧证书未过期;2)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就不使用旧证书的包材了,在变更完成前可以;3)在旧证书过期前企业均可使用旧包材,但不得过长? 例2:变更注册涉及到如原材料变更,其目的是为了优化/提高产品的性能,那么在变更注册证下发后,变更前的原材料、半成品等均不可继续使用了,还是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短期使用变更前的半成品、原材料? 回复:延续变更注册过渡期问题,请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司或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咨询内容:我公司申报一生物制品上市,该制剂生产在公司的两个车间均可进行,提交CDE的审评工艺中的工艺参数也以符合两个车间的工艺申报。请问,在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时进行3批动态生产时,是否仅在1个车间安排进行制剂的动态生产就可以?还是需要3批分配在不同车间生产?或每个车间均需要各自安排3批产品生产? 回复:您好!动态批样品的生产应当在核定的生产线进行。 咨询内容:老师好!请问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条中的“工艺参数”,是否所有工艺的工艺参数都需要记录在批生产记录上?还是说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哪些工艺的工艺参数需要记录?比如只记录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是对生产记录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品种和生产过程,制定符合《规范》的相关文件和控制要求,并明确工艺参数编写要求,包括但不仅是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生产记录要求详细记录工艺参数等内容目的是满足可追溯要求,以确保生产产品的质量。 咨询内容:1、医疗器械境外检查主场地文件第1.3.1条中注册证书附后,是否包含产品技术要求? 2、场地主文件纸质版需要提交几套? 3、场地主文件英文版和中文翻译件可否分别装订? 回复:1.包含产品技术要求。 2.请详细阅读《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附件1及2019年12月9日向你单位发布的《境外检查告知书》第二项第4条,“4.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在线提交场地主文件中英文版及纸质文件2套。纸质场地主文件应当打印并加盖公章寄送核查中心。”。 3.中英版本可以分别装订。 咨询内容: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展过程中,进行对照品采购,对照品为已上市的进口产品,各种渠道无法获得该对照品检测报告,是否可以通过报关单,采购合同或发票,证明该对照品采购渠道,由申办方出具说明申明该产品的合格?谢谢 回复: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具体内容请进一步咨询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司和器械审评中心。 咨询内容:我司是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 在外地设有物流仓库(第三方物流,有经营许可)。 仓库收到产品时,偶尔会发现有试剂标签及试剂盒受损(外观问题)。 请问,是否可以单独将标签/包装盒寄到物流仓库,由其进行包装更换? 此更换标签、包装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生产行为? 注:FDA 的QSR里对这类更换标签/包装的行为称作 relabeling/repackaging 从事这类活动的,FDA对其有特定的称谓“relabeler/repackager ,但中国的法规中并不明确。 对此我们很困惑,希望核查中心的老师在百忙之中给与指导,谢谢! 回复:对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应遵守我国医疗器械法规,境外生产在中国注册和销售产品同样要遵守我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范》要求,请按照上述法规实行,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规范生产行为。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有提到“企业应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请问这里面的“主要原材料”该如何理解?也就是什么样的原材料能够被认为是主要原材料?这里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比如说,企业是否能够按照物料风险程度来自行制定主要原材料判定标准? 回复: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了解自身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并对采购物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已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开展采购工作。 咨询内容:第二批的资格审核人员,根据文件要求,“4.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一般不低于5∶1以上方可开考。”,检查岗(化药方向2)实际资格审核人数5人,招聘人数4人,不符合比例,请问这个情况符合开考条件吗? 回复:按照“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一般不低于5∶1以上方可开考”的要求,实际资格审核通过人数5人,可招聘1人,符合开考比例。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有两个2014年申报,目前还在审的6类原料药,一个处于第2次发补研究状态;一个处于完成补充研究(补充研究时已在变更后车间进行了生产验证,并且提交了相关资料),已发生产现场核查通知,待核查状态;由于公司原因,导致这两个原料药均不能在原申报车间生产,需变更为同一个公司同一个场地内的另外一个原料药车间,请问这两种状态下的原料药是否需要进行生产许可证变更?或者需要走其他什么手序以及如何走手序? 回复:您好!审评期间的变更情况请及时与药审中心沟通.现场检查的生产地址、生产线以药审中心核定的为准。生产许可证的变更请咨询该许可的审批部门。 2019年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请教,氟维司群注射液——雌激素作用的有效和特异性抑制剂,是否需要专线生产? 回复:您好!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共用设施设备的可行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验证方式。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新药品管理法34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而52条第4款规定“(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该规定是否意味着MAH需如何GSP全部要求,例如温湿度自动记录、计算机化系统等(GMP对温湿度有要求但每要求自动记录);还是说按照字面意义,相应的规章制度符合GSP要求。谢谢您的解答,谢谢。 回复:您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咨询内容:您好,我公司拟开发一化药品种,舒更葡糖钠注射液,属于肌肉松弛类药品。我们关注到同品种申报企业有按照特殊药品安排该品种样品的生产工艺验证,与普通药品生产线区分开来。GMP中未明确上述事项,特此提出,肌肉松弛药品是否不能跟普通药品共线生产?请老师抽出宝贵时间予以指导,十分感谢。 回复:您好!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共用设施设备的可行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验证方式。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们购买厂家A有批文的原料药,注册批件上标明产品有效期为2年,该厂家有3年的稳定性数据。我们购买该原料药拟用于制剂的研发生产,放置至目前,发现已经超过有效期了,超了3个月,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对该原料药进行复测全检合格后用于制剂生产? 回复:您好!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药不可使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实验记录与使用记录,操作者使用名字首字母缩写进行签字(例如:李强,签字:LQ),但签名字迹已在质量部与人力资源部备案,请问现场核查时是否可以接受?如不能,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敬盼您的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签字应当能使相关的活动或数据归属至人,保证相关记录内容真实、可追溯。 咨询内容:老师: 您好 请问原料药注册申报的工艺验证期间,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将中间体检验以及成品检验的所有项目均委托其他单位检测?工艺验证批次的稳定性研究也委托其他单位考察?现场检查是否会被接受? 回复:您好!申请人应当具有质量控制能力,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药品GMP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说明。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根据GCP复核申请要求,需在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提前6个月进行复核申请,但目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系统已关闭,请问目前如何申请复核检查,盼复,谢谢! 回复:您好!自2019年12月1日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认定改为备案,已不再受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受理申请。请到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即可。 咨询内容:新的药品管理法于今年12月1日实施,那么,在12月1日前(含11月30日)药品GMP证书到期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药品GMP再认证?请老师在百忙中给予回复为盼,谢谢! 回复:您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关注相关法规、规章及国家局的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公司,今年10月份药监局要去我们境外工厂进行现场核查,我司已经提交场地主文件,目前由于场地主文件中涉及到的一些SOP号发生了更新以及其他一些文字性变化,比如“manufacturing lab”生产实验室)变为“manufacturing area 生产区域)。请问: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场地主文件或者变更申请给核查中心? 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回复:您好,如已提交的现场主文件涉及多处实质变化,可后续提交一份修订说明并盖章确认。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新的《药品管理法》于今日上午表决通过,定在2019年12月1日实施,对于GMP认证这块,企业还需要申报GMP认证吗?例如我司现在有一新药拿到了药品注册批件,准备近期申报GMP认证。时间刚好在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左右。我司现在是继续申请GMP认证,还是自行确认符合GMP要求直接生产? 回复:您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关注相关法规、规章及国家局的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请问,原辅包和制剂关联审评政策下,原料药企业新开发的原料药产品是否可销售给仿制药企业用于制剂研发? 对于进口未获得批准文件的原料药用于制剂研发的操作,是有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支持的。但对于国产未获批准文件的原料药用于制剂研发,有哪个文件支持呢? 谢谢解答。 回复:您好!建议向药品注册管理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咨询内容:1.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包括注射器,注射器是外购已获得CE证产品,产品技术要求中是否可不包括注射器检验项目(注射器用途未变)? 2.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包括注射器,注射器是外购已获得国内注册证产品,产品技术要求中是否可不包括注射器检验项目(注射器用途未变)? 3.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包括注射器,注射器是外购已获得国内注册证产品,产品技术要求中包括注射器检验项目,实际不进行检测是否可行? 回复:以上3个问题,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检验问题,均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有关内容,请咨询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司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咨询内容:请问需要灭菌的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是使用未灭菌的产品还是灭菌的产品进行?还是都可以? 回复:生物相容性评价为产品注册过程中开展,请咨询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 评中心。 · 咨询内容: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进入医疗器械注册人试点的企业。目前的产品是体外诊断试剂及配套有源设备。在研发与生产转换中遇到了问题。 问题1. 在实行注册人制度过程中,出于保密的原因,对于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否可以由注册申请人购买后,更改标签信息后,发往受托生产企业质检? 问题2. 产品组份校准品、质控品的原料存在从人源性材料(非血液)中纯化的抗原,则这校准品、质控品的生产是否必须要在万级车间中进行? 问题3. 在研发中使用到了血清样本,则相关的试验条件需要达到什么要求? 回复:问题1:医疗器械产品研发与生产,均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要求,具体针对二类或三类产品注册问题,请咨询所在省市或国家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 问题2:校准品、质控品的生产均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附录》的有关要求。 问题3:产品研发过程中的试验、生产条件等,应参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附录》等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按照国家要求聚氯乙烯(PVC)原料制成的输液输血器具不得含有荧光剂,我司已对PVC粒料及制品进行控制,确保其不含有荧光剂。 我司在与主流输液输血器具自动化线供应商以及医用粘合剂供应商对接时,对方均反馈自动化线检测导管与接头粘接效果设计原理为使用含荧光剂粘合剂连接导管与接头,然后通过检测粘接部分荧光分布情况评判是否充分粘合。同时医用粘合剂供应商(乐泰)可提供该粘合剂生物相容性报告等研究资料。 请问我们是否可采纳自动化线供应商以及粘合剂供应商建议,使用含荧光剂粘合剂,粘合导管和接头。 回复:请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关于产品粘接等具体要求可进一步咨询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中国药典2015版四部,通则0251药用辅料,药用辅料的微生物限度应符合所应用制剂的相应要求。通则1107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表3非无菌药用原料及辅料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如果在中国药典二部的各品种项下,无微生物限度标准的,是不是必须按照四部通则规定? 回复:您好!关于中国药典的执行标准问题,建议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咨询。 咨询内容:我们选择的参比制剂在国外上市,用于药学质量对比研究的参比制剂没有进行一次性进口,是在国外直接采购的,发票为药店购物票(等同于上市国家的发票),这种情况,提供国外发票是否能证明参比制剂的来源是有效的。 回复:您好!根据《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77号)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现场检查确认研究用参比制剂需要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赠送证明等。申请人应将参比制剂的来源证明保存完整备查。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如果需进行原辅料供应商的变更,企业需采取哪些变更控制措施?目前有无相应的法规政策或指导原则指导企业开展相应的变更控制工作?盼复,谢谢! 回复:您好!药品GMP对变更控制有明确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GMP执行。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另外,为规范和指导已上市化学药品的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原食药监总局2017年发布了《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该原则中未涉及的变更事项,仍按照2008年《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开展变更研究。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想咨询的问题如下: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品,想要罗达批量,批件备注的是:必要时需要报补充申请,请问这个批量扩大的必要时怎么理解?若是上报补充申请,需要做哪些研究工作? 谢谢,期待您的回复指导! 回复:您好!涉及的注册批件有关问题建议向药品注册管理或药品审评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咨询内容:药品GSP证书复检期间可以经营吗 回复:您好!依职能,建议向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尊敬的审核查验中心老师:我想问一下原料药场地变更和工艺变更+场地变更申报时需准备的资料和申报时间有没有区别? 回复:您好!有关申报资料的问题,请向药品审评相关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咨询内容:我们是口服固体制剂车间,车间设计是各产尘间(粉碎过筛、制粒干燥、整粒总混和压片)均有直排,实际操作过程只有少量粉尘,是否可以用直排方式除尘,而不用加装单独的除尘设施? 回复:您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生产操作、设备设施等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交叉污染的风险,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咨询内容:中国药典2015版四部,通则0251药用辅料,规定药用辅料的微生物限度应符合所应用制剂的相应要求。通则1107的表三也规定了非无菌药用原料及辅料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如果在中国药典二部的各品种项下,无微生物标准的,是不是必须按照四部通则规定? 回复:您好!关于中国药典的执行标准问题建议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咨询。 咨询内容:尊敬的老师您好,我们依据药典标准制定企业内控标准,描述需要完全一致吗,比如药典用大写的M,企业内控标准用小写的m,今后在申报资料中也用小写的m,这是允许的吗? 回复:您好!尽管从您的提问中看不出字母M的具体含义,但原则上质量标准应当采用标准的文字表达,如果企业标准依据中国药典制定,通常其描述应当与中国药典保持一致。涉及申报资料的有关问题,建议向药品注册管理部门或审评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背景:有一口服速释片剂,大规格和小规格为等比制剂。 问题1:验证批及商业批是否可按照大规格和小规格一起湿法制粒、总混后,再根据各自的片重、片型进行压片。 问题2:如果商业批可这样操作,请问今后是否必须以这样的形式进行生产,是否可更改为单个规格?需要进行其他补充验证吗? 回复:您好! 首先,应当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关于验证,药品GMP确认与验证附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进行首次工艺验证应涵盖该产品的所有规格。第二十二条规定,工艺验证批的批量应当与预定的商业批的批量一致。企业首次工艺验证应当根据产品上市批量对所有规格产品进行验证。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请问原料药(已批准上市)批量放大(如:5kg/批放大为10kg/批)是否需要报补充申请,原生产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投料比等均未发生变更,但会涉及设备大小变更(设备材质、设备原理不变)。 回复:您好!产品批量放大首先应根据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工作,按照药品注册相关法规和要求申报。涉及补充申请等事项,建议向药品注册管理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GMP194条: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197条: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 原料药附录33条: 同一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残留物带入后续数个批次中的,应当严格控制。带入的残留物不得引入降解物或微生物污染,也不得对原料药的杂质分布产生不得影响。 问题1:为了控制粉尘扩散和降低劳动强度,原料药生产洁净区使用的设备在操作过程是全封闭操作,出料时设备内部的产品难以出干净,有约1~3的产品残留在设备内部。请问在同一产品联系生产上下批之间是否允许有上批产品残留(与194和197条有冲突),批间只对设备外部和周围进行小清场?当然前提是按原料药附录33条的要求进行评估。 问题2:假如不可以有产品残留的话,如何理解原料药附录33条? 回复:企业可根据产品及工艺特点设计清洁方式、清洁频率,因原料药的特殊性质,同一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可以残留到后续批次中,但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和控制,确保不对后续产品造成不良影响,并提供相关证据。 咨询内容:无菌制剂做无菌检验项目时:2010版药典要求环境是C+A;2015版药典要求环境是B+A;2020版药典快实施了,不知是否有改变!个人认为环境C+A更能检测产品的无菌性,接近医院使用的环境,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回复:您好!药典标准的问题,建议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咨询。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们的药品有使用甘露醇作为辅料,但在中国药典四部辅料中未收载,而是收载在二部中,类别未脱水药。请问老师我们是否必须遵循二部甘露醇的标准进行检验?该品种在初始申请的时候报的辅料为参考USP标准制定。还是我们要继续采用USP标准?谢谢 回复:您好!有关质量标准、注册申报要求的问题,建议向标准管理部门和审评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咨询内容:一致性评价时,以中试批做注册批,中试物料的检验需要在GMP体系中进行吗?研发单位能否进行检测? 回复:您好!注册批物料的生产、检验等过程等均应符合药品GMP的要求。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有以下问题想向您请教: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于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的制备,生产车间满足GMP条件即可。并不要求制备车间一定通过GMP认证。但是《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2016年第80号 2016年5月4日发布)中规定,注册分类1、2、3类证明性文件:(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需要GMP证书复印件。请问按照那个标准执行? 回复:您好!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特殊要求可参考2018年7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相关要求建议向药品注册管理有关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尊敬的审核查验中心老师:我司有1个化药一类片剂品种,在包衣混悬液中选用乙醇作为溶剂,且在工艺中将最终被除去。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乙醇不是制剂的最终成分,仅为工艺需要,可以视为非药用辅料,即不需要符合中国药典中关于辅料乙醇的要求(即非药用级别),也无需选择在CDE辅料平台备案的厂家。 此外,乙醇在产品中的残留量应以中国药典0861或ICHQ3C作为限度要求。 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是否可以采用食品级乙醇?乙醇的资质需要提供哪些?请老师给些建议。 回复:您好!药用辅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具体建议向药品审评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老师: 您好! 我公司有一个化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属于二类精神药品,自行从国外购买的参比制剂,没有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但有合同协议、发票、包装标签、说明书、实物等。请问,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法的问题,谢谢! 回复:您好!根据《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77号)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现场检查确认研究用参比制剂需要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赠送证明等。申请人应将参比制剂的来源证明保存完整备查。 咨询内容:我司属于三类有源医疗器械,最近内审中有人提出退货区顾客退回的产品不应都属于不合格品(有些是顾客无理由退回的,从质量方面来看,是属于合格品),且不应当贴上不合格品标签,所以退货区应当增加一个合格区。请问是否有这样的法规予以支持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规定:“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产品退货区如何管控,企业可按照要求制定相应规定。 咨询内容:中心老师,您好!冻干制剂冻干结束时基本为真空状态下压塞后轧盖,请问在无菌工艺模拟试验时是选择需氧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TSB),还是选择厌氧硫乙醇酸盐液体培养基(FTM)呢?谢谢回复! 回复:您好! 1、冻干过程的进箱、冻干、出箱操作是冻干制剂无菌工艺一部分,因此应在无菌工艺模拟试验中模拟产品的冻干操作过程。冷冻可能使培养基捕获的微生物受损,影响其生长,因此方案设计时应给予考虑和评估。如影响明显,则不推荐模拟冷冻过程。模拟冻干时,必须考虑真空度、维持时间及温度。一定温度下的真空度会使培养基沸腾,应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2、模拟冻干操作过程有以下两种模式,企业应基于风险评估设计模拟的方式。一是缩短维持时间模式。即培养基灌装到容器中,半压塞,将容器转移至冻干机内,在冻干机箱体内部分抽真空,维持真空状态的时间短于实际冻干周期,然后箱体破空(可依据产品特性设计破空次数),在冻干机内完全压塞。应当有预防性措施确保培养基保持在有氧状态以免阻碍微生物生长的情况发生。此模式关注了风险最大的装载和压塞操作,但模拟冻干的时间较短,可能导致污染风险低于正常生产。二是全程维持时间模式。即培养基灌装到容器中,半压塞,将容器转移至冻干机内,模拟正常的生产的冻干时间,在冻干机箱体内全部或部分抽真空,箱体破空,在冻干机内完全压塞,转移至下道工序密封。 此种模式为全程模拟,和实际生产一致。但应关注长时间真空可能导致培养基水分挥发过度,可能降低微生物回收率,且较为费时。 因此,按照产品是否在严格的厌氧条件下操作来选择培养基,无菌操作在严格的厌氧环境中进行时 (即氧气浓度低于0.1%),应考虑采用厌氧培养基,如硫乙醇酸盐液体培养基 (FTM),其余可正常选用TSB培养基进行。冻干产品可在冻干模拟中部分抽真空,然后破空完全压塞。 咨询内容:公司需要检验一批用于生产口服固体制剂的微晶纤维素,最终的固体制剂会在中国和美国同时申报注册,那这批微晶纤维素内控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不是需要同时符合中国药典四部药用辅料中微晶纤维素的要求以及USP Monograph 中微晶纤维素的要求呢? 现在USP和中国药典对口服固体制剂的微生物限度的检测项目相同,都是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大肠埃希菌,中国药典四部药用辅料中微晶纤维素的检测项目也是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大肠埃希菌,但是USP中除了这三个检测项目外,还有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沙门菌。 因为我一般认为药用辅料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参考制剂的标准就可以了,想咨询一下使用微晶纤维素生产的制剂只检测三个项目,那微晶纤维素还需要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沙门菌吗 回复:您好!用于国内制剂申报的微晶纤维素微生物限度应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用于国外制剂申报的微晶纤维素质量标准请咨询申报国。 咨询内容:您好,请问如果原料药工艺变更的话,后续制剂的一致性评价还需再做一遍吗?或者是有没有需要再做一致性评价的明确标准?谢谢 回复:您好!请咨询药品审评部门。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我们临床试验提供给伦理审查的注册检验报告中的型号与临床试验实际使用的型号不一致,在临床开展后,已完成了几例受试者后我们又补上了临床实际使用型号的注册检验报告(报告日期在伦理日期之后)。医院伦理那边认为把对应型号的注册检验报告提供过去备案就行了。请问老师,这样做是否合规? 回复: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通过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六)自检报告和产品注册检验报告”,注册检验报告的型号应与临床试验实际使用的型号保持一致。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查验中心在中国新药杂志 2019 年第 28 卷第 8 期发表了文章“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看申办者的职责履行情 况” 。其中描述有“2.4.1 方案设计不符合法规要求 方案设计违反相关法规要求,如某抗肿瘤药物方案规定:试验期间出现因疾病进展而导致的死亡不属于SAE,无需报告。在现场核查中,发现该试验多例死亡SAE漏报”,根据文章内容是否可以理解为: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因疾病进展而导致的死亡也应属于SAE,需要报告?还是因疾病进展而导致的死亡不需要报告,但研究者需要明确死亡的原因确定为死亡进展,如果不能明确的应该报告SAE? 谢谢! 回复:您好! 根据我国现行GCP对SAE的定义“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试验期间不管是何种原因导致的死亡都属于SAE,都需要报告。如果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方案中将死亡作为试验终点且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或默视同意,则可不作为SAE个例报告,但在试验报告中需对死亡事件进行分析。 咨询内容:制川乌,制草乌,胆南星这些使用28中毒性药材制成的饮片是否需要按毒性中药材管理(例如按中药制剂附录要求分别设置专库/柜存放等)? 回复:中药饮片附录“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有足够空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应分库存放;毒性中药材和饮片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设置专库存放,并有相应的防盗及监控设施。”制川乌,制草乌,胆南星不属于28种毒性药材。 咨询内容:尊敬的老师,您好!我司为中药饮片企业生产企业,进行年度质量回顾的时候,是否需要按照品种来进行?还是说可以按照制法来进行?恳请老师给予解答,谢谢! 回复:中药饮片附录“第五十五条 企业可选取产量较大及质量不稳定的品种进行年度质量回顾分析,其他品种也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回顾的品种应涵盖企业的所有炮制范围。” 一般净制、切制可按制法相同的进行定期回顾,炮炙应按品种进行回顾,制法相近的也可合并回顾。 咨询内容:企业生产儿童真空负压式吸鼻器需要按照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备案) 回复:关于界定儿童真空负压式吸鼻器是否为医疗器械问题,请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其承担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想请问下生物制品在GMP认证流程中的生产现场检查完成之后,到下发GMP证之前这一期间内,是否可以提前开始部分的生产流程?如果最终未能获得GMP证那这批产品一定销毁,想确认下的是如果最终拿到GMP证,那么提前开始部分生产流程但最终在取证后完成最终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上市销售? 回复:您好。按照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企业停止生产和下放无菌药品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 第285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建议请向生产场地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们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我们存在困惑想咨询一下:1、对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例如生产“炒六神曲”,所用原药材“六神曲”可否购买没有批准文号的?2、对于类似“胆南星”这种产品,它是属于药材还是饮片? 回复:你好,①按照相关要求,六神曲不应外购,应在饮片生产企业内部完成炮制加工;②胆南星应属中药饮片,具体情况可与国家药典委员会确认。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目前我公司正在准备注射剂的生产现场检查的物料及排产时间,关于动态检查有些疑惑请您指导:注射剂一个品种多个规格的产品请问是动态生产一个规格还是每个规格都生产? 若是每个规格都生产,动态检查现场查看每个规格的全过程还是只要看到这个产品的全过程即可? 期待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回复:你好,注射剂一个品种多个规格产品要求每个规格都要有动态生产。 咨询内容:尊敬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我们注意到每年CFDI都会发布药品境外生产现场检查任务公告,但是2019年的计划还迟迟没有发布,请问2019年的计划什么时候会发布呢? 谢谢您的回复。 Yingying 回复:你好,按照2018年12月26日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局境外检查任务,我中心会将《境外检查告知书》发送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院于2017年05月19日通过资格认定复核检查,证书编号:XF20170479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已收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批件,但我院一直未收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请老师给予查询为盼! 回复: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证书寄送,请咨询该中心。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关于医疗器械境外查厂,对中国法规的识别是否有明确的判定要求?是要把所有适用的法规都体现在体系文件中吗?如果是直接转化ISO标准的GB或是YY体系文件中提到了ISO的标准号,那是否还需要再增加GB或YY的标准号? 谢谢! 回复:您好,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识别中国法规的目的是“进口到中国的产品符合中国法规和相关标准”,具体识别的方法和形式,由企业自行掌握。 · 咨询内容:您好!本人最近在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与执行情况的回顾,想咨询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认证通过并颁发认证证书的GAP基地中,是否存在两家无相关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共建共享GAP基地的情况,还是由中药材生产企业自主独立投建GAP基地?如果存在企业共建GAP基地并认证通过的情况,是否在认证证书上会体现两家企业的相关信息? 盼复!非常感谢! 回复:你好。1、《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自2002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2003年开始试认证,到2016年停止认证。共发布认证公告66批196家次,认证了92种中药材(约占可实现人工种植的200多种常用药材的40%)、127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国家药监局GAP认证从未颁发过证书,只有网上的认证公告。 2、共建基地存在并允许。 咨询内容:您好,我是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伦理委员会秘书。 总局审核查验中心2014年9月5日发出“关于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细则(试行)》意见和建议的通知”,请问现在细则是否已发布? 如已发布,请问发布的是《细则》还是《细则(试行)》?在哪里可以查询?能否提供查询链接? 如未发布,请问现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的标准是什么? 我们想要申请成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需要了解具体的认定检查标准,方便查漏补缺,谢谢。 回复:您好!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细则(试行)》尚未实行。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的标准为2004年国家局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请到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 咨询内容:1、对于无菌药品生产(B+A)动态环境监测是否每班必须进行沉降菌、浮游菌监测?如果浮游菌可以不必每班,那么是否可以每半年进行一次? 2、对于A级沉降菌动态监测是否可以选择分点分时段监测:如上午(4个小时内)监控编号为1、3、5、7、9的五个点;下午监控编号为2、4、6、8、10的另外五个点?(也就是并不是每个点都全程覆盖监测) 回复:1请按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无菌医疗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要求,结合企业产品质量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要求的内控标准和检测频次。 2请结合企业产品质量实际情况,在符合洁净厂房设计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内控标准和检测频次。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记录,有需要签字的地方,能否使用人名章?有无具体法规要求?谢谢!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等均应经过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只盖章缺少法律效力。 咨询内容:ISO11135.1-2014的附录E中规定单批次放行(环氧乙烷灭菌)能用于研发和临床阶段产品。请问国内注册用的型式检测样品是否能采用单批次放行的方法进行灭菌? 回复: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型式检验的灭菌问题,请咨询医疗器械注册审评部门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公司具备临床样品制备车间(中试生产车间),(1)QC没有微生物实验室,用于临床样品的无菌项、细菌内毒素检测项是否可以委托同一集团下其他公司进行检验,及分析方法学验证?(2)临床样品制备使用的库房可否借用同一集团下其他公司的库房(符合GMP要求)? 回复:(1)每个批次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均须检验,以保证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如进行委托检验,应按照监管要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委托检验的要求。 (2)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厂房和设施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根据临床试验期间药物的特点,在贮存环节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咨询内容:由于已使用的最大产能的吹灌封一体设备产能难以保证临床使用量。请问,采用吹灌封一体设备生产的滴眼剂生产线,生产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个规格的滴眼剂,可以同时配备几台吹灌封一体设备? 回复:同时配备几台吹灌封设备,取决于配液罐体积及需在多长时间内灌完。 咨询内容:请问: 1、同一条冻干粉针生产线,可同时使用几台冻干设备?是以冻干设备数量划分生产线数量的么? 2、同一条水针生产线,可同时使用几台灌装设备?是以灌装设备数量划分生产线数量的么? 回复:1.一条冻干生产线(含称量、配液、除菌过滤、灌装、冻干、轧盖)中,冻干设备可以配几台,这与产品的冻干曲线(即时间)、冻干设备体积有关,因此企业应根据此确定配备几台冻干设备。冻干产品以一个冻干设备冻干的量为一批。 2.同一水针生产线,以稀配罐为一批,可以有几条灌装线,可分为1、2、3号灌装线,产品尽量分开放置,以便出现问题时可追踪查找原因。 咨询内容:请问,滴眼剂生产线采用吹灌封一体设备,每增加一台吹灌封设备,就划分为一个生产线么? 回复:滴眼剂的批量以配液罐的配液量为一批,如有两条吹灌封一体设备,为一拖二,两条灌装线上生产的产品尽量分开放置,如在批号上有1或2灌装线生产标识更好,这是为产品出现问题时便于偏差调查。 咨询内容:GMP附录规定: 应当对首次采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进行部分项目的检验,但应当定期进行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当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 以上针对的是外购的物料,基于原料药企业的风险评估结果,自制的物料是否可以进行部分项目的检验,结合定期全检,来替代每批都进行全检? 回复:上述条款针对的情形是在供应商提供物料检验结果的前提下,经企业三批全检复核后,在后续批次中采用部分项目检验的控制方法。上述前提条件在自制物料管理中不存在,两者属于不同概念。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2级甲等公立医院,是否可以申请资格认定。如果可以是否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 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项目编码:30010)进行申请资料的准备 回复:您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尚未设立医院等级的限制,请比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合格后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进行申报准备。 咨询内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三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问题咨询: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格式可否标注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有效期至】XXXX年XX月”形式? 回复:建议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要求执行。 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国家药监局注册司。 咨询内容:我公司是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住所和生产地址都在A市。 由于成品仓库面积限制,准备在B市(与A市处于同一个省)设立分公司并以该分公司的名义办理经营许可。 B市的分公司拥有较大的仓库,实际上承担了大部分的成品仓库的职能。 根据8号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或备案;在其他场所储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请问,我们的这个做法是否符该条款的规定? 回复: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请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司监管二处,以及您所在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 咨询内容:注射剂对于原料药精烘包车间洁净级别有什么要求(注射剂为终端灭菌) 回复:如果原料药是除热原的,在制剂生产中的称量、稀配工序是在C级级别中,原料药精烘包洁净级别也应为C级; 如果原料药不是除热原的,在制剂生产中的称量、浓配工序是在D级环境中,那原料药精烘包洁净级别应为D级。 咨询内容:制剂或原料药贮藏条件中若出现“干燥处保存”,请问需要控制的湿度范围? 回复:请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中要求进行储存。 · 咨询内容:计划在新园区生产抗肿瘤制剂和生物制剂(单抗类产品)两类产品,想咨询一下,这两类产品及相应的原料 是否可以共用一个仓库? 回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此没有严格规定,企业可以按照产品储存条件要求,进行分区域管理。 咨询内容:根据关于印发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文件内容,新药注册生产时包括省局的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其中研制现场核查又包括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以及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问题1:请问新药归国家集中受理后,在新药注册生产时,在受理之前,是否还有独立的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和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回复:您好!根据总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集中受理后根据审评的需要开展检查,相关要求建议向检查任务的发起单位药审中心咨询。 咨询内容:一个化药新药制剂产品,是否可以分两个生产厂家生产(两个工厂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也就是说前半步骤在一个厂生产,后续步骤在另外一个厂生产。注册申报的时候,产品的生产地址是否可以写成两个? 回复:您好!注册申报事宜请咨询药品注册管理部门。谢谢! 咨询内容:问题1:医疗器械无货架寿命或植入人体不取出情况,如何规定产品寿命? 问题2:什么情况下,检测方法需要经过确认? 问题3:“以非无菌状态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包装应当能保持其产品不发生锈蚀、霉变、蜕变等性质变化,应适宜企业所用的灭菌方法”,应如何验证此条,通过留样、老化,灭菌确认来证明是否可以? 问题4:医疗器械初包装和产品的微粒污染水平值如何规定? 回复:问题1:医疗器械无货架寿命或植入人体不取出情况,产品寿命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产品具体情况来规定,详细情况可进一步咨询国家注册审批部门。 问题2:无论法定的还是企业内控的检测,所有检测的方法,均需经过确认。 问题3以非无菌状态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其包装验证应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基础上开展,如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无国家标准的,可参考行业标准YY/T0681、YY/T0698等,具体方法企业应视产品情况综合考虑。 问题4医疗器械初包装材料,参考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等相关标准,并结合产品风险、质量要求来规定初包装和产品的微粒污染水平值。 咨询内容:请问老师,注册现场核查和GMP认证检查的区别是什么?各自的侧重点有什么不同?检查员的组成有何区别? 回复:按照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只有上市前注册现场核查、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以及上市后监督检查,没有GMP认证检查概念。无论上市前与上市后检查,都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无论哪种检查,检查组成员都是经过国家局或各省局培训符合要求的检查员。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请问:注射剂和吸入剂所用的药用辅料,生产这类药用辅料,洁净区划分是参照药品GMP的“无菌药品”的附录来设置吗? 也就是说最终灭菌为C+A,非最终灭菌为B+A? 多谢老师! 回复:是的 咨询内容:我们公司正在浦东药谷新设工厂,生产肺癌早期诊断设备和相关一次性使用配件,配件生产区域为10万级洁净车间,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 1.关于十万级洁净室,要求是静态10万级还是动态静态都要10万级 2.针对十万级洁净室,是否必须设立一更,二更和缓冲间?还是只设一个更衣间即可? 3.十万级洁净室内是否必须设洁具间?还是可以不用在洁净室内设立洁具间。 4.针对无菌/微生物限度/阳性检查三个实验室,是否都必须设立一更,二更,和缓冲间?能否不设立缓冲间? 5.以上三个实验室,是否必须在实验室区域设立洁具间?还是可以在缓冲间区域设立洁具间? 回复:1、一般洁净室为静态10万级,但应进行动态监测,符合现行YY0033医疗器械行业标准附录C的规定。 2、十万级洁净车间更衣室是根据企业进入洁净间的更衣程序来设立,程序中应明确如何更换非洁净服与洁净服、换鞋、洗手、消毒等,企业应根据无菌产品风险控制,最大限度低降污染设立更衣室与缓冲间。 3、如果不在十万级洁净室内设洁具间,企业如何保证对洁净室清洁的器具不带来污染,应有明确的措施与方法并经验证,以确保产品质量。 4、针对无菌/微生物限度/阳性检查三个实验室一更与二更问题,由于企业设计布局、背景材料、设置原则均不明确,建议企业进一步咨询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来解决。 5、关于三个实验室洁具间的设立,首先阳性间的物品应在线消毒,避免其物品与无菌和微生物限度实验室的物品产品污染的前提下,便于清洁,减少交叉往复的原则来设计洁具间。 咨询内容:新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已经取消了关于医疗器械商品名的规定,请问现在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是否还能体现商品名? 回复:请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第6号令)的规定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不能体现商品名。具体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的注册审批,请进一步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咨询内容:请教两个问题: 1、医院是二甲医院,尚没有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是否可以开展1期临床试验? 2、二甲公立医院想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在申报的资料清单中,有一项是实施临床试验工作情况(近3年完成临床试验情况);这项条款如何理解?因为没有资格认定,医院怎么可能提供得出近三年的临床试验完成情况? 回复:1.医院没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不可以开展I期临床试验。 2.近3年完成临床试验情况,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即可。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详询。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想向您咨询一下,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评价用别家的临床试验数据做同品种分析,但是别家临床试验是2013年做的,那现在还能用吗? 回复:具体审评问题请咨询器械审评中心。 咨询内容:我司某治疗用生物制品已提交上市申请,其中放行检验中N端测序(每半年检1次)检项由于设备原因,上市后该检查项需要委托第三方检验。请问在生产现场检查时,是否就要对该检项的委托研究单位相关资质,设备进行核查呢?谢谢! 回复:您好,放行检验委托方应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现场检查期间视检查要求及设备提供信息的能力决定是否需要赴现场进行检查。 咨询内容:我司目前有一大型医疗设备需要进入临床试验,但是研究中心可能没有充足的空间装备该器械,是否可在其他医院安置该设备,并请研究中心研究者和受试者前往其他医院完成研究治疗?如果可以,对安置装配该大型设备的医院是否有具体要求?如果网上回答不便,是否有具体的咨询渠道可以得到该问题的确认回答?谢谢! 回复:建议咨询国家局医疗器械司注册二处,针对这种情况,器械司研究监督处有具体的要求。 咨询内容:对于说明书上规定有阴凉贮存的中药口服液品种(钠钙玻璃),其温度不是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像这类阴凉储存的药品其运输要求是怎样规定的,企业如何合规合理的实施药品的运输过程,谢谢! 回复:按照GMP确认与验证附录的第七章进行运输确认,对运输涉及的影响因素进行挑战性测试,包括运输方式和途径,长途运输还应当考虑季节变化的因素。根据运输确认的结果来明确运输要求。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4类固体口服制剂研发中,注册批批量大于10万单位,素片总重约合20~25kg,高效包衣机型号为BGB-150D(浙江小伦制药),问:此批量与BGB-150D型的高效包衣机是否匹配?如若不匹配,针对此型号高效包衣机,与之匹配的最小批量为多少?谢谢! 回复:您好!关于设备的匹配性,建议根据设备档案提供的装载量进行最大最小装载量确认,并根据品种的具体工艺来评估、确认与之匹配的最小批量。 咨询内容:请问6号令中,对标签管理的规定,能理解为是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要求吗? 谢谢。 回复:请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医疗器械标签第十三条要求实施,如果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因医疗器械产品复杂,每一类产品标签的具体要求请进一步详询国家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咨询内容:A省的中药饮片标准,B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能否使用生产? 回复:你好,目前国家暂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外省中药饮片标准生产及销售使用,建议首先咨询当地省药监局是否有禁止的规定,其次应在包装上明确使用的是哪个省的中药饮片标准。 咨询内容:您好,关于《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中,有部分品种的饮片项下有炮制项及炮制工艺,却没有饮片性状描述,按照要求来说,药典上有该品种,质量标准原则上应该依据药典,但是药典上光有炮制项,无饮片的性状描述(例如:白薇、重楼等),如执行中国药典,成品检验是否可以不检查性状?或者依据某某省炮制规范进行性状检查,执行标准是写《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某某省炮制规范吗? 回复:你好,通常饮片与中药材性状与鉴别相同的可以参考中药材的描述,GMP中药饮片附录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如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的质量评价,应经过评估,并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中药材、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引用的检验结果应在中药饮片检验报告中注明。”经过简单的净制、切段等炮制的饮片性状基本不变,可以不重复检测。 咨询内容:我科室要申报“临床药物实验基地”,但是,在国家局网站没有发现网上申报窗口。 回复:您好,可登陆国家局网站http://www.nmpa.gov.cn/WS04/CL2042/#,进入首页“网上办事”窗口,在“网上申请”中选择“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进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电子申请”界面,在“登陆”“注册”下方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和《系统用户手册》可下载,按照指南和手册操作即可,如有疑问可拨打指南中的咨询电话。 咨询内容:老师,好! 关于制剂生产用设备的清洁验证是否必需进行三批的清洁验证?还是在确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验证1批也可以?谢谢。 回复:您好!根据药品GMP附录《确认与验证》第40条规定,清洁验证的次数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通常至少进行连续三次。 咨询内容:我公司是药品生产企业,企业负责人兼任生产负责人,想询问老师这样是否符合GMP规定?如不合规请说明法规中规定。 回复:GMP中规定企业负责人要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没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可兼任生产负责人,企业应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干扰质量管理部门履职的独立性,并得到良好的执行。 咨询内容:某中药饮片厂 由于购进的药材生虫严重 能否采取磷化铝进行杀虫处理 回复:磷化铝属于禁止使用的。 咨询内容:您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中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以及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 问题:中药饮片如果用于中药制剂、中药提取等生产,相当于原料;但如果直接应用,则不属于原料?是否能委托生产呢?谢谢! 回复:中药饮片目前不可以委托生产。与是否原料无关。制剂生产使用的饮片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药饮片,而是按处方要求前处理后的饮片。 咨询内容:各位老师,您好,我们是生产体外诊断仪器的厂家,目前对于在医院使用的本公司仪器会每年对其进行一次性能评价。近期一次医院的检查中,当地药监认为对医院仪器的性能评价及调整属于校准范畴,要求我们生产该体外诊断仪器的厂家需要具备CMA计量认证证书和CNAS认证,目前该设备无国家及行业标准,想请问是否合理?仪器设备生产厂家是否需要具备CMA计量认证证书和CNAS认证资质?谢谢 回复:您好,请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咨询本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在处理OOS过程中会涉及到重新取样方案的制。重新取样如何定义,仅指从偏差批中重新取样,还是可以包括对留样室同品种产品的取样、包括对原料的重新取样检测?盼复,谢谢。 回复:您好!重新取样是OOS调查中的重要步骤,重新取样方案要跟OOS调查的程序紧密结合。具体从什么样品中取样,要根据OOS调查的不同阶段来定,以达到OOS调查的目的。如果将OOS调查到生产环节,相应地取样也要延伸到生产环节。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我公司需要进行新品种的BE临床试验,现在根据国家局审批的批件进行制剂临床试验样品生产,我们公司对现有厂房进行局部改造原料药车间,咨询一下,我们改造后的原料药车间是否需要在生产许可证增加生产范围,并需要生产BE临床试验样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车间是否需要进行认证? 回复:您好,请咨询药品注册管理部门。 咨询内容:尊敬的核查中心老师: 一致性评价品种生产现场核查动态核查批问题:按照《现场核查指导原则》,“至少对每个申报品种(规格)的一个批次的动态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那么核查时抽样“检查组现场对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进行抽样,应包含现场检查动态生产批次的产品,”,所以请问,现场核查时,需要动态几批?如果动态一批,抽样时就有矛盾(需要包括动态批的连续三批?)。 回复:您好,根据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立卷审查情况提出有因检查和抽检的需求,现场检查的批次以药审中心提出的要求为准。 咨询内容:我公司一个玻璃瓶换软袋包装的产品,已提交资料到药审中心,按照2018年第20号文属于需要现场检查的,但是我们没有查到关于补充申请的现场检查的流程,我们该如何办理? 回复:您好!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申请现场检查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20号)属于需要现场检查的,具体流程按照我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有关事宜的通告(2018年第1号)》开展。 如涉及具体品种,请电话或现场咨询。 咨询内容:老师好,请问对于无菌制剂,更换胶塞清洗灭菌机后(胶塞的类型没有发生改变)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工艺验证?还是过通过胶塞机设备确认+胶塞灭菌效果验证(PQ)就可以,而不用进行工艺验证呢?谢谢。 回复:您好!无菌制剂更换胶塞清洗灭菌机后,应对胶塞清洗灭菌设备进行完整的确认,即IQ、OQ和PQ,PQ包括胶塞清洗和灭菌效果。在胶塞类型、批量和参数等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一般可不重新进行工艺验证,要根据具体品种的生产工艺和风险来确定。 咨询内容:老师 您好! 我们现在遇到一个问题,我们的制剂用原料药入厂检验的时候执行的标准是我们制剂注册时原料药的标准还是原料药厂家注册的方法和标准,因为我们几家原料药厂家标准不一致,如果按照原料药厂家的标准和方法检验的话,无法很好地执行。 谢谢标准。 回复:您好,制剂用原料药执行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制剂注册时原料药的标准及原料药法定标准,可以通过评估对制剂的质量影响增加内控项目,满足制剂质量需求。 咨询内容:请问CFDI今年什么时候会举办数据核查稽查的研讨会或培训?如有,哪里可以找到报名链接? 回复:感谢关注。2019年核查中心暂无此类培训计划。 咨询内容:您好! 本人有以下问题请求降解答。 为中药、天然药物注册所进行的主要药效学试验及一般药理研究试验时,是否必须选择已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实验室? 谢谢! 回复:从保证质量的角度考虑建议选择GLP认证的实验室。根据国家局关于推进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中药注射剂的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GLP认证,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进行,否则其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请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展除了机构备案,专业科室备案以外,承接项目的主研研究者也必须备案吗,如专业科室的大主任备案了,其他研究者,没有备案,其他研究者可以做主要研究者吗 回复:您好,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三)规定,凡拟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均需要备案。 咨询内容:1、中心是否还会在2019年公布药品境外生产现场检查名单?目前是什么状态?什么时候公布? 2、中心是否会取消集中公布核查名单,改为为个别通知? 回复:您好。 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核查中心按照国家局确定的境外检查任务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并依职能告知持有人。 咨询内容:我公司生产一中药胶囊剂,规格只有一种,现在有8粒/板、12粒/板的内包装规格,外包装规格分别为:“8粒/板2板6小盒60中盒(共计96粒)”“12粒2板4小盒120中盒(共计96粒)”,这两种包装规格是否可以同时存在? 回复:建议咨询相关药品审评部门 咨询内容:老师好,我公司是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前期一直是通过中药饮片厂购进中药饮片直接投料,近期公司计划采购中药材(公司有前处理生产线,并经过认证)经前处理加工后进行投料,我们想咨询一下,我们从具有GSP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公司采购中药材,我们除了审核该经营公司自身的资质以外,是否需要索取每批次购进中药材的检验报告,另外该经营公司的上线是农业合作社或中药材种植公司,我们是否需要审核这些农业合作社或种植公司的合法资质,审核他们购销品种的范围(有的农业合作社跨地区收购倒卖),或是我们只需要关注审核该经营公司,不对他的上线(合作社等)作出任何审核要求,请老师解答,非常感谢!!! 回复:GMP要求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中药制剂厂采购药材可以从农户个人、合作社或公司采购,从个人手中采购的药材应复印身份证存档,无论从哪里采购,中成药生产企业应审计到药材产地,最好能够对其种质是否经过鉴定、是否施用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采收时间、晾晒场地、加工用水等进行审计。如商业公司对中药材来源审计清楚、记录清晰明确,可以采用。没有规定经营公司必须提供检验报告,中药制剂厂应对入厂中药材进行全项检验。 咨询内容:中药饮片企业是否对所有的饮片做稳定性考察,GMP有条款规定吗? 回复:GMP 及中药饮片附录没有明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需做稳定性考察,但是中药制剂附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的特性和包装方式以及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其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所以如需确定其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的,应当做稳定性考察。该项工作在认证中没有严格要求,根据目前行业水平来看,应着眼未来,注重发展,逐步完善。 咨询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老师好。 我公司一中药糖浆剂品种,现执行标准为注册标准,其【处方】项下之一为“郁金”。成品标准中【鉴别】项下之一的薄层鉴别是采用黄丝郁金作为对照药材进行鉴别。 郁金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收载品种,其来源分为温郁金、黄丝郁金、桂郁金、绿丝郁金。除四者区别在于【性状】以及【鉴别】中的外观和显微鉴别。而薄层鉴别、水分、总灰分、【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目均相同。 黄丝郁金本曾是四川成都双流区、温江区等地区的道地药材主产区,前几年均有较大量的商品药材。但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很快等原因,其种植面积急剧减少,市场上黄丝郁金的供货量越来越少,造成我公司采购的黄丝郁金,常被掺入桂郁金等药典收载的其它郁金药材,使用这类郁金商品生产的成品其上述鉴别也符合标准(即满足成品中黄丝郁金的薄层鉴别),请问考虑上述郁金商品药材际情况,若这种郁金“统货”药材用于本品生产合规吗? 谢谢,盼复! 回复:药典项下很多中药材都有不同的药材来源。严格来说,在生产中不同来源的药材不可互相替代。老品种的习用来源及科研时使用的来源应当成为大生产的药材来源。 咨询内容:老师好!《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儿茶来源:“本品为豆科植物儿茶的去皮枝、干的干燥煎膏。冬季采收枝、干,除去外皮,砍成大块,加水煎煮,浓缩,干燥。”请问老师:1、“除去外皮,砍成大块,加水煎煮,浓缩,干燥。”可否认为是产地初加工?2、如果是产地初加工,中药饮片或中成药生产企业对儿茶可否进行收购?谢谢!盼老师回复!!! 回复:儿茶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中属于中药材,饮片厂可以收购后打碎分装。 咨询内容:拟申请蜂蜜中药饮片生产车间,采用50kg、250g、500g等包装,其中50kg规格的供药企,250g/500g规格的供药房,请问车间需要洁净区吗?谢谢! 回复:GMP中药饮片附录第十九条规定“直接口服饮片粉碎、过筛、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参照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应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药厂所用蜂蜜还需经炼蜜工序,不需洁净厂房,供药房使用的需要洁净厂房。 咨询内容:老师好,我想咨询 :中成药提取前处理车间生产批号的管理是否必须按照饮片附录要求的一批对一批,还是可以混多批原药材为一批形成一个提取前处理批次。即领取10吨原药材进行处理,但仓库该单一批号物料数量不足10吨,所以再发接下来的批次的原药材补足不足的部分是否可行? 回复:提取使用的中药材可以混批使用。在混批使用前建议应有适当的检测和研究,通常很多中药材随着生长条件的差异会有不同,因此对于混批的投料应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原则,避免混批后提取物含量有过大的变化。 咨询内容:想咨询药典中的淡豆豉是药材与饮片同标准的品种吗? 回复:淡豆豉为豆科植物大豆的成熟种子的发酵加工品。属于药材与饮片同标准的品种。 咨询内容:1、根据GMP附则,对于中间产品的定义(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仅有净制包装工艺的中药饮片产品,没有中间产品。 2、依据GMP中药饮片附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也未见对中药饮片中间产品的要求。 3、基于对中药饮片安全生产及质量保障方面考虑:(1)要求所有净包类产品,原料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成品质量标准。(2)在成品质量标准加入一项对于杂质、非药用部分的要求。 在产品实际质量控制过程中(半成品检验与成品检验),在成品质量控制环节得到保障。如枸杞子、罗汉果等,工艺规程只有净制、包装工艺过程,原料检验标准就是成品质量标准。 回复:只有净制包装工艺的饮片,可以不设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咨询内容:我司有一个API产品,原分类为化药3.1类;目前已收到CDE下发的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目前我司拟在贵中心网站上填报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按照法规要求,其生产现场检查批次是1批还是3批? 若为1批,现场抽检是1批还是3批? 谢谢! 回复:根据药品注册现场检查核查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18]255号),对于新药生产现场检查,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应抽取1批样品。 如发起现场检查的审评部门有特殊要求,已审评部门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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