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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 《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6〕64号)。 二、申请范围 (一)持有人范围 注册地址位于本市的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工作地址位于本市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 (二)受托生产企业范围 为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药品生产企业。同时,为有效落实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试点品种药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对受托生产企业能否跨试点行政区域实行分类管理,对风险程度高的试点品种,受托生产企业原则上应为本市药品生产企业。 (三)试点药品范围 1.2016年6月6日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具体包括: (1)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4类、第5类(仅限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第7类和生物类似药; (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以下简称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2类。
2.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具体包括: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3—4类。
3.2016年6月6日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具体包括: (1)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2)试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该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纳入试点药品范围。 三、申请人条件 (一)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或者科研人员条件
1.属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品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 (1)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2.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1)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
(2)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当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应当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提交保险合同。 (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条件 1.应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药品生产企业。 2.具有与试点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3.应当持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四、申报类别 (一)新注册药品
对于试点方案实施后的新注册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的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
对于试点方案实施前已受理临床试验申请或者上市申请、尚未批准上市的药物,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申请成为持有人。
申请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
(二)已批准上市药品
对于试点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申请成为持有人。
申请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补充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
(三)变更申请
持有人的药品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在已受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尚未批准阶段,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药物临床试验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注册分类事项及相应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药品注册申请表 | 原件 | 6份 | 纸质和电子 |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下载最新报盘程序填报,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的需在申请表中注明。 | 2 | 资质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持有人:(1)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受托方:受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GMP证书等。 | 3 | 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担保协议或保险合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 4 | 药品注册研制 申报表 (非临床试验用) | 原件 | 5份 | 纸质 | 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 5 | 综述资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药品名称;证明性文件;立题目的与依据;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装、标签设计样稿。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 6 | 药学研究 资料综述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中药、天然药物: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药材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提供植物、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花、果实、种子等;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工艺验证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化学成份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样品检验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化学药品:原料药的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特性鉴定、原料药的质量控制、对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稳定性。制剂的剂型及产品组成、产品开发、生产、原辅料控制、制剂的质量控制、对照品、稳定性。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学研究资料综述;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初步稳定性研究资料;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 7 | 非临床试验资料(药理毒理研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非临床研究资料综述;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安全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其他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复方制剂中多种成分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 8 | 临床试验资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临床试验综述资料;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数据管理计划、统计分析计划、临床研究着手册、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科学委员会审查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原始数据库、衍生的分析数据库及其变量说明文件)、数据管理报告、统计分析报告。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
(二)申请药品上市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注册分类事项及相应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药品注册申请表 | 原件 | 6份 | 纸质和电子 |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下载最新报盘程序填报,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的需在申请表中注明。 | 2 | 资质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持有人:(1)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受托方:受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GMP证书等。 | 3 | 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担保协议或保险合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 4 | 药品注册研制 申报表 (非临床试验用) | 原件 | 5份 | 纸质 | 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 5 | 概要(综述资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药品名称;证明性文件;立题目的与依据;自评估报告;上市许可人信息;原研药品信息;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包装、标签设计样稿。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 6 | 主要研究信息 汇总表 (仅化学药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非临床研究信息汇总表;临床研究信息汇总表。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 7 | 药学研究 资料综述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中药、天然药物: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药材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提供植物、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花、果实、种子等;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工艺验证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化学成份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样品检验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化学药品:原料药的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特性鉴定、原料药的质量控制、对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稳定性。制剂的剂型及产品组成、产品开发、生产、原辅料控制、制剂的质量控制、对照品、稳定性。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治疗用生物制品: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 8 | 非临床试验资料 (药理毒理研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非临床研究资料综述;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安全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其他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复方制剂中多种成分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 9 | 临床试验资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临床试验综述资料;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数据管理计划、统计分析计划、临床研究着手册、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科学委员会审查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原始数据库、衍生的分析数据库及其变量说明文件)、数据管理报告、统计分析报告。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
(三)补充申请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载明的补充申请事项相应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药品注册申请表 | 原件 | 6份 | 纸质和电子 |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下载最新报盘程序填报,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申请或变更持有人的需在申请表中注明。 | 2 | 资质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持有人:(1)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受托方:受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GMP证书等。 | 3 | 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担保协议或保险合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 4 |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 5 | 证明性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 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除变更药品规格、改变产地、改变制药厂商和注册地址名称外,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 6 | 药品说明书、 标签样稿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 7 | 药学研究资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应项目提供。 | 8 | 药理毒理 研究资料 | | | |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应项目提供。 | 9 | 临床试验资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应项目要求,在临床试验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试验文献。 |
六、申请流程 1、申请人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注册分类事项,分别填写并提交相应的《药品注册申请表》及申报资料,向我局业务受理中心报送相应的技术申报资料。(最新报盘程序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cfda.gov.cn下载。) 2、我局业务受理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出具《药品注册资料签收单》。 3、我局认证审评中心对申报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完成形式审查,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发出《药品注册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资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后,发出《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4、我局认证审评中心自申报资料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现场核查以及样品抽样工作,通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及质量标准复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及核查报告。 5、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及质量标准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检验报告书、标准复核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时抄送我局和申请人。 6、经审查合格的,由我局组织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连同申报资料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并通知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我局行政审批不收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收费标准请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八、办理时限 1、我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在5日内做出补正或受理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后5日内安排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检所进行样品检验及质量标准复核、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 3、药检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书和样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需要同时进行质量标准复核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审评、认证机构进行审核的程序及时限,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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