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规定,国家总局委托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办理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的受理、审查及审批。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转告有关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药品委托代理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一次性进口药品制剂或原料药,用于以中国境内药品注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的研究。申请一次性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须按原渠道向国家总局申报。
二、申请人应按照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附件1),向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提交1份《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和1套申报资料,同时提交申请表电子版。省局按照工作程序(附件2)进行受理、审查、审批。 三、申请人按照进口备案要求,应从《进口药品批件》载明的药品进口口岸进口,向对应口岸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口岸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四、凡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申请或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一次性进口药品的,应将《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
进口药品通关后,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详细记录使用情况,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填写《一次性进口药品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所在地市局。
五、在我省口岸办理一次性进口药品的,口岸局应汇总一次性进口药品通关情况,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填写《一次性进口药品通关情况汇总表》(附件4),分别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Excel表格)至省局药品注册管理处。
六、各市局应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一次性进口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填写《一次性进口药品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至省局药品注册管理处。
七、省局将对有关研究用一次性进口药品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用于临床试验的对照药品的使用情况,保障受试者临床用药安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