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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6经典名方中药学习资料打包分享5 ~+ ^* Y5 k; r' g* H$ w" X% ~8 O7 m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
3 c' U5 z T+ m- r) e3 D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的公告(2018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加强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经典名方制剂)的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来源于国家公布目录中的古代经典名方且无上市品种(已按本规定简化注册审批上市的品种除外)的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上市,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实施简化审批。 第三条 实施简化注册审批的经典名方制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处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药品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经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 (二)处方中药味及所涉及的药材均有国家药品标准; (三)制备方法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四)除汤剂可制成颗粒剂外,剂型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 (五)给药途径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日用饮片量与古代医籍记载相当; (六)功能主治应当采用中医术语表述,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七)适用范围不包括传染病,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 第四条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等责任的药品生产企业,并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剂等完整的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经典名方制剂申请上市,可仅提供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免报药效学研究及临床试验资料。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资料的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经典名方制剂的研制分“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研制与制剂研制两个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公布的处方、制法研制“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并根据“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开展经典名方制剂的研究,证明经典名方制剂的关键质量属性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确定的关键质量属性一致。 “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是指以古代医籍中记载的古代经典名方制备方法为依据制备而得的中药药用物质的标准,除成型工艺外,其余制备方法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第七条 申请人按申请经典名方制剂上市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应的 “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前申请上市的,可仅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有关的申报资料,并在“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发布后补充提交经典名方制剂的相关申报资料。审核“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申请人因研究需要可延长补充资料的时限,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说明理由。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应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后申请上市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一次性提交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 第八条受理经典名方制剂上市申请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可安排与申请人进行会议沟通,对“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等提出意见建议。申请人应当根据沟通交流结果修改、完善申报资料。 第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在收到首家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后5日内,应当在其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为6个月。公示期内,其他申请人可继续通过申请上市程序提交自行研制的该“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申请人名单一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经典名方物质基准”进行审核,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形成“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均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可以允许其他申请人继续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应当对经过审核的统一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月,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公示期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组织申请人、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并将审定后的统一标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鼓励申请人参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的研究、起草并享有成果,在发布的统一标准中标注起草单位的名称。 第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收到经典名方制剂申请上市的申报资料后,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及毒理学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按照审评需求启动研制现场检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并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查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查机构组织开展研制现场检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依据技术审评意见、研制现场检查报告、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典名方制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对所用药材、饮片及辅料的质量,制剂生产、销售配送、不良反应报告、追溯体系等负责。 第十四条经典名方制剂的生产工艺应当与批准工艺一致,并确保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合规。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 第十五条经典名方制剂药品标准的制定,应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作对比研究,充分考虑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制剂生产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影响质量的因素,系统开展药材、饮片、中间体、“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及制剂的质量研究,综合考虑其相关性,并确定关键质量属性,据此建立相应的质量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确定科学合理的药品标准。加强专属性鉴别和多成份、整体质量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内控药品标准,根据关键质量属性明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要求。企业内控标准不得低于药品注册标准。 第十六条 经典名方制剂的药品名称原则上应当与古代医籍中的方剂名称相同。 第十七条经典名方制剂的药品说明书中须说明处方及功能主治的具体来源;注明处方药味日用剂量;明确本品仅作为处方药供中医临床使用。 第十八条经典名方制剂上市后,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及时修订说明书。 第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生产销售、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及资源评估等情况的年度汇总结果及相关说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 第二十条对批准文号有效期内未上市,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经典名方制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再注册,批准文号到期后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经典名方制剂的上市审批除按本规定实施简化审批外,申报资料的受理、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检验以及经典名方制剂上市后变更等的相关注册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册简化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8年实施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首次明确了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以下简称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管理要求。国发〔2015〕4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简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复方制剂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据此,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经典名方制剂有关注册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经过 国发〔2015〕44号文件印发后,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了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沟通,以共同加快经典名方制剂相关文件的起草。2017年5月,成立起草工作组,明确起草的思路和分工。2017年10月9日至10月31日,上网公开征求意见。随后,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18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局长专题会审议了《规定》,予以原则通过。会后,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召开定稿会,完善了有关文字。2018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再次完善了《规定》。 三、主要内容和说明 《规定》共22条,内容依次涉及经典名方目录、简化审批的条件、申请人资质、物质基准的申报与发布、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程序及管理要求、各相关方责任等。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 经典名方在我国有着悠久、丰富的人用历史,但由于其药材不稳定及成份复杂,其质量的批间一致性易受到影响,不利于疗效的稳健发挥。为此,在借鉴日本汉方药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了物质基准的管理要求,以其作为质量控制的基准。但是,在文字表述上是否沿用“标准汤剂”的叫法,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专家认为中药起源于我国,不能照搬日本的表述语汇。又有专家建议使用“标准制剂”“原方制剂”的表述,但由于“制剂”系成药概念,易引起误解,因此未予采用。综合多方因素,最终在征求意见稿中采用“标准煎液”的表述。然而,“标准煎液”的表述仍存异议,一些同志认为不能完全反映散剂、膏剂等临床用药方式。无论日本汉方药的“标准汤剂”还是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煎液”均意在为制剂提供“物质基准”,是衡量制剂与中医临床所使用的药用物质是否一致的标准,因此,综合各方意见,最终统一表述为“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对汤剂而言,该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又可称为“标准汤剂”或“标准煎液”。 (二)关于受理审批程序 经典名方制剂的受理审批程序应根据其自身特点予以合理设计。经典名方制剂的研制分“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研制与制剂研制两个阶段,但申请人在申报注册时仅按申请经典名方制剂上市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无需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注册申请。此程序设计主要是为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要求,方便申请人申报,避免“两报两批”。 对于在发布统一的 “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前申请上市的,可仅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有关的申报资料,并在“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发布后补充提交经典名方制剂的相关申报资料。审核“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申请人因研究需要可延长补充资料的时限,同时向药品审评机构说明理由。 药品审评机构在收到首家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后5日内,在其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为6个月。公示期内,其他申请人可继续通过申请上市程序提交自行研制的该“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一并予以公示。经对药材选取的代表性、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的制备方法与古代医籍记载的一致性、经典名方物质基准与制剂的质量相关性等方面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均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可以允许其他申请人继续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 而对于在发布相应“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后申请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包括生产企业自行研制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的相关资料、制剂申报资料、毒理研究资料等,不存在“关门时限”的问题。 (三)关于质量控制 中成药质量一致性一直是中药质量控制的难点,单纯依靠终端标准检验有很大的局限性。为保证经典名方制剂质量与疗效的相对一致,需要建立从药材源头到饮片、中间体、制剂全链条的质量控制措施,且整个过程需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比对。在质量比对、控制中,质量评价的指标和方法尤为关键。指标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药材-饮片-“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制剂的相关性以及与临床疗效的相关性,需采用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等整体控制方式对中间体、制剂的质量进行控制,鼓励使用DNA条形码检测、生物活性检测等方法的探索性研究和应用。同时,参照国际上质量控制的先进理念,引入了“质量属性”方面的要求,申请人需对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一致性的物理、化学、生物活性等质量属性进行研究,并据此选择评价指标。 综上,考虑中药质量控制的复杂性,申报资料要求主要是基于通过药材、饮片到制剂的生产全过程控制以全面控制经典名方制剂质量的目的而设定的,符合目前中药质量控制的发展趋势,因此,这些要求不应被视为是仅针对经典名方制剂设置的技术高门槛,更不应被视为与简化审批相矛盾。简化审批的目的不是为了降低技术要求,而是为了传承发展好中医药事业。只有不断加强质量意识,才能使经典的方剂转化成经典的中成药产品。 (四)关于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经典名方虽然有着长期的人用史,但一直缺乏系统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科技部“十二五”有关专项在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中已发现个别经典名方出现明显安全性风险,也说明经典名方制剂有必要进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此外,一些药材存在多基原的现象,而不同基原的使用可能带来不同的安全风险。因此从保证公众安全用药出发,规定每个经典名方制剂申请人均需系统、深入地开展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五)其他 考虑经典名方制剂来源的特殊性,即经典名方是历代医家的临床经验总结,是先贤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不属于某个个人或科研机构所专有,批准经典名方制剂上市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使用经典名方的需要,而且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完整的生产能力,能更好地承担起质量控制的主体责任,鉴于此,将经典名方制剂申报主体仅限定为药品生产企业是适宜的,科研机构可参与相关研究工作。 申报资料的受理、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标准复核、抽样检验以及经典名方制剂上市后变更等的相关注册管理要求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中医药网 1、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开发的浅思 古代经典名方,是指目前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清代及清代以前医籍所记载的方剂。显而易见,古代经典名方的“经典”体现在应用广泛、疗效确切、特色显著以及悠久的用药历史,这便是定义中最主要的几个关键词。2008 年,《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首次明确了古代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要求,规定中强调,符合相关条件且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可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并直接申报生产。为规范目录入选标准和明确申报管理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经典名方进行严格遴选,并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发布注册管理意见征求。其间种种原因,第一批入选目录直到 2018 年 4 月 13 日才正式发布,简化注册管理规定于同年 6 月 1 日正式公布,前后隔了整整十年。 十年间,围绕经典名方的简化注册规定争议不断。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这是传承经典、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大好时机;也有部分认为“不做药效、免临床”走的是日本汉方药的开发道路,并不符合传统中医药辨证论治的治疗原则,乃“废医存药”之举。争议固然存在,但联系到近年来中药新药创制的低迷及瓶颈,古代经典名方开发无疑将成为经典中药焕发生机的又一重要途径。目录发布前,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的开发便已受到企业的广泛关注,甚至有的已经开始提前布局。但是,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面对的如何布局、研发核心重点、市场政策因素等问题却不得不考虑,事关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从布局策略、研发重点、市场政策以及已上市经典名方品种的二次开发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以期为拟布局开发企业提供相应指导,促进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企业该如何布局立项 根据既定的遴选原则,首批经典名方涵盖了自汉代以来的 100 首方剂,收录自 37 种古代医籍,包括《伤寒论》、《金贵要略》等;而剂型则包括了汤剂、煮散、散剂、膏剂四种剂型,其中汤剂达 73 首;入选方剂囊括 15 种传统功用,包括解表、泻下、和解等。由此可见,第一批目录的入选品种具有种类齐全、剂型完整以及来源广泛等特点,因此,就布局层面而言,在给企业带来更多选择的同时,也需要进行更深度的思考。笔者认为,企业在立项的同时,一定要充分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和研发技术成熟度,更具针对性地进行筛选,更加精准地参与到政策中去,切不可盲目开展。 一、开展市场调研 市场调研涉及产品的营销需求,直接关乎企业的营收状况,因此,市场调研是开发前期的第一步。市场调研应围绕企业的管线布局、产品的行业竞争、流行病学、学术支撑以及行业认可度等方面综合开展。因此,建议从以上各角度综合分析产品的市场需求,建立市场指导下的品种选择原则,同时可借助相关大数据分析进行产品的上市预估,以数据加以支撑。 二、企业研发现状结合 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注册审批要求,但是对其相应的药学研究、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等研究资料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旨在提升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的质量标准,真正意义上将其打造成为质量有保障、安全可控的经典品种,乃至行业大品种。从经典名方的资格遴选、“物质基准”制备、产品的质量标准、制备工艺及使用范围等内容的规范或限制都对拟开发企业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这也是部分企业仍持以观望态度的原因。笔者认为,企业在进行产品布局时要充分结合自身研发实力和实际需求,切不可盲动。因此,企业要综合考虑:类型是资源种植、饮片加工或工业生产,是否有足够的合作资源,前期的研究基础,类似项目的开发经验,项目匹配的人力、物力是否到位等。譬如,就药材角度而言,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资源评估、基原产地固定以及优质药材的选用等,这些都是需要企业在立项时切实考虑的问题。客观而言,经典名方制剂开发整体要求较高且具有一定难度,企业究竟该如何介入还需慎重。 三、经典名方品种因素分析 首批公布的 100 首经典方剂涵盖内容较广,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因为涉及的剂型、药味数量、药材种类以及功能主治各有不同,所以在开发难度上也有所差异。 首先,药材的资源保障以及品种的成药性是关键因素。原料及成药性关乎到品种立项的可行性,药材来源是否可靠,品种是否适合工业化生产等等,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注册规定中明确要求药材基原、产地、采收期等要固定,同时鼓励使用道地药材,以优质原料保障产品质量,所以企业在综合评估时要全面考虑不同品种的差异性;工业化生产方面,主要涉及制备工艺部分的要求,剂型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或可经浓缩制成规定量的浸膏或经适宜的干燥方法制成干燥品,因此,品种的成型工艺可行性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之一。 其次,处方来源、历史沿革及方义衍变等综述资料评估需多加重视。毫无疑问,能入选经典名方目录的品种必然是经过历史考验的,但是在进行注册申报时,对于上述的综述资料还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考证。注册规定要求,品种的药味组成、配伍、炮制以及用法用量等内容都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综述,尤其是药材基原及使用剂量的选择,由于古今变迁,这部分内容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也是企业在品种布局时需要多加注意的点。 最后,布局品种的临床定位和已上市品种的雷同差异需明确。经典名方目录在遴选时已经回避了已上市的中成药复方,且更加针对现有成药所不足或薄弱的病症环节,但是也不能完全保障经典名方在临床使用上的优越性。所以,企业在开发品种时,一定要更具针对性,尤其是在临床定位方面,要真正体现传统中医药理论的病症结合,以更好地体现经典名方的优势。 企业的研发重点 如何在固定的品种范围上开创特**的工作,这就要求企业的研究重点要具有针对性和深入性,在现有层次基础上做出拔高,保证开发品种的质量要求。依据最新发布的经典名方注册管理规定要求,笔者认为,目前的研究工作重点将集中于处方及药材考证、资源评估、质量标准、制剂工艺、经典名方物质基准(首次申报)、非临床安全性以及质量概貌及一致性研究(药材-饮片-基准物质-制剂)。 一、处方及药材考证 在已明确的目录范围中,增加对所选方剂的处方来源及历史沿革、方义衍变等内容做出详细的文献综述,整体概括处方的基本情况,这本质上是加强开发者对于研究对象的深度了解。药材层面,要求说明经典名方所使用的药味的历代演变情况,并确定其物种基原;在“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及制剂的开发中均要求提供详细资料。当然,考证不是简单的文献调研,而是要求企业在对方剂的来源、方解、衍变、用药历史以及治疗法则等内容的基础上寻求新的东西,在“遵古”中求新。需要明确的是,处方中药材的本草考证、产地变迁、炮制工艺、处方配伍、用法用量等方面都将作为后续制剂开发的直接依据。注册管理规定中,大部分内容是要求与古籍保持一致,这是“遵古”;而对于经典名方的现代药理学研究、质量评价体系建立以及处方配伍原理研究等等,则是实实在在的创新。中国中医科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工程院黄璐琦院士认为,“经典名方的产生具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我们在梳理经典名方时,搞清楚组分和治疗原则,也是对中医药的传承和创新。” 二、药材研究 药材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基原鉴定、资源评估、质量评价以及饮片炮制等四个方面。药材是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及制剂的原料来源,是关乎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其产地、基原、市场供求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着实重要,尤其是在品种中涉及到濒危、贵细或基原复杂等药味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注册规定中,明确要求了申报单位必须对所用药材基原、资源评估、炮制方法、评价指标、制备工艺、批次间差异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精确研究,甚至涉及到药材的生态环境、形态描述、生长特征、种植或养殖(人工生产)技术等。 2017 年 10 月 11 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出台《中药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原则》,明确了资源评估基本概念和要求,具体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中药生产企业对未来 5 年内中药资源的预计消耗量与预计可获得量之间的比较,以及对中药产品生产对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的过程。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可借助全国及各省市药材资源普查、各药材市场、基地信息以及相关药材协会、联盟等多方面的合作力量进行,以确保鉴定评估工作的客观性。药材质量评价方面,要建立系统的评估体系,在已有国家标准建立更高的企业标准。质量评价在针对传统的定性定量指标之外,要从种子种苗、产地加工、采收、植物生长素及药肥施用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适当增加农残、重金属和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检测项目,以确保所用药材的高品质。饮片炮制是药材增效减毒的关键步骤,虽然经典名方已明确限定了部分“剧毒”和“大毒”药材的使用,但由于饮片炮制尚存在“一药多法”“各地各法”的混乱现象,因此对于其炮制过程仍应严格规范并且统一,避免炮制过程中的不良影响。 三、质量体系及制备工艺研究 经典方制剂的开发重在工艺和质量,关乎到产品和原方的一致性,同时对于过程的整体把控作出了更高的要求。“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是指以古代医籍中记载的古代经典名方制备方法为依据制备而得的中药药用物质的标准,除成型工艺外,其余制备方法应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经典名方物质基准”作为经典名方制剂药用物质确定的基准,事关制剂的成药质量,因此,“物质基准”的前期相关研究至关重要。规定中指出,“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的研究资料由国家局进行审核公示,但主体是由申请企业进行研究申报,换句话说,“物质基准”的制订权相当一部分在企业手里;同时国家也鼓励申请人开展“经典名方物质基准”质量标准的研究起草,并享有成果。这将意味着,占据了“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的首研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就占据了该品种的主动权。复方制剂的研究过程中,申报单位要系统开展药材、饮片、中间体、“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及制剂的质量研究,综合考虑其相关性,并确定关键质量属性,据此建立相应的质量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确定科学合理的药品标准。如何理解关键质量属性,着重点就在于评价方法及指标的选择。在质控体系建立过程中,笔者建议企业应加强在传统的鉴别、检查项以及含量测定等项目之外的控制指标,譬如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DNA条形码检测技术、生物效价指标、效应成分指数以及质量标志物等方面内容。此外,指标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药材-饮片-“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制剂的相关性,建立链条追溯式的控制体系。企业在建立内控标准过程中,需要明确生产全过程中各环节的影响因素及关键质控点和质量要求,并加以实际控制。企业内控标准要求高于药品注册标准。 制备工艺方面,在注册管理规定中很明确的内容有两条: 1、制备方法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2、除汤剂可制成颗粒剂外,剂型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 寥寥数语,实际上就对经典名方制剂的制备要求(含制剂)做出了限定。 其一,制法要与古籍记载基本一致; 其二,剂型的改变仅限于汤剂制成颗粒剂。 笔者认为,在此环节中,需要着重注意的是处方的本原剂量以及提取、浓缩、干燥、制剂成型等工艺过程。药味剂量方面,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文献考证以确定,古今差异的变迁要明确,尤其是目录中的处方涉及朝代较广,度量衡不一致的情况显而易见。制剂方面(汤剂制颗粒剂),中间体的制备以及原辅料处方需要综合考察,需建立关键物料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与关键质量属性的关系,重点关注出膏率、成分迁移率以及制剂成型情况,确定药材-浓缩液-中间体-制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指标,建立可控评价体系。 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虽然经典名方目录遴选已经对于部分“剧毒”“大毒”及经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进行了限制,但由于免除了临床试验的要求,因此在非临床安全性方面势必会要求更高。注册规定中明确要求,必须在具有GLP资质的实验室中进行,且严格按照GLP规范执行,包括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等,这些内容将披露于药品说明书。因此,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应给予高度重视,不仅在于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保障用药安全性。 市场前景 在中药新药创制遭遇瓶颈期的情况下,经典名方制剂的开发无疑是受国家战略支持的,其相关要求更是纳入了《中医药法》,成为中医药行业发展的机遇。国家如此重视,同时又免除了药效学和临床试验研究,研发成本的大幅下降势必会引起部分企业的积极投入,以期分一杯羹。尽管如此,但经典名方制剂的市场前景仍然存在部分不确定性,其研发回报程度仍未可知。 第一,经典名方在使用要求上仅作为处方药,供中医临床使用,因此其临床应用范围较小,尤其是在现今西医为主的医疗体系中; 第二,经典名方功能主治要求与古代医籍基本一致,会限定部分医生使用; 第三,经典名方开发成固定制剂,同中医处方有所区别,缺乏独特的“辨证论治”理论指导; 第四,经典名方的医保支付、招标以及药占比等配套政策尚不明确; 第五,相比化药、中成药等竞品,医院及患者的接受程度如何尚不可知; 第六,品种不受独家保护,在首家公示期6个月内,其它申请人均可提交资料申报。 综上所述,经典名方制剂在未来的市场前景仍不明晰,企业在布局立项时一定要权衡考虑。当然,从另一方面而言,古代经典名方制剂的挖掘开发是传承中医药经典的政策机遇,因此,开发者要具有足够的文化自信和事业信念。 已上市经典名方品种的深度研究及二次开发 经典名方的概念绝不仅限于目录范围,因此有大批已上市品种值得深入研究,尤其是在二次开发方面,大品种培育将成为中药科技创新的主阵地。笔者认为,已上市品种的深度研究及二次开发可着重于细化工艺、提升标准、明确临床定位、扩展适应症、上市再评价以及作用机制等方面的研究,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围绕大品种培育需求,张伯礼院士率先提出了中成药二次开发研究策略,系统构建了中成药临床准确定位、药效物质整体系统辨析、网络药理学、工艺品质调优和数字化全程质控等五大核心技术体系,形成了中成药二次开发模式,有力推动了中药产业技术升级换代,使中药大品种不断涌现。因此,从经典名方角度而言,对已上市品种进行深入开发亦将是传承经典的重要途径。 结语 经典名方是中医药的精髓,充分体现了中医药的传统特色,经典名方制剂开发是现今阶段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是传承弘扬经典的重大举措。当前,经典名方制剂注册管理规定对简化审批形式下的研究工作做出了合理要求,虽较新药注册简化了流程,但开发过程依然要坚持严要求、高标准,因此,申报单位在参与政策时要综合权衡企业现状及目的需求,以更精准、更明确、更务实的姿态进行布局立项。此外,经典名方制剂的市场前景尚不明朗,申报企业在介入市场时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和政策预估,确保实现对市场的整体把控。简化注册申报之外,涉及已上市经典名方品种的企业在深度研究及二次开发方面可进行关键技术的攻关,不断提升工艺及标准要求,精准临床定位,将其打造为行业大品种中的精品中药。 经典名方的发展,药材原料是基础,生产企业是主体,科技创新是推动,安全有效是生命,要充分联合一切发展力量,真正将这一宝贵财富传承好、弘扬好! 作者简介:程启斌,男,师从山西大学张立伟教授,于 2017 年 6 月获医学硕士学位。现供职于北京振东光明药物研究院,主要从事中药新药开发及质量评价研究。 - A8 ~& S: e: b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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