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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药注册要这样变?原创 2015-10-16 白小空 [url=]新康界[/url]
最近网上流传了《改革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试点方案(讨论稿)》(下简称“讨论稿”),根据网上另外流传的229号文《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2015年10月月底前药化注册司牵头负责调整药品注册分类,法制司和药审中心配合。根据讨论稿,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发生什么变化呢?
文/新康界签约自媒体 白小空
1、新药的定义
讨论稿: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从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新药和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仿制药)。新药是指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创新药是指含有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结构明确的具有生理或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物,不包括使其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后的化合物,或者分子的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改良型新药是在已知活性成分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给药途径、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等进行优化,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结构优化是指改变酸根或碱基(或金属元素)成盐、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RDPAC建议:境内外生产的药物,在中国首次递交临床试验申请(包括I 期或II期或III期CTA时,若该药物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即可认定具有“新药”申请资格。待申请人按照新药技术要求完成研宄并向中国监管部门独立申报全球范围内相关治疗领域所获得的临床试验数据审批时,应按“新药”资格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管理决定。对新药产品专利拥有者允许其在产品专利有效期内在国内申报新药不受境内外上市情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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